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7:45   浏览:8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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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125号




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4〕2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石油开采废水(包括原油脱出水、钻井以及井下作业等生产工艺生产排放水)应处理达到《碎屑盐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94)规定的回注标准后回注,同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地层污染。排放的废水如不回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对外排放的油田废水,按照《排污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二、目前,国家没有专门的行业标准对油田废弃钻井液进行控制。国家正在组织编制石油天然气开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待行业标准颁布后,按该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油田废弃钻井液未做规定,国家也没有专门的石油天然气钻井废物毒性检测及毒性评价标准。目前,国家正在修改和完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在新标准正式颁布前,执行原有规定。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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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请示》(大工商发〔2000〕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许可证、资质证管理的企业,其营业期限与其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不是同一概念。企业的营业期限是该企业合法存续的期间,因此,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不应根据其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核定,也不应该根据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对营业执
照设置有效期。为了便于管理上的衔接,可按以下原则办理:
对于许可证、资质证上载明有效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在经营范围中对专项专营项目标明此项经营有效期;对于许可证、资质证有效期限不明确的,专项专营项目的有效经营期限不应受限制。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许可证、资质证的,企业应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企业未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或收到审批部门吊销或注销该企业许可证或资质证通知的,应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处罚。



2000年9月29日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



建质电[2005]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从源头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措施,对于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现将严格实施该项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依法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自2005年7月14日起,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要求,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擅自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2005年1月13日至今,各地在颁发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问题,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上述期间承建开工项目的施工企业在2005年7月14日后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停工整改,依法申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擅自施工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监管。

  三、要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要严格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时限和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清除出建筑市场。同时,应要求已经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其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