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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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4月26日 生效日期199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地段的中哈国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哈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在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哈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间的边界线走向。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之间的国界线走向如下:
  中哈国界第一界点在阿尔泰山脉(原苏联地图为南阿尔泰山岭)山脊线上。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卡拉迪尔331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18.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4.4公里,中国境内295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93.0米高地)东北约9.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25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东南约6.6公里。
  从第一界点起,中哈国界线沿阿尔泰山脉(原苏联地图为南阿尔泰山岭)的山脊线大体向西行,经过木孜他乌山354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589.0米高地)、30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18.6米高地)、335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31.0米高地),至第二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一个鞍部,位于中国境内乌勒301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42.0米高地)以北约12.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32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59.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5.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01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33.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5.2公里。
  从第二界点起,国界线沿山谷大体向西偏西南行,至阿克哈巴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卡巴河)河源,然后顺该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南行,至第三界点。该界点在阿克哈巴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卡巴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喀拉哈巴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卡巴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60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608.0米高地)西北约8.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65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645.0米高地)以东约3.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秋巴尔塔布勒加山178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舒巴尔-塔布尔嘎山1781.8米高地)以南约10.0公里。
  从第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偏西南行约14.9公里,至第四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伯勒哲克殷毕尔爱喇克巴什河(原苏联地图为别列则克登-贝尔-艾雷克-巴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8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90.0米高地)东北约9.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70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699.5米高地)东南约8.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31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311.3米高地)南偏西南约2.2公里。
  从第四界点起,国界线顺伯勒哲克殷毕尔爱喇克巴什河(原苏联地图为别列则克登-贝尔-艾雷克-巴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行,至该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阔破尔他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阔破尔-塔斯-苏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然后再顺阔破尔他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阔破尔-塔斯-苏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南行,至第五界点。该界点在阔破尔他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阔破尔-塔斯-苏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别列则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8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90.0米高地)以西约5.8公里,中国境内88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8.0米高地)东北约1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莫赫纳塔牙山186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65.8米高地)以南约3.4公里。
  从第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行约12.4公里,至第六界点。该界点在克森阿什奇克真山14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克森阿什奇克真山脉山脊线上的1416.2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88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8.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9.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66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671.4米高地)南偏东南约8.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8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20.1米高地)西南约7.0公里。
  从第六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行约10.4公里,至第七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阿克塔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塔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4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多赫塔嫩-比依给山982米高地)东偏东北约6.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木拉摩尔卡牙山13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木拉摩尔纳牙山1396.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5.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16.0米高地)西南约7.0公里。
  从第七界点起,国界线顺阿克塔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塔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行至第八界点。该界点在阿克塔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塔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尔卡别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4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多赫塔嫩-比依给山982米高地)以北约2.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6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59.0米高地)东南约13.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木拉摩尔卡牙山13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木拉摩尔纳牙山1396.3米高地)南偏西南约7.4公里。
  从第八界点起,国界线顺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尔卡别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南行,至第九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尔卡别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61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一无名高地)西南约6.2公里,中国境内462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5.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4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9.3米高地)东北约9.0公里。
  从第九界点起,国界线顺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契塔依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十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契塔依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额尔齐斯河(原苏联地图为乔尔内-伊尔堆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462米高地以西约20.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4.8米高地)以南约4.0公里。
  从第十界点起,国界线先溯额尔齐斯河(原苏联地图为乔尔内-伊尔堆什河)南支流(左支流)的水流中心线,然后沿旧河床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十一界点。该界点在上述旧河床的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462米高地以西约19.8公里,中国境内塔斯特倍山(原苏联地图为塔斯托别山)703米高地西北约29.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4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6.8米高地)以北约4.9公里。
  从第十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49.4公里,经过42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至第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库塔勒河(原苏联地图为库乌-塔尔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阿克多窝拉克山7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布谷拉克-托别山746米高地)西南约15.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93.9米高地)以东约1.4公里。
  从第十二界点起,国界线先溯库塔勒河(原苏联地图为库乌-塔尔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然后溯乌勒昆乌拉斯图河(原苏联地图为乌里昆-乌拉斯堆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乌勒昆乌拉斯图河(原苏联地图为乌里昆-乌拉斯堆河)东、西两条河源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6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621米高地)北偏西北约6.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9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79.0米高地)东偏东北约7.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沙雷托罗果衣山25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萨雷托洛盖山2594.0米高地)以南约13.5公里。
  从第十三界点起,国界线先溯乌勒昆乌拉斯图河(原苏联地图为乌里昆-乌拉斯堆河)西河源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然后沿冰谷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十四界点。该界点在萨吾尔山(原苏联地图为萨吾尔岭)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36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621米高地)西偏西南约5.4公里,中国境内38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823米高地)以西约2.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9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79.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6.7公里。
  从第十四界点起,国界线沿萨吾尔山(原苏联地图为萨吾尔岭)山脊线大体向西行,经过37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28.8米高地),至第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的308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9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42米高地)西北约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9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82.0米高地)南偏西南约4.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26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255.9米高地)西南约8.2公里。
  第十六界点在塔尔巴哈台山(原苏联地图为塔尔巴加台山脉)山脊线上的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24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261米高地)以北约15.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库尔托别小火山13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92.6米高地)南偏西南约5.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啬巴他斯山272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沙克帕克塔斯山2716.6米高地)西偏西南约21.3公里。
  从第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沿塔尔巴哈台山(原苏联地图为塔尔巴加台山脉)山脊线大体向西行,经过174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44.9米高地)、布凯阿苏达坂(原苏联地图为布博凯-阿苏山口)、库孜贡塔斯达坂(原苏联地图为库孜贡塔斯山口)、243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427.5米高地)、哈巴尔苏山口,至第十七界点。该界点在塔尔巴哈台山(原苏联地图为塔尔巴加台山脉)山脊线上的243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切库山2431.4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28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287米高地)西偏西北约5.7公里,中国境内235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385米高地)西北约4.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萨拉纳依山220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萨雷阿巴依山2190.7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0.0公里。
  从第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原苏联地图为拉斯塔依嫩扎塔斯山)大体向南行,至第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的19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85.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35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385米高地)南偏西南约9.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34.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5.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朱万托别山219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如安托别山2198.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1.2公里。
  从第十八界点起,国界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布尔汗布拉克河(原苏联地图为布尔汗-布拉克河),然后转顺该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至第十九界点。该界点在布尔汗布拉克河(原苏联地图为布尔汗-布拉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62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17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91.0米高地)以东约1.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34.4米高地)以南约8.2公里。
  从第十九界点起,国界线顺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二十界点。该界点在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4米高地)西北约6.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93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29.5米高地)东北约15.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7.1米高地)以东约5.4公里。
  从第二十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14.1公里,至第二十一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阿克乔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4米高地)西南约13.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巴克图山12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博克堆山1273.8米高地)东偏东北约7.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加曼奇山93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热曼什山900.9米高地)东偏东南约3.5公里。
  从第二十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3.1公里,至第二十二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4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5.5公里,中国境内坐标78·46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公路桥西北约8.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巴克图山12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博克堆山1273.8米高地)以东约7.4公里。
  从第二十二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南行约3.8公里,至第二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一无名时令河河床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坐标78·46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公路桥西偏西北约8.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4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40.2米高地)以东约7.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巴克图山12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博克堆山1273.8米高地)东南约5.6公里。
  从第二十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11.2公里,至第二十四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中国塔城市通往哈萨克斯坦巴克特镇的公路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坐标78·46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公路桥西偏西南约1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90.7米高地)以东约12.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4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40.2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1.9公里。
  从第二十四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8.9公里,至第二十五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塔斯喀克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达沙布干山448米高地)北偏西北约6.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21.3米高地)以东约7.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90.7米高地)东南约15.5公里。
  从第二十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12.5公里,至第二十六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额敏河(原苏联地图为艾灭里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塔斯喀克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达沙布干山448米高地)西南约7.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8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5.7米高地)东北约13.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0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5.1米高地)东偏东南约0.8公里。
  从第二十六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23.8公里,至第二十七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一无名干河(原苏联地图为时令河)河床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2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31.8米高地)北偏东北约4.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79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795.5米高地)东北约4.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8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5.7米高地)以南约11.6公里。
  从第二十七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17.1公里,至第二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察汗托海河(原苏联地图为察干-托盖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2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31.8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9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93.3米高地)东北约6.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43.3米高地)东南约7.0公里。
  从第二十八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20.3公里,至第二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小路(原苏联地图为土路)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普先德能巴斯120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97.0米高地)以北约12.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7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06.8米高地)以东约6.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3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2.0米高地)东南约3.9公里。
  从第二十九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偏西南行约2.4公里,至第三十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无名谷谷底中心线(原苏联地图为布尔干渠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普先德能巴斯120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97.0米高地)以北约11.7公里,中国境内8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5.5米高地)东北约3.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7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06.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4.2公里。
  从第三十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谷谷底中心线(原苏联地图为布尔干渠中心线)大体向西行,至第三十一界点。该界点在无名谷谷底中心线与汗乔尔路中心线的相交处(在原苏联地图布尔干渠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8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5.5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7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06.8米高地)以南约2.4公里。
  从第三十一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西南行,至第三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一无名干河河床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8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5.5米高地)以西约4.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多拉特沟(原苏联地图为多拉堆河)与丘尔丘特河(原苏联地图为舒尔舒特河)相交处东北约9.2公里。
  从第三十二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三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多拉特沟(原苏联地图为多拉堆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8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5.5米高地)西南约7.0公里,中国境内9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58.6米高地)以西约5.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多拉特沟(原苏联地图为多拉堆河)与丘尔丘特河(原苏联地图为舒尔舒特河)相交处东偏东北约5.9公里。
  从第三十三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三十四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丘尔丘特河(原苏联地图为舒尔舒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58.6米高地)西南约8.5公里,中国境内15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81米高地)以西约10.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多拉特沟(原苏联地图为多拉堆河)与丘尔丘特河(原苏联地图为舒尔舒特河)的相交处东南约7.8公里。
  从第三十四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三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加曼铁列克特河(原苏联地图为铁列克堆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5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81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4.8公里,中国境内157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35米高地)西北约15.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13.4米高地)东北约10.6公里。
  从第三十五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三十六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克彼利河的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57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35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5.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13.4米高地)东北约5.9公里。
  从第三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三十七界点。该界点在69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57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35米高地)以西约15.6公里,中国境内95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52.5米高地)西北约4.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13.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4.1公里。
  从第三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三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红线与铁列克提河(原苏联地图为库萨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81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09.5米高地)西偏西南约4.2公里,中国境内梭浪贝13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2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0.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8.9米高地)东北约13.2公里。
  从第三十八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7.4公里,至第三十九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梭浪贝13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28米高地)西偏西南约8.0公里,中国境内111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41米高地)以西约12.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8.9米高地)以东约12.0公里。
  从第三十九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1.8公里,至第四十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梭浪贝13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28米高地)西偏西南约8.0公里,中国境内111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41米高地)以西约11.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8.9米高地)以东约12.8公里。
  从第四十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14.9公里,至第四十一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111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41米高地)以南约8.5公里,中国境内71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714.0米高地)西南约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65.0米高地)东北约22.7公里。
  从第四十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9.3公里,至第四十二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98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84.7米高地)西偏西南约3.2公里,中国境内130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241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65.0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8.6公里。
  从第四十二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9.2公里,至第四十三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130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241米高地)西偏西南约6.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65.0米高地)以东约30.9公里。
  从第四十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13.8公里,至第四十四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3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西偏西北约3.6公里,中国境内6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85米高地)以北约21.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6.1米高地)东偏东南约3.8公里。
  从第四十四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南行约2.4公里,至第四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中哈铁路接轨处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以西约4.9公里,中国境内6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85米高地)以北约19.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6.1米高地)东南约3.2公里。
  从第四十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偏西南行约7.3公里,至第四十六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喀拉达坂沟(原苏联地图为无名沟)的谷底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2米高地)东北约4.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27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264.7米高地)东南约9.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0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9.0米高地)以南约9.8公里。
  从第四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溯喀拉达坂沟(原苏联地图为无名沟)谷底中心线大体向西偏西北行,至第四十七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套山(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古尔岭)山脊线上的喀拉达坂(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口)处,位于中国境内18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东北约6.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99.6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6.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4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08.1米高地)西南约10.1公里。
  从第四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古尔岭)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经过256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552.4米高地),至第四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的248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512.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533米高地)东北约3.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99.6米高地)以南约13.1公里。
  第四十九界点在阿拉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准噶尔阿拉套岭)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贝徒哈门347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5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5.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6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169.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0.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依斯普勒山343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39.0米高地)西南约8.0公里。
  从第四十九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准噶尔阿拉套岭)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经过桑的克塔斯山373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22.0米高地)、麦里其其格山口(原苏联地图为他尔拉乌勒山口)、琼可格达坂(原苏联地图为萨雷比留克山口)、库克托木(原苏联地图为郭克套山口)、巴散斯克(原苏联地图为巴斯坎山口)、397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990.0米高地),至第五十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同达林344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61米高地)以北约8.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21.8米高地)以东约14.3公里。
  从第五十界点起,国界线沿喀赞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崆郭罗鄂博山)山脊线大体西南行,至额勒森布勒格达坂(原苏联地图为洁灭克别山口),再大体转向东南行,经德木克达坂(原苏联地图为郭克苏山口),至第五十一界点。该界点在别珍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别珍套岭)山脊线上的41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82.0米高地),位于中国境内同达林山344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61米高地)以南约11.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0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62.8米高地)东偏东北约8.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93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卡贝尔套山3900.1米高地)以东约3.5公里。
  从第五十一界点起,国界线沿别珍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别珍套岭)山脊线大体向东行,经过康喀达巴罕(原苏联地图为喀赞-达坂山口),至第五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407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86.5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1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48.0米高地)以西约8.3公里,中国境内343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32.0米高地)西北约5.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9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957.0米高地)东北约7.6公里。
  从第五十二界点起,国界线大体向南行,先至无名河,然后顺该无名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霍尔果斯河(原苏联地图为热兰德河、乌尔坎卡赞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再沿卡赞库里湖水面中心线并顺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至第五十三界点。该界点在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10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西偏西北约4.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公路交叉处8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公路交叉处)东北约8.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37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68.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9.2公里。
  从第五十三界点起,国界线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行,穿过中国霍尔果斯(原苏联地图为尼坎齐)居民点和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居民点之间的公路,至第五十四界点。该界点在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60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01.7米高地)东北约7.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6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72.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1.2公里。
  从第五十四界点起,国界线顺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五十五界点。该界点在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伊犁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坐标50·64土路交叉处西北约4.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1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13.0米高地)北偏东北11.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8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79.2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0.4公里。
  从第五十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30.8公里,至第五十六界点。该界点在110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4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西北约1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28.0米高地)以北约10.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0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29.8米高地)北偏东北约22.2公里。
  从第五十六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12.2公里,至第五十七界点。该界点在特奇勒干山160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特克勒干山1601.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4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西南约4.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0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29.8米高地)东北约15.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28.0米高地)以东约6.0公里。
  从第五十七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3.0公里,至第五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一支脉的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226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北偏西北约6.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0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29.8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4.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28.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7.4公里。
  从第五十八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支脉山脊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经245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456.4米高地),然后沿无名山(原苏联地图为洁灭尔里克套岭)的山脊线大体向东行,至第五十九界点。该界点在该无名山(原苏联地图为洁灭尔里克套岭)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32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55米高地)以西约4.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12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29.0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3.0公里。
  从第五十九界点起,国界线沿卡拉套山山脊线大体向南行,经过沙尔诺海山354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萨雷诺霍依山3555.8米高地),沿山坡下行,至第六十界点。该界点在哈桑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260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615米高地)西南约8.1公里,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819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70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624.0米高地)以南约4.3公里。
  从第六十界点起,国界线沿山坡上行,然后沿沙尔套山(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套山)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经过阿尔钦达坂(原苏联地图为卡拉盖雷山口)、阿克库龙的山口(原苏联地图为阿库龙的山口),再沿山坡下行,至第六十一界点。该界点在苏木拜河(原苏联地图为苏木别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317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89米高地)西偏西南约7.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24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233.9米高地)以北约3.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2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281.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0.7公里。
  从第六十一界点起,国界线顺苏木拜河(原苏联地图为苏木别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东南行,至第六十二界点。该界点在苏木拜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原苏联地图为苏木别河)与特克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衣尔门第河与卡拉苏河交汇处西南约7.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136.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4.4公里。
  从第六十二界点起,国界线溯特克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至第六十三界点。该界点在特克斯河南弯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18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98米高地)北偏西北约6.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诺海托勒盖山18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18.0米高地)东北约4.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8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987.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6.6公里。
  从第六十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4.4公里,至第六十四界点。该界点在莫盖托里盖山(原苏联地图为诺霍依-托勒盖山1853.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8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9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3.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坐标34·30公路交叉处东偏东北约9.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诺海托勒盖山18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18.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2.7公里。
  从第六十四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8.3公里,至第六十五界点。该界点在18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8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98米高地)西南约8.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坐标34·30公路交叉处东南约7.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诺海托勒盖山18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18.0米高地)以南约9.2公里。
  从第六十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2.1公里,至第六十六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18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98米高地)南偏西南约9.9公里,中国境内26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723米高地)北偏东北约4.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坐标34·30公路交叉处东南约9.2公里。
  从第六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至第六十七界点。该界点在纳林果勒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26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723米高地)西偏西北约3.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坐标34·30公路交叉处东偏东南约9.7公里。
  从第六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溯纳林果勒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偏东南行,先至该河河源,然后沿冰谷上行,至第六十八界点。该界点在山脊线上的428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23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225米高地)以西约10.7公里,中国境内40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06米高地)西偏西北约7.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24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227.0米高地)以东约7.0公里。
  从第六十八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原苏联地图为灭里几阿纳依内山岭)大体向南行,经过阿拉阿依格尔山口(原苏联地图为阿拉阿依格尔山口)、446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26.0米高地),至第六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624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全苏地理协会100周年峰6276.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673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769米高地)以西约6.8公里,中国境内557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581米高地)北偏西北约12.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79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东南约10.7公里。
  从第六十九界点起,国界线沿山脊线向西偏西南行,至中哈国界终点。
  上述中哈国界线,用红线标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哈国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应继续进行谈判,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的规定解决中哈国界线从第十五界点至第十六界点、从第四十八界点至第四十九界点的走向问题。

  第四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哈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的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确定边界山脉的分水岭和界河中心线或其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确定界河中岛屿的归属,树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哈国界线,以山脉为界地段沿分水岭行,以河流为界地段沿河流中心线或其主流中心线行。分水岭、河流中心线或其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以及据此划分的河流中岛屿的归属,待中哈勘界时具体确定。
  确定主流的主要根据是中水位时的河流流量。
  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界河均为非通航河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三国交界点将由有关国家另行确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哈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八条 在边界地带,包括界河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实地勘定的中哈国界线位置和岛屿的归属,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在界河中界线勘定以后新出现的岛屿,按勘定的界线划分,如果新出现的岛屿骑在勘定的边界线上,由缔约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归属。

  第九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在阿拉木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缔约双方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注:缔约双方已互换批准书,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地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李  鹏         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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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欧洲历史上不乏因侵犯和压制宗教自由而付出沉重代价的事例,中世纪教会对不同信仰的压制和迫害引发了多次宗教冲突、甚至战争,国家也因明确支持或反对某个教派而使其卷入宗教争执之中,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无尽的动荡和灾难。今天,宗教自由的重要性已逐渐为更多的国家及其公民所认识,对于宗教自由的保护已成为各国宪法和法律不可或缺的内容。

  宗教自由是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宪政国家的一切作为,须以促进或保护个人的自我实现为目的,这也是国家存在的根本意义。而“自我实现”涉及“自我发展”与“自我决定”两个要素。毋庸置疑,信仰宗教与否本身就是人的重要的自我决定。对这一决定的限制或干涉,将连带而全面地影响个人的生活领域。在宪政上,人的自我实现同时关涉着人的尊严。在宪法上,宗教自由是和人的尊严紧密相关的权利,它是人的尊严的直接体现。同时,法律保障宗教自由不仅有利于民众信仰的表达,而且有利于个人自治和社会自治的实现。这是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同时,这一结果又反过来促进民主宪政的发展与完善。

  宗教自由是落实人权的需要。宗教自由是人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宗教信仰是人的基本需要,它关乎人的尊严。现代国家都纷纷通过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来保障宗教自由,因此,宗教自由越来越得到国家、社会和他人的认可与尊重。

  保护宗教自由,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正确与妥当地处理包括宗教关系在内的“五大关系”,以及实现“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和良好的社会心态,都离不开对人的尊重和权利的保护,离不开宗教自由的法律保障。宗教自由的法律保障,就是以保障公民和自然人的宗教信仰、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的,通过宪法和法律等形式,把公民的宗教自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管理宗教财产、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方面诸多权利规定下来,并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规范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的行为,从而保障这些法律规定的实现。

  保护宗教自由,有利于我国与国际社会的友好交往。今天,全球化使国家的关系日益密切。就宗教领域来说,除我国等少数国家外,其他国家中,90%以上的公民都不同程度地信仰某种宗教,而大多数国家在宗教自由方面的立法相当完备,这给我国加强和完善宗教自由的法律保障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同时,也给我们带来压力。目前,国际社会非常重视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各国对宗教自由的保障机制非常完善。国际公约更是重视宗教自由的法律保护。基于上述分析,我国应当重视并加强宗教法治建设,与国际接轨,落实宗教自由的法律保障,规范并保护我国与国际关于宗教文化和宗教活动方面的正常交往。

  目前宗教自由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宗教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有些甚至还相互矛盾。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立法从无到有,成就是明显的。但与我们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努力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要求相比较,目前我国的宗教立法是远远不够的,表现在:宪法方面,虽然规定了宗教信仰的主体是我国公民,但没有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专门的宗教法律少而且层次低。另外,我国一些省市在制定宗教管理条例中,只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列为宗教,而将其他所有宗教都排除在宗教范围之外,这与宪法是相矛盾的。

  现行法规的有些规定不具体,语言模糊,可操作性差。现行法规、规章的有些规定不具体,语言模糊,可操作性差,这不利于对公民人权(宗教自由)的保护。表现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缺乏对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职权、执法程序、监督、法律责任等的规定;语言模糊,有些规定不是法言法语,这不仅不利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而且也不利于对公民人权(宗教自由)的保护。

  宗教自由法律保护的司法渠道不畅通。我国在保障宗教自由方面有了非常大的进步,人们的宗教自由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尊重和保护。然而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因为宗教信仰而发生的纠纷应该是不少见的,但是,围绕宗教自由而发生的司法裁判却似属少见。而且,我国有关宗教信仰问题的争议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针对宗教信仰而产生的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尚未被激活。这势必会影响到宗教自由权利的实现。

  激活有关宗教自由纠纷的司法,保障宗教自由的实现

  尽管在保护宗教自由的路上还存在诸多困难,但是我们应该充满信心。笔者认为,针对现实,在完善宪政设计、宪法监督的同时,应当完善我国的宪政司法救济。通过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解决有关宗教自由的纠纷,改变过去针对宗教自由的纠纷不予受理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局面。鉴于宗教自由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认为,在诉讼管辖方面,针对有关宗教自由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是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在审级上,可以实行三审终审制。同时,为了保护公民宗教自由的顺利实现,修改《宗教事务条例》第46条的规定,即把该条规定的内容“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取消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

  同时,在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有关宗教自由的纠纷时,应当牢牢把握宗教自由的原则界限:第一,任何一教的信仰自由不得妨害其他任何宗教的信仰自由。第二,宗教自由不得侵害其他的公民自由权利。第三,宗教自由不得破坏整个社会(一个国家或整个世界)成员幸福所必需的其他价值理想。


(作者系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

来源:中国民族报
二审案件审判程序分析

王春胜


  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首先应依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第二审程序无规定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这表明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每一审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组成合议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这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及上诉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既是上诉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还有争议,且案情较为复杂,又是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仅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重新进行审理,还负有审查监督每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否正确的任务。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更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先由一个审判员审理上诉案件,仅在评议时有合议庭成员参加或判决书上有合议庭成员的署名,这种“先独后合”的现象不利于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予以纠正。(二)审阅案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审理前,应认真审阅案卷材料,这是合议庭熟悉案情的第一步。审查案卷的任务:一是进一步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资格,以及上诉是否超过上诉期间,如发现上诉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超过上诉期的,应裁定驳回其上诉。对于上诉状有欠缺的,应通知其补正。二是审查上诉请求、答辩主以及案卷的其他材料。审查的重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通过审阅案卷,以明确哪些案件事实是清楚的,哪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才能查清楚。合议庭根据案情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以进一步查明案情。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所谓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指证明和确认上诉请求能否成立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包括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在上诉审中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上诉请求的法律适用,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是否正确,以及对案件裁判所适用的实体法是否正确。
  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试行)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受上诉范围限制的规定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审理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的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的权利义务,一般不予审查,这是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心不予审查。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一)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都应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开庭调查、辩论,并在此甚而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判决。这对上诉案件的正确裁判是必要的,所以民事诉讼法把开庭审理作为原则予以规定。(二)迳行判决,第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迳行裁判。这一说明迳行判决不同于书面审理,合议庭仍然要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合议庭才能直接作出判决。根据《意见》第18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一是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二是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三是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四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上诉案件的调解
  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所谓“视为撤销”,可以理解为调解书生效后,原一审判决等于被撤销而失去其效力。在二审调解中,当事人双方可以一上诉请求范围内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也可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而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因为一审裁决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处分。
  《意见》第182条至第185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参加的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一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加行起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扶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当事人在二审达成和解协议的,根据《意见》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是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