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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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2002年劳动保障工作部署,我部决定
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
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核内容

(一)稽核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重点稽核参保单位实际缴费人数是否与
职工人数、参保人数一致,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费;缴费工资是否与单
位实发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收入一致;缴费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等情况。

(二)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

二、稽核对象和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稽核的对象为全部参保单位和个人。2001年稽
核时完全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作为本次稽核对象。

(二)核查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况的重点是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办
理)领取资格证明(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

三、稽核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上旬前完成。各地要成立稽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
作方案,印制相关文书,有针对性地搞好培训和动员部署,保证稽核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的稽核工作实施方案要在2002年3月15日前报我部社保中心备案。

(二)实施阶段,7月底之前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的稽核采取书面稽
核与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书面稽核:由稽核对象按照稽核内容逐项自查,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业务流程对本地区所有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
工资基数进行审核复查。

实地稽核:根据书面稽核的疑点、群众举报的线索或采取随机抽样等方法确定
实地稽核对象,实地稽核的数量应不少于书面稽核的30%。实地稽核前,应对稽核对
象认真分析,准备必要材料,书面通知被稽核单位,告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有关稽
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稽核结束后,要写出稽核意见书。

稽核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2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关于对基本养老
金领取资格的核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8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施。

(三)整改阶段,时间为8月至9月。各地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人
员要立即予以纠正;一时不能完全纠正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改正。对少
报、漏报缴费人数和工资基数的,要按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予以补缴。对少缴养老
保险费的,按法定程序清理收回。对弄虚作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应立即停发,并
依法追回已非法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四)总结验收阶段,四季度进行。各地要在9月底前将稽核情况汇总,填报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
并附书面总结汇报材料,报送我部社保中心。我部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对各地稽核工
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是今年劳动保障部
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规范管理、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增强
基金支付能力的需要,也是管好用好基金、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各级
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筹划,精心组织,依法办事。要借
鉴2001年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成功经验,切实把此次稽核抓出声势、
抓出力度、抓出成效。各地可将此次稽核与社会保险登记年检结合起来,在进行专
项稽核的同时,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工作,并将专项稽核的有关内容逐步纳入年
检范围,实现年检稽核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制度化。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各有关
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稽核工作。同时,要加强与财政、
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稽核。
按规定应对稽核对象予以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行政处罚。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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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商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商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金〔2006〕15号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天津市企业商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商务卡使用的财务行为,根据《天津市商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6〕48号),制定《天津市企业实行商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企业实行商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商务卡使用的财务行为,根据《天津市商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办理的单位商务卡和个人商务卡的因公财务结算业务,个人商务卡中所发生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商务卡,是由各类企业办理的具有转账结算功能,不允许取现、消费、透支的商务卡;个人商务卡,是由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办理的具有透支消费、循环信用、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商务卡。
第四条 各类企业办理和使用商务卡必须依法开立账户,并依法使用。
第五条 商务卡结算的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原采用现金支付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煤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广告费、宣传费、服务费、开发费、消防费、福利费、小型设施维修费及公务用车燃料费、保险费、运输费、保养修理费、各项税费的缴纳等费用支出。
第六条 单位商务卡的日常管理。单位商务卡由本企业出纳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并存放在指定保险柜中。单位商务卡密码由出纳一人掌握,严格保密。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商务卡。单位商务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第七条 个人商务卡的日常管理。个人商务卡由在职职工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职工自行确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网上银行系统的日常管理。单位采用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转账结算业务的,需根据代理银行的规定办理网上认证手续和IC卡,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网上银行的用户名和口令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或指定财务人员设定和掌握,严格保密。
第九条 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管理。单位商务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支票或网上银行的方式存入。单位商务卡资金按备用金规定管理,由单位根据日常现金报销业务量自行核定备用金限额。
第十条 借款管理。实行商务卡结算后,各类企业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出现预计因公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应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报销人办妥借款手续,出纳人员通过直联财务转账POS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个人商务卡上。如在报销时,个人商务卡上预借款项未能全部使用,可通过直联财务转账POS将余款划回单位商务卡中,或由报销人直接归还现金。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转账POS凭条,作为财务人员登记入账的依据,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
第十一条 各类企业直联财务转账POS的使用管理。各类企业直联财务转账POS只限于单位商务卡与个人商务卡的结算,不得用于个人商务卡之间资金划转。
第十二条 商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商务卡结算不改变企业原有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职工使用个人商务卡所发生的各项因公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但企业报账不及时则由企业承担罚息。
第十三条 商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填报商务卡报销审批单,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必要时应增加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二)出纳人员凭核准的商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通过直联财务转账POS将报销资金划转到个人商务卡上;
(三)报销人当场确认后,在直联财务转账POS凭条上签字;
(四)财务人员凭经签字确认的凭条、商务卡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五)如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报销人先行以现金垫付后,可凭发票等单据到企业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具体报销程序同本条第二至四款。
第十四条 商务卡结算的撤销交易。企业财务部门在办理商务卡转账结算业务中,如出现已转账金额超过应转账金额时,可执行撤销交易。输入原转账交易代码及金额后,将原转账交易红字撤销。撤销交易只限于当日转账业务进行撤销,撤销后打印的转账POS凭条,必须由被撤销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会计账务撤销的凭证。
第十五条 商务卡结算的账务处理。单位商务卡账户的收支业务,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下设“商务卡”明细科目,并注明发卡银行。
(一)各类企业通过转账或网上银行方式将资金从“银行存款”科目划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时,根据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商务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财务部门从单位商务卡向个人商务卡转账后,根据已核准无误的报销凭证,借记企业相关费用支出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商务卡”科目;
(三)因特殊情况发生借款业务时,财务部门从单位商务卡向个人商务卡转账后,根据已核准无误的凭证,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商务卡”科目。借款人报销时,财务部门根据相关凭证,借记企业相关费用支出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单位商务卡账户资金不足,需要续存资金时,账务处理同本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 商务卡结算的对账管理。各类企业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商务卡结算账目,逐笔记载商务卡转账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财务部门应于每日业务终了通过财务转账POS打印出当日交易明细清单,与“其他货币资金——商务卡”收支明细账进行核对。已核对无误并经财务主管签字后的明细清单,作为补足备用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 商务卡的使用和管理作为评定各类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必备要求。
第十八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商务卡结算的日常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九条 各类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定相关商务卡结算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商务卡结算财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说明

为加强天津市企业商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商务卡使用的财务行为,根据《天津市商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6〕48号),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办理的单位商务卡和个人商务卡的因公财务结算业务。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安置暂行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安置暂行办法


邢政[1995]5号 1995年3月23日


为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快体育经济的繁荣,鼓励广大教练员、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向省和国家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出色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富民强市升位”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奖励、安置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全市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市计划、人事 、劳动、公安、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体委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凡代表我市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年度运动会及以上的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均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一)物质奖励
1.破记录奖:破河北省青少年记录者,奖励2000元;破(超)全国青少年记录者,奖励5000元;破(超)亚洲青少年记录者,奖励10000元;破(超) 世界青少年记录者,奖励40000元或两室一厅住房一套。如运动员在同一类项目多次破(超) 记录者,按破(超)记录给予一次性奖励,教练员享受同等奖励。
2.名次奖:获全国青少年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0元、 4000 元、 3000元;获亚洲青少年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7000元、5000元、4000元; 获世界青少年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0元、7000元、5000元。直接培养运动员的教练员享受同等数额的奖金。
3.金牌、分值奖:在省综合运动会上获得金牌人分值的运动员、教练员,按届时规定,均奖励一定数额的奖金。
(二)荣誉奖励
对于有重大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授予“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优秀动员员”、“优秀教练员”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 凡经我市选拨培养、户粮关系在我市辖区内的运动员,输送到省或省以上训练单位的,本人及其教练员均给予奖励。
(一)直接输送到国家队的,教练员除享受上级颁发输送奖外(下同),我市另奖5000元,并奖励晋升一档技术职务工资;输送省队者,奖1000无;输送省体校者,奖600元。
(二)由我市输送上级训练单位的运动员(户粮关系已迁入上级训练单位),破亚洲、世界记录或获得亚洲、 世界三大赛第一名者, 分别奖励该动员员3000 元、 5000无,直接培养输送的教练员另奖励1500元、2500元。
(三)各县、市、区向市体校输送的运动员,如在参加省年度比赛进入前3名的(集体项目前4名的主力队员),每输送一人,一次性奖励输送单位和教练员300元。第五条 关于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汇集办法,建立优秀运动员奖励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渠道:一是市财政拨付一定专款,并列入预算;二是体委从体育事业费挤一点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三是同企事业单位联姻及向社会征求赞助等,以保证奖励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安置优秀运动员所需的农转非、招工、招生指标,每年11月30日前由市体委报市人事、劳动、计划、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年底计划内安排。
(一)农村户粮关系的运动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办理“农转非”。
1.破省、全国、世界青少年记录者。
2.获全国青少年比赛前6名者(集体项目获全国青少年比赛前8名的主力队员)。
3.获省综合性运动会前3名及年度比赛第一名者( 集体项目获综合性运动会前4名,年度比赛前两名的主力队员)。
4.获一级运动员及其以上等级称号者。
(二)具备“农转非”条件的运动员,由市体委上报市计委由计委安排指标,市公安和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三)凡年满18周岁,运龄6年以上(含6年)的优秀运动员,曾获全国青少年比赛前6名、省综合性运动会前3名、省年度比赛第一名者( 集体项目获全国青少年比赛前8名、省综合性运动会前4名、省年度比赛前两名的主力队员) 由市体委报市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招工,安排工作(特殊情况可推迟招工),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四)接收优秀运动员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市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增加相应的工资总额。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五)获全国青少年比赛前6名、省综合性运动会前3名、省年度比赛第一名的优秀运动员(集体项目获全国青少年比赛前8名、省综合性运动会前4名、 年度比赛前两名的主力队员)达到招生要求文化程度的,可纳入当地招生计划, 参加招生考试,市属中专(技)校录取时照顾3个分数段。
(六)获得全国青少年比赛前8名、省综合性运动会6名、省年度比赛前3 名的优秀运动员,由市体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免试保送本市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学习。
第七条 优秀运动员的安置工作每年10月份集中办理一次。 市体委要于每年8月份,将“农转非”和招工运动员的档案及呈报表分别报市人事、劳动、计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
符合安置条件的优秀运动员,原则上由原输送县、市区安置。优秀运动员所需指标,由市人事、劳动、公安、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本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要异地安置的,需经市体委审核报经市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安置地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动员员接安置通知后,需在一个月内到单位报到。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不服从分配者,按自动弃职处理,不再者重新安置。
第八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