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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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发〔2004〕15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4年8月23日



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
文明城市工作规划





  按照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和率先在全省建成文明城市的要求,根据国家级文明城市创建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为目标,通过实施科教兴市、改革推动、开放牵动、可持续发展、城市化和申奥战略,努力塑造解放思想、创新进取的公仆形象,敬业诚信、服务奉献的窗口形象,自律自强、文明礼貌的市民形象,整洁优美、秩序井然的环境形象和公平高效、宽松和谐的开放形象,全力打造“法制、平安、诚信、效率、文明哈尔滨”,努力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二、遵循原则
  时代性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构筑文明城市建设的总体框架;具体目标、任务达到高起点设计、高水准立标、高质量推进的要求。

  系统性原则。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思想道德教育三者有机结合。

  人本性原则。以人为本,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为市民的生存、发展创造优良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

  互动性原则。把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广泛参与作为必要条件,形成全市上下思想统一、行动协调、齐抓共管、相互促进、城乡互动、军警民共建的创建工作态势。

  实效性原则。创建工作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务求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力戒形式主义。

  目标性原则。把创建工作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各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一把手”负总责。

  三、总体目标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老工业基地改造取得重大进展,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格局,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城市经济实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公民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有较大提高。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公民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民主法制意识有较大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得到社会普遍关注,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科教、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繁荣发展。坚持以科技和教育为先导,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为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质量,形成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支撑体系;加强标准化高中和农村高中阶段教育体系建设,推进城乡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完善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受教育年限。文化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大力实施文化精品战略,深入挖掘我市特色文化资源,完善文化产业政策,规范文化市场;文化阵地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文化产业初具规模,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基本得到满足,文化发展状况明显改善。进一步完善医疗、预防卫生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之内。体育竞技水平和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水平不断提高,传统冰雪体育项目有新突破,体育运动阵地和设施建设不断扩大和完善,社会体育骨干队伍普遍建立,推动社会化体育健身服务网络建设。

  ——城市载体功能进一步完善。加快数字化城市建设,形成政府办公电子化、城市管理数字化、企业发展信息化、公众服务网络化的数字化城市基本格局,力争城市信息化水平居于省会城市先进行列;加快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持续实施绿地、碧水、蓝天、安静工程,提高生存环境质量,形成生态型园林城市雏形;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市政设施,加快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完善现代化的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网络系统;加大危房棚户区改造和群力新区开发力度,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构建城市现代交通体系,加强交通管理,抓好“畅通工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明显。深化“平安哈尔滨”创建工作,完善党政齐抓共管、警民联手打防、公众参与支持的新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坚持不懈地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作斗争,保持社会政治稳定;重大刑事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封建迷信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扫除;执法和司法环境得到不断改善。

  四、主要任务
  (一)以转变机关行业风气为重点,实施窗口工程,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加强“五型机关”建设。继续加大“五型机关”(学习型、调研型、决策型、服务型、网络型)的建设力度,树立解放思想、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的公仆形象。

  ——全面推行“六项制度”,加强政府行政效能建设。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全面推进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无偿代办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等六项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审批、一站式服务和一网式服务。深化“两风”建设,开展“四承诺”、“三树立”和“两禁止”活动,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运行机制。

  ——开展学习李庆长的“双争”活动。在全市特别是党政机关和窗口服务行业党员中,广泛开展“争做李庆长式共产党员、争创李庆长式共产党员服务队”活动,通过共产党员立足岗位、奉献人民、奉献社会的实际行动,带动机关行风和社会风气的改善。

  ——组织开展“信用十佳”评选活动。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全力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同时,在党政机关开展“十佳信用部门”,在企事业单位开展“十佳信用单位”,在劳动者中开展“十佳信用个人”等评选活动;以创建“货真价实满意店”活动为牵动,加强商服行业诚信意识,积极推进“货真价实满意店”活动向县(市)延伸。

  (二)以思想道德文化建设为重点,实施育人工程,创造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

  ——构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综合育人体系。构建理论学习和道德教育引导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对广大市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构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学校为龙头、社区为平台、家庭为基础,形成“三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构建行为规范社会实践体系:通过广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形势政策教育、“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和“改陋习、树新风、塑形象”等社会道德实践活动,使广大市民在参与中提高思想觉悟、升华道德境界、培育文明素质。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保障体系:健全专兼职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形成单位与社区联动,实现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规范化、制度化。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建设学习型城市。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学习型村镇、学习型家庭建设;加强学习阵地、设施、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发展网络远程教育,改善边远地区和农村的教育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形成全民学习的良好氛围。

  ——实施文化强市发展战略,打造文化精品。积极贯彻省委“建设边疆文化大省”的战略构想,发挥哈尔滨的龙头作用,深入挖掘我市特色文化资源。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大力开发冰雪文化,努力挖掘和展示移民文化、北方民俗文化和金源文化的积极内涵;完善文化产业政策,规范文化市场,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实力,确立培养和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文化支柱产业,创造知名文化品牌;壮大旅游文化产业,开发四季旅游;组织精品生产,每年推出有相当水准的新作品向全国展示,有若干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和人才具备“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全国性重要奖项的竞争实力;开展群众文艺创作活动,推动民间艺术创作,每年推出一批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群众作品,争取获得“群星奖”、“蒲公英奖”等国家级奖项。

  ——加强文化设施建设,规范文化市场管理。在城市广场、主要街路两侧及重点繁华地区建立一批城市雕塑、大型公益广告牌和电子屏、阅报栏;各区至少建成一个中等规模的文化中心或文化广场;扩建哈尔滨市图书馆,初步形成市、区、街道三级图书馆服务网络;加强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利用,搞好国家级历史文化保护项目靖宇大街的开发建设,完成“731”遗址开发保护工程;推进城市社区“两校一室”和农村“一校两室”建设,完善全市的思想道德教育阵地建设。继续规范文化市场的管理,以强化安全责任和打击非法违规经营活动为重点,整顿和规范电子游戏厅、网吧、音像制品经营场所以及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加强出版物管理,严厉打击批销盗版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它非法经营活动;加大对公共场所、商服单位不良文化现象的清除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三)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实施信用工程,创造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

  ——开展诚信教育,努力营造诚信氛围。以打造“诚信哈尔滨”为目标,从发展市场经济及市民的思想实际出发,运用媒体宣传和文化活动等各种方式,强化全社会的信用观念,增强诚信意识,倡导诚信风尚,努力打造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公民诚信的新形象。

  ——组织诚信道德实践活动,培育诚信先进典型。以“货真价实满意店”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价格质量计量信得过”、“百城万店维权反欺诈”、“青年文明号信用评议”、“百城万店信用实践示范日”等活动;以“创企业品牌”、“创商店品牌”、“创服务品牌”为重点,在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百城万店优质品牌”活动;进一步加大示范街、示范店和示范市场的创建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和消费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繁荣地方经济,促进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

  ——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完善行业规范,公开服务标准,继续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生产经营信誉制,接受社会监督;发挥申诉举报、打假举报、质量投诉等举报电话网络作用;通过建立经济户口、诚信档案、信用披露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统一信用代码、集中上网公示等形式,加强对商贸企业诚信情况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

  ——依法开展打假专项斗争,推动诚信建设。依法打击诈骗、走私贩私、骗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经济犯罪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价格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用生产物资以及建筑领域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行为;集中整治以批发业务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各类集贸市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计量执法监督管理力度。

  (四)以社区环境建设为重点,实施安民工程,创造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创造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巩固提高“绿色楼道”工程创建成果,并向创建“文明庭院”、“文明小区”和“文明社区”活动延伸,使社区卫生环境进一步改观。

  ——创造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全力推进“平安哈尔滨”建设,加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坚持严打方针,落实“命案必破”要求,始终坚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严打整治力度,对影响恶劣、危害较大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坚决打击;深入实施警民打防工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发生;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依法管理,坚决清除和打击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色情服务、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城市灾害预警、防治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各类隐患;发挥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社区群防群治,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大力整治外来人口聚居区的治安秩序,逐步降低流窜犯罪的发案率。

  ——创造服务便捷的生活居住环境。继续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构建“四个服务圈”。建立便民生活服务圈,在社区形成集维修、家政、医疗、保健、商服、文化服务等内容和常规服务、特需服务及定期、定点、定人、登门服务等形式为一体的全方位便民服务网络;建立文化娱乐活动服务圈,保证每个社区都拥有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等群众学习教育、娱乐休闲服务网络;建立体育健身服务圈,有条件的社区应设有体育健身室和室外体育健身设施,各社区普遍建立起组织、指导群众健身活动的服务网络;建立就业服务圈,以街道办事处为依托,以社区为基础,扩展社区服务中心的职能,形成社区就业服务网络。

  ——创造资源共享的共建环境。规划建设好新建小区的各种服务配套设施,保证与居民住房同时交付使用;挖掘社区资源潜力,搞好社区资源整合,在文化资源、人才资源、教育资源、物质资源上实现资源共享。

  (五)以严格执法为重点,实施法制工程,创造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

  ——坚持公正司法。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现代司法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司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维护各类经济主体和公民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反对任何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坚持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向社会公示岗位职责、办事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工作纪律、查询办法、赔偿规定;执法窗口单位要做到语言温馨、服务规范、环境整洁、设施齐全、方便实用;整合政府公共号码资源,实现城市管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城市的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严格执法。明确责任,公开程序,完善监督,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依法规范司法组织之间、司法组织和办案人员之间的职责;加大执行力度,严格执行程序法,切实解决案件执行的不规范、不及时等问题,严厉查处司法人员办案中的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对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保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重视发挥政协、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人民团体、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六)以建设生态型园林城市为重点,实施美化工程,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扎实推进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启动沿江风景区建设改造工程,南岸建设以广场、绿地和标志性景观为主体的高品位风景长廊,北岸完成太阳岛综合整治工程;加快沟河治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城市垃圾和污水无害化处理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建设磨盘山水库供水工程,饮用水质达标;辟建北方森林动物园,推进郊区森林、市区园林建设,全市森林覆盖率、绿化率达到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建设工地管理,安全文明工地达标率达到有关标准。

  ——强化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整治力度,一、二类街路和重点地区达到整洁优美、沿街商业管理规范、交通站点秩序井然、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三、四类街路和背街小巷、居民庭院达到净化、亮化和绿化。

  ——创建文明示范“街区”。建设一批文明示范街路,市区分层次开展创建文明示范街路活动,对街路的路面、设施、绿化、卫生、环保、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建立一批“七不准”严管区域,在中央大街、哈站站前地区、秋林红博地区、防洪纪念塔广场、索菲亚建筑艺术广场、哈东站站前地区和开发区昆仑商城周边地区严格实行“七不准”严管严罚,示范全市;创建一批文明风景旅游区,重点抓好太阳岛风景区、亚布力滑雪场、二龙山旅游区、东北虎林园等文明示范旅游景点的创建工作。

  ——开展共建“绿色家园”主题系列活动。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搞好城乡绿化,开展美化家园义务劳动活动,动员广大市民自觉参与到保护母亲河、治理白色污染、大树绿地认养、公益设施管护保洁等活动中来,增强市民的环境意识和爱我家园、建我家园的责任感和光荣感。

  五、保证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全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成立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指导推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主任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文明办、市纠风办、市改善办、市安全办主管领导担任,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下设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区要按照全市整体规划要求,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全力推进,抓好落实,努力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各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的创建工作格局。

  (二)建立激励制约机制。把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量化分解,以责任状的形式落实到各区、各部门,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考核与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各区、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结合起来,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真正形成“创建工作有目标,目标落实有考核,考核效果有结论”的工作激励制约机制。

  (三)强化依法治市机制。根据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适时地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提报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项目和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按立法程序审议出台,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依法治市的力度。在全市推行创建工作执法责任制度,保证依法治市的任务落到实处。

  (四)完善监督反馈机制。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手段,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督查的作用;组建由社会各界人士、代表组成的群众性社会监督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为主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五)确立筹资投入机制。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投入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文明城市创建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改革市政建设管理体制,激活建设管理资金;用好用足文化经济政策,认真落实《哈尔滨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发展文化产业,增强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加强户外大型公益广告建设,市里要增建一批,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自建一批,从今年起,每年征收户外大型商业广告费用的10%,用于公益广告建设。

  (六)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围绕“树立哈尔滨形象、创建文明城市”这个主题,营造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市属新闻媒体要抓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典型的重点宣传报道,同时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因地制宜搞好社会宣传,各主要街路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和社区都要搞好小环境的静态宣传建设;营造浓厚的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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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3号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7月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树清
                            2013年7月11日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八)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方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报告,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效能。

  第四条 任何人进入火灾高危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都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第二章 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火灾高危单位办理登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附加条件。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验收、检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已经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停止使用或者营业。

  火灾高危单位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应当使用不燃保温材料。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二)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具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以下标识:

  (一)位置指示标识;

  (二)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三)使用说明;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的其他标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消防供水管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三)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一)可燃物品的仓库,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

  (三)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四)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六)避难层(间);

  (七)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

  (八)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实验室、手术室;

  (九)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电气线路、燃气管线敷设、施工,应当委托专业电气、燃气施工机构或者由单位聘用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火灾高危单位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禁止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疏散走道上和安全出口处放置其他物品、障碍设施。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新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

  第十四条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应当在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消防工作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资金投入等事项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受托方履行本规定有关火灾高危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下列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工作管理部门:

  (一)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员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占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企业;

  (四)规模较大、人员较多或者容纳人数较多的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一)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二)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

  (三)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对新上岗员工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六)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七)指导或者管理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工作;

  (八)单位授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或者将部分消防工作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的,前款规定的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门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应当确定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当与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共同确定、组建或者委托负责统一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

  (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书;

  (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要求;

  (四)接受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工作奖惩。

  第二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其专职消防员数量应当满足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

  专职消防队应当组织经常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参加。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每年向辖区公安消防队定期报告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或者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

  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当全员参加志愿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有不少于20℅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志愿消防员应当参加。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参加志愿消防队,参与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疏散任务。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情况,应当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地传送和报告相关消防工作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需要,立即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防护救护等工作;消防队抵达现场后,应当按照火场指挥员的要求参加灭火救援。

第四章 内部防火管理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严格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达到以下要求:

  (一)消防安全制度符合本单位及其各部位、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需要;

  (二)各级、各岗位员工熟悉本岗位及本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相关消防安全制度,保证行为与其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

  (三)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数量齐全、检修及时、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岗位作业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常督促、教育员工严格遵守。

  第二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正门入口处悬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

  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以下管理措施:

  (一)确定具体责任人;

  (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根据实际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七条 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指定防火巡查人员在生产、营业期间进行不间断的防火巡查。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等火灾高危单位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时,应当组织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宾馆、饭店、养老院、福利院等火灾高危单位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

  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

  每日生产、营业结束后,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夜间营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组织白天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火灾高危单位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查验、确认并签发动火证后,方可施工。

  严禁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在生产、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者使用可燃、易燃物品的装修施工;确需在生产、营业时间施工,应当建设实体墙将施工区和生产、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

  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对在火灾高危单位禁烟禁火部位吸烟的人员,应当实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措施禁止吸烟、私接电器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

  (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1次电气防火检测;

  (三)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1次维修保养;

  (四)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烟道清理情况,应当留有清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第二、三、四项检测、维修保养报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和11月分别组织1次综合性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定火警情境;

  (二)调动相关人员;

  (三)启动消防设施;

  (四)组织人员疏散。火灾高危单位的内设部门、岗位应当由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指导,每季度组织1次适应岗位火灾危险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会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签署同意意见后,依法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前款规定的大型活动期间,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现场情况进行管控;

  (二)现场加派防火巡查人员;

  (三)志愿消防队备勤。

  第三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

  第三十五条 接受火灾高危单位委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及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如实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后,应当由公安机关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许可条件。属于备案范围的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严格进行工程检查。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1次系统性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可以通报该单位的主管部门。

  对火灾高危单位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传送的消防工作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严格审查。

  第四十条 对火灾高危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将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以下较大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一)火灾高危单位整体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将导致200名以上员工失业的;

  (二)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党政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等停止使用,在本地没有可转移或者替代的建筑物的;

  (三)责令1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

  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责成火灾高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法干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报告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事项未予决定或者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挂牌督办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逃避消防监管,未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的或者隐瞒火灾高危单位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未设置明显标识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位置指示标识、禁止占用或者遮挡的标识、使用说明的;

  (三)消防供水管道上未设置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的;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

  (五)未在单位正门入口处设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

  (三)设置厨房的部位未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配置逃生辅助装置或者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建议火灾高危单位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后未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二)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设立的消防安全组织不符合规定,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的人员配备数量明显不能适应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的;

  (四)未及时传送、报告有关消防工作信息,或者报告虚假信息、隐瞒重大消防工作信息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在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电焊、气焊或者举办、承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焊、气焊作业或者大型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活动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定期清理厨房烟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对进口原料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对外贸易部


关于加强对进口原料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对外贸易部



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对外贸易局:
据反映,有些地区和单位陆续进口一些原料药品,有的是为了解决本地区药品供应紧缺问题;有的是进口以后,转销各地,从中取利。这对国内医药工业的计划管理和产销平衡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维生素B12,国内已有积压,有些地区还在组织进口并转销到其他省、市、自治
区,给国内维生素B12工业生产造成困难,又浪费了国家外汇;维生素E,合成生产的能力已经形成,现在有的单位还在盲目大量进口,势必挫伤国内刚刚形成的生产能力;地塞米松,仅几个单位的进口数量,就超过了国内的年产量,进口结果,把原来比较平衡的产销关系给打乱了。
为此,对原料药品进口,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国发〔1981〕87号),经国家进出口委同意,特对地方进口原料药品的管理和审批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凡地方进口原料药品(不包括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主管的80种二类原料药品),由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负责归口审核。未经审核批准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订货卡片,外贸部门不予受理。
二、地方进口的属于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主管的80种二类原料药品,由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负责归口初审,签注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由申请进口单位上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审批。中央各部进口原料药品,直接交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审批。
三、外贸部门凭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批准文件,接受原料药品进口订货。送交外贸部门办理进口的原料药品订货卡片,必须签注“经审核同意进口”字样,并加盖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地方医药管理局的图章。否则,不予向外订购。未办审批批准手续而通过其他途径进口的,海关不予放
行。
四、各地方经批准进口的原料药品,只限在本地区使用,不得转卖到其他省、市、自治区,更不得借此从中取利。属80种原料药品地方使用不完,需要调剂时,应商请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统一平衡调拨。
以上,望遵照执行
附:二类原料药品目录表(略)



198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