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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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和对审判工作的要求,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最高人民法院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依法履行审判机关职能,进一步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公正司法,深化法院改革,改进作风,提高效率,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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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联合办理”的含义
  “联合办理”指对依法需由两个以上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办单位负责,联办单位参加,实施同步许可办理的方式。
  二、“联合办理”的范围
  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规定的范围,市本级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具体项目及其主办单位、联办单位见附件一、二)适用本办法。
  三、“联合办理”的形式
  “联合办理”工作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办单位负责,联办单位参加,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其需要,采取组织各参审单位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
  四、“联合办理”的原则
  “联合办理”工作的原则是:一家受理、抄告相关、联合审批、集中反馈、限时办结、并联出件。
  五、“联合办理”的要求和程序
  (一)一家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直接向该项目主办单位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主办单位按程序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主办单位受理后,利用办公网络及时将申报事项的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联办单位,同时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网站和电子显示屏予以公示。
  除了办法明确规定的联办单位外,其他需要参加项目审查的单位,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三)联合审批。主办单位根据“联合办理”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通过办公网络或书面通知联办单位,采取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审批。联办单位未按要求参加审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该单位默认许可。此项目在该单位业务范围内出现问题,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集中反馈。主办单位主持、联办单位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监督,采取集中会议、批件会签等形式,各职能单位提出书面审批意见。
  (五)限时办结。主办单位和联办单位进行项目审批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完成(具体时限见附件)。
  (六)并联出件。主办单位负责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及时下达批复。各联办单位的《许可决定》加盖“窗口审批专用章”,作为批复附件送达许可相对人。
  六、“联合办理”参与单位职责
  “联合办理”是政府的服务平台。主办单位代表政府行使相关职能,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发挥政府平台作用,主动把关,做好行政许可联合办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许可职能和各个审查阶段需要达到的要求,召集联办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的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主办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抄告联办单位,认真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并及时向行政许可相对人反馈,确保各联办单位的审批职能落实到位。联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严格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及时向主办单位反馈审批意见。
  七、“联合办理”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市政务服务中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市级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行政效能监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实。对主办单位不按规定告知联办单位参加联合审批,或联办单位不按规定审查、反馈意见,主、联办单位不按时办结出件告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严格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部门责任制度〉等三个工作制度的通知》(长政发〔2003〕18号)以及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03〕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
    2、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一览表
    3、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4、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附件1: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

序号
项 目
主办单位
联合单位
办理时限(工作日)

1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市房产局、市文化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征求意见)
20

2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市城管局
市规划局
7

3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理审批
市城管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规划局
7

4
河道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市水利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海事局
15

5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市文化局
市公安局
10

6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登记
市文化局
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15

7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市城管局
市环保局
4

8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市环保局
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10

9
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市规划局
3

10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市规划局
15





  附件2:


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一览表

审批阶段
审批项目
主办单位
联合单位
备注

立项审批阶段
1、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国安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局、市地震局等
1、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涉及规划配置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项目应征求市教育局意见。

2、涉及机场空域安全事项的审查应征求机场意见

 3、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应征求长沙电业局意见

 4、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审查(招标),按照长发〔2007〕17号文件执行,由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参加。

 5、涉及岳麓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联办单位为“岳麓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6、特殊项目需其他单位参审时,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2、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规划许可审批阶段
1、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市规划局
市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国安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供地许可审批阶段
供地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

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阶段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国安局、市地震局、市房产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国安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附件3:

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具体流程分为由主办单位市发改委牵头的立项审批阶段,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许可审批阶段,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的供地许可审批阶段,市建委牵头的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五个阶段。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立项审批阶段
  (一)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市规划局审查并出具规划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并出具项目用地意见。
  4、市水利局、市国安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局、市地震局等根据项目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5、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6、市发改委根据联办单位提出的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有关用地初步审查意见。
  2、市房产局出具意见。
  3、市规划局提出规划标准。
  4、市建委提出项目建设标准。
  5、市环保局审查环境影响报告。
  6、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7、市发改委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规划许可审批阶段
  (一)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主办单位市规划局。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立项批复(或项目建议书批复)。
  2、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有关初步审查意见。
  3、市环保局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消防安全初步意见。
  5、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6、市文化局、市国安局、市地震局、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联办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建设项目相关内容审查。
  7、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8、市规划局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主办单位市规划局。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的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限政府投资项目和经济适用房项目)。
  2、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
  3、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4、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5、市规划局综合联办单位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审批时限为7-20个工作日,由市规划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召集有关联办单位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供地许可审批阶段
  供地许可。由市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综合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
  四、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阶段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主办单位市建委。审批时限为18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规划局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2、市环保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市水利局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4、市气象局审核防雷装置设计。
  5、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查消防设计。
  6、市人防办审查人防工程设计。
  7、市园林局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8、市地震局审查抗震设防设计。
  9、市国安局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的弱电项目设计。
  10、市卫生局提出公共卫生要求的意见。
  11、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签署意见。
  12、市房产局审查经济适用房相关内容。
  13、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14、市建委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书。各联办单位的审查意见作为批复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主办单位为市建委,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严格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审查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
  主办单位市建委,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采取同步进入、整体评价、分类完成的方法进行,联办单位有: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国安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他具有工程验收职能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工程报建审批批复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验收。
  市建委负责综合各参加单位验收意见,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出具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各联办单位的验收意见作为附件一并备案,提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出具整改意见书。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199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级预算、市级决算和市级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变更;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委托,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级各部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市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半月前,财经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市财政部门提交的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初步审查会议,参与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审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
财经委员会可以听取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汇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发展计划、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召开初步审查会议7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财政部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四)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五)本年度税收计划;
  (六)市级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情况;
  (七)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安排情况;
  (八)政府采购计划和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方案;
  (九)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
  (十)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如下审查:
  (一)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的情况;
  (二)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构合理原则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安排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的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支出安排的情况;
  (五)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在预算中的收支安排情况;
  (七)预备费设置情况;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
  (九)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在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会议后15日内,市财政部门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书面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财经委员会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提出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机构参考。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批准预算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市级预算单位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部门预算的批复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级预算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九)市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向财经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财经委员会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主任会议。
  财经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汇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财经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可以组织听证会,查阅会计帐目等有关资料,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市审计部门将日常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在市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将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的有关情况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确需作出调剂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市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市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市级决算草案,于7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常委会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决算的报告和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市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市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完成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四)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完成情况;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预算超收使用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20日前,将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报告提交财经委员会。
  财经委员会听取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和税收完成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财经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第三十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时,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做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供审议参考。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市级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内容应当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部门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市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将审计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并及时将部门决算的批复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市级决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市级决算及各区、县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县级预算的监督,参照本条例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