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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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尝试以会员制方式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但也出现了一些损害行业信誉和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为规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会员制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已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应严格遵守《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未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应在《规定》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递交申请,按规定程序取得会员资格。

(二)在《规定》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交报备材料,履行报备程序。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暂不受理拟新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的报备。

(三)实收资本低于500万元的机构,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提出切实可行的增资方案,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增资,否则应停止会员制业务。

(四)对现存的不符合《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异地会员,必须继续做好后续服务和投诉处理,但不得新签订续招合同。

(五)《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要求的人员,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考试并完成备案。

(六)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存放于其他账户的咨询服务收入全部存入已报备的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并按2005年度咨询服务总收入的5%提取风险准备金,存入已报备的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该笔风险准备资金只有在公司停止开展会员制业务6个月、并已妥善处理所有投诉后方可转出。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会员制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会员制业务,是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及营销手段,面向不特定投资者招揽会员或成员,提供证券投资信息、分析、预测或者咨询意见等专业服务,并取得咨询服务收入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运作方式。

二、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制机构”),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三、会员制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资格,按照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开展业务,接受协会的自律监管。

四、会员制机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每设立1家分支机构,应追加不低于250万元的实收资本。

五、拟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应在开展业务15个工作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在履行完报备程序之前,会员制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会员制业务。

报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收资本情况、业务模式及规划、人员情况、业务操作流程、合同范本、与媒体签订的合作协议、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及开户相关协议、风险控制措施、客户投诉处理方案以及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等。

六、会员制机构只能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会员(超出此范围的会员为“异地会员”),不得招收异地会员。

七、会员制机构应当具有清晰的股权结构和最终控制关系,禁止通过控制或共同控制多家机构开展会员制业务;5%以上股权发生变更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会员制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

八、会员制机构的管理和业务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一)媒体栏目策划人员、媒体分析师、指导投资者操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二)董事长、高管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的人员,必须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并由所在机构向协会备案。

九、会员制机构应强化法人责任,以公司法人名义统一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参与媒体栏目、开立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印制合同、招揽会员、签署会员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等,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分支机构只能根据公司统一安排,从事客户服务、投诉处理、信息收集及联络等活动,并应留存所在地会员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业务资料备查。

会员制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具备固定的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足够的执业人员、客户服务人员和投诉处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控制机制,并应按第五条要求向注册地证监局及该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履行报备程序。分支机构应接受注册地证监局和所在地证监局的监管。

十、会员制机构应在注册地以法人名义开立或指定唯一的专门用于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的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和唯一的专门用于存储风险准备金的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

(一)会员制机构取得的咨询服务费用必须全额汇(存)入已报备的收费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提取风险准备金、支付客户理赔、经营管理开支、股东分红以及其他合理支付。

(二)会员制机构应对每笔咨询服务收入按1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按月归集并存入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合同到期6个月后,方可在逐笔确认合同到期、有关投诉妥善处理的基础上按月转回收费专用银行账户,除此方式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从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转出资金或进行支付,也不得以质押、担保等方式变相转出资金。

(三)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和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应在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开户相关协议须载明上述账户性质及对账户使用的要求。

十一、会员制机构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或以网络、软件等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时,应在相关栏目及业务发生场所,以醒目方式公示(公告)机构全称及业务资格证书号码、参与栏目的执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号码。媒体分析师变更所在机构时,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代表变更后所在的机构在相关媒体栏目上从事业务。

通过媒体发表投资意见或建议,必须依据本公司最近1个月内的书面研究报告,并能将相关研究报告及时提供给有需求的客户。

十二、会员制机构应在相关媒体栏目、业务发生场所、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及研究推介报告的首页,以醒目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电视栏目中应不超过3分钟提示1次):“本公司承诺提供专业服务,不承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也不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及“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十三、会员制机构应统一印制格式合同,并编号管理,合同首页应载明投诉电话、收费专用银行账户账号、户名及开户行。会员制机构应确保投资者在签字时已阅知相关风险提示,未签书面合同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用。

十四、会员制机构应建立起有效的客户营销及咨询服务的录音确认制度,在每个客户的服务开通时,以录音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提示内容与第十二条规定的提示内容一致),并留存营销过程的录音及客户认可“盈亏责任自负”的录音或其他有效确认文件,供发生纠纷时备查。

十五、会员制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独立处理客户投诉。对于收到的投诉,相关机构应于次月月底前处理完毕。对于投诉率高、投诉量大或未对客户投诉及时处理的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关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记入监管档案。

十六、会员制机构必须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注册地证监局提交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对咨询服务收入是否全部存入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风险准备金计提基础与比例是否达标等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十七、会员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应向注册地证监局及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出具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业务经营诚信、合规及报备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为违规经营行为及提供的不实资料和虚假信息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会员制机构应按规定向注册地证监局报送相关备案材料,并建立完整的业务资料档案。设有分支机构的,也应按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送分支机构相关备案材料,并建立相应的业务资料档案:

(一)具有控股、参股或共同控制关系的机构情况及其变化,公司股东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及其变化;

(二)主要合作机构清单,与媒体、通讯服务提供商等合作单位签订的所有合作协议(复印件),合作媒体的联系方式及其变化,专用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开户相关协议及其变化;

(三)执业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名单、证书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部门岗位情况,执业人员所服务的会员名单及参与媒体栏目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或投诉处理职能的部门、人员名单及其变动情况;

(四)以列表方式按类别和推荐日期顺序统计的、上个月公开推荐以及向不同级别(类型)会员推荐的证券品种及其变动情况;

(五)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范本,报告期所有客户清单、服务合同期限及会员数量变动;

(六)咨询服务合同收入金额、实际取得服务收入金额及资金支出(提取)流水,赔付额及理赔清单,报告期风险准备金提取、转出及结余情况;

(七)参与的相关媒体栏目的完整记录(以光盘、磁带等介质存储),业务宣传材料;

(八)对客户营销过程的录音记录及投诉电话录音记录;

(九)公司受到客户投诉的记录、核查、处理结果等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有关证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一)、(二)项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备;第(三)至(六)项材料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相关证监局报备;第(七)至(九)项材料应建立业务资料档案,备相关证监局查询,并至少保存3年以上。

十九、严禁会员制机构及人员在开展会员制业务时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

(二)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

(三)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

(四)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五)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六)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七)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

(八)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

(九)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

(十)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

(十一)通过未报备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提供咨询服务;

(十二)通过未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咨询服务收入;

(十三)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十、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本《规定》要求的执业和从业人员,责令公司采取记过、降薪、降职、开除等内部责任追究措施,并及时报告协会,由协会根据自律规则采取记入诚信记录、注销执业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取消执业或从业资格、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本《规定》要求的会员制机构,将视情况采取谈话提醒、责令改正、公开批评、责令停止分支机构业务、责令停止在媒体栏目上播出招揽电话、责令停止参与卫星电视栏目等部分或全部媒体栏目、责令停止招收新会员、暂缓通过年检、不予通过年检等监管措施;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一、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非法从事会员制业务及其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将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二十二、证券公司从事会员制业务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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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2003年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白银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白银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白银市出租汽车客运营运权,按里程或时间计价收费,六座以下的小型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方针。
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发展应当与城市总体发展、社会实际需要、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相适应。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凡新增或更新出租汽车,由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然后向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实行有偿使用招投标或经营权有偿使用。白银市区出租车的增加额度,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招投标工作。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交通事业的发展。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批准新增或更新出租汽车,不得给任何车辆挂牌使其投入出租客运。
第六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教育和管理。
对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或内部管理混乱、驾驶员违规现象严重的出租汽车企业,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限期改正。
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驾驶和文明行车的教育。
第七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履行承诺制度,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在对出租汽车行使管理职权、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相应行政执法证件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可以拒绝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受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有关投诉,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有关问题。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额度和车型,通过有偿使用招投标,或者经营权有偿使用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营运权证》;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开业技术条件;
(三)有符合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停车场地及相应的通讯设施。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凭《出租汽车客运营运权证》到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予以办理,对因故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三)凭上述证照到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申办单车《道路运输证》,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予以办理,对因故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上述手续齐备后,方可投入营运。
禁止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客运。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县(区)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票,清缴各种税费后,到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出租汽车经营者申办证、照等各种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必要时,可实行联合办公,及时、集中予以办理。

第三章 营运车辆与站点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营运期间必须定期保养,按期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达到《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二级以上标准。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和车号;
(二)车内装有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选型的里程计价器;
(三)车顶安装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出租汽车标志灯;
(四)车内明显位置贴有物价部门监制的里程运行表和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五)车身外表整洁,车内无杂物,车壁净,座椅净,座套净,玻璃净,地板净;
(六)各种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营运标志完整。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实行专用号牌。出租汽车专用号牌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市、县(区)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乘客比较集中的场所,设立出租汽车管理站点,维持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 外地出租车进入本市时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承接客人。
第十八条 禁止出租汽车在公安机关划定的禁停路段停靠、上下乘客。
除公安机关划定的禁停路段外,在不影响交通、不堵塞道路的前提下,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乘客要求在路边停靠、上下乘客。

第四章 经营者与驾驶员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缴纳税费;按时接受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台帐,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公开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规范内部收费行为,不得收取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具有客运汽车驾驶员资格及两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熟悉本地区街道线路、地理位置。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参加市、县(区)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出租汽车客运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有关有效证件;
(二)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
(四)显示空车标志的,不得拒载乘客,但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及动物的人员,以及无人监护的精神病人和醉酒者除外。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服装整洁,礼貌待客,文明服务,主动为乘客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抵制非法检查,拒绝各种非法收费和摊派。

第五章 计费与票证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标准收取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定价。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受租期间必需的过桥费、过路费、过隧道费、过渡费及停车费由租用者支付。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票据由税务部门监制。
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票据的发放及管理,并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使用专用票据,不得转借、转卖、涂改、伪造专用票据或使用假票、废票。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计价显示金额收费,并给乘客付给有效统一票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向乘客多收运费。
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或不付给有效统一票据的,乘客可以拒付运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和文明经营,为本地区出租汽车客运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由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关于15日、5日的时限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非典型肺炎是指目前病原尚不明确,近期在我国局部地区发生流行,主要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传播的一种呼吸道传染病,临床主要表现为肺炎,在家庭和医院有显著的聚集现象。

为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及时发现疫情并采取有效的治疗、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司组织专家在总结前一阶段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的技术方案,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执行。现将上述方案发布在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DC.net.cn)上。我司2月13日发布的“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等技术方案(卫疾控传一便函[2003]17号)停止使用。

由于该病病因尚未查明,其技术方案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修改和完善。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对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电子信箱:division-1@163.com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附件1



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1.流行病学史
1.1 发病前2周曾密切接触过同类病人或者有明确的传染给他人的证据

1.2 生活在流行区或发病前2周到过非典型肺炎正在流行的地区

2.症状与体征
有发热(>38℃)和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

咳嗽、呼吸加速、气促、呼吸窘迫综合征、肺部罗音、肺实变体征。

3.实验室检查
早期血WBC计数不升高,或降低。

4.肺部影像学检查
肺部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样改变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

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验、肺部影像学检查综合判断进行临床诊断,一旦病原确定,检测方法特异,即建立确诊病例的定义。

疑似病例:1.1+2+3或1.2+2+3+4

临床诊断病例:1.1+2+3+4或1.2+2+3+4+5



非典型肺炎重症病例诊断标准

非典型肺炎病例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中1条可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的重症病例:

1.多叶病变或X线胸片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2.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分;

3.低氧血症,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 93%,或氧合指数<300mmHg。

4.出现休克、ARDS或MODS(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备注:

1.密切接触是指护理或探视非典型肺炎病例、与病例曾居住在一起(包括住院)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

2.非典型肺炎流行区是指有原发非典型肺炎病例,并造成传播的地区,不包括已明确为输入性病例,并由该输入性病例造成一定传播的地区。

3.病人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全身酸痛、乏力、胸痛、腹泻。

4.排除疾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要注意排除原发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肺结核、肺部肿瘤、非感染性肺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肺部疾患。









附件2

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
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


一、推荐治疗方案

(一)一般性治疗:休息,适当补充液体及维生素,避免用力和剧烈咳嗽。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多数病人在发病后14天内都可能属于进展期)。定期复查胸片(早期复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天)、心、肝、肾功能等。每天检测体表血氧饱和度。

(二)对症治疗:

1、有发热超过38.5℃者,全身酸痛明显者,可使用解热镇痛药。高热者给予冰敷、酒精擦浴等物理降温措施。

2、咳嗽、咳痰者给予镇咳、祛痰药。

3、有心、肝、肾等器官功能损害,应该作相应的处理。

4、气促明显、轻度低氧血症者应早给予持续鼻导管吸氧。

儿童忌用阿司匹林,因该药有可能引起Reye综合征。

(三)治疗上早期选用大环内脂类、氟喹诺酮类、β-内酰胺类、四环素类等,如果痰培养或临床上提示有耐药球菌感染,可选用(去甲)万古霉素等。

(四)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建议应用激素的指征为:①有严重中毒症状;②达到重症病例标准者。应有规律使用,具体剂量根据病情来调整。儿童慎用。

(五)可选用中药辅助治疗,治疗原则为:温病,卫、气、营血和三焦辨证论治。

(六)可选用抗病毒药物。

(七)可选用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

(八)重症病人的处理和治疗:

1、有明显呼吸困难或达到重症病例诊断标准要进行监护。

2、可使用无创正压通气首选鼻罩CPAP的方法。常用的压力水平为4-10cmH2O。应选择适当的罩,并应持续应用(包括睡眠时间),暂停时间不超过30分钟,直到病情缓解。推荐使用无创正压通气的标准:呼吸次数>30次/分;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93%;

3、严重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吸氧5升/分条件下SaO2<90%或氧合指数<200mmHg,经过无创正压通气治疗后无改善,或不能耐受无创正压通气治疗者,应该及时考虑进行有创的正压通气治疗。

4、一旦出现休克或MODS,应及时作相应的处理。如果处理有困难或条件不足,应及时请有关专家会诊。

二、非典型肺炎出院诊断参考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未用退热药物,体温正常7天以上;

2、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

3、胸部影像学有明显吸收。









附件3

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
由于非典型肺炎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接触病人分泌物传播,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隔离防护措施。结合前阶段的防治经验,特制定本指南。

1、基本要求
1.1 全体医护人要提高认识,特别是急诊、门诊工作人员,要掌握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防护措施,及时发现病人,避免漏诊、误诊。

1.2 医院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病人诊室,诊室应通风良好。

1.3 坚持首诊负责制,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专门的留观室,专留观室须与其他留观室隔离。无特殊原因,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转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定点医院专门病房由感染(传染)科、呼吸科和ICU医护人员组成的联合救治小组管理。

1.4 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1.5 综合做好预防院内感染发生的各项措施,医务人员要增强体质,注意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提高抵抗疾病的能力。

1.6 其他普通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2、非典型肺炎病区管理
2.1 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收治在专门病区,基本要求是: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

(2)专门病区内应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无交叉;

(3)医护人员办公室应通风良好,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要收入不同的病房;

(5)进入病区应戴12层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

(6)病区出入口应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2.2 住院病人均需戴口罩,严格隔离,严格管理,不得离开病区。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尽可能分别隔离。

2.3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非探视不可,探视者必须戴12层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3、病区的消毒隔离
3.1 空气消毒

3.1.1 非典型肺炎病房的空气消毒处理

需要定期消毒的有隔离病房、放射科机房、病区值班室、更衣室、配餐室、病人电梯间、门诊候诊室、病区走廊等。

病房有人的情况下:

①强调病房的通风,特别是强调自然风的通风对流,保持室内空气与室外空气的交换,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排气扇)。

②可用乳酸加热熏蒸消毒,每天上、下午各消毒1次,按下表用量将乳酸溶于适量水中,加热蒸发,使乳酸细雾散于空气中。

附表:以净高为3m计算,面积大小不同的房间所用乳酸量

面积(m2)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乳酸用量(ml)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病房无人的情况下:

①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天2-3次。

②0.5%的过氧乙酸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或3%过氧化氢喷雾,用量为20-40ml/m3,作用60分钟;或用活化后的二氧化氯,浓度为0.05%喷雾,用量为20ml/m3,作用30分钟;或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或有强氧化高电位酸化水原液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以上化学消毒剂用作空气消毒均需在无人且相对密闭的环境中(消毒时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药物使用浓度、使用量及消毒作用时间操作,方能保证消毒效果。每天应消毒1次,消毒时腾空房间,密闭门窗进行喷雾,喷雾完毕,作用时间充分方能开门窗通风。

3.1.2 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ICU病房必须专用,不能收治其他病人。

3.2 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

病房、走廊、检查室、X光室、B超室、检验室、治疗室、医护人员办公室等场所地面要湿式拖扫,可用0.1%过氧乙酸拖地或0.2%-0.5%过氧乙酸喷洒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拖地)。

桌子、椅子、凳子、床头柜、门把手、病历夹等可用上述消毒液擦拭消毒。

病房门口、病区出入口可放置浸有2000mg/L有效氯的脚垫,不定时补充喷洒消毒液,保持脚垫湿润。

3.3 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的处理

对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要及时消毒处理。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有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消毒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的随时消毒,作用时间30-60分钟,经消毒后的呼吸道分泌物可倒入病房厕所,每天消毒痰具一次。

3.4 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

3.4.1 病人使用的被服、口罩要定时消毒,可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病人的生活垃圾要用双层垃圾袋盛装及时有效处理,避免污染的发生。便器、浴盆的消毒可用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

3.4.2 呼吸治疗装置在使用前应进行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建议尽量使用一次性管道,重复使用的各种管道应在使用后立即用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再清洗,然后进行灭菌消毒处理。

3.4.3 体温计使用后可即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听诊器、血压计等物品,每次使用后应即用75%乙醇擦拭消毒。

3.4.4 运载病人的交通工具及用具消毒。救护车运载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应开窗通风,病人离车后,应立即对车内空间及担架、推车等物品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3.5 使用后的隔离衣、口罩、帽子、手套、鞋套及其他生活垃圾要及时处理,存放容器必须加盖,避免可能的污染。

3.6 污水处理。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现阶段可以适当增加药物投放,使总余氯量在≥6.5mg/L。

3.7 终末消毒。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病房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4、医护人员个人防护
4.1医护办公室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4.2医护人员进入病区必须戴12层棉纱口罩,4小时应更换;进入病房均需穿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和鞋套。

4.3 医护人员在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的消毒和清洗。手消毒可用0.3-0.5%碘伏消毒液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钟,洗手应采用非接触式的洗手装置。

4.4 进行近距离操作时,除做好上述防护外,应戴防护眼镜。

4.5 医护人员在进入、离开病区时,要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









附件4

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提纲(试行)
1、核实诊断

2、病例个案调查

(1)病例基本情况

(2)发病治疗情况

(3)接触者调查

(4)有关因素调查

3、对于暴发疫情的病例要重点调查职业史、禽畜接触情况、类似病例接触情况

4、样本的采集送检、检测

(1)发病早期要及时采集血清、鼻咽拭子、痰液、胸液、支气管冲洗液

(2)聚集性病例要采集病例的双份血清

(3)死亡病例要采集尸解组织:肺组织等

(4)必要时采集病例密切接触者有关检材

5、分析总结要点

(1)三间分布

(2)临床分析

(3)有关因素分析:职业因素、接触者发病情况分析

(4)病例间相互关系

(5)潜伏期分析

附: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编号:

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姓名: 性别:1.男 2.女 年龄: 岁 月 户主姓名:

职业:A.医院工作人员:a.医生 b.护士 c.护工 d.行政管理人员 e.其他     科室:  

B.非医院工作者:a.幼托儿童 b.散居儿童 c.学生 d.教师 e.保育保姆 f.饮炊食品业

g.商业服务 h.工人 i.民工 j.农民 k.牧民 l.渔(船)民 m.干部职员

n.离退人员 o.家务待业 p.其他 q.不详

家庭地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      发病地点: 市 县(区)



一、临床表现

1.症状体征(有打√)

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A.发热(>38℃) 有 □ 无 □ 不详 □

B.咳嗽 有 □ 无 □ 不详 □

C.咳痰 有 □ 无 □ 不详 □

D.胸闷 有 □ 无 □ 不详 □

E.鼻塞 有 □ 无 □ 不详 □

F.流鼻涕 有 □ 无 □ 不详 □

G.打喷嚏 有 □ 无 □ 不详 □
H.咽痛 有 □ 无 □ 不详 □

I.咽红 有 □ 无 □ 不详 □

J.罗音 有 □ 无 □ 不详 □

K.呼吸加速 有 □ 无 □ 不详 □

L.气促 有 □ 无 □ 不详 □

M.呼吸窘迫综合征 有 □ 无 □ 不详 □

N.其他


发热描述:最高: ℃ 入院: ℃ 咳痰性状描述(颜色、性状、量等)



2.治疗情况

是否住院治疗: 有□ 无□ 不详□

如果是,收治医院: 入院日期: 年 月 日

病人处于隔离病房: 有□ 无□ 不详□

上呼吸机: 有□ 无□ 不详□

如果病人没有住院治疗,是否在家隔离: 有□ 无□ 不详□

使用抗菌素治疗: 有□ 无□ 不详□

使用抗病毒药物: 有□ 无□ 不详□



3.实验室检测

项 目
检测时间
结 果

(WBC、中性、淋巴细胞)






胸部X光

(详细描述)






其 它






二、流行病学因素调查

1.发病前2周有无与类似病人接触: a.有 b.无 c.不详

如果有,

与患者接触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发病地区
发病时间
接触时间

(起止)

A
B
C
D
E
F
G




































A.接触方式:a.与病人同进餐 b.与病人同处一室 c.与病人同一病区 d.与病人共用食具、茶具、毛巾、玩具等 e.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 f.诊治、护理 g.看望 i.其他接触:

B.接触地点:a.家 b.工作单位 c.学校 d.集体宿舍 e.医院 f.室内公共场所d.其他

C.接触频率描述:a.经常 b.偶而

D.接触时场所通风情况:a.良好 b.不良(未开门开窗 布局不好不利通风)

E.接触时有无戴口罩:a.无 b.一次性 c.十二层棉纱式 d.b+c;

F.接触时有无戴手套:a. 无 b. 有

G.接触后有无洗手: a. 无 b.每次都消毒 c.每次都洗但不消毒 d.经常洗 e.偶尔洗

H.请描述接触时病人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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