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拉脱维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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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拉脱维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拉脱维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拉脱维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19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拉脱维亚共和国总统贡季斯·乌尔马尼斯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十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总统乌尔马尼斯在友好、坦率和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双方讨论了双边关系的现状和前景以及其他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也同拉脱维亚共和国总统乌尔马尼斯进行了会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基于加强相互了解和发展互利合作的愿望,愿意加强在平等、公正基础上的和平、安全和国际合作,重申双方恪守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和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的各项基本原则,根据两国领导人北京高级会晤结果,声明如下:

 一、双方相互视为友好国家,确认将按照联合国宪章,本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发展两国关系。

 二、双方将在各个级别上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及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和对话。两国议会、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社会团体之间将保持经常的接触。

 三、双方将努力探讨在经济、法律、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互利合作的可能性。

 四、双方将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为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经济、金融和法律环境,并可根据需要另行缔结协议。双方将鼓励其经济实体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合作,包括在两国兴办合资企业、进行跨国合作等。两国政府将为两国间正常的经贸活动提供便利。

 五、双方将扩大和丰富在文化、卫生、艺术、体育及旅游领域的合作。

 六、双方认为,环境保护具有全球意义,将根据双方利益和各自具体情况,就合理使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交流经验,开展合作。

 七、双方将进一步发展司法协助和合作,包括引渡、移交犯人,必要时将签署有关的双边协议。

 八、双方表示,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将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团伙犯罪以及武器、毒品、文物、艺术品走私方面进行合作。

 九、基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拉脱维亚方面再次重申拉脱维亚政府在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和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中阐述的有关台湾问题的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支持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发展国家经济的努力。

 十、双方表示,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内加强合作。

 十一、双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各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并主张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十二、尽管两国在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双方一致愿意进一步发展合作,以建立起良好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十三、双方主张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及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四、双方确认,本声明不针对第三国,也不涉及双方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拉脱维亚共和国代表
       江泽民           贡季斯·乌尔马尼斯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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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五年一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革国营农林牧渔场经济体制,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营农林牧渔场,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兴办家庭农林牧渔场
1、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是全民所有制国营农林牧渔场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实行家庭或联户经营、独立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必须接受国家计划指导,遵守国家政策和法令。
3、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要同国营农林牧渔场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受经济合同制约,并通过执行合同体现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
4、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应成为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主要经营形式。同时也允许实行其它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5、从事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包括专业承包和自谋职业)工作的职工,除保留工资级别(在调整工资、退休和调动工作时有效)外,不再实行等级工资制。其收入除按合同规定交够国家和企业的以外,剩余归己。
6、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财产和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关于土地和各业承包
7、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都可自愿申请并经批准承包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牲畜等。男女职工享受同等承包权利。承包数量,可根据本场土地、职工及人口状况等实际情况,民主协商,合理确定。
8、土地承包期十五年不变。林业承包期(不包括已成林)应更长一些。其它各业承包期限可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工承包的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等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权归户,不准买卖、出租和擅自改变用途。经批准可以转让,有继承权的子女可以继续使用。
9、对吃自产粮从事加工、商业、运输、养殖、林业和其他专业承包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场部管理人员、教师、医生、兽医等,可根据本场土地情况分给口粮田,但不承包责任田。
10、农林牧渔场吃自给粮的干部、工人及家属,承包或分给口粮田的,不再享受口粮倒挂补贴。
11、为鼓励发展养殖业,可根据土地资源情况划给职工和养殖承包户一家数量的饲料地。
12、各场在推行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和其它多种承包制时,可留出一定数量的机动田、草原、水面、林地等(其数量一般不超过总量的百分之五),招标承包给家庭农林牧渔场职工,承包年限由各场自定。
13、农林牧渔场内部承包后的剩余资源,可以外包、外联开发利用。
三、关于各业承包上缴费
14、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合理确定定额上缴款项及金额,要紧缩管理费和社会性支出,减轻职工负担,上缴标准一年一定。
15、上缴费有的应按土地、草原、水面、林地面积摊;有的应按职工摊;有的应按牲畜头数摊。
16、上缴费标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年终结算要公布于众。
四、关于开发、开放
17、大力推行开发性承包。要积极鼓励职工独户或联户开发利用荒山、荒沟、荒坡、荒水、退化草原、宜林荒地、矿藏等地上、地下资源,发展商品生产,繁荣经济。
18、开发性承包应采取投标和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承包期应视其生产周期、见效快慢等因素适当确定。有继承权的子女可以继续使用,经批准可以有偿转让。
19、农林牧渔场对开发性承包,要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机给予适当扶持,在经济上给予适当优惠。从承包的当年起,三年内可不纳或少纳上缴费。
20、要打破部门、地区、所有制的界限,积极开展内引外联,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和资金,发展多种经营。
五、关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处理
21、农林牧渔场可以将机械、种畜(要保留一定数量的核心群)、其它畜、禽、厂房、职工住房等资产承包给本场职工;可以按其帐面净值和技术、质量状况,参照市场价格作价卖给职工;也可以租赁给职工。
22、农林牧渔场将资产变卖给职工时,要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作价小组,合理作价。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防止只顾职工一头,损值过多。
23、卖给职工的机械、牲畜、房屋等变价款,可分期分批偿还,一般不超过三年。一次或提前偿还者,可给予适当优惠。
24、收缴的变价款,按其原资金来源区别科目分别入帐。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变价款可还银行贷款,或作为扶持家庭农林牧渔场、专业承包户、开发性承包的周转金,或用于场办企业。
六、关于离休、退休职工福利待遇
25、兴办家庭农林牧渔场后,离休、退休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可从现有职工上缴费中解决;有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离休、退休职工也可申请办家庭农林牧渔场或从事其它专业承包,自理工资;还可以实行以田、畜、禽等代资的办法。
26、划给离休、退休职工的土地、畜、禽等,数量可按当地正常情况下纯收入折合离休、退休补助费计算。
27、分得土地、畜、禽等的退休职工,因病住院支付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困难补助。
28、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其生前分得的土地、畜、禽等由场部收回。遗属按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七、关于机构和干部
29、各国营农林牧渔场要精简机构,减少领导层次。规模较大的可设分场(生产队),实行两级管理;规模较小的取消分场(生产队),实行一级管理,由场部直接对户。
30、国营农林牧渔场要由行政指挥型转为经营服务型。场内可以建立为家庭农林牧渔场和各业承包户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站或专业公司。
31、要精减干部和非生产人员,减轻承包职工的经济负担。
32、国营农林牧渔场在整顿的基础上,可以实行民主选举场长和场长组阁的办法。当选的场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工人当选场长可按干部管理并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落选后回产当工人。
33、编余的国家干部可以在本场从事承包和其它专业;可以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可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可以由人事和组织部门调出重新分配工作。不论采取哪种办法,都要使这部分干部得到妥善安排。
34、国营农林牧渔场干部可以实行浮动工资。对有突出贡献的干部要给予奖励和提拨重用。
八、关于生产方向
35、繁殖原(良)种、种畜、种鱼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经营有利的场,继续作为繁种场。
36、基本不具备繁种条件,技术力量较差,不能提供农、牧、渔良种而且经营亏损的场,可改变经营方向,变为生产场。
37、管理条件差,不具备生产良种条件,又长期亏损的场,实行放开经营,全民所有制不变,集体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额上缴。
九、关于简政放权
38、各主管部门要简政放权,使企业有生产计划安排权、产品销售权、合同外产品定价权、留成资金支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干部任免权、职工调出调入权、拒付不合理摊派权、收入分配权、干部奖惩权。
十、关于其他问题
39、办家庭农林牧渔场后,信贷投放由过去银行对场改为直接对户。
40、家庭农林牧渔场(承包户)出售粮食等农副产品,购买生产资料、燃料、油料等,享受当地农民同等待遇。
41、家庭农林牧渔场(承包户)自费购买经营的(包括本场卖给的)机动车辆,在缴纳养路费等方面与农民享受同等待遇;承包本场的车辆,仍按国营企业机动车辆对待,照章纳税。
42、完成国家计划和定购任务后,家庭农林牧渔场和承包户可以自由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包括良种和种畜等。
43、积极回收职工欠款,对拖欠者按银行利率收缴利息。
44、职工家庭农林牧渔场和其他承包户兴办的各种加工业、采矿业、建筑业、修理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在纳税上享受乡镇企业的同等待遇。
4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5年4月27日

关于对汇率并轨后合资双方汇率折算问题的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汇率并轨后合资双方汇率折算问题的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如需折合外币,按
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因此,投资方在汇率并轨前缴款,则应按并轨前的当日牌价折算。汇率并轨后缴款的,应按并轨后的当日牌价折算。增加投资的折算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汇率并轨前所发生的外汇业务按并轨前的汇率执行;汇率并轨后所发生的外汇业务一律按新的汇率执行。
三、外方所得的纳税后的人民币利润,如需汇出境外的,可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出购汇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外汇调剂中心调剂,按成交时的调剂价格买入外汇。



199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