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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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福建兴业
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现就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要重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把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环境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要把支持生态资源的保护和污染的防治作为银行贷款的考虑的因素之一,以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各级金融部门在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章第26条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将贷款项目是否落实防治污染
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从信贷投放和管理上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严格把关。
(一)在贷款审查时,对于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审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已经环保部门批准。对没有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的或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的项目,金融部门一律不准贷款。
(二)在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中,对安排用于项目中环保工程的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金融部门将停止贷款支持。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必须和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完工,投入运营。对主体工程已完工而环保工程没有完工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项目,在投产运营时,金融部门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三、各级金融部门在向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时,要认真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信贷政策。具体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对下列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和企业,各级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方式落后、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产品生产,主要是简易工艺的炼砷、炼汞、炼铅锌、炼硫磺、炼焦、炼金和化工生产以及无证开采有色金属矿、化学矿、煤矿等。
2、除经环保部门批准以外,生产或经营放射性同位素制品、化学危险品和其他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降解或者能在生物体中蓄积的剧毒污染物以及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成份产品的。
3、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污染严重的小钢铁、小有色金属、小铁合金、小化工、小印染、小制革、小电镀、小炼油、小建材和小造纸等。
4、引进和使用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二)对下列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必须在做好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贷款。
含汞制品、石棉纺织、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纸浆、印染、重污染化工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
(三)对于下列促进环境保护、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或产品,在符合信贷原则、具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予以积极贷款支持:
1、工矿企业为消除污染、治理“三废”开展的综合利用项目。
2、农业、林业中的适用科学技术和有利于良种培育、新技术推广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3、企业对现有污染的治理,以及目前不符合环保要求企业的转产。
4、生产和经营环境保护设备的企业。
四、对从事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项目和企业,各级金融部门应根据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择优扶持:
(一)对环境效益好、经济效益不明显,但具有还款能力的国家重点环保项目,在落实还款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在安排贷款时要予以支持。
(二)对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明显的环保项目,还款能力较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予以贷款支持。
五、各级金融部门要继续做好已发放贷款的管理并继续做好新的贷款发放工作,各地要继续做好林业贷款、治沙贷款等专项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发放与改良土壤、治理江湖、造林绿化、治理沙漠、改善农村生产条件结合起来;继续促
进科技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同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结合,在项目选择和贷款安排上要优先考虑环境效益明显的项目;引进新设备和安排新项目要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和改善生态环境。
环保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合作,要把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要对照本通知的要求,对现有贷款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国家环保政策
和法规、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199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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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厦思政〔2008〕84号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思政【2004】122号文(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作废。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一日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基本原则,参照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区政府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障科教兴区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顺利实施,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和产学研发展,提高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我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章 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研发资金的来源

  1、区、街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研发资金。

  2、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研发资金。

  3、研发资金存款利息以及历年回收的研发资金。

  第五条 使用范围:

  1、新产品试制、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专有技术的消化吸收;传统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和转型等。

  2、软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科技培训。

  3、项目咨询、评审、评估、鉴定、验收等管理费用。

  4、科技担保基金。

  5、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条件能力建设项目。

  6、其他有利于本区科技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成立“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区科技、财政、发改、经贸、投资事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区担保中心领导组成,负责研发资金项目的审议、检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第四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适用对象为区直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及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

  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从事高端服务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2、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3、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4、企业信誉良好,没有逾期未还研发资金的记录。

  5、对产学研联合、留学生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专有)技术消化吸收的实施项目以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优先予以安排。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八条 研发资金的申办程序

  1、研发资金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

  2、企业申报应提交研发资金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有关附件等材料(具体见每年的申报指南);机关和事业单位申报仅提供研发资金申报表和项目相关材料。

  3、区科技局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初审结果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对研发资金无偿资助项目,由区科技局提出研发资金的支持建议并提交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对研发资金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区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和有效付息单据提出研发资金的财政贴息支持建议并提交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对研发资金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局根据思明区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和协作银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研发资金的担保贷款支持建议并提交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4、确定后的研发资金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局发文,在项目承担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执行。

  第六章 扶持方式及额度

  第九条 研发资金的扶持方式

  研发资金的扶持方式有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三种。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种扶持方式。

  1、无偿资助

  ⑴ 对以下项目,当项目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缴纳的区级地方级税收数额达到立项(批准)单位给予的资助资金的50%时,给予所取得资助资金1:1配套资助(扣除同期区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扶持资金,经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可以放大配套比例):

  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

  获省“6.18”扶持资金的项目;

  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配套项目;

  获国家(省、市)奖励的知识产权项目;

  获国家(省、市)资助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⑵ 对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相关优惠政策规定给予研发补助。

  ⑶ 对按照《思明区科技孵化中心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经所辖街道申请,区政府批准,由所辖街道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用于其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⑷ 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条件能力建设项目,按区政府确定的资金数额给予支持。

  2、贷款贴息

  对符合思明区产业导向且未享受区政府给予“土地优惠”、“租金补贴”、“规模经济”优惠政策的科技型企业,年创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可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入库的区级地方级税收的10%给予贷款贴息。年创地方级税收每增加100万元,可相应增加10%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产生的利息,贴息年限为两年。

  3、担保贷款

  ⑴ 对相关产品已进入产业化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和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可给予贷款担保,担保额度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地方级税收的3倍为限,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⑵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项目计划(86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计划(97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资助的项目其担保额度可上浮40%;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科技部和其他部委认定的其担保额度可上浮30%,获得省级认定的其担保额度可上浮20%,获得市级认定的其担保额度可上浮10%。单个企业上浮后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⑶ 担保额度按年计算,一年一定,跨期作废;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逾期未偿还的一律不得续保。具体按《思明区信用担保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研发资金的支付

  第十条 对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凭区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直接到区科技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对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凭区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有效借款合同以及有效付息单据,直接到区科技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对以科技信用担保贷款方式支持的项目,区科技局下达计划文件后,将科技担保资金拨入厦门市思明区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账户,由厦门市思明区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银行按合同和协议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借款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按相应的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承诺书等执行。

  第八章 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研发资金由区科技局进行管理。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研发资金的预算草案、组织或认定项目评审、合同办理、资金发放、项目进度考核、项目验收,负责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管理,纠正、处理项目承担单位转移、挪用研发资金的违纪行为等。

  第十四条 研发资金预算的编制。区科技局负责编制全区年度研发资金预算草案。区财政局根据区科技局送交的年度研发资金预算草案及预算编制说明,结合当年财务情况及研发资金的变化因素,核定区本级和各街道预算建议数,与汇总后形成的全区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核,提交区人大审议通过,并根据区政府常务会或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项目,按用款实际进度将资金拔入研发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街道预算安排的研发资金项目纳入全区研发资金计划,由街道参照本办法从街道研发资金中安排,并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研发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每季度报送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至区科技局或区科技局委托的管理机构,区科技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研发资金的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 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受区科技局委托,参与组织研发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评审、验收,对项目实施进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反馈,负责每月制收集有关数据报表报送区科技局。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严格遵守研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和履行合同条款;同时履行其在相关文件中作出的承诺,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2、在项目进行的每年年终,要向区科技局提交一份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中应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

  4、主动接受区科技局的监督、检查、整改指令,主动接受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实事求是反映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汇报。

  5、要切实加强研发资金的管理,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质量。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研发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研发资金全额收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科技局在今后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研发资金的申报。逾期未还款的单位不予安排新的研发资金,逾期半年以上的由区科技局或其委托管理单位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收回。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街道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六号)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

1999年10月1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清东陵保护

管理办法》,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1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清东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清东陵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东陵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陵区内下列文物以及陵寝环境要素,应当重点保护管理:

(一)与清东陵有关的陵寝、墓葬、府邸等古代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

(二)与清代历史以及陵寝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古树名木以及风景林木;

(四)宝山、砂山、案山、朝山及其植被.

第三条 清东陵陵区的范围为:东以风水墙和红白桩走向为界;南以烟墩山、象山、天台山分水岭为界;西以风水墙和黄花山分水岭为界;北以昌瑞山分水岭-和明长城为界。清东陵陵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是指各陵寝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古迹、宝山、砂山及其周围一定的区域。具体边界依据《清东陵总体规划》标定。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以外的陵区。

第四条凡进入清东陵陵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清东陵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由唐山市人民政府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遵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东陵总体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