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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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博茨瓦纳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5年1月6日 生效日期1975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五年一月六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博茨瓦纳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常驻联合国代表           常驻联合国代表
   黄  华           塞贝·戴维·莫加米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一月六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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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属于人民法院领导和管理的带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人员,是国家暴力工具之一。主要职责是围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开展警务活动,包括维护法庭秩序、提押罪犯、送达司法文书、对死刑犯执行枪决以及警卫法庭(法院)安全,拘留、押解人犯出庭受审,参加重大案件执行,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最终得以实现的保障。笔者,为了使广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谈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中易产生问题的原因与解决思路。
现阶段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特殊性,导致司法警察队伍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外部因素方面看:法警队是人民法院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法院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法院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法院系统的高度重视,特别是没有引起基层法院的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人员和经费的浪费。观念的落后,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缺编、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不分配任务等方面。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完成,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同度。
从内部因素方面看: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的来源上看,一是从其他业务部门调入,这些人员从入警之前就持有轻视司法警察工作的观点,在工作中不出全力,在执行任务中主动性较低;二是新录用人员,这些人员虽然观念上不存在轻视,但面对司法警察工作的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的目标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法官代行了司法警察工作,自己就可以少出份力。其次,司法警察工作的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的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司法警察人员的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法院业务部门工作的安全度降低。再者,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处于办案的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的支配下,难以给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同志一定的荣誉,从而影响司法警察,特别是年轻司法警察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据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笔者以为必须内外联动,双管齐下。 一方面要注重外部因素的转变。首先要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司法警察工作不是法院工作整体的重心,不代表司法警察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司法警察工作无所谓的错误观念,尤其是基层法院应给予高度重视,要把抓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在今后要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的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树立“法警代行法官职责是违法,法官代行法警职责同样也是违法”的观念。
另一方面要注重内部因素的转变。全体司法警察应从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抓起。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其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此,应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每完成一次任务都要有所提高,积极认真地对待每年例行的集中培训和考核;在奉献与荣誉反差面前,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的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的司法警察力量形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从而通过公正审判和执行,使纠纷得到解决,积怨得以释放,让基层广大的人民群众满意。真正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以上是我的不成熟想法,有不当之处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王和伟
二0一三年八月一日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对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第四条 本市年度预算依法进行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本市下列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重大部署;
(四)同外国缔结友好城市;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事项的报告,应当分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