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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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办发〔1998〕14号)下发后,各地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配合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工作
进展很不平衡,有的财政部门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涉及财政部门内部多个业务单位,各业务单位间应加强协调配合。为便于联系和沟通,请各厅(局)指定一名厅(局)级领导和一个业务处牵头主管此项工作,并在10月底以前将主管领导和牵头业务处名单报我部公共支出司。
二、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是供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的重要信息资料。各厅(局)应按我部规定于每季末20天内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对个别未上报上半年统计报表的厅(局),要尽快统计上报。从今年第3季度起,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报送报表的厅
(局),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禁收支挂钩,及时核拨经费
要根据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预算定额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部门预算。严禁将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入数额挂钩,或采取其他“明脱暗挂”的做法。对上述部门的经费申请,要在核定预算数额和上交
财政专户总额以内,根据用款计划和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核拨付,不得无故拖延。
四、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要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统一票据,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领、购工作;要及时明确指定收款银行,以便于收缴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力度,对应上交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监
督、促使有关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同时要配合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做好中央驻地方单位的收入监缴工作。
五、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为支持贫困地区公、检、法部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今年已增拨了部分专项经费。各地也应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配合中央专款,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起对贫困地区的经费保障机制,尤其要保证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按时发放




19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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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OO一年第17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根据国内生产能力和国际市场需求情况,外经贸部确定2002年对54种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不含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现将《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见附件一)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所列出口商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个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

  下列出口商品实行个别国家的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日本和韩国出口的棉坯布;
  (二)对美国出口的定尺碳素钢板;出口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中国对美国定尺碳素钢板出口配额/原产地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以上"双证",海关凭"双证"验放。

  二、2002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54种商品(332个8位商品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出口配额无偿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玉米、大米、小麦、棉花、茶叶、食糖、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坯绸、棉坯布(对日、韩)、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锌矿砂、锌及锌基合金、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白银、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石蜡。

  (二)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大蒜(对韩国出口,共8个商品编码)。其中对韩国大蒜出口仍按外经贸部《关于对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外经贸管招函字第261号)和《关于对大蒜出口许可证管理进行调整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制函字第2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矾土、人造刚玉、甘草及甘草制品。

  (四)实行出口配额无偿招标管理的商品: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

  (五)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大蒜(对韩国以外市场)、重水、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电子计算机。

  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白银、蚕丝类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对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茶叶(绿茶、乌龙茶)实行指定经营管理。

  四、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牛肉(对港澳)、猪肉(对港澳)、鸡肉(对港澳)、大蒜(对韩国以外市场)的出口配额管理,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取消对栗子、苇及苇制品、磷片石墨(对日本)、维生素C、松香及松脂、桐原木(对日本)、桐木板材(对日本)、蜂蜜、红小豆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六、自2002年1月1日起,将原木列入禁止出口商品目录,取消对其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七、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甘草酸(29389000.10、29389000.20、29389000.30)和人造刚玉(28181000)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管理;对锡制品(80030000、80040000、80060000)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八、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列商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出口许可证由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

  (二)进口用于生产铂金的原料加工复出口铂金(铂或白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进口含白银商品(银粉、未锻造银及银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复出口白银,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批件、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和石蜡、食糖、锌及锌基合金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但不占用出口配额的商品,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对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次年2月底的,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核发至次年2月底,企业应于2月底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构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出口期限核发出口许可证。

  九、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小额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全国统一招标、配额有偿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见附件二]除外。自行车、电风扇出口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四种招标机电产品免领出口许可证的通知》([1999]外经贸机电函字第256号)),一律免领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以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仍按现行规定,在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办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三)大米、玉米、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茶叶、原油、成品油、煤炭。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十一、重水、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的出口须凭出口许可证报关。

  本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外经贸部《关于印发<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66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附件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目录》



附件一

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序号 商品大类名称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1 活牛 01029000.10 非改良种用野牛 头
01029000.90 非改良种用其他牛 头
2 活猪
活大猪 01039200.10 重量在50公斤及以上的其他野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01039200.90 重量在50公斤及以上的其他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活中猪 01039120.10 10≤重量<50公斤的其他野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01039120.90 10≤重量<50公斤的其他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活乳猪 01039110.10 重量在10公斤以下的其他野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01039110.90 重量在10公斤以下的其他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3 活鸡 01059290 185<重量≤2000克的其他鸡(改良种用的除外) 只
01059390 超过2000克的其他鸡(改良种用的除外) 只
01059993 超过185克的非改良种用珍珠鸡 只
01059210 185<重量≤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只
01059310 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只
4 牛肉 02011000.11 整头及半头鲜的野牛肉 公斤
02011000.19 其他整头及半头鲜的牛肉 公斤
02011000.91 整头及半头冷藏的野牛肉 公斤
02011000.99 其他整头及半头冷藏的牛肉 公斤
02012000.11 鲜的带骨野牛肉 公斤
02012000.19 其他鲜的带骨牛肉 公斤
02012000.91 冷藏的带骨野牛肉 公斤
02012000.99 其他冷藏的带骨牛肉 公斤
02013000.11 鲜的去骨野牛肉 公斤
02013000.19 其他鲜的去骨牛肉 公斤
02013000.91 冷藏的去骨野牛肉 公斤
02013000.99 其他冷藏的去骨牛肉 公斤
02021000.10 冻藏的整头及半头野牛肉 公斤
02021000.90 其他冻藏的整头及半头牛肉 公斤
02022000.10 冻藏的带骨野牛肉 公斤
02022000.90 其他冻藏的带骨牛肉 公斤
02023000.10 冻藏的去骨野牛肉 公斤
02023000.90 其他冻藏的去骨牛肉 公斤
02061000.10 鲜的牛杂碎 公斤
02061000.90 冷藏的牛杂碎 公斤
02062100 冻牛舌 公斤
02062200 冻牛肝 公斤
02062900 其它冻牛杂碎 公斤
5 猪肉 02031190.11 其他鲜的整头及半头野猪肉 公斤
02031190.19 其他鲜的整头及半头猪肉 公斤
02031190.91 其他冷藏的整头及半头野猪肉 公斤
02031190.99 其他冷藏的整头及半头猪肉 公斤
02031200.11 鲜的带骨野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公斤
02031200.19 鲜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公斤
02031200.91 冷的带骨野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公斤
02031200.99 冷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公斤
02031900.11 其他鲜的野猪肉 公斤
02031900.19 其他鲜的猪肉 公斤
02031900.91 其他冷藏的野猪肉 公斤
02031900.99 其他冷藏的猪肉 公斤
02032190.10 其他冻整头及半头野猪肉 公斤
02032190.90 其他冻整头及半头猪肉 公斤
02032200.10 冻藏的带骨野猪前腿、后腿及其肉 公斤
02032200.90 冻藏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公斤
02032900.10 其他冻藏野猪肉 公斤
02032900.90 其他冻藏猪肉 公斤
02063000.10 鲜的猪杂碎 公斤
02063000.90 冷藏的猪杂碎 公斤
02064100 冻猪肝 公斤
02064900 其他冻猪杂碎 公斤
02031110.11 鲜的整头及半头野乳猪肉 公斤
02031110.19 其他鲜的整头及半头乳猪肉 公斤
02031110.91 冷藏的整头及半头野乳猪肉 公斤
02031110.99 冷藏的整头及半头乳猪肉 公斤
02032110.10 冻整头及半头野乳猪肉 公斤
02032110.90 冻整头及半头乳猪肉 公斤
6 鸡肉 02071100.10 鲜的整只鸡 公斤
02071100.90 冷的整只鸡 公斤
02071200 冻的整只鸡 公斤
02071311.10 鲜的带骨的鸡块 公斤
02071311.90 冷的带骨的鸡块 公斤
02071319.10 其他鲜的鸡块 公斤
02071319.90 其他冷的鸡块 公斤
02071321.10 鲜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公斤
02071321.90 冷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公斤
02071329.10 其他鲜的鸡杂碎 公斤
02071329.90 其他冷的鸡杂碎 公斤
02071411 冻的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公斤
02071419 冻的不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公斤
02071421 冻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公斤
02071429 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包括鸡翼尖、鸡爪、鸡肝等) 公斤
7 大蒜 07032010.10 鲜的蒜头 公斤
07032010.90 冷藏的蒜头 公斤
07032090.10 鲜的蒜瓣(无论是否去皮) 公斤
07032090.20 冷藏的蒜瓣(无论是否去皮) 公斤
07108090.10 冷冻的大蒜头、大蒜瓣(无论是否去皮) 公斤
07129050.10 干燥或脱水的大蒜头、大蒜瓣(无论是否去皮) 公斤
07119034.10 盐水简单腌制的大蒜头、大蒜瓣(无论是否去皮,但不适于直接食用) 公斤
20019010.10 用醋或醋酸腌制的大蒜头、大蒜瓣(无论是否加糖或去皮) 公斤
8 茶叶 公斤
特种茶 09021010 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的花茶(未发酵的,净重指内包装)
09022010 每件净重超过3公斤的花茶(未发酵的,净重指内包装) 公斤
09023020 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的普洱茶(净重指内包装) 公斤
09024020 每件净重超过3公斤的普洱茶(净重指内包装) 公斤
绿茶 09021090 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的其他绿茶(未发酵的,净重指内包装) 公斤
09022090 每件净重超过3公斤的其他绿茶(未发酵的,净重指内包装) 公斤
乌龙茶 09023010 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的乌龙茶(净重指内包装) 公斤
09024010 每件净重超过3公斤的乌龙茶(净重指内包装) 公斤
09023090 红茶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包括其他半发酵茶) 公斤
红茶
09024090 红茶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3公斤(包括其他半发酵茶) 公斤
9 小麦 10011000.10 硬粒小麦 公斤
10011000.90 硬粒小麦 公斤
10019010.10 种用小麦 公斤
10019010.90 种用小麦 公斤
10019090.10 其它小麦及混合麦 公斤
10019090.90 其它小麦及混合麦 公斤
10 玉米 10051000.10 种用玉米 公斤
10051000.90 种用玉米 公斤
10059000.10 其他玉米 公斤
10059000.90 其他玉米 公斤
11042300.10 经其他 加工的 玉米 公斤
11042300.90 经其他 加工的 玉米 公斤
11 大米 10061011.10 种用籼米稻谷 公斤
10061011.90 种用籼米稻谷 公斤
10061019.10 其他种用稻谷 公斤
10061019.90 其他种用稻谷 公斤
10061091.10 其他籼米稻谷 公斤
10061091.90 其他籼米稻谷 公斤
10061099.10 其他稻谷 公斤
10061099.90 其他稻谷 公斤
10062010.10 籼米糙米 公斤
10062010.90 籼米糙米 公斤
10062090.10 其他糙米 公斤
10062090.90 其他糙米 公斤
10063010.10 籼米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公斤
10063010.90 籼米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公斤
10063090.10 其他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公斤
10063090.90 其他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公斤
10064010.10 籼米碎米 公斤
10064010.90 籼米碎米 公斤
10064090.10 其他碎米 公斤
10064090.90 其他碎米 公斤
12 甘草及甘草制品 12111010 鲜或干的新疆胀果甘草(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成粉) 公斤
12111090 鲜或干的其它甘草(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成粉) 公斤
13021200 甘草液汁及浸膏 公斤
29389000.10 甘草酸粉 公斤
29389000.20 甘草酸盐类 公斤
29389000.30 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 公斤
13 蔺草及蔺草制品 14019030 蔺草(包括灯芯草),已净、漂白或染色的 公斤
46012021.10 蔺草制的其他席子 公斤
46012021.20 蔺草制的提花席、双苜席、垫子 公斤
94042100.10 蔺草包面的垫子(单件面积大于1平方米) 公斤
14 食糖 17019910.10 砂糖 公斤
17019910.90 砂糖 公斤
17019920.10 绵白糖 公斤
17019920.90 绵白糖 公斤
15 矾土 25083000 耐火粘土(包括矾土、焦宝石及其他耐火粘土) 公斤
25084000 其他粘土 公斤
2606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公斤
16 轻(重)烧镁 25191000 天然碳酸镁(菱镁矿) 公斤
25199010 熔凝镁氧矿(电熔镁,包括喷补料) 公斤
25199020 烧结镁氧矿(重烧镁,包括喷补料) 公斤
25199030 碱烧镁(轻烧镁) 公斤
25309090.10 废镁砖 公斤
17 滑石块(粉) 25261020 未破碎及未研粉的滑石(无论是否粗加修整或仅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板块) 公斤
25262020 已破碎或已研粉的天然滑石 公斤
18 氟石块(粉) 25292100 按重量计氟化钙含量≤97%的萤石 公斤
25292200 按重量计氟化钙含量>97%的萤石 公斤
19 稀土 25309020 稀土金属矿 公斤
26122000 钍矿砂及其精矿 公斤
28053011 钕 公斤
28053012 镝 公斤
28053019 其他稀土金属、钪及钇(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公斤
28053021 电池级的稀土金属、钪及钇(已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公斤
28053029 其他稀土金属、钪及钇(已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公斤
28461010 氧化铈 公斤
28461020 氢氧化铈 公斤
28461030 碳酸铈 公斤
28461090 铈的其他化合物 公斤
28469011 氧化钇 公斤
28469012 氧化镧 公斤
28469013 氧化钕 公斤
28469014 氧化铕 公斤
28469019 其他氧化稀土(氧化铈除外) 公斤
28469028 混合氯化稀土 公斤
28469029 其他氯化稀土 公斤
28469030 氟化稀土 公斤
28469048 混合碳酸稀土 公斤
28469049 其他碳酸稀土 公斤
28469090 稀土金属、钇、钪的其他化合物(铈的化合物除外) 公斤
20 锌矿砂 26080000 锌矿砂及其精矿 公斤
21 锡矿砂 26090000 锡矿砂及其精矿 公斤
22 钨砂 2611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公斤
26209910 其他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 公斤
23 锑砂 26171010 生锑 公斤
26171090 其他锑矿砂及其精矿 公斤
24 煤炭 27011100.10 无烟煤(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公斤
27011210 炼焦烟煤(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公斤
27011290 其他烟煤(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公斤
27011900 其他煤(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公斤
27021000 褐煤(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公斤
25 焦炭 27040010 焦炭或半焦炭(煤,褐煤或泥煤制成的,不论是否成型,不包括增炭剂) 公斤
26 原油 27090000 石油原油(包括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公斤
27 成品油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公斤
27101120 石脑油 公斤
27101190 其他汽油馏分,包括按重量计含油≥70%的制品 公斤
27101911 航空煤油 公斤
27101912 灯用煤油 公斤
27101919 其他煤油馏分的油及制品 公斤
27101921 轻柴油 公斤
27101929.20 重柴油 公斤
27101991 润滑油 公斤
27101992 润滑脂 公斤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公斤
27111100 液化天然气 公斤
28 石蜡 27122000 石蜡,无论是否着色(按重量计含油量小于0.75%) 公斤
27129010 微晶石蜡 公斤
29 氧化锑 28258000 锑的氧化物 公斤
30 人造刚玉 28181000 人造刚玉(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公斤
31 仲、偏钨酸铵 28418010 仲钨酸铵 公斤
28418040 偏钨酸铵 公斤
32 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 28259012 三氧化钨 公斤
28259019.10 蓝色氧化钨 公斤
33 钨酸及其盐类 28259011 钨酸 公斤
28418020 钨酸钠 公斤
28418030 钨酸钙 公斤
34 钨粉及其制品 28499020 碳化钨 公斤
81011000 钨粉末 公斤
81019400 未锻轧钨(包括简单烧结的条、杆) 公斤
81019700 钨废碎料 公斤
35 重水 28451000 重水(氧化氘) 公斤
36 碳化硅 28492000 碳化硅 公斤
38249090.10 粗制碳化硅(其中碳化硅含量大于15%,按重量计) 公斤
37 消耗臭氧层物质 29031400.10 四氯化碳(用于清洗剂除外) 公斤
29031910.10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除外) 公斤
29034100 三氯氟甲烷(CFC-11) 公斤
29034200 二氯二氟甲烷(CFC-12) 公斤
29034300.10 三氯三氟乙烷,用于清洗剂除外(CFC-113) 公斤
29034400.10 二氯四氟乙烷(CFC-114) 公斤
29034400.90 氯五氟乙烷(CFC-115) 公斤
29034510 氯三氟甲烷(CFC-13) 公斤
29034600.10 溴氯二氟甲烷(Halon-1211) 公斤
29034600.20 溴三氟甲烷(Halon-1301) 公斤
38 监控化学品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211930 N,N-二(2-氯乙基)乙胺 公斤
29211940 N,N-二(2-氯乙基)甲胺 公斤
29211950 三(2-氯乙基)胺 公斤
29309090.13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公斤
29309090.14 二(2-氯乙基)硫醚(即芥子气) 公斤
29309090.15 二(2-氯乙硫基)甲烷 公斤
29309090.16 1,2-二(2-氯乙硫基)乙烷(倍半芥气) 公斤
29309090.17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公斤
29309090.18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公斤
29309090.19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公斤
29309090.21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公斤
29309090.22 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氧芥气) 公斤
29309090.26 烷基硫代膦酸烷基S-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应烷基化盐,质子化盐,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 公斤
29310000.13 2-氯乙烯基二氯胂 公斤
29310000.14 二(2-氯乙烯基)氯胂 公斤
29310000.15 三(2-氯乙烯基)胂 公斤
29310000.16 烷基氟膦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沙林,梭曼) 公斤
29310000.17 二烷氨基氰膦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塔崩) 公斤
29310000.18 烷基膦酰二氟(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 公斤

29310000.19 烷基亚膦酰烷基-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公斤
29310000.21 氯沙林、氯梭曼(氯沙林即甲基氯膦酸异丙酯,氯梭曼即甲基氯膦酸频那酯) 公斤
30029010 石房蛤毒素 公斤
30029020 蓖麻毒素 公斤
化学武器关键前体 28121044 三氯化砷 公斤
29033010 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即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公斤
29051910 3,3-二甲基丁-2-醇(频哪基醇) 公斤
29181910 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 公斤
29211960 二烷氨基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盐(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21929 其他二烷氨基乙-2-醇及质子化盐(烷基指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99020 二烷氨基膦酰二卤(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99030 二烷氨基膦酸二烷酯(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309090.23 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烷基化或质子化盐) 公斤
29309090.24 烷基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盐 公斤
29309090.25 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 公斤
29309090.27 含一磷原子与甲、乙、丙基结合化合物(不包括地虫磷) 公斤
29333910 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即BZ) 公斤
29333920 奎宁环-3-醇 公斤
化学武器原料 28111910 氢氰酸(包括氰化氢) 公斤
28121010 氯化亚砜(亚硫酰氯,氧氯化硫) 公斤
28121020 氧氯化磷(即磷酰氯,三氯氧磷) 公斤
28121030 碳酰二氯(光气) 公斤
28121041 一氯化硫(氯化硫) 公斤
28121042 二氯化硫 公斤
28121043 三氯化磷 公斤
28121045 五氯化磷 公斤
28139000.10 五硫化二磷 公斤
28371110 氰化钠(山奈(固)、山奈奶(液)) 公斤
28371910 氰化钾(山奶钾) 公斤
28510020 氯化氰 公斤
29049030 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硝基氯仿) 公斤
29141900.10 频哪酮 公斤
29181990.10 二苯乙醇酸甲酯(包括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及该号的衍生物) 公斤
29209011 亚磷酸三甲酯 公斤
29209012 亚磷酸三乙酯 公斤
29209013 亚磷酸二甲酯 公斤
29209014 亚磷酸二乙酯 公斤
29211100.10 二甲胺 公斤
29211100.20 二甲胺盐酸盐 公斤
29221310 三乙醇胺 公斤
29221320.20 三乙醇胺盐酸盐 公斤
29221930 乙基二乙醇胺 公斤
29221940 甲基二乙醇胺 公斤
29333990.30 3-羟基-1-甲基哌啶 公斤
29333990.40 3-奎宁环酮 公斤
39 易制毒 28061000 氯化氢(盐酸) 公斤
化学品 28070000.10 硫酸 公斤
28416100 高锰酸钾 公斤
29023000 甲苯 公斤
29091100 乙醚 公斤
29141100 丙酮 公斤
29141200 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公斤
29143100 苯丙酮(苯基丙-2-酮) 公斤
29152400 乙酸酐(醋酸酐) 公斤
29163400.10 苯乙酸 公斤
29224310 邻氨基苯甲酸(氨茴酸) 公斤
29242990.20 N-乙酰邻氨基苯酸 公斤
29329100 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即异黄樟脑) 公斤
29329400 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即黄樟脑) 公斤
29329200 1-(1,3-苯并二恶茂-5-基)丙-2-酮,即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公斤
29333210 哌啶(六氢吡啶) 公斤
29394100.10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20 硫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30 消旋盐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40 草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200.10 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 公斤
29394200.20 硫酸伪麻黄碱 公斤
29394900.10 盐酸甲基麻黄碱 公斤
29394900.20 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公斤
13021990.11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12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 公斤
13021990.91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92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 公斤
13021990.93 其他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94 其他麻黄浸膏 公斤
12119039.10 药料用麻黄草粉 公斤
12119050.10 香料用麻黄草粉 公斤
12119099.10 其他用麻黄草粉 公斤
30044090.10 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 公斤
29329300 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胡椒醛,别名洋茉莉醛、天芥菜精) 公斤
29396100.10 麦角新碱 公斤
29396200.10 麦角胺 公斤
29396300.10 麦角酸 公斤
40 锯材 44061000 未浸渍铁道及电车道枕木 立方米
44071000.90 非端部接合的针叶木厚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 立方米
44072400.90 非端部接合苏里南肉豆蔻木等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 立方米
44072500.90 非端部接合的红柳桉木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 立方米
44072600.90 非端部接合白柳桉其他柳桉木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 立方米
44072910.90 非端部接合的柚木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 立方米
44072990.90 非端部接合其他未列名热带木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 立方米
44079100.90 非端部接合的栎木厚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 立方米
44079200.90 非端部接合的山毛榉木厚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 立方米
44079910.90 非端部接合的樟木/楠木/红木厚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 立方米
44079990.90 非端部接合的其它木厚板材(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厚度超过6毫米) 立方米
41 蚕丝类 50010010 适于缫丝的桑蚕茧 公斤
50010090 适于缫丝的其他蚕茧 公斤
50020011 未加捻的桑蚕厂丝 公斤
50020012 未加捻的桑蚕土丝 公斤
50020013 未加捻的桑蚕双宫丝 公斤
50020019 其他未加捻的桑蚕丝 公斤
50020020 未加捻柞蚕丝 公斤
50020090 未加捻其他生丝 公斤
50031000 未梳废丝(包括不适于缫丝的蚕茧、废纱及回收纤维) 公斤
50039000 其他废丝(包括不适于缫丝的蚕茧、废纱及回收纤维) 公斤
50040000 非供零售用丝纱线(绢纺纱线除外) 公斤
50050010.10 非供零售用绸丝纱线(绸丝为主,含丝及绢丝85%及以上纱线) 公斤
50050010.90 非供零售用绸丝纱线(绸丝为主,含丝及绢丝85%以下纱线) 公斤
50050090.10 非供零售用其他绢纺纱线(含丝及绢丝85%及以上纱线) 公斤
50050090.20 非供零售用其他绢纺纱线(含丝及绢丝85%以下纱线) 公斤
42 坯绸 50071010.10 未漂白或漂白的绸丝机织物(包括未练白或练白的,含绸丝85%及以上) 米
50071010.20 未漂白或漂白的绸丝机织物(包括未练白或练白的,含绸丝85%以下,棉或化纤限内) 米
50071010.31 未漂白或漂白的绸丝机织物(含未练或练白,绸丝<85%与精梳羊\动物细毛混,羊毛限内) 米
50071010.39 未漂白或漂白的绸丝机织物(未练白或练白的,含绸丝85%以下,与其他混纺,羊毛限内) 米
50071010.91 未漂白或漂白的绸丝机织物(未练白或练白的,含绸丝<85%与精梳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 米
50071010.99 未漂白或漂白的绸丝机织物(包括未练白或练白的,含绸丝85%以下,与其他混纺) 米
50072011 未漂白或漂白的桑蚕丝机织物(包括未练白或练白,按重量计丝或绢丝含量85%及以上) 米
50072021 未漂白或漂白的柞蚕丝机织物(包括未练白或练白,按重量计丝或绢丝含量85%及以上) 米
50072031 未漂白或漂白的绢丝机织物(包括未练白或练白,按重量计丝或绢丝含量85%及以上) 米
43 棉花 52010000.10 未梳的棉花,包括脱脂棉花 公斤
52010000.90 未梳的棉花,包括脱脂棉花 公斤
52030000.10 已梳的棉花 公斤
52030000.90 已梳的棉花 公斤
44 棉坯布 52081100.10 未漂白全棉平纹府绸及细平布(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52081100.20 未漂白全棉平纹机织平布(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68号及以下) 米
52081100.30 未漂白全棉平纹奶酪布(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52081100.40 未漂白全棉平纹印染用布(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43-68号) 米
52081100.50 未漂白全棉平纹巴里纱及薄细布(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69号及以上) 米
52081100.60 未漂白全棉平纹机织打字布(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52081100.70 未漂白全棉医用纱布(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52081200.10 未漂白全棉平纹府绸及细平布(100<每平方米重量≤2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52081200.20 未漂白全棉平纹机织平布(100<每平方米重量≤200克,68号及以下) 米
52081200.30 未漂白全棉平纹奶酪布(100<每平方米重量≤2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52081200.40 未漂白全棉平纹印染用布(100<每平方米重量≤200克,43-68号) 米
52081200.50 未漂白全棉平纹巴里纱及薄细布(100<每平方米重量≤200克,69号及以上) 米
52081300 未漂白全棉三、四线斜纹布(每平方米重量≤200克,含棉≥85%,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米
52081900.10 未漂白其他全棉机织缎布(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52081900.20 未漂白其他全棉机织斜纹布(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52081900.30 未漂白其他全棉机织牛津布(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52081900.90 未漂白其他全棉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52091100.10 未漂白全棉平纹府绸及细平布(指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52091100.20 未漂白的全棉平纹机织平布(指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52091100.30 未漂白的全棉平纹机织帆布(指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52091200 未漂白的全棉三、四线斜纹布(指每平方米重量>200克,含棉≥85%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米
52091900.10 未漂白的其他全棉机织缎布(指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52091900.20 未漂白的其他全棉机织斜纹布(指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52091900.30 未漂白的其他全棉机织帆布(指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52091900.90 未漂白的其他全棉机织物(指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含棉85%及以上) 米
45 白银 71061000 银粉 克
71069100 未锻造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 克
71069200 半制成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 克
46 铂金(铂或白金) 71101100 未锻造或粉末状铂 克
71101910 板、片状铂 克
47 定尺碳素钢板 72084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公斤
72085100 厚度超过1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公斤
720852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公斤
72085300 4.75MM>厚度≥3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公斤
72085400 厚度小于3 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公斤
72089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除热轧外经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公斤
72107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宽度≥600MM) 公斤
72109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宽度≥600MM) 公斤
721113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150MM<宽<600MM,厚≥4MM,未包、镀、涂层) 公斤
72111400 厚度≥4.75 MM的其他热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公斤
72119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宽<600MM,未经包、镀、涂层) 公斤
72124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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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1999〕13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蚌埠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市各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以下简称需求单位), 为行使本单位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进行,在同等质量、信誉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㈠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㈡组织政府采购;
  ㈢协调管理政府采购事务;
  ㈣对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㈤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建立政府采购招标评审机制。由财政局、行管局、技术监督局、监察局、工商局、物价局、审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及使用单位代表组成评审机构,负责对招标事宜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
  从事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形式与范围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公开进行。
  组织政府采购应当接受评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 集中采购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适用于购买单位价值或一次性购买价值1 万元以上的商品或者接受的等值服务。
  除前款规定的以外,需求单位可自行组织分散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等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大宗低值易耗品等购置项目,房屋、设备维修项目,以及接受的有关服务项目。具体范围如下:
  ㈠办公设备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计算机及网络、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机、摄相机、录相机、电视机、灯光、音响、通讯设备以及批量购置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档案柜等。
  ㈡教学设备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用桌椅、图书资料、实验器材、体育器材、专业设备等。
  ㈢科研设备是指各级科研单位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所需的科研设备、仪器等。
  ㈣医疗设备是指各级卫生防疫、医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卫生医疗服务所需的各类医疗设备、消耗性器材等。
  ㈤体育设备是指各级体育单位开展体育训练、竞赛等所需各类专业设备、器材、服装等。
  ㈥其他专用设备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需的除上述设备以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设备,如文化、广播、电视、公检法司、城市维护、质量检验、农业事业单位的专用设备等。
  ㈦维修工程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构筑物、车辆内装修以及设备维修等,以及未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基建项目。
  ㈧有关服务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市场取得的有关后勤服务项目,如车辆燃料供应、保险、租赁、办公楼物业管理,会议接待、材料印刷等。

              第三章  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协商采购。
  第十条 财政部门组织集中采购的,需求单位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对采购的商品(服务)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并详细说明所需商品(服务)的名称、规格、性能、数量、时间要求等。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调查,并根据财力情况确
定采购项目。
  需求单位自行分散采购的, 应按本细则规定确定采购方法。
  第十一条 采购数量较大、价值较高、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服务的,应当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公布采购信息。采购方会同委托招标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据采购方案,按照确定的采购项目、方法编制采购资料,向社会公布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包括:采购方的名称、地址、采购项目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方式以及对供应商的其他要求;申请截止时间等。
  ㈡确定供应商。招标应当对投标人(投标者应不少于3个)的经营资格、办公场所、履行合同的能力、 技术力量和经验等情况进行审查。参加投标单位须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招标结束后,保证金无息退还) 。招标评审机构人员、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单位代表共同以公开形式进行开标。招标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从价格、质量、服务、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评审、比较,并参考标底进行综合评议,确定中标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㈢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供应商确定后,采购方要与供应商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严格履行。
  ㈣验收。采购方和供应商要按合同规定组织验收,保证采购质量。
  第十二条 采购质量、价格等不易确定、专业性较强、只有少数单位有能力提供的商品或者等值的服务, 可用议标采购的方法。议标采购可直接邀请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报价、比价、个别协商,综合考虑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选定供应商。
  第十三条 采购数额较小、技术要求简单、质量与价格易于确定的商品或者等值服务, 可用协商采购的方法。协商采购可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经费的来源包括: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单位预算外收入和自有资金;国内外贷款、捐款;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进度,将采购经费直接拨付给供应商或代理人;对于属于多渠道筹资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待需求单位筹集的资金到位后统一拨付;需求单位以预算外资金或者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等安排的,应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在采购工作中聘请有关专家等开支的费用,由采购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列入项目费用。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需求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政府采购的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实施政府采购参照本细则执行,如需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应报市编办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