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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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4〕9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

  第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下称全区运动会)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体育局主办,各地、州、市及行业参加,有关地、州、市承办的自治区最高层次的综合性运动会。举办全区运动会是贯彻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促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我区体育运动水平,检验我区体育工作综合实力,选拔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全面推动我区体育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全区运动会申办办法是为适应我区体育竞赛的发展需要,推动自治区各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是全面贯彻体育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全区运动会申办办法是确定申办程度、明确主办者与承办者的主要责任、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准则。
  第三条 申请和举办全区运动会要根据本地实际,量力而行,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广开思路,面向市场,依靠社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具体会期的选定要结合承办者的实际,本着有利于出成绩、出人才的原则进行安排,全区运动会的会期包括开、闭幕式不少于8天,不超出10天,并必须在8月底前结束。全区运动会每4年举行1次。
  第五条 各地、州、市都具有申请承办全区运动会的权利和义务。各地、州、市可独立承办全区运动会。全区运动会的参加单位也可申请协助承办全区运动会的部分项目。
  第六条 申办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党委、政府积极支持举办全区运动会。
  (二)当地政府有可靠的资金保证。
  (三)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为参加者及有关人员、新闻记者等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等接待条件和工作条件的保障。
  (五)具有符合正式比赛要求和技术标准的竞赛场地设施和器材。
(六)举办形式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一般应有70%以上的项目集中在一个地、州的中心城市举办,中心城市不易举办的项目可以分散到邻近的城市举行,个别项目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安排在外地、州、市和行业。原则上要求有50%以上的项目和开、闭幕式须集中在一个中心城市。
(七)具备较高的竞赛组织管理水平。
  第七条 获得承办权者可享有全区运动会会徽等标志使用权、冠名收益权、广告宣传权、竞赛规程规定的权利及在举办运动会期间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权利。但所有这些权利必须事先通报主办单位并在主办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运行。
  第八条 申办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申办工作的程序包括申请、考察、上报和确定公布承办单位四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申请:
  1.申办者根据申办工作的总体要求,以申办地、州、市政府(行署)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申办报告。
  2.申办单位须于全区运动会举办前2年的8月3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交申办报告。
  3.申办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办单位概况。主要内容为:申办地、州、市的特征、经济、社会治安;申办中心城市的气象条件、环境、安全保卫、医疗卫生系统。
  (2)竞赛基本条件。主要内容为:现有设施,修缮、改建或扩建设施情况;各项目安排设想,场地设施,器材设备,办公、会议及其他用房;场地安保、席位;住宿、交通、医疗。
  (3)接待条件。主要内容为:对参加大会各代表团、裁判员、工作人员、记者、来宾的接待工作方案,包括能提供或免费提供的食宿、交通等条件。
  (4)筹资计划、经费来源、经费保障。
  (5)举办和参加体育竞赛的经验及组织管理水平。
  (6)对运动会市场化运作的方案和想法。
  (二)考察
  考察工作是在申办单位提交申办报告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组成考察委员会,根据申办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申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在充分考察、审核的基础上,提交考察报告。
  (三)上报
  在考察报告的基础上,由考察委员会进一步审核研究,提出申办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确定公布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在全区运动会举办前2年年底前公布承办全区运动会的地、州、市。
  第九条 自治区对承办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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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204号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请示》(甬环法[2001]11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和第四十四条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发放条件以及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政处罚,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原国家环保局发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在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中,地方环保部门和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规和规章。

你市将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环保部门根据本地区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发主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规定其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水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

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可以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二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办发〔2007〕24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陇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发明创新、创建名牌产品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科技进步,推动建设“生态陇南、文化陇南、和谐陇南、富庶陇南”的步伐,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陇南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 陇南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 陇南市技术发明奖

(三) 陇南市科技进步奖

(四) 陇南市名牌产品奖

第三条 陇南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注重激发社会活力,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快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陇南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陇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陇南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陇南市设立陇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陇南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必须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奖励活动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第八条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实践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在本市内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国内省内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进、吸收、消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六)在同我市科技合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省内外科技工作者或者组织及外国人或者组织。

本条第(三)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 名牌产品奖授予已获得国家、省部和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认定的组织和公民。

前款所称名牌产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国家、省部和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认定证明;

(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品牌效应;

(三)具有与名牌产品相匹配的专利、商标、地域保护标志的证明材料;

(四)能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三)省政府各部门在我市的所属有关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的方法。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人选(项目)进行评审后择优推荐。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机构在受理推荐项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第十六条 市技术发明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市名牌产品奖每年评审一次,按国家、省部、市厅级三个等级评审授奖。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技进步奖、市名牌产品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50项。

第十九条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分别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评审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公布之日起半月内,对有异议的人选(项目),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获得者,授予“陇南市科技突出贡献人才”的荣誉称号。 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名牌产品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代市政府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证书加盖印章。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奖金额为市人民币10万元。其中奖金的60%奖给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得者,40%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

市技术发明奖的奖金额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千元。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额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千元。

市名牌产品奖的奖金额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千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 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经过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费用并处以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设市科学技术奖外,市政府所属部门一般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并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2001年2月8日由陇南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陇南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