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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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5〕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整规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珠海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投资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99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坚持依法行政,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努力开创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遏制各种侵权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办大案要案,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蔓延的势头,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行政执法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树立和营造我市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良好的形象和氛围。
(二)工作重点。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的地方为重点区域,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1.开展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违法案件专项行动。对全市印刷业开展一次拉网式专项检查,监督印刷企业严格遵守商标印制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违法印制商标的行为。检查重点为:一是香洲城区、斗门区、南屏科技园等印刷业比较集中的地区;二是结合食品、药品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印制食品、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外国商标包装的企业。
2.开展元旦、春节等节日前后集中整治行动。针对节日期间购销两旺的特点,开展查处食品、医药产品、电子电器、家居用品等商品的商标案件和涉外商标案件集中行动。重点查处食品、药品侵权商标假冒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同时,严厉查处影响较大的涉外商标案件,依法维护国外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益,树立我市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的良好国际形象,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
3.开展查处侵犯驰名和著名商标的集中行动。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和著名商标的行为,加大名牌的保护力度,维护名牌形象,不断增强企业争创名牌的动力。
(二)切实保护著作权。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要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整顿和规范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市场;坚决取缔分布在车站码头、校园周边、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重点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和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具体为:以香洲为打击盗版软件、非法销售盗版音像制品和规范光盘生产、打击非法复制光盘的重点地区;以金湾、斗门为整顿印刷行业、打击盗版盗印的重点地区;以网络经营服务企业为网络侵犯著作权的重点整治领域;推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确保在国家和省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此项工作。
(三)切实保护专利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分阶段查处涉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打击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加大专利宣传力度,借助媒体公开专利侵权典型案件,扩大专利保护行动影响力。贯彻落实市科技教育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专利战略,广泛发动企业开展专利工作,鼓励和指导企业申请专利、开展维权活动。
(四)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要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实现与兄弟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风险布控等边境措施,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提高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针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在全面加强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的同时,重点在出口环节和行邮渠道查处假冒注册商标和盗版光盘案件。结合关区进出口商品的特点,加强对食品、药品、电子、鞋帽、箱包、日用品、小家电、卷烟等进出口货物中侵权商品的监控,查处侵权行为。在我市各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根据我国与境外海关之间的行政互助协议安排,加强情报交换、人员培训和执法技术交流方面的国际合作,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五)强化对出口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经贸、外经贸部门和贸促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广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指导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定管理办法,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发现侵权产品的,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工商、质检、海关、商务等部门要针对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质检、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六)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衔接,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对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并针对我市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突出问题,集中侦破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及行为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与技术创新环境,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利用外资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和副秘书长、知识产权局长分别担任正、副组长,各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局,由知识产权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各相关单位也要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并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要探索部门、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加强各区、部门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调查取证,防止地方保护,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要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始终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各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努力探索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
(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新闻媒体要大力配合,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普及基本知识,宣传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创造的经验及先进典型,重点宣传专项行动情况,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特别要加强对外宣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四)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代理服务水平。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行为,做到尊重他人、保护自己。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4年10月至11月)。各区和各有关部门深入动员,统一思想,制定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各区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市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整规办。
(三)总结验收(2005年7月至8月)。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工作总结验收,并将总结验收报告送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整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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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 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商检机构的罚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修改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商检机构的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引进和利用外资,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财产,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来件装配、来料加工、来样定制和补偿贸易活动时投入的有形资产和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购进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设在各地、市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管理和办理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商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进行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应当遵循真实性、公正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
商检机构依法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鉴定,不受非法干预和阻挠。
第五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
(一)价值鉴定,即对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鉴定;
(二)品种、质量、数量鉴定,即对外商投资财产的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产地、厂家进行鉴定;
(三)损失鉴定,即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外商投资财产损失的原因、程度、损失清理费用和残余价值进行鉴定;
(四)与外商投资财产有关的其他鉴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财产到货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
外商投资财产到达使用地点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鉴定。
第七条 申请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时,申请人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供与财产的价值或者残损有关的情况报告、合同、财产清单、发票、装箱单、提单、帐册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申请外商投资财产残损鉴定时,申请人应当保持受损财产现状;对易扩大损失的财产,应当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配合商检机构鉴定人员工作。
第十条 商检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但申请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应当自接到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具鉴定证书。
对需要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限自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鉴定期限自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对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完毕后,应当出具鉴定证书,鉴定结果与合同不符的,以鉴定结果为准。
会计师事务所凭商检机构的价值鉴定证书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验资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提供商检机构的价值鉴定证书。
以外商投资财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提供商检机构的价值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商检机构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鉴定结果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受理申请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惩处。
第十五条 商检机构鉴定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鉴定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鉴定出证,造成鉴定失实以及泄露申请人有关资料和情况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伪造、涂改商检机构的鉴定证书的,商检机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商检机构的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入罚款。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鉴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
第二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4日
如果司法是立体的,就不止一个维度。罪与罚始终是刑事司法之维,没有罪与罚的主题,刑事司法就会失重栽倒。但是,罪与罚是否是刑事司法唯一考虑的议题?各人见解不一定相同。不过,不少人会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刑罚不是刑事司法最终和唯一目的,除了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之外,对犯罪人的精神拯救与行为矫正也应当是刑事司法要努力实现的目标。尤其是,一旦判决定谳,落实刑罚的过程便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心,有些刑事案件(如未成年人案件),对犯罪人精神拯救随着审判程序的启动就已经开始。如何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改造,不仅是刑罚执行机关所关心的,法院有时也倾力其中。

  河南新郑推出的缓刑会见“新政”,就是法院在改造服刑罪犯方面有所致力的表现。这项“新政”试图改变缓刑执行中的“大撒把”现象,扭转被判处缓刑人员放任自流的局面,通过法院主动安排的会见,用温情建立起缓刑服刑人员与司法的情感联结,以劝解、开导、抚慰让缓刑服刑人员认识到自身的罪错、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殃及自己家庭的损伤面,认清缓刑既有刑罚的性质又有宽免的意蕴,进而唤起改过自新的意识。仔细观察这种做法,可以看得出来,它是帮教在缓刑执行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帮教中常见的以情动人的办法在缓刑会见中也有充分体现。不过,对于服刑人员的帮教虽然早已经存在,经验也积累了很多,但缓刑会见的做法在形式上是新的,是因为法院介入缓刑执行并以会见的方式进行帮教,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从一千多例缓刑会见的实例中也不难得出这一做法效果良好的结论。

  这一做法让我想到的是:人之失足,端赖自我救赎,若无悔过之心,自新之意,便始终堕落尘泥而不能振作。但许多人的自我救赎需要外在助力,尤其是犯罪后被课以刑罚,不少人意志消沉,心路迷茫,失去自我救赎的方向与动力,如溺水之人,需要一双援手加以救助。这种救助最重要的是精神拯救,精神拯救若能成功,其效果可以落实在行为矫正上。这种精神拯救有时有意为之,有时无心得之。维克多·雨果的《悲惨世界》描写了这种拯救和自我救赎的例子:受到不公正司法之害而对社会充满仇视的冉阿让终于刑满释放,在归途中到处碰壁找不到可以栖身一夜的地方,米里哀主教在自己朴素的家里接待他,把他当作尊贵的客人一般接待,甚至拿出祖上传下来的银制餐具招待其饮食。次日,冉阿让离开,银制餐具也被其偷偷携去。不久,警察押着冉阿让带着赃物回来。米里哀主教见状当然一切都明白了,却对冉阿让说:“很高兴看见您。怎么回事儿!烛台也送给您了,跟其他几件都是银器,您可以卖上两百法郎。为什么您没有把烛台连同餐具一齐带走呢?”这件事给冉阿让触动之大可以从他当场表情看得出来:“冉阿让睁大眼睛,注视年高德劭的主教,脸上的表情用人类任何语言都难描述。”此后,这副烛台伴随其终身,成为其自我救赎的精神支柱,米里哀主教用烛台和银餐具拯救了冉阿让的灵魂。人未必将自己的善根都毁掉了,有外在的关心、帮助与拯救,失足者的自我救赎才更有发生的可能,也才能更具动力。

  河南新郑的这一“新政”是进行帮教的主动行为,体现了当代司法文化的某些特质。我国刑事司法走过了阶级观塑造的斗争型诉讼阶段,某些特定历史时期那种剑拔弩张的压迫型司法往往使被改造者惊恐畏惧却难以心悦诚服。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之后,现代法治观念浸染,刑事司法也摆脱了一味硬性的基调,司法逐渐走向柔化,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罪犯和轻刑罪犯,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成为对失足者帮教的基本方式。这种柔化司法的做法是非对抗性的,也不以宗教精神作为基础,达到预期效果靠的是公权力机关的低姿态和对于帮教对象的关切。这种帮教形成了一种罪犯改造的成功模式,缓刑会见的做法延续了这一模式。

  对比之下,有些国家对犯罪人的精神拯救有着自身的文化特色,有的是以宗教情怀对犯罪人进行精神拯救,宗教文化、人道关怀和现代法治精神起到使司法柔化的作用,进而达到殊途同归的效果。米里哀主教显然是出于基督徒精神而帮助冉阿让进行了精神救赎。这种精神撇开宗教色彩,也仍然不外乎以善感化和人道关怀。这种非宗教化的精神内核与我国帮教中的意识、理念并非没有对话的空间。我国的司法文化有着自身文化特质,但人道关怀、以人为本等精神、理念是符合人性中某些共性的要素的,是可以馈赠失足者的精神烛台。

  以一定文化托底,对失足者的帮教也就有了相应的精神源泉。当然,缓刑会见的做法,主要是针对缓刑执行中存在的不足而不是主要基于一定的文化理念产生的。缓刑不等于放任自流,这是一般道理,但缓刑执行应当采取哪些有效办法,却不是已经都认识清楚的问题。缓刑主要靠法律威慑、公安机关督导、家庭管束、个人自我约束和相关单位配合来实现其目标。人民法院本来置身事外,但有心者察觉在缓刑人员改造方面,法院并非无可作为。判决由法院作出,法官对判决背后蕴含深意的诠释更为直接,因而也更有说服力,对于缓刑判决效果的了解和控制也有利于很好达成缓刑判决的目的。

  一般认为,司法权具有消极性,司法总体来说是被动和克制的,不过,近几年来我国法院倡导司法能动,强调司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我国法院的文化特色。对于缓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出反应,是司法能动的表现,是司法不被动形成业绩而是主动创造业绩的做法,体现了地方法院的有意识的追求,与几年来法院司法主旋律相应和。从已经展开的缓刑会见工作看,新郑法院实行这一制度,取得相当成效。

  不过,这项制度要成为长效制度,也面临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法院进行缓刑会见,面临缓刑执行方式的变化,缓刑执行由过去公安机关执行改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国家专门机关在有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督促、劝导并以监督其进行社区服务等方式促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方法。社区矫正势必要比过去的执行方法对被缓刑人有更多的帮教,但法院在社区矫正中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法院如何与社区矫正机构合作,介入社区矫正中对被缓刑人的帮教,需要根据缓刑执行法律制度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另外,法院长期以来存在案多人少的困局,缓刑会见势必牵扯一部分办案人员的精力,付出司法成本,一些国家专门设置的缓刑执行官制度更有优势,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引入。我国若能引入缓刑执行官制度,法院缓刑会见便可由雪中送炭转为锦上添花了。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