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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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办法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科协工作领导的意见》(南发 [2004]35号),市人民政府从2005年起设立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为实现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学术论文是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也是衡量科技工作者学识水平、研究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审工作坚持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并重的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引导和鼓励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努力探索、大胆创新,繁荣科学技术事业,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为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南宁作出贡献。







二、评审机构







(一)市评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组成,委员人数 7—9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委员不少于4/5。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二)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根据报评论文的专业分类,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由相同或相关学科和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的成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成员不少于4人。每个专业评审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







(三)初级评审组。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的全市性自然科学学会和县级以上基层科协成立初级评审组。每个初级评审组的成员不少于 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成员不少于3人。每个初级评审组设组长1名。







(四)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论文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南宁市科学技术协会。







三、评审范围







(一)评审的学术论文范畴为自然科学或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学科领域里的学术性成果,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的特征,并且论点鲜明,论据可靠,论证充分,结论正确,文章简练,逻辑性强。







(二)工作总结、综述文章、个案报道、统计资料、工艺文件、翻译文章、科普读物、出版书稿、技术报告、考察报告、一般性试验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不在评审之列。







(三)评审的学术论文限于评审表彰年的前两年间,在市(厅)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国外(境外)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及经县级论文评审获奖的论文。







(四)已获得市(厅)级以上学术论文奖的论文不再参与评审。







四、论文申报







(一)在南宁市行政辖区内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的论文均可申报评审。







(二)经市评审委员会授权的全市性自然科学学会和县级以上基层科协负责受理论文的申报。







(三)申报评审的论文必须由署名排第一的作者提出申请,与市外及区直单位作者合作完成的论文,我市科技工作者必须是署名排第一的作者或署名排第二的作者才能申报。







(四)属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方面的论文,应附有关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或相关证明。







五、评审等级和标准







(一)评审等级







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采用等级制,设一、二、三等奖。







(二)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科学理论或实验研究中有创新性和较大的突破;能解决科学技术,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得到广泛应用、能够或者已经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达到目前国内同行先进水平。
二等奖:在科学理论或实验研究中有先进性;能解决生产、生活实践中的实际技术问题;能够或者已经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达到目前省(部)内同行先进水平。
三等奖:有较好的科学性或实用价值;能够或者已经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达到目前市内同行先进水平。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坚持以上评审标准,条件不符合可空缺。
六、论文评审







(一)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每两年评审一次。







(二)评审工作分初级评审组推荐、专业评审组评分和市评审委员会终评三级进行,所有申报评审的论文均按以上程序逐级评审。







(三)市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结果在《南宁日报》上予以公示,如无有效异议则进行表彰。







七、论文的奖励







(一)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为市人民政府奖,由市人民政府向优秀学术论文获奖作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三)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奖结果可作为论文作者申报、评定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获奖者所在单位可根据优秀学术论文获奖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奖励标准由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确定。







八、评审工作的纪律







(一)获奖论文因知识产权等引起的纠纷由论文申报者承担责任。







(二)凡发现论文申报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由市评审委员会撤消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论文申报者所属学会或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处分。







(三)有参评论文的评审人员,在评审本人论文时应当回避。







(四)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保证论文评审的质量和水平。







(五)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九、附则







(一)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制定。







(二)本办法由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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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1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90年国家决算。

关于增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增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增补王佑春同志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