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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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28日辽阳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

市长
 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增强市民消防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 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当中。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消防建设规划,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在辖区显著位置设立消防安全公益广告牌、宣传橱窗等设施。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社区义务防火巡查队伍,实行每日巡查制度,并根据社区实际,适时组建社区义务消防队伍。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每周组织一次消防检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较大火灾隐患应当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开展“119”消防宣传周活动。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居民住宅楼道(门)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逃生演练。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对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保养,更换、维修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并对社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落实警务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纳入考核评比之中。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群众对违反消防管理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消防巡查档案;
(三)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
第二十二条对年度内本区域内无重大火灾隐患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街道办事处及消防工作先进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社区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不履行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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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电信通信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电信通信条例》的决定


(2003年3月29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4日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齐齐哈尔市电信通信条例》,并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浅谈司法腐败的原因
司法腐败的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行为表现是司法不公,其手段表现为滥用职权,其目的是为本人和他人牟取非法私利。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乃至生态环境方面的。但从一般意义上讲,司法腐败的根源是主观、客观和环境合力作用的结果 。从主观上讲,司法腐败的根源在于司法者人性的缺陷、个体的需要和职业道德的沦丧,这是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从客观上讲,权力客体(人或物)的非规范行为或诱惑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客观原因;从环境上讲,社会结构的异化、民族文化传统的陋习和社会价值观的变迁,是司法腐败产生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处在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这种不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着多种利益的诱惑,使我们的某些司法人员打起了手中权力“寻租”的算盘 ,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个人私利,大搞钱权交易,收礼受贿、徇私枉法。此外,由于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国家经济并不强大,国家对司法的投入相对较少,有的司法机关为了解决办案的经费问题和司法人员的经济待遇问题,动起了钱权交易的念头,让当事人交了不应该交的费用等,滥用司法权的现象也就自然而然地出现了。
(二)司法主体素质不高及缺乏法治信仰。
从我国目前司法人员构成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司法机关进人的门槛太低,以致司法人员的来源成分非常复杂,许多人没有在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院系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便成为法官,导致法官的专业化程度至今不能令人满意。虽然我国在2001年修改了《法官法》,提高了法院的进人条件,并统一了全国的司法考试,初步实行司法从业资格的一体化。但是,从近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并不尽如人意。仍有相当数量的不合格人员进入了法院,其法律素质偏低,对法律的理解与尊重不够透彻和全面,常常视法律为工具,缺乏法律至上、法律至圣和法律至尊的法治信仰。
(三)司法监督制约机制松弛与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激励制度不健全、监督约束制度不健全、惩戒制度不健全。如对法官办案,更多的人关注的是案件的结果是否公正,而对程序是否合法,却很少有人追究。事实上,没有合法的程序就很难有公正的结果。作为司法人员更是深知其中的漏洞,再加上目前对司法人员的权力约束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为司法权寻租留下漏洞,使得少数司法腐败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对少数司法腐败分子惩处不严、处罚过轻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他们的腐败行为。
(四)其他权力对司法权的不恰当干预。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持法律尊严的前提。当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和司法体制本身的行政化,使中国现今的司法体制仍颇受其影响。一方面是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不独立,仍隶属行政系统,依靠行政的供给;另一方面是人事任免权实际上也掌握在行政机关及其人事部门(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政府的人事部门与党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上是合二为一的)。法官被视同一般行政人员,其选拔、任用、晋级、管理上多仿行政人事制度,这样,司法就常常受行政的干预,法院及其法官还不能完全独立行使审判权。因其他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和影响比较严重,行政干预、外界干扰、人情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作者:苏佰林 田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