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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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7〕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衡阳市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力度,狠抓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以及市辖范围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实行定期督查督办和动态督查督办。定期督查督办每三至六个月组织一次,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抽调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动态督查督办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督查督办工作邀请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讲话、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四)节假日、安全月等上级部署和各时期重点工作情况;
  (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及事故处理结案情况;
  (六)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制度,专项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防范措施情况;
  (七)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执行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八)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 督查督办实施的工作制度:
  (一)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巡查和督查制度。有关安全生产重点责任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并及时调查核实和督促整改。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各时期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辖区、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落实相应措施。督查督办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普查、抽查和督查,及时掌握情况。
  (二)实行情况通报和督办整改制度。对普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责任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督查督办令或交办令,进行通报,责令整改,由责任单位填写回执。
  (三)实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对责令整改事项,必须在收到督查督办令一周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和申请验收。
  (四)实行整改验收和警示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责任单位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整改期限满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警示函。
  第七条 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督查督办要采取明查与暗访、普查与抽查、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询问和测试、听取汇报与查阅文件资料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二)督查督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定期或动态了解被督查督办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有权到被督查督办单位了解情况、调阅材料、实地检查;有权向与被督查督办单位有关联的单位或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三)任何被督查督办单位有义务配合和支持督查督办工作,不允许对督查督办工作敷衍了事、不予配合,或阻挠干涉。
  (四)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重要依据。
  (五)对责任单位实施督查督办时,应抄报市长、分管市长、市委办、市政府办。
  第八条 督查中发现乡镇有非法的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小作坊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6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由县市区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停职,并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二月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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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5〕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建立良好的筹资机制,坚持取之于房用之于房的原则,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

第二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来源:

1、每年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3、单位住房资金增值收益;

4、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的增值收益;

5、社会捐赠的资金;

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基金用途:

1、廉租住房建设、购置、维修工程;

2、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支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全力支持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廉租住房工程建设发展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资金筹集额度,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拨付。

1、涉及到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表一);

(2)市房产局复核;

(3)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2、涉及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使用的,仍然按照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关于发放2002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综〔2002〕0008号)执行。(保障金使用计划情况表见附表二)

第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使用用途的,一律不予审批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项目跟踪审查制度,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定期对有关用款项目实施财务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表一: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用款申请表
http://www.nanjing.gov.cn/cps/site/nanjing/file/zfgw/20050805-1.doc
表二: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使用(计划)情况表
http://www.nanjing.gov.cn/cps/site/nanjing/file/zfgw/20050805-2.doc


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

1987年6月30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一、为了保证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期间必要的经费开支,根据勤俭节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毕业生由学校到工作单位的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车船费:火车(包括直快、特快)报硬席座位费;轮船报四等舱位费;长途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费(不含飞机),按实报销。
乘坐火车,不论旅途远近,一般不得购买卧铺票。毕业生因病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6小时坐火车硬席座位有困难的,根据从严掌握的精神,经学校领导批准,可给予照顾,并在报到证上注明,准予报销火车硬席卧铺票。
2.行李费:每人在100公斤以内快件托运,按实报销。如果超过上列限额,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所带个人使用的业务书籍、仪器,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在上述限额之外按实报销。
3.旅馆费:报普通房间床位费。
4.旅途伙食补助费:毕业生旅途伙食补助费按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执行。夜间乘坐火车硬席座位超过6小时的,可按出差补助标准另外每夜加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
5.调往西藏的毕业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介绍到西藏驻成都办事处或甘肃柳园办事处报到,只发给至报到地点的旅费;从成都或柳园起以后的一切费用均由办事处负责按照西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支。
三、由亚热地区分配到气候寒冷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其中衣被单薄,本人经济困难确实无力购置的,可以酌情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分配到黑龙江、内蒙古、新疆、青海工作的,每人最高不超过60元。分配到西藏工作的,每人最高不超过120元。
四、毕业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部门〔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和人事厅(局)〕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应发给生活费。发给标准可按财政部(85)财文字接613号差旅费开支规定的第四条第(二)款执行,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1.5元,二类地区1.8元,三类地区3元。领取的生活费,应由发放单位在报到证上注明发至月日和金额数。到工作单位报到后,按规定发给工资时,应该把重领的生活费从工资中扣除。带工资学习的毕业生,应按当地现行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五、毕业生调遣费按下列规定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上述开支标准和范围,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高等学校(含中央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数,统一编造预算、决算,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
2.毕业生由学校至报到单位所需的旅费(不包括由报到单位再分配到所属单位的旅费)、衣被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交由学校发给。毕业生到达报到单位后,应及时按照本规定,凭单据向报到单位办理旅费结算。多退的,可冲减报到单位差旅费;少补的,由报到单位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和企业管理费或其他有关经费类差旅费项下报销。
3.毕业生经学校批准,趁调遣之便,在报到期限以内回家的,其绕道的车船费,扣除直线车(火车可按快车硬座票价计算)、船费后多开支的部分,应由本人自理。如果绕道的车船费,少于直线车船费时,应按实支票价报销。
六、在毕业生按规定日期离校以前,凡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仍由学校照常发给当月的助学金。分配工作离校时,应在报到证上注明发至年月和金额数(带工资毕业生,应注明凭原工作单位工资转移手续办理)。到工作单位报到后,按规定发给工资时,如果当月已在学校领取了人民助学金的,应该把重领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备案。
八、本规定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1980年8月2日颁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1984年5月23日颁发的关于修改《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