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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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通知




教基厅[2005]1号

  2004年暑假以来,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过程中,北京市组织广大中小学生、教师、家长开展新童谣的编创、征集和推广普及活动,适应中小学生的品德发展规律和特点,得到了广大中小学生的积极响应,对促进中小学生的思想、品德、情趣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创造了校园文化建设的好形式、好做法(见附件),值得各地认真学习和推广。现就结合各地实际推广普及新童谣,创新更多更好的教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学习借鉴北京市的新鲜经验,积极开展推广普及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活动。童谣和儿童诗歌具有简洁明快、幽默风趣、朗朗上口、童趣盎然的特点,内容健康的新童谣和儿童诗歌对儿童思想品德的形成、美好情感的培养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广泛动员中小学生参与进来,自编自制,广泛传唱。要积极组织一批有志于儿童文学作品创作的作家、教师创作、征集、评选和推广普及具有时代气息和内容健康的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活动。要在中小学校广泛开展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编创和咏读比赛,形成“学、编、说、传、唱、演、画、书、用”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热潮。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活动中创编的优秀童谣和儿童诗歌汇编成册或制作成光盘,免费发放到中小学校。

  二、积极开展儿童歌曲、小话剧、课本剧的创作和表演比赛活动。围绕“民族精神代代传”、“从小好好学习、长大报效祖国”和“小公民道德建设进学校”等主题,组织中小学生编创、演唱儿童歌曲,开展小话剧、舞台剧的创作和表演、比赛,也可以开展经典古诗文、美文的诵读活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推进小公民道德建设,培育广大中小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积极开展小图画、手抄报、小卡通和小动漫的制作比赛活动。围绕学习宣传《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鼓励学生制作介绍、宣传《守则》和《规范》内容的小图画、手抄报、小卡通和小动漫,并进行班级、年级和学校的评比,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校园行为,引导学生遵守纪律,努力养成良好的校风、班风和学风,引导学生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理想和情趣。

  四、积极开展绿化、美化校园活动,营造健康、优美的校园文化氛围。中小学校要精心组织,让学生们行动起来,自己动手参加教室布置、校园绿化美化、走廊装饰以及学生板报、橱窗的装点和布置,在营造学生喜爱的校园文化氛围的同时,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五、《中国教育报》等教育领域的报刊要开辟“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专栏或增设副刊,在2005年集中开展新童谣、新诗歌、新儿童歌曲、小图画的征集和创作比赛活动,并及时介绍各地探索校园文化建设的新途径、新方式、新经验。

  六、中国教育电视台及各地教育电视媒体要加强对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的宣传,积极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电视新闻和专题片宣传教育片的制作和播出,并通过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广泛向农村中小学传播。中国教育电视台将在2005年暑假期间举办全国儿童新童谣、新诗歌、新儿童歌曲的诵读和演唱比赛活动,在2005年下半年举行中小学生和专业创作人员广泛参与的全国少儿题材动漫电视作品的征集和比赛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在校园文化建设的系列活动的开展中,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不断创新适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成长规律、深受少年儿童喜爱的好经验、好方式,使校园文化建设努力做到贴近学生品德实际,贴近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群体,提高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用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占领中小学阵地,用正面有益的活动抵制“粗口歌”等不良文化的影响。要注意总结基层和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不断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推向深入。各地应将落实本《通知》精神、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的情况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司。

北京推广普及《新童谣》经验介绍

  2004年暑假,北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辑出版了《新童谣》并进行了推广。专家、教师、学生和家长普遍反映,《新童谣》开辟了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新途径,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新童谣》的诞生

  近年来,一些内容消极甚至不健康的“灰色童谣”在中小学校园中流行,严重侵蚀着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宣武师范学校附属第一小学校长杨英通过和孩子交谈,觉得应该寻找一种积极健康的形式,正确引导孩子,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得到启迪。2003年寒假,杨英带几位老师从北京市少儿图书馆的图书中筛选出100首童谣,并编成课本教材。新学期开学后,该校开设了《北京童谣》课程。2003年夏天,其他一些学校也开始了新童谣的创编工作。

  2004年6月24日至7月31日,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公室等发起了新童谣征集活动,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响应。专设的编辑部每天收到大量来稿,投稿者来自24个省市,年龄最大的70多岁,最小的只有3岁,应征作品达19436首。北京少儿出版社专门邀请专家学者组成12人的评审委员会,经过细致的选编,选出1000首入围作品。在此基础上,由童谣专家、幼教专家、教育专家和3名小学生组成的评委会进行终评,编成小学生和幼儿两本《新童谣》精选本,同时还配套出版了一本《传统童谣》,将几代人口耳相传的童谣一并介绍给孩子们。2004年9月,北京举行了《新童谣》首发仪式。

  二、《新童谣》的推广

  《新童谣》面世后,全市各小学、幼儿园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

  宣师一附小每周为三年级以下的学生开设一节童谣课,由专职老师授课,采取游戏、节目等多种方式。课堂上,学生们在老师的带领下,学习童谣、吟诵童谣、欣赏童谣。老师引导学生在吟唱中加深对童谣的理解、学习童谣的写法,鼓励他们尝试着创作充满儿童情趣、反映校园生活、富于时代气息、弘扬高尚情操的现代童谣。

  北京大学附属小学发动学生,通过专门创设的网络让学生传唱童谣,还以“弘扬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为主线,继续开展童谣的征集活动。同学们踊跃投稿,写出了许多富有时代感的童谣。

  西城区民族团结小学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开展传诵新童谣为主题的班、队活动。学校结合各民族不同学生,配以本民族旋律轻快的音乐,把朗朗上口的童谣编排成了皮筋舞,既唱又跳,深得同学们的喜欢。如今每到课间,到处都能看到同学们唱着新童谣跳皮筋舞的身影。

  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办、市教委、团市委初步计划,从2004年9月到2005年6月1日在未成年人中推广新童谣:挑选一批优秀童谣,请音乐工作者谱曲,组织孩子们以童谣和童谣歌曲为内容,进行表演和比赛;在全市1600所小学、1430所幼儿园,包括边远山区、来京务工人员的子弟学校,开展赠送《新童谣》图书活动;精选10至20首《新童谣》制成MTV,每天在电视上播出,此外通过在公交移动电视上插播新童谣、请专家围绕新童谣做专题节目、组织以传诵新童谣为主题的班队活动、编排皮筋舞和跳绳操等游戏节目,使简洁明快、朗朗上口的新童谣在孩子们中传唱。

  三、《新童谣》的效应

  《新童谣》的内容健康向上,涉及面广,紧紧抓住了儿童的特点,生动地反映了他们的生活,表现了纯真、质朴、美好的心灵。在一些学校推广后,学生们通过说、唱、编、演、画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童谣的系列活动,不仅活跃了思维、陶冶了情操、丰富了知识、训练了语言,更重要的是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各方反映,简洁明快的童谣对儿童思想品德的形成、美好情感的培养、行为习惯的养成、语言美感的熏陶都有潜移默化、无可替代的作用。

  孩子们的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杨英说,以前,一到课间,楼道总是一片混乱。自从开了童谣课,孩子们“有事干了”,看见什么都想编上几句。新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到北京海洋馆参观,没有一个胡打乱闹的。孩子们三人一堆,五人一组,你一言,我一语,编起童谣来了,到活动结束竟编出几十首。杨英深有感触地说,《新童谣》符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与认知心理,让孩子通过他们喜欢的内容与形式受到教育,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这一点说,我们不仅仅是开设了一门课程,更重要的是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德育教育新途径。”现在,学校中到处可听到健康的新童谣。

  有助于养成孩子们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新童谣》中创作了5首童谣的宣师一附小三年级学生史文豪说:“在创编和传唱童谣过程中,我长了不少知识,童谣内容总在提醒我要注意日常的行为习惯。”史文豪曾创作这样一首童谣:“我叫自来水,北京水缺乏。大家都要珍惜我,时时刻刻关紧我。不要让我伤心又流泪,无故把我来浪费。”妈妈刘霞说,他不仅平常这样做了,而且还经常提醒身边的人。作为家长,我很欣喜地发现新童谣像一股清泉,滋润着孩子们的心田。我们希望全社会要创造一种氛围,让孩子们全身心地去听、去讲、去演、去创作这种在欢乐中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新童谣,使孩子能够唱着新童谣健康成长。

  密切了师生之间的关系。“教学楼,真热闹。杨柳青青花儿俏。同学们,蹦又跳。讲文明,懂礼貌。见老师,问声好。见同学,问声早。爱环境,出新招。校园美,齐欢笑。”这首小学生自己编写的童谣,成了教孩子懂礼貌讲礼仪的德育歌。北京大学附属小学的王丽萍老师说,自从学校用童谣进行尊重老师的教育后,学生们从感情上和老师更亲近了。一首好的童谣就是一座和孩子沟通的桥梁。

  拉近了家长与孩子的距离。放学后、假期里,孩子们与父母共同收集、吟唱童谣,一起做童谣游戏,使父母也回忆起童年时的情景。这样,家长们对孩子更加理解,更加宽容;孩子也感觉到家长的关爱,有话愿意跟父母讲了,营造出融洽的氛围。

  拓宽了思想品德教育的渠道。北京少儿出版社总编辑刘子君说,我们出版了数以千计的少儿读物,但从来没有一本读物能像《新童谣》这样在社会上产生如此巨大的反响。北京作家协会儿童文学创作委员会主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金波认为,这套《新童谣》丛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童谣内容和形式完全张扬了儿童游戏心理,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具有现实操作性。民族团结小学校长助理常向明认为,新童谣取代了目前流传在学生中的一些低俗游戏,充实和活跃了学生的课间活动,加强了孩子的体育锻炼,培养了孩子的音乐欣赏水平和团队精神,更重要的是将基础教育回归到自然的轨道上,使孩子在无任何压力的游戏活动中接受了思想品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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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1996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适应城市管理和建设工作需要,创造文明清洁、规范有序的施工环境,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建筑工程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施工许可证制度,按期组织开工;指定现场总代表人或项目经理(施工队长),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建筑施工中进行爆破作业、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停水、停电、封路等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标牌(长1200MM,宽800MM,白底红字),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施工队长)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十一条 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在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资格认证和开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需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栏(高度2000MM),实行封闭式施工。
凡在繁华地区或市区主要交通干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周边必须采用装配式或砌筑式围栏,外侧墙面必须抹灰并粉刷涂白;安全网、安全防护棚、高层建筑安全防护围栏要整齐划一,维护市容观瞻。
因施工现场狭窄借围栏墙搭临时暂设,屋面必须采用石棉瓦,不准在屋面上堆放任何物料,靠围墙内侧堆放的物料、机具等不得高于围墙。
高层建筑(35米以上)的施工现场,除按规定设置现场围栏外,必须实行全封闭式作业,自下而上对建(构)筑物进行严密围挡,直到粉饰工程结束,方可拆除围档。
第十六条 非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会同市、县(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凡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管网(设施)的工程,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否则不得施工。

第三章 环境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或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的法律、规章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建筑垃圾以及噪音、震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水泥砂浆搅拌等湿作业现场要设置泥浆沉淀地,不得将未处理的泥浆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居民生活区;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溶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不得从建筑物,门窗、阳台等处向外倾倒残渣废料,禁止高空扬尘;
(四)禁止将有毒废弃物作回填土。
(五)对施工现场内的道路、树木要妥善保护。
(六)施工单位在土方工程施工时,场内的运输车道必须铺盖硬质路面与马路相接。建筑工地运输流体、散体、泥土等材料时,其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严禁沿途抛洒、渗漏。施工现场应设置清扫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和出入口道路的保洁工作,坚持日做日清。
(七)施工现场内要做到每日场平地净。工程竣工后,须在十天内折除现场围栏和临时房屋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
(八)在居民区内,施工机械设备噪音较大的工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须停止施工,特殊情况须经建筑工程局批准。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要认真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按以下办法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五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三)违反第十条的,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九条其中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所处的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侮辱、殴打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7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1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