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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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铁道部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铁运(1991)57号


总 则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定的,是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的基本规章,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程》办理。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的各营业线。
  《规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了铁路与旅客及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求铁路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旅客、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应服从铁路职工工作上的指导,密切配合,共同遵守。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不断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车站及其他营业场所,应有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列车时刻表及有关客运规章摘要的揭示。实施前必须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施。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内,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自局管辖范围内施行,并报铁道部备案。
  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一章 旅客运输




  第1条 旅客运输组织
  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售票,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车票由车站和市内售票所发售,经铁路局同意,也可委托其他交通运输部门或旅行社代售客票。乘降所应设专人售票。尚未配备售票人员的乘降所由车内售票。
  为方便旅客购票,车站应根据客流量的大小开设足够的售票窗口,并采取多种形式售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昼夜不间断地售票,一般车站应定时售票,保证在列车开车前售出应售的车票。售票时间要向旅客公告。


  第2条 车票的种类
  车票分为二种(式样见附件一):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市郊(单程、往返、定期)、棚车客票。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直达特别加快、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票、变径票。


  第3条 客票
  车站应根据旅客指定的到站、座别、径路(如发生往返乘车时,除铁路规定者外不予办理)发售客票。发售软座客票时,不能超过旅客的换车站或本次列车的终点站。旅客在乘车区间中,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市郊、棚车时,全程发售硬座客票;其中一段乘坐软座车时,另收软座区间的软、硬座票价差额。
  在软卧车有空余包房的条件下,车站可根据列车长的预报,发售软座客票。始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包房,可利用其发售最远至预留站的软座客票,但涉及夜间(20点~7点)乘车时,不得超过两小时。


  第4条 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发售不换车的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特别加快票最远售至列车终到站。发售需要在中转站换车的普通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
  1.有快车始发站的车站。
  2.旅客最后在北京、上海、沈阳站换乘的各次普通快车的停车站。


  第5条 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身高不够1.1米的免费小孩,单独使用卧铺时,只买全价卧铺票及相应的空调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铺位,如旅客的到站是预留站或预留站以近的车站时,可利用其发售最远至预留站的卧铺票。
  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说明。售票员必须在客票背面签注××站上车,加盖站名戳,并在卧铺通知单(式样见《管规》附件八-5)上注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他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第6条 外籍旅客票
  外籍旅客乘车应购买外籍旅客票(式样见附件一)。中国旅行社接待的外籍华人,在华侨民、留学生、文教专家及其家属凭证明可按照中国旅客办理。


  第7条 小孩减价票
  身高1.1米至1.4米的小孩乘车时,应随同大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的空调票(以下简称小孩票),但不能超过大人的到站。超过1.4米的小孩应购买全价票。每一大人可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小孩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小孩票。


  第8条 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式样见附件一)的学生证或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所在地车站的硬座车的半价客票、加快票、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车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学生票。
  学生回家或返校,径路中有一段坐其他交通工具,经确认后,也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从接到录取通知地点至院校的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学生、港澳学生如要求在国内参观、游览或探亲访友时,凭县以上教育机关证明,每年可买两次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供养学生的直系亲属一方(指父或母),另一方在外地,学生到外地探亲时。
  2.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实习地点,或从实习地点回学校时。


  第9条 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非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可购买半价软、硬座客票及附加票。
  “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式样见附件一)。


  第10条 市郊客票
  乘坐市郊列车的旅客,应购买市郊客票。市郊客票限100公里以内。
  通勤职工和通学学生,可购买市郊定期客票。购买市郊定期客票时,必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学校的证明(注明乘车区间、姓名)和一张一寸最近半身脱帽照片。连续买票时,可凭上月、季度票办理。但职工每年初,学生每学年初开始购买市郊定期客票时,须另提交证明。


  第11条 站台票
  到站台迎送旅客的人员应购买站台票(式样见附件一)。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小孩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除补收站台票价外,并加收五倍的站台票款。
  遇有特殊情况,站长可决定暂停发售站台票。


  第12条 团体旅客
  30人及其以上乘车日期、车次、到站、径路、座别相同的旅客,集体乘车时为团体旅客,应优先安排。如填发代用票(式样见附件一)时,除持票本人外,另发给每人一张团体旅客证(式样见附件一),并加盖日期、车次戳,作为团体旅客的凭证,随同代用票使用有效。对号入座时,注明车、座位号。团体旅客证的起止号,填写在代用票的记事栏内。


  第13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车票有效期间按下列规定计算:
  1.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300公里以内为二日,301公里以上每增加500公里增加一日,不足500公里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直达特快车票、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使用有效。空调票、变径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市郊单程客票当日当次车有效。市郊往返客票,往程当日当次车有效,返程三日内有效。市郊定期客票从月、季初起至月、季末止有效。提前换购的市郊定期客票可提前使用。
  4.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5.改签后的客票、加快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应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指定乘车日起计算。
  车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延长有效期间:
  1.因列车满员、晚点等铁路责任不能按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到达到站时,车站可适当延长客票(市郊客票除外)、加快票的有效期间,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间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内,提出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实际医疗日数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天。卧铺票不能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车站在办理延长有效期间手续时,应在客票背面注明“因××延长有效期×日”并加盖站名戳。因铁路责任还应在行李票和托运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车的包裹票上同样签注。


  第14条 乘车条件
  旅客乘什么车买什么票,并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径路、座别和铺别乘车。
  旅客可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在中途停车站上车,但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也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郊客票除外),并可在客票和加快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旅行。但中途下车后,直达特快车票、卧铺票即行失效。
  旅客在乘车途中客票、加快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旅客持用的市郊定期客票的有效期间,在乘车途中终了时,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铺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大人带小孩或小孩和小孩,可共用一个卧铺。
  持有卧铺票的旅客,在开车1小时以后还不到卧车时,列车长可将该卧铺另行出售。如持原票旅客再来卧车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式样见附件一)交给旅客,到站凭原票和客运记录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在没有市郊列车运行的区段,或市郊列车不能满足需要时,对持有市郊定期客票的旅客,铁路局可指定乘坐管内或直通旅客列车。涉及有关铁路局时,应事先通知。


  第15条 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票必须在开车6小时以前、直达特快车票在开车2小时以前办理改签。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铁路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乘车时,乘车站应按旅客要求尽早安排改乘有能力列车去到站。办理改乘手续时,在车票背面注明“因铁路责任”字样,并加盖改签乘车日期车次戳。发生票价差额时,应补收的不补收,应退还时,按第17条二款办理。
  旅客在中转站换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办理签证手续。中转换乘管内旅客列车,是否签证由各铁路局自定。
  为了方便旅客办理签证手续,各中转站应积极开办站台签证、上车签证、委托列车签证等业务。列车上签证时,核收签证费并发给列车上签证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


  第16条 检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站、车秩序,保证旅客安全,进出站人员,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出车站,并主动出示票证。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加剪(市郊定期客票、卧铺票不剪)。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有效期间尚未终了的市郊定期客票、返程未使用的市郊往返客票以及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客票、加快票不加剪也不收回。误撕车票时,应换发代用票。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应把右端发到站名剪下,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交给旅客;代用票、区段票(式样见附件一)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
  列车的检票工作应由列车长亲自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检验车票,必要时列车员也可在车内和车门口验票。乘坐卧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下车前交还。旅客在乘降所下车时,列车员应收回车票,交前方营业站。
  列车稽查员检票时,应持有规定证件,佩戴规定臂章。
  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17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除按下列规定办理外,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列车开车前,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包括预订的车票)。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但直达特快车票必须距开车2小时以前办理。团体票必须在开车6小时以前办理。
  2.因病(包括同行人),在客票有效期间内,提出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在发站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车票票价的差额。
  3.市郊定期客票,凭单位证明,在发售站办理退票。月、季票未使用前,退还全部票价,季度票使用后,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月份票价的差额。月票开始使用后不退。

  4.在中途站不能退票。遇有特殊情况,在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内能到达到站时,提出证明,经车站同意,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直达特快车票、卧铺票不退。
  5.退还车票票价时,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6.站台票不办理退票。
  由于铁路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列车开车前退还全部票价,但最迟不超过开车后6小时以内办理。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遇有第15条二款情形时,中途站换发代用票,退还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退“客快联合票”、“客快卧联合票”中一至二种票时,应换发代用票。
  退还带有○行、○车戳的客票时,应先办理行李、自行车、单人轻便摩托车变更手续。


  第18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条件乘车的旅客和人员,除按以下规定办理外,并核收手续费:
  1.无票或持用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自乘车站(不能判定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发现时的最近前方停车站止,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如继续乘车时,另行补收票款。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加倍补收所乘列车已乘区间的票款外,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持用过期、借用、涂改的市郊定期客票乘车时,从有效期终了的次日(借用或涂改的从有效期开始日)起至发现日止,按票面记载区间每日往返各一次,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同时收回原票,并通知其单位。
  4.持用票价低的车票,越席乘坐票价高的座席、卧铺或越级乘坐高等级列车时,如经车站和列车同意,只补收乘车区间车票票价差额。如未经同意,则加倍补收乘车区间车票票价差额。
  5.持市郊客票乘坐非指定列车时按无效处理,应另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持市郊客票中途下车前程失效,但持市郊定期客票中途下车时,应另行补收所乘列车已乘区间的票款。
  6.旅客使用减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加倍补收全价票价与减价票价的差额。
  7.旅客未按票面指定日期、车次乘车,车票又未经剪口,应另行补收所乘列车乘车区间的票款。如经车站剪口,应换发代用票。但对错后乘车超过2小时按失效处理。
  8.持站台票送客的人员不准上车。如已经上车来不及下车并及时声明时,应在最近前方停车站下车,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如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或有意持站台票乘车时,则视同无票按第1项规定处理。
  9.确因时间仓促来不及买票,经车站发给补票证(式样见附件一)或特殊情况经列车同意上车补票的旅客,补收旅客所乘列车下车站止的票款(持旅客乘降所发给的补票证不收手续费)。
  10.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小孩,补收小孩票款;超过1.4米持用小孩票乘车时,应补收小孩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11.旅客按车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但未经车站剪口;应签证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
  对违章乘车拒绝按章补款的人员,铁路可责令下车。列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或三等及其以上的车站处理(旅客的到站近于上述移交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通知其单位,追补应收的款额。


  第19条 丢失车票的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最近后方营业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车站、列车都应填发代用票。不能判明是丢失车票时,按无票处理。
  旅客买票或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连同原票和代用票,在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代用票记载的票价,核收退票费。


  第20条 误售、误购和误乘的处理
  由于站名相似、口音不同,发生误售、误购车票时,按下列规定补收或退还已收票价与正当票价的差额:
  1.在发站,换发新票。
  2.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应退还票价时,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交给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
  旅客误乘列车或坐过了站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车站应在客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车免费送回。
  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的旅客,在免费送回的区间,不得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时,对往程乘车区间补收票款,对返程乘车区间加倍补收票款,核收一次手续费。
  由于误售、误购、误乘,原票有效期间不能到达正当到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车票有效期间。


  第21条 变更座别、铺别
  因铁路责任,使旅客变更座别、铺别时,所发生的票价差额,应补收的不补收;应退款时,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到站退还变更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程票价差额。变更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均不收退票费。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票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持用软座票要求改用硬卧时,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产生退款时不退还),核收手续费。


  第22条 变更径路
  旅客在中途站或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径路,但变径时应在分歧站以前提出声明,并在客票有效期间内,能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换发代用票,补收或退还从分歧站起算的新旧径路里程差额的票价。不足起码里程时,只补收不退还,并核收手续费。列车办理退还票价时,在代用票记事栏内注明“由到站退款”。到站退款时收回代用票,填写“退票报销凭证”(式样见附件一),交旅客作为报销依据。车站办理补收票价时,可使用变径票。
  旅客越过分歧站声明变更径路时,持远径路客票变近径路,里程差额票款不退,列车长可在客票背面签注“经由×××站”,加盖列车长名章,核收手续费。如变更远径路时,加倍补收自分歧站起算的新旧径路里程差额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持加快票的旅客,变径后新径路没有快车或乘坐低等级列车时,不退还加快票价差额。
  变更径路,两个径路里程相同时,可在原票背面注明“变更经由××站”,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凭原票乘车。
  变径后的客票有效期间,从办理站起按新里程重新计算。


  第23条 越站和分乘
  旅客在原票到站前要求越站乘车时,在本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给予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款和手续费,但最远不能超过本次列车的终点站。
  二人以上的旅客使用一张代用票,要求分开乘车时,换发代用票,按分乘票数核收手续费。


  第24条 旅客携带品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
  旅客携带品的范围:
  1.重量:大人20公斤,小孩(包括免费小孩)10公斤,外交人员35公斤。
  2.外部尺寸:杆形物品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其它物品每件长、宽、高相加之和不得超过160厘米。
  3.下列物品不准带进车站和列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危险品;
  (3)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及动物;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军人、公安人员、民兵及猎人随身佩带的枪支、子弹(须有持枪证)。
  (2)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3)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香水、冷烫液。不超过300毫升的家用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4)初生雏20只。
  旅客携带品超过规定范围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超过免费重量或规定的外部尺寸时,在发站应按规定办理托运手续,不准带上车。如在列车内或下车站发现时,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补收五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五类包裹运费。
  2.发现超过上述第3项规定范围的物品时,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五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3.外籍旅客携带品超过范围时,相应对超重部分或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包裹运费。
  4.如旅客携带的物品价值较低,应补收运费超过其本身价值时,可适当减收,以不超过物品本身价值的50%为限。
  5.补收运费时,最远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到站。填写客运运价杂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


  第25条 携带品的暂存
  为了方便旅客,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均需设置旅客携带品暂存处,其他车站可由服务处或行包办理处兼办携带品暂存业务。核收暂存费,填写暂存票(式样见附件一)。
  携带品存放范围,以允许旅客携带的物品范围为限。贵重物品,重要文件,骨灰,尖端、精密产品,易腐物品和各种动物等,不予存放。
  携带品暂存范围和暂存处的工作时间、收费方法等,应在暂存处的明显处所公告旅客。


  第26条 携带品的搬运
  铁路局应指定一些较大的车站,配备搬运员,在广场、候车室、站台搬运上下车旅客携带的物品,核收搬运费,发给搬运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


  第27条 遗失物品的处理
  对于旅客遗失的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移交旅客下车站。不能判明时,移交当次列车的终点站。
  主要客运站应设置遗失物品招领处。对旅客遗失的物品,必须加强管理,定期查点,妥善保管。向查找站转送时,内附清单(一件整体物品除外),物品加封,填写客运记录和行李、包裹交接证,交列车行李员(危险品和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不办理转送)。物品重量超过5公斤时,到站应按品名补收运费。

第二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28条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工作,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的原则,合理地、均衡地组织运输。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装运。
  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急需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


  第29条 行李的范围
  下列物品可按行李办理:
  1.旅客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和旅行必需品。
  2.持有搬家、调转证明的家庭用具、生活用粮、自行车和不带汽油的单人轻便摩托车(指发动机汽缸工作容积不超过50立方厘米,变速档数不超过2个)。
  3.残疾人用车和婴儿车(每张客票各一辆)。
  4.持有县以上文化部门证明的文艺团体演出用的服装、道具。
  在行李中不能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手表、照相机等贵重品、档案材料和危险品。


  第30条 包裹的范围
  包裹分为五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10天以内的报纸和30天以内的杂志、政府布告、标语,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中央军委和各大军区、省军区出版的政治宣传用的非卖品,新闻图片,电影广告。
  二类包裹:书籍,电影、电视拍摄人员用的摄影机、录像机及其附属品和电影放映队用的放映机、不带汽油的发电机。
  鲜和冻的鱼介类、肉类、肠衣,果蔬类,乳类,生蛋类,秧苗、果树苗、果树接穗。
  三类包裹(属四、五类品名除外):
  1.抢险、救灾物资,抢修用的工具,零星急需支农物资和军用物品,急需少量的尖端、精密产品。
  2.金、银、珠宝、货币、证券等贵重品及各种票证。
  3.重要文件,图纸,资料,档案材料。
  4.少量的化验用的样品。
  5.药品,疫苗,血浆,医疗器械,假肢。
  6.蚕种,飘蛋,鱼苗,科研用及供公共观赏用的动物(蛇、狮、熊、虎、豹、狼等危及人身安全的除外),警犬,猎犬和每头不超过20公斤的小家畜,家禽等活动物。
  7.电影片、幻灯片、幻灯机。
  8.文教用具,日历,年画,宣传画。
  9.少量急需进出口物品。
  10.购置或修理的残疾人用车。
  11.比赛用的体育用品,测量用具,公、检、法部门专用警械。
  四类包裹:
  1.仪器、仪表、钟表、眼镜、镜架、镜盒。
  2.放映机,投影机(仪)电影摄影机,摄像机及其附属品。
  电视机、电唱机、收音机、录音机、广播机、音箱、喇叭、录音带、录像带、唱片。
  空调(温调)机(器)、电扇、排风扇。
  洗衣机、电饭锅、电炒锅、电烤箱。
  电子管,显像管,灯泡(管)、灯罩、灯具。
  电子计算机(器)及其外部设备,复印机。
  3.照像机、照像器材,乐器,道具,玩具。
  4.首饰、工艺品,字画,文物。
  5.服装,羽绒制品,毛线、人造毛线、鞋、帽、被褥、棉丝网套。
  6.烟,茶,药材,干菜。
  7.暖水瓶(胆)、保温瓶(胆),铝制品,不锈钢饮具。
  8.动、植物标本。
  9.鲜花、人造花、盆景。
  10.展览品(属于五类品名的除外),纸型。
  五类包裹:
  1.竹、藤、棕、柳及其类似材料制品,家具。
  2.暖水瓶壳、保温瓶壳,空容器(属四类品名除外),烟筒。
  3.凭客票托运的自行车、不带汽油的单人轻便摩托车。
  4.一级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
  5.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除上述各类包裹品名以外,经车站同意的同一品名、到站每天托运不超过5件的其他零星急需物品。
  竹藤制品,空笼筐,衣柜、床、桌、椅、沙发,金属门、窗、管、棒、锭、板,轮胎,钢圈,曲轴,电缆,高压磁瓶等体大笨重物品不能按直通包裹办理。
  危险品(另有规定者除外),灵柩、尸体、尸骨、骨灰、棺椁,燃料,车辆类以及易于损坏、污染车辆和其他行李、包裹的物品;《危规》中规定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物品和不能确认性质的化工产品都不能按包裹办理。
  铁路局可规定管内包裹的运输范围。


  第31条 行李、包裹的托运
  旅客凭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车区间内可托运行李和一辆按五类包裹计费的自行车,或不带汽油的单人轻便摩托车。每张客票托运行李不能超过两次,残疾人用车不限次数。
  一个城市有两个以上车站时,包裹的发、到站必须是装运该包裹列车的始发、终到或经过的停车站。托运包裹时,应按车站指定的日期办理手续。
  托运下列包裹时,托运人须提出有关单位的运输证明:
  1.贵重品、各种票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和尖端精密产品。
  2.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3.无线电收、发报机,军用物品。
  4.按一类包裹办理的政治宣传用的非卖品。
  5.按二类包裹托运的电影、电视拍摄人员及电影放映队所用的物品。
  6.科研用及供公共观赏用的动物。
  旅客或托运人托运行李、包裹时,应主动提供便于检查的条件。准确填写行李、包裹托运单(式样见附件一),并对托运单上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铁路对旅客或托运人自己填写的事项不承担责任。
  包裹托运后,托运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按时领取。


  第32条 保价运输
  旅客或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并在托运单上注明。保价运输时必须声明价格,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总价格。按一批办理的不得只保价其中的一部分。
  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按声明价格核收保价费,行李按0.5%核收,包裹按1%核收,不足1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车站承运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时,有权检查声明价格同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拒绝检查或对声明价格有异议时,不能按保价运输办理。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应在行李、包裹票上写明声明价格总额。如分件声明价格时,应将每件的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写明。
  一批行李或包裹分件保价时,在每件货签和包装上必须写明总件数之几的字样。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发生变更运输时,保价费不补不退。


  第33条 包装和货签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捆绑结实、适合运输、保证安全。对不符合“行李、包裹铁路运输包装标准”(见铁道部铁运函〔1989〕4号文)要求的,车站不得承运。
  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拴挂一个铁路货签(式样见附件一)。货签上的行包票号栏,必须打印号码,不准用笔填写,也不准写代号。其他各栏应逐项填写,字迹清楚,不得省略。
  为防止货签脱落,旅客或托运人应在包装上写上(缝上、贴上)发站、到站,托运人和收货人单位、姓名、地址及邮政编码,或粘、挂一个自备标记。同时还应在包装内放置一个内容相同的标记。易碎品、流质物品,应在明显处贴上“小心轻放”、“不准倒置”相应的标志(式样见附件一)。
  承运后交付前包装破损、松散时,车站应负责及时整修,并在行李、包裹运输报单上注明“×××站修补”,加盖站名戳。费用由铁路负担,用运营进款垫付。


  第34条 承运和装卸
  车站对托运的行李、包裹,有权进行检查,经确认内容相符,并符合运输条件时,方可办理承运手续。
  承运同一到站(列车终点站除外)的包裹,每一列车每一发货单位,只能托运一批,最多不能超过20件。活动物每日每站每次列车限装一批20件。行李、包裹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40公斤。长度和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体积不能少于0.01立方米。遇特殊情况超过40公斤时,由客调批准,跨局时与有关铁路局协商后办理。
  承运行李时,每次都应在客票背面加盖戳。承运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车时,加盖戳。
  行李、包裹票(式样见附件一)必须逐项填写,使用规定文字,不得潦草,加盖规定名章(字迹清楚),不准签字代替。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由旅客、托运人自己写在行李、包裹托运单上,然后由车站行李员撕下,分别粘贴在行李、包裹票的相应栏内。
  行李、包裹的装卸,除带运包裹由旅客自行装卸外,从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以及从行李车卸下至规定交付地点,各为一次装卸作业,由发站和到站分别核收装费或卸费。


  第35条 包裹的押运和带运
  托运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尖端、精密产品,鱼苗,蚕种和途中需要饲养的各种动物等,应派人押运。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摄影机、显像管、电子管等易碎品也可派人押运。押运人应购买车票,列车行李员对押运人应进行登记,并向其说明有关安全等注意事项。
  在不影响车内秩序,不损坏车内设备和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车站同意,旅客可将按包裹托运的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尖端、精密产品带入软、硬卧包房内,对占用的包房应按定员购买车票。带运重量每个包房不得超过100公斤。


  第36条 运到期限
  行李、包裹应在规定的运输期限内运至到站。运到期限按运价里程计算。行李从承运日起,600公里以内为三日,601公里以上每增加600公里增加一日,不足600公里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包裹从承运日起,400公里以内为三日,401公里以上每增加400公里增加一日,不足400公里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计费时,全程按行李计算运到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铁路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应加算在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内。


  第37条 逾期到达的处理
  行李、包裹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旅客或收货人支付下列数额运到逾期的违约金(表1),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违约金不足1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旅客或收货人要求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时,应自提取次日起10日内提出,并提出行李、包裹票(行李、包裹票丢失或未到时,应提出保证单位书面证明和所有权的证明)。支付违约金时,填写退款证明书。
  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表1

---------------------------------------| 违    逾|  |  |  |  |  |  |  |  |  |  ||  约   期|  |  |  |  |  |  |  |  |  |10 ||运  金  日|1日 |2日 |3日 |4日 |5日 |6日 |7日 |8日 |9日 | 日 || 到  比 数|  |  |  |  |  |  |  |  |  | 以 ||  期   率 |  |  |  |  |  |  |  |  |  | 上 ||   限   %|  |  |  |  |  |  |  |  |  |  ||-------|--|--|--|--------------------||  3日    |10 |20 |30 |                    ||-------|--|--|--|---                 ||  4日    | 5 |15 |20 |30 |                 ||-------|--|--|--|--|---              ||  5日    | 5 |10 |20 |25 |30 |              ||-------|--|--|--|--|--|---           ||  6日    | 5 |10 |15 |20 |25 |30 |           ||-------|--|--|--|--|--|--|---        ||  7日    | 5 |10 |10 |15 |20 |25 |30 |        ||-------|--|--|--|--|--|--|--|---     ||  8日    | 5 | 5 |10 |15 |20 |20 |25 |30 |     ||-------|--|--|--|--|--|--|--|--|---  ||  9日    | 5 | 5 |10 |15 |15 |20 |25 |25 |30 |  ||-------|--|--|--|--|--|--|--|--|--|--|| 10日以上  | 5 | 5 |10 |10 |15 |20 |20 |25 |25 |30 |---------------------------------------


  旅客要求将逾期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可凭新客票免费运送,不再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行李、包裹变更运输时,不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第38条 到达保管、通知和转运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免费保管3天,逾期到达的免费保管10天。超过免费保管期领取时,按超过日数核收保管费,发给保管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或填发客运运价杂费收据。因铁路责任或不可抗力延长客票有效期间的行李、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车,延长日数免费保管。
  包裹到达后,车站根据包裹的性质、必要性,应用电话、明信片等方法通知收货人及时提取,通知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日12点。
  行李、包裹逾期未到,旅客或收货人前来领取时,车站应向有关站进行查询外,并在行李、包裹票背面加盖行包逾期未到戳,注明时间,记录旅客、收货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行李、包裹到达后,应及时通知领取。
  旅客继续旅行,要求把行李转运至新到站,可凭新客票及原行李票重新办理托运(原行李票收回)。


  第39条 交付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凭行李、包裹票。行李、包裹票丢失或未到时,必须提出保证单位书面证明和所有权的证明(已发居民身份证的地区,须提出居民身份证),经车站确认无误后交付。
  要求凭印鉴领取包裹的单位,应和车站签订协议,不能再凭包裹票领取。车站应建立凭书面证明和印鉴领取包裹的登记簿(式样由各局自定)。交付时,收货人应在登记簿上签字并加盖印鉴。
  到站可将行李、包裹运输报单加盖□交付讫戳后交收货人,作为报销凭证。不能提出行李、包裹票的除外。
  旅客或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发现短少或有异状,车站必须复查重量,必要时可开装检查。如构成事故,车站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旅客或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再次要求查询时,核收查询费。


  第40条 变更运输
  行李、包裹在发站办完托运手续至装车前,旅客或托运人要求取消托运时,应收回行李、包裹票,退还全部运费,按日核收保管费和变更手续费。已收运费低于保管费和变更手续费时,运费不退也不再补收。
  行李、包裹装运后,旅客或托运人要求运回发站或变更到站时(凭客票办理的物品只办理运回发站和中止旅行站,鲜活物品不办),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发站对要求运回发站的行李、包裹,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原票内容,交旅客或托运人作为领取行李、包裹的凭证;对要求变更到站的行李、包裹,在行李、包裹票上注明“变更到××站”,加盖站名戳,注明日期,交给旅客或收货人,并发电报通知有关车站和列车。
  2.列车接到电报找到行李、包裹时,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行李、包裹和运输报单,交前方营业站或运至新到站(旅客在列车上要求变更时,可按此项办理)。
  3.行李、包裹所在站接到电报后,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应收保管费日数,改正货签上的发、到站,连同行李、包裹运回发站或运至新到站(对列车移交的也同样办理)。

  4.发站或新到站收到行李、包裹后,通知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领取,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实际运送区间里程通算的运费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退款时填写退款证明书。如超过保管期间时,核收保管费(包括所在站发生的保管费)。
  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把行李运至原到站时,应补收停止旅行站至原到站的行李与包裹的运费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
  因误售、误购客票而误运行李时,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正当到站的运费差额。


  第41条 品名和重量不符的处理
  发现品名不符时,要区别性质,正确处理。不属于有意取巧的只补收正当运费差额。对伪报一般品名的,在发站应取消托运,核收变更手续费和保管费;在到站应对品名不符货件补收应收运费与已收运费差额的两倍运费。
  在行李、包裹中发现有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品伪报其他品名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停止装运,通知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
  2.在中途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实际运送区间补收五类包裹运费。
  3.在到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补收全程五类包裹运费。
  4.在列车上,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属危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
  车站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认为有必要时,可交有关部门处理。
  车站、列车发现伪报品名的行李、包裹损坏其他旅客的行李、包裹时,应编制客运记录,分别附在伪报品名的和被损坏和行李、包裹票上,交有关到站处理。由责任者的到站负责追索赔偿。
  发现实际重量与票面记载重量不符时,应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正当运费的差额。


  第42条 无票运输的处理
  对于应办行李、包裹托运手续而不办理的,车站和列车应拒绝装运。发现已经装运的,列车长、列车行李员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到站对移交和自站发现的上述行李、包裹,按照实际运送区间,根据品名加倍补收运费,核收手续费。


  第43条 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无法交付的行李、包裹,旅客遗失物品和暂存物品,车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动用,并设法寻找原主。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到达通知日起,遗失物品和暂存物品从收到日起,满90天无人领取时(易变质物品应及时处理),车站进行公告。公告满90天仍无人领取时,报铁路分局批准予以变卖。但军用物品、危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机要文件和证件,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无法交付的物品,除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以外,其它物品均应作价移交。在扣除发生的一切费用后,属于旅客遗失物品、无人领取的暂存物品、行李及包裹作价剩余款额,自变卖日起180天内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来领取时,车站应将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的书面证明报铁路分局审核拨款。不来领取时,上交国库。属于事故行李、包裹作价剩余款额拨归铁路收入。
  车站应建立“无法交付物品登记簿”,记载物品内容及处理情况,逐季报铁路分局。

第三章 运价里程、票价、运费和杂费




  第44条 运价里程的计算
  车票和行李、包裹的运价里程,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以规定的接算站接算。车票、行李和带运、押运包裹的运价里程,按实际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包裹按最短径路计算。


  第45条 车票票价和行李、包裹运费的计算
  车票票价的计算:
  1.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附件二)计算。包房式硬卧票价,分别按硬卧中、下铺票价另加30%计算。有空调设备的车辆,除广九线另有规定外,均按空调费表分别客、卧票种(高级软卧按其票价的15%)计算。外籍旅客票不另收空调费。
  2.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时仍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3.车票的起码票价里程:客票按20公里,加快票按100公里,卧铺票按400公里计算。
  行李、包裹运费的计算:
  1.行李、包裹的运费按行李、包裹运价表(附件三)计算。
  2.一至五类所列品名以外的包裹按三类包裹运费计算。
  3.旅客托运的行李重量在50公斤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公斤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为75公斤),对超过部分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旅客凭一张客票第二次托运行李时,不论第一次托运重量多少,都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
  4.自行车、残疾人用车每辆按25公斤计算,警犬、猎犬每头按20公斤计算,超过20公斤时,按实际重量计算。
  5.运价不同的包裹混装为一件时,按其中运价高的计算。
  6.旅客托运行李至客票到站以远的车站时,应分别按行李和包裹运价计算,加总核收。不足起码运费时,分别按起码运费计算。
  7.行李、包裹的计费重量以5公斤为单位,不足5公斤的尾数按5公斤计算。起码运费里程:行李为20公里,包裹为100公里。每张行李、包裹票的起码运费为1元。
  外籍旅客车票票价和行李、包裹运费分别按附件二和附件三中二号表计算(按照中国旅客办理的外籍旅客除外)。
  票价按每人每种计算,行李、包裹运费按每张票据计算。折扣票价、浮动票价按每人联合票价计算。
  票价尾数(特定者除外)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市郊票价、棚车票价、半价票价的尾数,以角为计算单位。
  行李、包裹运费的尾数,以角为计算单位。
  票价和运费除另有规定外,都按现付办理。


  第46条 杂费
  铁路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道部制定。
  下列杂费为全路统一的收费标准:
  1.站台票;
  2.手续费;
  3.退票费;
  4.车上签证费;
  5.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
  6.行李、包裹查询费;
  7.货签费;
  8.安全标志费;
  9.自备标记费;
  10.迟交金。
  下列杂费的收费标准,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并商得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同意,报铁道部审批:
  1.订票费;
  2.送票费;
  3.行李、包裹保管费;
  4.行李、包裹装卸费;
  5.行李、包裹搬运费;
  6.行李、包裹接取送达费;
  7.携带品暂存费;
  8.携带品搬运费。
  各项杂费的计费条件及统一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第四章 包车、租车及自备车辆的挂运和行驶




  第47条 包车条件、运价和餐车使用费
  凡旅客要求单独使用加挂车辆或加开专用列车时,按包车办理。包车单位应事先和车站、铁路分局、铁路局或铁道部联系,同时提出全程路程单,经协商同意后,办理包车手续。
  包车按下列标准,根据运行里程(餐车根据日数)核收票价、运费和餐车使用费。
  1.客车和合造车的客车部分,按定员核收全价票价。
  2.卧车,按铺位定员核收全价客票票价和卧铺票价。
  3.餐车使用费每日每辆660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330元(不足1日按1日核收)。
  4.公务车,按18个定员核收全价软座票价和高级软卧的下铺票价。
  5.棚车代用客车,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定员(每吨按1.5人计算),核收棚车票价。
  6.行李车和合造车的行李车部分,按标记载重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用棚车代用行李车时,按行李或包裹的实际重量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起码计费重量按标记载重的1/3计算(不足1吨的尾数进整为1吨)。行李、包裹混装时,按其中运价高的核收。
  乘坐包车的旅客,票价高的与票价低的混乘一辆包车时,按票价高的核收。超过定员人数时,对超过的人数分别核收票价。
  包车加挂在快车、特别快车上或加开专用列车按快车、特别快车速度运行时,都应根据核收票价的人数,核收加快票价。
  包车全部运行途中,在一个停车站一次停留超过2天时,里程分段计算,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一个停车站一次停留2天以内时,里程通算。


  第48条 包车停留费和空驶费
  包车时,根据包车单位提出的全程路程单,要求在发站、中途站、折返站停留(因换挂接续列车除外)时,按下列标准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停留当日不足12小时减半核收。
  1.餐车每日每辆660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330元。
  2.软座车、软卧车、软硬卧车、硬卧车、公务车、软座硬卧合造车,每日每辆230元。
  3.硬座车、行李车、软硬座合造车、行李邮政车、软座行李合造车、硬座行李合造车、硬卧行李合造车,每日每辆183元。
  4.棚车,每日每辆92元。
  包用的车辆,自车辆所在站向乘车(装运)站空送时起,至回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止,产生空驶时,对空驶区间(里程通算)不分车种,每车公里(收款当时未确定径路时,按最短径路计算)核收2.278元的空驶费(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包用餐车一日内同时发生停留、餐车使用费两项费用时,只收一项整日费用。
  包车的票价和运费,都由发站核收。


  第49条 包车的变更
  包车单位在始发站停止使用时,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的空驶区间往返空驶费差额外,其它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开车48小时(不包括48小时)以前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餐车使用费、运费5%的停止使用费。
  2.开车前6~48小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餐车使用费、运费10%的停止使用费。
  3.开车前不足6小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餐车使用费、运费50%的停止使用费。
  4.开车后要求停止使用时,只退还包车停留费。
  包车单位在始发站延期使用,在开车6小时以前提出时,按规定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开车前6小时以内提出时,核收票价、餐车使用费、运费50%的延期使用费,重新办理包车手续。
  包车单位在中途站延长使用时,经中途变更站报请铁路局同意后,核收票价、运费、餐车使用费或包车停留费。如包车单位付款有困难时,应根据其书面要求,由变更站电告发站或到站补收应收费用。中途缩短使用时,所收费用不退。


  第50条 租车
  厂矿、企业等单位租用客车在本单位使用时,应与所在地铁路分局协商,经铁路局同意,报铁道部批准后,由铁路分局与厂矿、企业签订合同(式样见《管规》附件九-1),并按包车停留费标准,按日核收租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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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4]第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工商总局从2004年5月中旬起,会同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用1年时间对全国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非法改装车辆。为认真完成《实施方案》部署的整顿任务,现就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即开展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整顿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车辆非法改装问题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要从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的角度,增强开展整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而且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一整顿的重要意义。打击取缔非法车辆改装行为,规范车辆改装经营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是下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抓紧行动。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当地的统一部署,明确整顿工作的负责人,落实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要会同当地交通、发改、公安、质检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协同工作和信息通报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统一行动步骤,增强整顿合力。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一)凡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均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车辆改装企业名单附后;凡不在此名单之列的汽车改装企业,均属非法经营范围。
  (二)对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擅自从事车辆改装的非法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利用经济户口、主动巡查、部门通报、鼓励举报等多种方法,摸清当地车辆改装行业底数,拓宽发现非法车辆改装行为的渠道,一经发现,都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无证无照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于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无证有照或有证无照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以实事求是为宗旨,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三)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车辆改装企业,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会同当地交通、发改、公安、质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这些企业逐个进行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认定查处。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整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把整顿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以保障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总局将在下半年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非法车辆改装企业专项整顿工作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要把车辆改装企业纳入“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范围,进一步完善经济户口管理数据,对车辆改装企业要区分守法、轻微违法、严重违法等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通过专项整顿强化日常监管工作,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巩固专项整顿的成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12]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6月1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我市综合实力,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市科技功臣奖;

  (二)市优秀科技人才奖;

  (三)市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衔接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

  第九条 市科技功臣、 市优秀科技人才奖授予我市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者:

  (一)市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条件:

  1.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显着成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

  (2)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2.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卓越建树,在省内及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3.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

  (二)市优秀科技人才奖获得者条件:

  1.在科学上有重大进展,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对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2.在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成绩显着,其业绩为同行公认,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或权威。

  3.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各类科研技术推广、服务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

  5.获得多项发明专利,并予以推广运用。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市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成果转化程度或者实现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并取得显着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了显着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着社会效益的;

  (七)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着效果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市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三章 推荐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四)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逐级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应当在当年下达的推荐限额内对申报人选(项目)经过评审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各推荐单位对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事迹、候选人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负责。

  第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每两年评审1次,其中, 市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1人,市优秀科技人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从严掌握,宁缺毋滥。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九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选提出获奖候选人,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市科技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异议制度。评选结果在平凉门户网站、平凉科技管理网站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公示之日起15天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异议受理及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监督小组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评委、有关专家、工作人员,可以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取消资格、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的获得者,授予“平凉市科技功臣”、“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的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金为人民币5万元;市优秀科技人才奖金为每人人民币1万元。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奖励经费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有所增加。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其主要申报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该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除设市级科学技术奖外,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县(区)实际设立科学技术奖,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为五年。2006年10月11日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平政发〔2006〕15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