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药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1:39   浏览:8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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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药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发出通知强调新药审批工作有关事项


自2001年下半年以来,新药申报数量急剧增加,为保证药品审评质量,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国家药监局于8月5日发出通知(国药监注〔2002〕275号),强调了新药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对2001年12月1日起至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受理的新药,其审批时限一律顺延100天。

通知对药品审评过程中的补充资料提出要求:一是申报单位必须按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出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的规定时限,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已经超出规定时限的,要在本通知发布后两个月内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二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单位必须自“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签发之日起四个月内,严格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三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接受要求延期补充资料的申请报告。四是对于未能按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者,视为申报资料准备不足,国家药监局不再继续审理,予以退审。

通知强调,以上不包括第一类新药、抗艾滋病毒药物,以及1999年5月1日前受理的新药。通知指出,申报单位对所申报品种的审批结论有异议要求复审的,国家药监局只受理其复审申请及相关说明。如申报单位补充技术资料,则应按新申请重新申报。

附:关于新药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新药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2]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自2001年下半年以来,新药的申报数量急剧增加。为保证药品审评质量,加强药品注册管理,现就新药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1年12月1日起至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受理的新药,其审
批时限一律顺延100天。

二、关于对药品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的要求:
(一)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我局药品审评中心已经发出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申报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已经超出规定时限的,要在本通知发布后两个月内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发出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申报单位必须自“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签发之日起四个月内,严格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接受要求延期补充资料的申请报告。
(四)对于未能按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者,视为申报资料准备不足,我局不再继续审理,予以退审。

三、上述一、二项不包括第一类新药、抗艾滋病毒药物,以及1999年5月1日前受理的新药。

四、申报单位对所申报品种的审批结论有异议要求复审的,我局只受理其复审申请及相关说明。如申报单位补充技术资料,则应按新申请重新申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将以上通知转告有关药品申报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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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口厅发〔2009〕49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已经国家人口计生委2009年7月6日第28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三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和各直属联系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国际援助项目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务司为国家人口计生委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编制委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定各单位政府采购方案;组织实施各单位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签订委机关政府采购合同;统一向财政部报送委本级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组织各单位人员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直属联系单位应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履行操作执行职能,负责协调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方案报财务司审定;组织实施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预算约束、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节能产品,同等条件就近采购,不得化整为零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可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

第六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是指纳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必须按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

(一)货物类。台式计算机、便携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复印机、文印设备(指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碎纸机、摄像机、电视机、电冰箱、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汽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电梯、供暖锅炉、空调机(指中央空调、商用空调、民用空调、精密空调)、办公家具、变配电设备等(以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未准);

(二)工程类。由国管局出资进行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三)服务类。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印刷项目、会议服务、工程监理、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第七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财务司统一组织采购或授权各单位自行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一)货物类。计划生育用品及设备,委机关10万元以上、各直属联系单位5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工程类。各单位6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各单位50万元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第八条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是指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的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委机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各直属联系单位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

(二)工程类。各单位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的办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各单位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项目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货物类项目的采购,按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三种形式进行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要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年度定点供应商名单进行定点采购。

第十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四章采购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应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编制采购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

算,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如因特殊情况需追加采购预算,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编制采购计划。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务司审定,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

(三)确定采购方式。货物类项目,可采取协议供货的采购方式;汽车、办公用品、电梯等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可采取定点采购的采购方式;工程类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四)提出采购申请。各单位采购前须提出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拟采取的采购方式、供应商情况、供货价格等,经本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采购。

1.协议供货: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协议供货专栏查询拟采购商品及价格(折扣率)、中标供应商、产品配置、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等;采购金额符合本细则第八条限额要求的,可直接与选中的协议供货采购商联系供货事宜。

2.定点采购: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定点采购专栏查询拟采购商品及价格、供应商名称、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等;采购金额符合本细则第八条限额要求的,可直接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五)当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产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本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商采购中心同意后,可以执行网上竞价,竞价结束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认后再进行采购。

网上竞价:

1.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竞价系统上提交采购需求信息;

2.必须在报价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供应商的选择。原则上应选择排在第一的供应商候选人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3.如选择非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须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定后,网上填写选择原因,并将详细情况及供应商报价明细,加盖财务部门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审核;

4.在采购信息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如所需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各单位应向财务司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司初审报财政部核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七)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由各单位和供应商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的采购合同由财务司签订,其他业务司局不得对外签订采购合同;直属联系单位的采购合同由单位法人签订。

(八)验收并支付采购资金。货物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支付采购资金,工程项目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的审批手续支付工程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问题,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应签订补充附加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办理入库手续。货物验收合格并支付采购资金后,经办人持验收单和购货发票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并凭验收单、发票及入库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用于捐赠的货物,应在受赠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应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编制采购预算。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编制采购计划。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提出采购申请。各单位采购前须提出采购申请报财务司,内容包括拟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财务司将对采购申请进行批复,明确采购项目由财务司统一采购或授权各单位自行采购。

(四)成立招标工作机构。由财务司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厅、技术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项目单位等,具体负责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五)制定采购方案。财务司根据各单位的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案报委主任审定,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及项目名称、采购预算、招标工作机构组成名单、拟采取的采购方式、招标代理方式、采购进度计划等。

(六)组织实施采购。财务司根据委主任批复的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包括确定招标代理、审定招标文件、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核评标报告等。其中,项目单位需要派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出具推荐函,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被推荐人姓名和职务等。

(七)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通知发出后,如无投标人提出质疑,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各单位可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其中,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的采购合同由财务司签订,各直属联系单位的采购合同由单位法人签订。

(八)验收并支付采购资金。内容同第十一条第八款。

(九)办理入库手续。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九款。

第十三条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应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编制采购预算。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编制采购计划。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制定采购方案。各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编制采购方案报本单位领导审定。采购方案的内容包括,拟采购的项目、采购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采购进度计划、服务要求等。

(四)成立招标工作机构。由项目单位主管项目部门、财务部门、技术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

1. 确定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依法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也可以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确定招标代理。如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应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对获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代理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从经营资质、业界声誉和代理业绩等方面综合考察,并采取招投标方式,推荐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经单位招标工作机构研究后确定最终招标代理。

3.审定招标文件。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4.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由各单位法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派人监督外聘专家抽取工作,出席开标仪式并监督评标会议。

6.审核评标报告。招标工作小组要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各单位初审并报财务司审定后,方可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评标报告审批表》。

7.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通知发出后,如无投标人提出质疑,各单位可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五)验收并支付采购资金。内容同第十一条第八款。

(六)办理入库手续。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九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的计划管理,保障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地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制定了《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各行领导要充分予以重视并尽快落实机构人员和分工职责,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各行及时函告总行。
鉴于本办法印发较晚,各行1992年的担保业务计划可延迟到1992年1月30日前报送总行。

附件: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的计划管理,保障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业务计划管理的内容包括计划的编报、下达、执行、检查、统计分析以及归口审查。
第三条 担保业务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计划,是指全行开办的各项人民币担保业务都必须纳入计划;分级管理,是指各级行对本行办理的担保业务负管理责任;综合协调则指计划部门运用计划管理的控制、检查、协调、反映等手段,促使行内各部门的担保业务工作相互衔接配合,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二章 担保业务计划的编报和下达
第四条 编制担保计划的依据。担保资金计划额度应依据各分行的资产负债情况、经办业务量、信贷资金量、以前年度担保业务规模等因素编制。计划部门根据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各项担保业务情况资料,负责审查、汇总、编报。
第五条 担保计划的内容
一、填报《年度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表》,该表主栏是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和债务担保三类八种。宾栏是未到期和到期但尚未了结的担保额度、上年末计划增加额度和年度计划新增数等(详见附表1)。
二、在报送担保计划的同时要附编报说明。内容包括:上期计划预计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计划期担保面临的新情况,担保计划编制的依据,保证计划执行和加强管理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条 计划的上报时间。各分行的担保计划必须在上年度12月10日前上报总行。
第七条 担保计划的核定下达。各行的担保额度计划经上级行综合平衡后核定下达。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各行以前年度担保业务开展的规模大小、本年度上报计划以及自有资金数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对核定下达的担保额度计划实行总量控制。付款担保类和履约担保类计划可调剂使用。
债务类担保业务风险较大,未经总行批准不得调剂使用。
单项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项目须报总行审定批准。
第八条 担保计划的调整。各行在担保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不得突破上级行核定的担保额度计划。如确属需要追加调整担保额度计划时,须提前向上级行申请,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归口审查和协调
第九条 本行各业务部门的担保须经计划部门审查。
一、审查的范围:担保对象、担保额度、担保条件、《担保申请书》、《担保协议书》及正式出具的保函。
二、审查的内容
(一)审查担保范围、担保条件是否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容;审查担保额度是否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总额度和单项额度之内,是否在本行的审批权限之内。
(二)《担保申请书》的审核
1.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完整,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成立。
2.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对委托人的资信及风险程度是否进行了调查评估。
(三)《担保协议书》的审核
1.审查协议书中银企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委托受理关系是否严密。
2.审查有关业务部门与委托人签定的协议书是否手续完备。
(四)出具保函的审核。审查出具的保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双方权责是否一致,担保金额、期限是否准确无误。
第十条 计划部门的协调工作。
一、要做好各业务部门之间日常担保业务的协调组织工作,凡遇到实际工作中难以分清对口业务部门的担保事项,计划部门须协助行领导落实受理部门。
二、经常与有关业务部门联系,对到期并已收回的保函要及时做好清理,并协助业务部门将其送办公室统一销毁;对到期因故尚未了结的保函要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追踪调查,妥善处理。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行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乃至上级行提供担保业务情况,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和措施。
四、计划管理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业务培训与指导,帮助辖内行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担保业务的统计分析
第十一条 担保业务的统计分析包括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文字分析材料两部分,每半年编报一次(7月20日和1月20日),临时性的统计检查另行布置。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的表式内容。主栏分列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债务担保三类八种担保。宾栏包括保函份数、保函金额、保证金存款、反担保金额及负连带责任的垫付资金情况(详见附表2)。
第十三条 统计报表的文字分析材料,应利用比较法、结构分析法等统计分析方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反映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及需要向上级行反映或上级行要求报送的其它专题材料。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的文字分析材料中应包括下列指标内容:
一、计划完成情况指标:
到报告期止保函额度实际数
计划完成率=━━━━━━━━━━━━×100%
报告期止计划数
二、保证金交存情况指标:
保证金实存金额
保证金交存率=━━━━━━━×100%
保证金应存金额
三、风险状况指标:
保证金+反担保金额
风险率=(1-━━━━━━━━━)×100%
担保总额度
负连带责任垫付的资金数
或,=━━━━━━━━━━━×100%
担保总额度
各行可结合本行本地实际情况,增加调整一些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表一:199 年度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表
编报行: 年 月 日 计算单位:万元
━━━━━━━━━━━━━━━┳━━━━━━━━┳━━━━━━━━━
种 类 ┃基期年初担保额度┃十月底实际担保额度
━━━━━━━━━━━━━━━╋━━━━━━━━╋━━━━━━━━━
甲 ┃ 1 ┃ 2
━━━━━━━━━━━━━━━╋━━━━━━━━┻━━━━━━━━━
合 计 ┃
━━━━━━━━━━━━━━━┫
一、付款担保 ┃
━━━━━━━━━━━━━━━┫
1.预收款退款担保 ┃
━━━━━━━━━━━━━━━┫
2.分期付款担保 ┃
━━━━━━━━━━━━━━━┫
3.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
━━━━━━━━━━━━━━━┫
二、履约担保 ┃
━━━━━━━━━━━━━━━┫
1.工程招标、投标担保 ┃
━━━━━━━━━━━━━━━┫
2.工程承包担保 ┃
━━━━━━━━━━━━━━━┫
3.工程维修担保 ┃
━━━━━━━━━━━━━━━┫
三、债务担保 ┃
━━━━━━━━━━━━━━━┫
1.借款担保 ┃
━━━━━━━━━━━━━━━┫
2.租赁担保 ┃
━━━━━━━━━━━━━━━┻━━━━━━━━━━━━━━━━━━━
续表:
━━━━━━━━━━┳━━━━━━━━┳━━━━━━━━┳━━━━━━
预计基期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基期增加额度┃计划期计划增加额┃ 备 注
━━━━━━━━━━╋━━━━━━━━╋━━━━━━━━╋━━━━━━
3 ┃ 3-1=4 ┃ 5 ┃ 6
━━━━━━━━━━┻━━━━━━━━┻━━━━━━━━┻━━━━━━

━━━━━━━━━━━━━━━━━━━━━━━━━━━━━━━━━━━
行长: 处长: 复核: 制表: 制表日期:
附表二:建设银行担保业务统计表(半年报) 表 号:建综统18表
编报行: 制表机关:建行总行
年 月 日 计算单位:万元
━━━━━━┳━━━━━━━━━━━┳━━━━━━━┳━━━━━━━┓━━━━━━┳━━━━━━━━━━━━━┳━━━━━━┳━━━━━━┳━
种 类 ┃ 保函份数 ┃ 保函金额 ┃ 保证金存款 ┃ ┃其中: ┃负连带责任 ┃负连带责任 ┃备
┣━━━┳━━━┳━━━╋━━━┳━━━╋━━━━━━━┫反担保金额 ┣━━━━━━┳━━━━━━┫ ┃未来可能垫 ┃
┃年初数┃当年发┃报告期┃年初数┃报告期┃年初数┃报告期┃ ┃第三方反担保┃ 财产抵押 ┃已垫付资金 ┃付 资 金 ┃注
┃ ┃生数 ┃止数 ┃ ┃止数 ┃ ┃止数 ┃━━┳━━━╋━━┳━━━╋━━┳━━━╋━━┳━━━╋━━┳━━━┫
━━━━━━╋━━━╋━━━╋━━━╋━━━╋━━━╋━━━╋━━━┫年初┃报告期┃年初┃报告期┃年初┃报告期┃年初┃报告期┃年初┃报告期┃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数 ┃止数 ┃数 ┃止数 ┃数 ┃止数 ┃数 ┃止数 ┃数 ┃止数 ┃乙
━━━━━━╋━━━┻━━━┻━━━┻━━━┻━━━┻━━━┻━━━┫━━╋━━━╋━━╋━━━╋━━╋━━━╋━━╋━━━╋━━╋━━━┫
合 计 ┃ ┃ 8 ┃ 9 ┃10┃11 ┃12┃13 ┃14┃15 ┃16┃17 ┃
━━━━━━┫ ┃━━┻━━━┻━━┻━━━┻━━┻━━━┻━━┻━━━┻━━┻━━━┻━
一、付款担保┃ ┃
━━━━━━┫ ┃
1.预收款退┃ ┃
款担保 ┃ ┃
━━━━━━┫ ┃
2.分期付款┃ ┃
担保 ┃ ┃
━━━━━━┫ ┃
3.引进国外┃ ┃
设备信用证┃ ┃
结算担保 ┃ ┃
━━━━━━┫ ┃
二、履约担保┃ ┃
━━━━━━┫ ┃
1.工程招 ┃ ┃
标、投标担保┃ ┃
━━━━━━┫ ┃
2.工程承包┃ ┃
担保 ┃ ┃
━━━━━━┫ ┃
3.工程维修┃ ┃
担保 ┃ ┃
━━━━━━┫ ┃
三、债务担保┃ ┃
━━━━━━┫ ┃
1.借款担保┃ ┃
━━━━━━┫ ┃
2.租赁担保┃ ┃
━━━━━━┻━━━━━━━━━━━━━━━━━━━━━━━━━━━┛━━━━━━━━━━━━━━━━━━━━━━━━━━━━━━━━━━━━
行长: 处长: 复核: 制表: 制表日期:
注:此表已编入建综统18表,具体编报时间及要求见建计字(91)第
73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