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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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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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虽成定局 但细节仍不明朗

我国尚未颁行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但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申请专门的登记机关就不动产权利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依据法定程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一、当前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存在“五不统一”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方面的缺陷被大多数学者称为“五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效力的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不动产登记程序不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权属证书不统一。五不统一最大的真正的弊端在于不便民,造成制度成本高昂效率低下。
二、统一不动产登记效力
《物权法(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应采登记要件主义,未采取对抗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使得登记公示同权利移转的一致化,赋予登记公信力,较有利于交易的进行,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频繁的社会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价值取向。
三、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物权法(草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我国目前实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基本上也算是属地管辖,但土地登记机构为了解决中央直属或者跨地区不动产登记问题采取了为分级多头登记办法。草案没有指出解决跨地区不动产登记的解决办法。
四、房地登记一体的过度性规定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范围至少明确了房地登记一体的规定。老百姓办理房产证只跑一家就可以了,可谓便民的重要体现。
五、不动产登记统一虽成定局 但细节仍不明朗
《物权法(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范围、机构统一到怎样的地步,这里没有明确。尤其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改革没有明确其性质和设置。这涉及国家机构改革的敏锐问题,牵动了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前途命运。种种不明朗的争议性的内容技术性地交给了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或行政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 武志国)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1990〕84号 1990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12月,我国民航CA981航班客机被劫机犯张振海劫持到日本,这一事件严重威胁了飞机和旅客的安全,给国家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暴露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现已查明,为劫机犯代购机票的张绍勤(男,51岁,原首都机场边防局安全检查站政委,1985年因病免职,现在押),于1987年受聘到"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工作,负责购买飞机、车、船票事务。该会购票用的介绍信均由张绍勤自行填写。张绍勤因亲戚关系为张犯一家代购机票时,使用了去年9月为"房改研究班"学员购票后剩余的盖有"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印章的空白介绍信。而"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系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成立的民间学术团体。1988年该"研究会"曾要求公安机关为其刻制公章,因手续不全,被拒绝后,便违法以高价在个体摊点私刻了"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和"全国研究所联谊会"两枚公章。
为严肃法纪,北京市公安机关于1989年12月31日查封了"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的印章,依法传唤了该会主要负责人,并建议他所在的单位(北京现代管理学院)给予行政处分。鉴于"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的成立及其活动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民政部已于1990年4月4日令其解散。为了吸取这一事件的教训,切实加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的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社会团体和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对非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应依法令其解散,并按有关规定收缴其印章。未经登记而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没有主管单位的民间组织,由该组织负责人承担责任。
  二、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79]234号文件),健全内部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公用印章的,应建议主管业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在有关部门就社会团体刻制印章作出规定之前,公安机关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刻制印章单位的委托书,批准刻制社会团体印章。
  四、公安机关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刻字业的管理,取缔无照刻字摊点,严肃查处非法刻制印章的个体摊点。对违反规定承制公章的,公安机关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并由其承担与使用印章造成的后果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的,要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