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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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11日  证监发字[1997]6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6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算(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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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巴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于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迪尔玛·罗塞夫于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至十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和罗塞夫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重要共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会见。罗塞夫总统还出席了中巴企业家研讨会和首届“中巴高级别科技与创新对话”。

  三、双方签署了涵盖政治、防务、科技、水利、质检、体育、教育、农业、能源、电力、通信、航空等领域的合作文件。双方对访问成果给予积极评价,认为访问取得了成功,将进一步推动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四、两国元首在会谈中回顾并积极评价中巴战略伙伴关系,认为中巴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各自地区及国际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上升。中巴关系日益具有战略内涵和全球意义。双方一致表示将继续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和推进两国关系发展。两国将保持高层密切交往,加强战略互信。双方将积极推动两国立法机构、政党、司法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推动建立更多友好省州和友好城市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不断开拓新的合作领域。

  五、双方高度重视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在统筹协调两国各领域合作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对双方落实两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表示满意,并强调应继续加快落实这一计划。双方同意于今年下半年在巴西举行高委会第二次会议,并适时召开有关高委会分委会会议,相信这将推动《共同行动计划》的进一步落实。

  六、双方积极评价近年来中巴经贸合作取得的长足进展,对双边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增长表示满意。二OO九年中国成为巴西主要贸易伙伴,二O一O年成为巴西主要外国投资来源国之一。近年来,巴西对华投资逐步增长。双方一致认为应就两国贸易、投资结构及双边贸易多样化问题加强对话。中方表示愿推动企业扩大从巴西进口高附加值产品。巴方重申将根据中巴《共同行动计划》中有关条款,迅速处理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承诺。双方表示将通过企业间合作,扩大并拓展相互投资,特别是在高技术工业、汽车、能源、矿业、物流等领域的投资合作。巴方欢迎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于二O一一年上半年率企业家代表团访巴,推动双边贸易多元化及相互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七、双方认为,两国企业间开展对话对促进两国经贸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鼓励两国企业建立新的伙伴关系。双方对在访问期间召开企业家研讨会及中巴企业家委员会会议表示祝贺。

  八、双方强调了继续加强航空领域合作、特别是公务机及支线飞机合作的重要性,深化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及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和巴西航空工业公司间的伙伴关系。

  九、双方认为,两国在基础设施领域,特别是在巴西“加速增长计划”框架下开展交通、能源等领域的合作潜力巨大。双方一致认为,在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有利于南美一体化的项目中开展合作非常重要。巴方十分欢迎中国企业参与巴西高速铁路项目投标。双方认为,两国在二O一四年世界杯和二O一六年奥运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建立伙伴关系具有潜力。

  十、双方对两国有关部门在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领域达成的谅解表示满意,承诺将在上述领域加强对话,以促进两国食品农产品贸易安全顺利发展。双方对批准首批巴西企业对华出口猪肉表示祝贺,并同意推动巴西禽肉和牛肉企业的注册进度。双方承诺尽快完成所有规定程序,以便将巴西明胶、玉米、巴伊亚州和阿拉戈阿斯州烟叶、牛胚胎和牛精液、柑橘类水果和中国梨、苹果和柑橘等新的产品列入双方进出口商品清单。本着这一精神,双方一致认为应制定共同战略,提高双边贸易中农产品的附加值。

  十一、双方对两国在财金分委会框架下的合作,特别是两国财政部门和央行间的合作进展表示满意。上述合作旨在加强双方在宏观经济政策、货币合作、金融稳定和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等问题上的交流与对话。双方重申愿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深化在财金分委会中的沟通与交流,包括加强两国金融机构间的接触,以便扩大双方合作领域。为此,双方对两国金融机构申请在对方境内开设相关机构表示欢迎。双方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圣保罗证券期货交易所达成的合作谅解表示满意,强调这对进一步加强两国资本市场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双方积极评价在相互投资领域的合作,认为有关合作推动了两国社会经济发展。双方重申将继续推动两国企业开展合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相互投资,拓展投资领域。

  十三、双方强调,两国在科技和创新等领域的合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愿就创新领域政策和规划加强对话,进一步促进双边合作。双方对此访期间召开的“中巴高级别科技与创新对话”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在对话中,双方围绕创新政策、农业科技与食品安全、纳米科技、可再生能源、信息通信技术和空间科学等主题进行了探讨。巴方表示愿在巴西举行第二次对话。

  十四、双方重申愿促进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在农业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合作。双方对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巴西农牧业研究院在北京设立的联合实验室在此访期间揭牌表示祝贺。

  十五、双方重申高度重视空间领域合作,表示愿继续扩大和丰富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合作。两国有关部门将推动03、04星按计划完成研制,并根据两国航天发展需要,统筹考虑中巴航天合作规划,就继续开展合作启动磋商。

  十六、双方一致认为,中巴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合作与投资潜力巨大。双方一致同意推动两国公共和私营部门加强接触,并鼓励设立相关机制,推动中国和巴西有关企业建立合资和技术伙伴关系。考虑到两国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双方表示愿在现有中国企业对巴投资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相互投资多样化,推动巴西通信领域及电子产品技术发展。双方对中国通信企业同巴方在此访期间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表示祝贺。

  十七、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能源矿产领域合作取得的长足进展,并对此访期间成功召开中巴高委会能矿分委会第二次会议予以积极评价。双方表示愿意进一步深化在石油贸易及融资、油气勘探开发、电力、能源装备、和平利用核能以及包括生物燃料在内的新能源领域的合作,以深化双方在环境领域及绿色经济项目方面的合作。双方欢迎两国在矿业及相关基础设施、矿产品加工等领域继续扩大合作。双方还表示愿进一步探讨开辟能矿合作新领域。

  十八、双方重申愿深化教育交流,重视两国学生、教师和学者交流,并支持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巴西高等教育人员促进会间的合作。为此,中国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将同巴方联合组织并举办首届中巴大学校长论坛。双方对在巴西建立孔子学院表示满意,并重申将继续对在中国推广葡萄牙语教学以及在巴西推广汉语教学予以重视。

  十九、双方一致同意探讨在对方国家设立文化中心,并尽快商定在巴西举办“中国文化月”和在中国举办“巴西文化月”的时间。双方强调进一步开拓和加强两国在创意经济和文化产业等领域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

  二十、考虑到中国举办了二OO八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并将主办二O一四年青奥会,巴西将承办二O一四年世界杯足球赛和二O一六年奥运会、残奥会,双方认为开展体育合作潜力巨大。双方一致同意在体育领域就大型国际赛事的筹备与组织工作开展合作,分享经验并签署有关谅解备忘录。此外,双方还同意加强运动员交流,促进体育合作和两国体育水平的提高。

  二十一、双方认为旅游合作潜力巨大,承诺推动旅游交流,加强旅游市场管理,鼓励对旅游行业的投资,促进开展旅游教育和人员培训合作。考虑到两国人员往来数量预计将增加,双方一致同意加强两国领事、移民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研究进一步简化签证、居留等相关手续,完善相关服务,为促进双边人员往来提供便利。及时解决双边人员往来中出现的问题,继续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在本国境内对方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双方表示愿在二O一O年成立的中巴国防部交流与合作联委会框架下,推动双方军事和防务合作迈上新台阶,并对此访期间双方签署防务合作协定表示祝贺。

  二十三、双方将加强在人权领域的双边磋商,交流经验和良好做法。双方决定就社会领域,特别是扶贫领域的政策及规划加强合作。为此,双方决定建立由中国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巴西社会发展及消除饥饿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牵头的“社会及扶贫”工作组,并研究建立社会领域合作机制的可能性。双方还对两国卫生部加强合作表示欢迎,并愿研究建立卫生领域合作机制的可能性。

  二十四、双方重申愿在多边机构中保持密切协调,使其更具代表性和合法性,推动世界多极化发展,并促进和平、安全和发展。为此,双方强调在二十国集团和金砖国家机制中加强协调意义重大。此外,“基础四国”(巴西、南非、印度、中国)达成共识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南非德班会议(COP-17/CMP-7)取得成功也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承诺将共同努力,推动将于二O一二年六月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取得成功。该会议将讨论“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的绿色经济”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框架”两大主题。双方重申对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承诺,特别是对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及人民营养保障的承诺。

  二十五、双方一致认为,和平、安全与发展相互依存,重申希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秩序,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发展、民主、人权和社会公正。双方重申将共同推动多边主义发展,支持联合国在解决重大国际问题中发挥核心作用。双方重申联合国改革的必要性,以使其更加高效、有力地应对当前全球性挑战。鉴此,中巴两国支持对联合国进行广泛改革,包括优先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安理会的代表性。中国高度重视巴西作为西半球最大发展中国家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的影响和作用,理解并支持巴方希在联合国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考虑到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双方表示愿继续就联合国改革问题加强对话与交流。

  二十六、双方同意在二十国集团框架内就国际金融货币体系改革问题深化合作。双方重申承诺根据平等、建设性的原则开展相互评估进程,以促进世界经济强劲、持续、平衡增长。双方认为,应在努力促进世界经济复苏的同时加强监管,以避免滋生新的危机。双方对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巴塞尔委员会开展的工作表示祝贺。双方一致认为,全球经济治理和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应继续同世界经济的转型保持一致。双方建议两国主管二十国集团事务的官员继续就有关议题保持定期磋商,以加强两国双边协调。

  二十七、双方重申对完成多哈回合谈判的承诺,并强调二OO八年七月取得的一揽子成果,是多哈回合自二OO一年启动以来,各方经过数轮艰苦谈判达成妥协的微妙平衡。两国领导人认为,应当在维护多哈回合授权,充分考虑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的关切,尊重已达成的妥协的基础上,推动谈判取得全面、均衡的成果,尽早完成多哈回合谈判。

  二十八、巴方高度赞赏中方作为主席国为举办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三次会晤所做的准备工作,并预祝会晤取得圆满成功。巴方也预祝在海南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二O一一年年会顺利召开。中方对罗塞夫总统出席论坛开幕式表示欢迎。

  二十九、罗塞夫总统对访华期间胡锦涛主席和中国政府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衷心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迪尔玛·罗塞夫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金融运行总体是稳健的,但资金分布不合理问题仍然存在,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
  统筹兼顾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合理保持货币总量。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发挥直接融资优势,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银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加快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刷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强个人信用管理。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费特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促进消费升级。(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银监会等参加)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改进外债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制度。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稳步扩大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规范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保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九、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
  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继续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防范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风险。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名单制管理,严格防控房地产融资风险。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加强行为监管,严格风险管控。密切关注并积极化解“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时暴露的金融风险。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国际资本流动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加强疏导,防止因处置不当等引发新的风险。加快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社会诚信文化,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