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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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6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9月3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管理,确保运行规范有序,保障行车的畅通和货物的安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产权单位以及从事相关运营、建设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发展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工作。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产权单位以及从事相关运营、建设工程的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技术规范、技术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负责拟定全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发展规划。

(五)负责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好铁路沿线、车站和列车的治安秩序。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运营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的企业及到发站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照铁路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

第八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线路、机车、车辆、信号等设施、设备由产权单位的专业队伍负责养护,也可以委托行业专业队伍负责养护。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的设施、设备委托他人维护的,要与具备维修资格的单位签订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维修合同。

第九条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从事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设备维修作业影响铁路运输的,施工单位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申请和封锁线路手续。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通知行车调度,并设置好防护。

第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经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必须严格组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铁道部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内应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坚持定期检查、定期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线区段自两轨道中心起,双线以上区段自最外侧线路的两轨道中心起,两侧水平距离各10米的范围为铁路养护区(与城市道路平交部分除外)。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线区段自两轨道中心起,双线以上区段自最外侧线路的两轨道中心起,两侧水平距离各10米至30米(建筑密集区为10米至15米)的范围为绿化隔离区。绿化隔离区外20米的范围为建设控制区。

第十七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产权单位应在绿化隔离区内做好绿化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用地范围内排污、乱倒垃圾、取土、放牧、建房、开荒、殡葬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曲线内及道口附近修建有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或种植高大树木。

第二十条 禁止各种车辆随意跨越线路或沿着线路、路基并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职工有权制止。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为维护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做出贡献,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通报表扬或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行业检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维修质量达到优良的产权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或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运输设施、设备的产权单位,由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采取封闭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建造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设施而又逾期未改正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拆除该设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按部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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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纲要》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制定实施《纲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与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对于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措施。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三日



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通过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残疾人家庭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生活状况明显改善。十年间,通过各种方式累计扶持农村残疾人2015.7万人次,1318万名残疾人摆脱贫困,54.6万个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通过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改善了居住条件,868万名贫困残疾人接受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取得显著成就,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减贫事业推进和民生改善,为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农村居民生存和温饱问题解决作出了突出贡献,有力推动了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目前,我国农村仍有2000万以上的贫困残疾人。由于残疾影响、受教育程度偏低、缺乏技能、机会不均等、扶贫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残疾人仍是贫困人口中贫困程度最重、扶持难度最大、返贫率最高、所占比例较大的特困群体,是农村扶贫工作的重点人群。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缓解并逐步消除残疾人绝对贫困现象,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事业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增加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提升贫困残疾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提高农村残疾人基本素质和生存发展能力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全面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促进其全面发展,与全国人民一道共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加强扶贫开发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有效衔接,把落实农村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作为解决残疾人温饱、稳定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根本途径,把扶持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作为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的根本手段,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农村残疾人综合素质和生产生活能力作为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状况的根本目标。
  ——坚持政府负责,部门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承担起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优先配置人、财、物等资源。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强化落实。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中西部地区,要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扶持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稳定脱贫,对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稳定解决温饱。东部地区,要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受益面,加大扶持与开发力度,稳步提高残疾人家庭收入。
  ——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将农村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纳入城乡社会建设与管理范畴,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各项保障和改善民生、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向农村残疾人倾斜,促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与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发展。
  ——坚持保障优先,到户到人。摸清残疾人中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底数,优先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做到应保尽保;采取有针对性的扶贫开发措施,扶持到户到人。
  ——坚持产业带动,基地扶持。以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为依托,发挥龙头企业和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残疾人就地就近实现就业。
  ——坚持社会参与,结对帮扶。动员党员干部、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开发,通过“帮、包、带、扶”等多种形式,帮扶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坚持强化培训,提升技能。优先对残疾人开展多样化、多层次、灵活性培训,逐步提高残疾人科技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加强典型示范,激励农村贫困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
  二、任务目标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参与社会和自身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建立,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残疾人不愁吃、不愁穿,全面保障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教育、住房和康复服务。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达到或接近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农村残疾人并不断提高水平,残疾人生存有保障,生活有尊严,发展有基础。
  (四)主要任务。
  ——到2015年,扶持10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增加收入,生活状况显著改善。到2020年,农村贫困残疾人普遍得到有针对性扶持,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到2015年,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农村残疾人。农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残疾人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到2015年,普遍开展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和康复救助,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到2020年,有康复需求的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预防知识得到普及,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
  ——到2015年,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并逐步提高巩固率。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减少农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到2020年,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受教育状况达到当地平均教育水平。基本消除农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发生的现象。
  ——到2015年,为100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到2020年,有劳动能力和愿望的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加生产经营和就业收入,家庭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高。
  ——到2015年,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落实,帮助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家庭危房得到有效改善,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明显提高。
  ——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框架,东部农村地区机构托养、社区日间照料、居家服务同步发展,中西部农村地区残疾人托养工作有较快发展。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托养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公共文化和体育事业得到发展。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普遍享有无障碍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
  三、政策保障
  (五)落实政策措施。
  落实国家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公共服务措施和扶贫开发政策。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普遍纳入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人群。对中西部地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贫困残疾人在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地方各项帮扶残疾人的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保障农村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
  (六)加大资金投入。
  中央和地方多渠道安排筹措资金,继续实施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农村贫困残疾人生产和实用技术培训等项目,研究推动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等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
  (七)完善金融服务。
  继续安排残疾人康复扶贫贴息贷款,提高贴息额度,加大贷款投放。金融部门要针对贫困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提高贫困残疾人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部门适当简化贷款程序,完善信贷服务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发展针对贫困残疾人户的免抵押小额贷款产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贫困村互助金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家庭发展生产提供支持。
  (八)实施特别扶持。
  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对特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补贴标准并实施居家无障碍改造。加强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合理确定救助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帮助有发展生产愿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选择合适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提供切实有效服务。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实施的重大工程中,充分照顾贫困残疾人利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实施过程中,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各类公共资源向贫困残疾人及家庭倾斜,创造条件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四、扶持措施
  (九)发挥康复扶贫贷款作用。
  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重点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通过扶持项目、扶贫基地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小额到户贷款扶持残疾人开展就业创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增加收入。
  (十)创新扶贫方式。
  巩固“公司+农户”、“小额信贷到户到人”等行之有效的扶贫模式,推广“整村赶平均”、“一户一策滚动发展”、“农机合作社”等残疾人扶贫典型做法。在农村经济发展较好和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通过产业带动,组织残疾人发展庭院经济、设施农业和家庭手工艺生产。
  (十一)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优先培训残疾人;“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积极培训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不同类别的残疾人专项实用技术培训,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一名劳动力掌握1至2门实用增收技术,强化培训后就业和创业扶持服务。在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能力提升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兴业工程及农村实用人才技能开发工程中,对符合条件且有能力的农村残疾人优先选拔和培养。
  (十二)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
  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岗位,有序安排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选取符合农村实际,适合残疾人从事的投资小、见效快项目,引导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家庭成员从事维修、商贸、手工艺加工、家庭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项目。扶持农村残疾人创业带头人及带动残疾人就业的农村产业龙头企业。加大在农村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力度。
  (十三)实施“阳光助残扶贫”项目。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扶持下,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项目,创建一批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扶贫基地。实施“阳光大棚”助残项目,发挥地方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生产经营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就地就近发展设施农业、庭院经济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有效提高家庭收入。
  (十四)实施“阳光安居工程”。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农民进城落户、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给予优先安排;继续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的“阳光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继续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进行补助,完善用水、用电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十五)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
  要动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以及领导干部、党团员与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开展“帮、包、带、扶”,督促帮助落实扶贫和救助政策,选择项目,筹措资金,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经营服务,扶助贫困残疾人脱贫。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抓好残疾人扶贫工作的落实,发挥政治优势,切实帮扶贫困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发展生产,增加收入。鼓励引导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参与农村助残扶贫行动中的优势和积极作用。配合妇联组织开展面向残疾妇女的各类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创业资金、项目扶持,关注残疾妇女的身体健康,为残疾妇女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实施的定点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业。通过慈善捐赠、社会募集、各界帮助等途径多渠道筹措残疾人扶贫资金。县、乡、村(社区)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点)将农村残疾人扶贫、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工作纳入其中。推动建立社会帮扶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长效机制。
  (十六)提供教育、康复、托养、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村残疾人教育、康复、托养、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康复教育和义务教育。依托乡镇、村基层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优先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知识普及、医疗康复、功能训练、辅具适配等个性化康复服务,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结合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开展残疾人文化知识学习和扫盲工作。鼓励、引导残疾人积极参加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康复身心,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适应能力和生产劳动能力,提升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大投入,引导组织农村残疾人因地制宜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农村残疾人的健康意识,使健身活动逐步融入农村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充分发挥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网络的工作职能,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五、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在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将残疾人扶贫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政府扶贫规划,分解指标,量化考核,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并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协调机制,实行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受益到人的工作机制。
  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扶贫规划同步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要指导基层党组织帮扶贫困残疾人,落实残疾人扶贫和救助政策,改善基本生活状况。要组织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残疾人自立自强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要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投入,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要将支农惠农政策优先落实到有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要对农村残疾人扶贫监测给予指导。要动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和加盟店铺优先安置有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创业加盟。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选择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农家书屋”管理工作。要指导鼓励各商业银行开展农村残疾人扶贫信贷,创新产品,优惠利率,简化手续,提供无障碍服务。要优先为从事种植、养殖和手工艺加工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及残疾人家庭提供信贷支持。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并指导地方残联组织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
  (十八)充分发挥残联组织作用。
  各级残联作为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发挥自身作用,参与残疾人扶贫规划制定、统筹协调扶贫资金和物资分配以及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继续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与残疾人扶贫开发相互结合,以任务促建设,以建设保任务,促进基层残疾人扶贫服务社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为残疾人扶贫提供组织保障。县级残疾人就业扶贫服务机构要将各项政策措施及服务向农村延伸,依托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农村金融机构、贫困村互助社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劳动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服务。
  (十九)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完善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加大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审计监管,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等现象,确保资金安全。
  (二十)做好统计监测绩效评估。
  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列入政府扶贫统计、监测和检查范围,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对残疾人贫困人口和残疾人扶贫规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动态监测。在规划执行中期和期末进行全面考核与绩效评估。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纲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执行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执行评估指标体系

监 测 指 标
单 位
2015年目标值
2020年目标值

1.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 元
6900
9600

2.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比例 %
96
98

3.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比例 %
85
95

4.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比例 %
30
80

5.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比例 %
50
90

6.农村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 %
90
95

7.农村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人数 万人(次)
80
160

8.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扶贫开发人数 万人
1000
2000

9.康复扶贫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落实率 %
100
100

10.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人数 万人
100
200

11.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数 个
5000
7000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实时汇兑业务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实时汇兑业务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系统将于近期在部分行正式运行,为加强管理,严密核算,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会计核算手续》和《中国农业银行密押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于实时汇兑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施行,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
行。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管理办法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会计核算手续
附:三 中国农业银行密押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时汇兑系统的管理,规范实时汇兑往来业务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时汇兑是银行受理客户委托,即时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一种资金汇划方式,属汇兑结算。
第三条 实时汇兑系统是为了向社会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结算服务而设计开发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其主要功能是处理实时汇兑业务,同时,还具备异地查询查复功能。
第四条 实时汇兑系统是一个树型的计算机网络,以总行为总中心,连接各管辖分行分中心,各管辖分行连接各地、市行支中心,再由地、市行连接各业务经办行。
第五条 实时汇兑系统由总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开发、统一推广应用。推广应用过程中,需修改、补充、变动业务需求,应由会计主管部门提出,未经总行财务会计部同意,不得随意修改程序,程序修改由总行科技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实时汇兑业务的经办行及各级中心。

二、基本规定
第七条 实时汇兑系统可处理全国和省辖实时汇兑业务,现有全国联行机构可申请办理全国实时汇兑业务,由管辖分行财会处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审批,全国实时汇兑机构行名行号库由总行统一维护。省辖实时汇兑的机构审批及管理由管辖分行负责。
第八条 实时汇兑系统工作时间统一为9∶00~16∶00,经办行和各级中心要按时开机、签到和签退,经办行15∶30停止受理客户实时汇兑委托。
第九条 各级中心对业务报文不得修改,只负责传输。
第十条 经办行与支中心应采用专线连接,如不具备专线,必须有一部专用电话,以保证通讯畅通
第十一条 实时汇兑系统记账员、复核员和编押员应由三人以上分别担任,业务不得交叉。
第十二条 实时汇兑业务和主动查询业务必须逐笔编制密押,编押员根据原始凭证编好密押后,由复核员或密押录入员进行密押录入。
第十三条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额现金汇款,必须经内勤坐班主任审核后,方可通过实时汇兑系统汇出。
第十四条 收报行要随时监控实时汇兑信息接收情况,及时打印汇入凭证。汇入凭证只允许打印一次,确需再次打印,必须经内勤坐班主任授权。
第十五条 实时汇兑系统打印的凭证、清单及查询查复书等,均须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第十六条 实时汇兑汇出凭证回单只作为汇出行受理实时汇兑业务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三、查询查复及异常处理
第十七条 实时汇兑系统可处理实时汇兑业务及其他联行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经办行收到实时汇兑系统查询,必须及时查明原因,作出查复。
第十八条 遇通讯线路等故障,款项不能实时汇达,如有明确反馈信息,客户可提出撤销汇款申请,如客户未提出申请,经办行即可将此笔款项转电子汇兑系统汇出。
第十九条 对无业务反馈信息、无查复信息、次日无借报划回的实时汇兑业务,不得作撤销处理。

四、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各实时汇兑经办行及各级中心配备一张密钥盘,用于对业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密钥盘应由科技部门负责安装,安装后交上一级行的科技部门保管。各级中心对生成密钥盘的主机必须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时汇兑系统环境及数据,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的要求由专人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系统主管(01号操作员)必须由内勤坐班主任或主任担任,有条件的可上收支行财会科统一管理。系统主管不得顶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预先设定操作员权限,每个操作员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操作。
第二十四条 操作员必须设置自己的操作密码并严格保密,操作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更换。
第二十五条 各行应每日查看运行日志,发现异常及时查清。运行日志需要时打印。
第二十六条 收款人为个人的现金汇款,汇款人在申请办理实时汇兑业务时,可在凭证上填写预留密码,收款人支取该笔汇款,除提供有关证件外,还必须提供预留密码,核对无误,银行方可付款。预留密码由汇款人自行通知收款人。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实时汇兑业务会计核算,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管理办法》,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科目账户设置
在不增设新的会计科目的情况下,使用专用账户进行实时汇兑会计核算,需设置的账户:
(一)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核算发报行受理实时汇兑业务移存的款项。移存款项时,逐笔登记本账户;次日收到电子汇兑借报划回时,以及当日因故撤销汇款或转电子汇兑系统汇出时,逐笔销记本账户。本账户当日借贷方发生额应汇总至本科目发生额中,一并录入电子汇兑系统,参与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
(二)其他应收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核算发报行因差错造成的待处理款项。汇出金额大于汇款人支付金额,差额部分借记本账户;待处理结果明确,进行正确处理时,贷记本账户。
(三)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核算因差错造成的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收报行收到有疑问需查询的实时汇兑款项,以及发报行汇出金额小于汇款人支付金额的差额部分,贷记本账户;待处理结果明确,进行正确处理时,借记本账户。
二、日常处理
(一)发出实时汇兑的处理
1.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汇款人提交实时汇兑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发报依据,第四联卡片,银行审核无误,填制一份转账贷方凭证,将资金从汇款人账户移存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汇款人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对公柜将实时汇兑凭证第三四联交联行柜凭以发报,发报后第三联作当日发出实时汇兑流水账附件一并保存,第四联专夹保管。
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也可以根据日终打印的实时汇兑系统应付汇款清单逐笔记载,汇总填制一份转账贷方凭证,实时汇兑系统应付汇款清单作贷方凭证附件。
2.汇款人交存现金的,先将现金存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再从临时存款中汇出,会计分录分别为: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其他处理同1。
3.汇款人非本行开户,通过支行辖内往来划来要求办理实时汇兑的,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科目——来账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其他处理同1。
(二)收到实时汇兑的处理
1.收报行收到实时汇兑业务信息,打印实时汇兑汇入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清算依据,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收账通知或取款收据。记账柜接到汇入凭证第二三联,审核无误后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贷)××科目——收款人户
当日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向发报行划借报清算资金,打印实时汇兑系统资金清算清单,与汇入凭证第一联核对无误后,一并作电子汇兑系统往账业务清单附件。
2.收款人在本行无账户的,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收款人户
汇款人留有预留密码的,收款人必须将预留密码填写在支款凭证上,银行与汇入凭证上的预留密码核对无误后,方可付款。
3.汇入行为辖属行的,将汇入凭证第二三联交联行柜通过支行辖内往来转划汇入行,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科目——往账户
(三)发报行次日收到电子汇兑借报划回时的处理
发报行次日收到电子汇兑借方划回,抽出实时汇兑凭证第四联,核对无误后,销记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凭证第四联作借方凭证,电子汇兑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来账户
三、异常处理
(一)客户要求撤销汇款的处理
有明确失败反馈信息的,客户可持原实时汇兑凭证回单联要求撤销汇款。银行核对无误后,在回单联上注明“撤销汇款”字样,并打印实时汇兑撤销汇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贷方凭证,第二联收账通知或取款收据,第三联留存。撤销汇款凭证第三联与原实时汇兑凭证第三联由联行柜
一并保存,原实时汇兑凭证第四联注明“撤销汇款”字样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贷)××科目——汇款人户
(二)转电子汇兑的处理
有明确失败反馈信息,汇款人亦未要求撤销汇款,发报行日终将该笔汇款转电子汇兑系统汇出。打印实时汇兑可转电子汇兑清单一式三份,一份联行柜留存,一份与原实时汇兑凭证第三联一并交电子汇兑系统操作员录入后作电子汇兑系统往账业务清单附件,一份作借方凭证附件,原实
时汇兑凭证第四联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三)收款人账号、户名、开户银行有误或资金用途不明的处理
收报行将该笔汇款暂时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编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汇入凭证第二联作贷方凭证附件,第三联专夹保管,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实时汇兑户
(贷)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同时向发报行发出查询,根据不同的查复要求作出相应处理。
1.查复要求更正。按正确内容编制一借两贷特种转账凭证,查询查复书和原汇入凭证第三联作借方凭证附件,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视同汇入凭证第二三联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户
(贷)××科目——收款人户
日终借报划回时,应在用途栏注明“查询更正”字样。
2.查复要求退汇。与汇款人主动要求退汇的处理相同。
(四)汇款人主动要求退汇的处理
已发送成功的实时汇兑业务,如客户申请办理退汇,经审查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退汇范围,由发报行主动发出要求退汇的查询。收报行收到查询,确认未解付的,发出同意退汇的查复,同时编制实时汇兑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与原汇入凭证第三联及查询查复书一并作第二联附
件,其余联次的使用与正常处理相同,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收款人户
或(借)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收报行操作员在往账处理中选择“退汇”功能,并在备注栏注明原业务报单号码和日期,在用途栏注明“退汇”字样。
发报行收到同意退汇查复书和退汇信息,打印查复书及退汇凭证(用实时汇兑汇入凭证代),查询查复书与退汇凭证核对无误后,作借方凭证附件,其他处理视同正常业务。
(五)汇款金额错误的处理
1.少汇的处理。汇款金额小于汇款人支付金额,如汇款人存款账户支付26万元,实际汇出20万元,事后发现,应在原实时汇兑凭证第三四联上注明“误发报20万元”字样,作账务调整,然后补汇差额。
(1)账务调整。
如当日发现,按实际汇出金额编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代卡片,与原实时汇兑凭证卡片联一并保存,同时按少汇差额编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会计分录调整为:
(借)××科目——汇款人户 26万元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2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如次日发现,按汇款人支付金额编制一联红字转账贷方凭证,再按实际汇出金额编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其中借方凭证与原卡片一并保存,同时按少汇差额编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进行账务调整,会计分录为: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26万元(红字)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2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2)补汇差额。
按少汇差额编制“实时汇兑汇出凭证”,并在用途栏注明“补汇×年×月××号实时汇兑差额”字样,汇出凭证第一联作汇出凭证第二联的附件,其他处理与正常业务相同,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6万元
2.多汇的处理。汇款金额大于汇款人支付金额,如汇款人存款账户支付11万元,实际汇出17万元,事后发现,应在原实时汇兑凭证第三四联上注明“误发报17万元”字样,先作账务调整,再作退汇和重新汇出的处理。
(1)账务调整。
如当日发现,按实际汇出金额编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代卡片,与原卡片一并保存,同时按多汇差额编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会计分录调整为:
(借)××科目——汇款人户 11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17万元
如次日发现,按汇款人支付金额编制一联红字转账贷方凭证,再按实际支付金额编制一借一贷转账凭证,其中借方凭证与原卡片一并保存,同时按多汇差额编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进行账务调整,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11万元(红字)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17万元
(2)退汇的处理。向收报行发出查询,要求全额退汇,收到对方查复和退汇信息后,打印退汇凭证,并按汇款人支付金额和多汇差额各编制一联转账贷方凭证,分别作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退汇凭证第二联和查询查复书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17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11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6万元
(3)重新汇出的处理。编制实时汇兑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和退汇凭证第三联一并作第二联附件,其他处理与正常业务相同,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处理实时汇兑款项户 11万元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11万元
(六)无业务反馈信息的处理
1.当日通过查询查复得知收报行已收到该笔实时汇兑,则按发送成功处理;如收报行未收到,则作再发送或转电子汇兑处理。
2.日终仍未收到业务反馈信息和查询查复信息的,打印无反馈信息实时汇兑清单,用以监督控制。
3.次日收到电子汇兑借报划回,按发送成功处理。
4.次日收到查复确认收报行未收到的,编制一借两贷特种转账凭证,重新记载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实时汇兑户
其中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发报依据,在原实时汇兑凭证第三四联上注明再发送日期,作再发送处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密押机管理,便于实时汇兑业务的顺利开展,保证实时汇划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押机是为中国农业银行实时汇兑系统处理实时汇兑业务而设计,专用于实时汇兑业务密押核对,以辨别实时汇划款项真实、准确。
第三条 办理实时汇兑业务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加编密押。编押机编制实时汇兑业务密押,密押机核对编妥密押。
第四条 密押机内部处理、安全控制及管理方式与编押机完全相同,并共用一套授权机和管理机。密押机取消编押机手工编押、核押操作,只保留了各种功能键盘。密押机内采用外接电源与干电池双路供电技术,可以相互自动切换。
第五条 密押机设有标识码,标识码分配区间由总行统一设定。密押机标识码为AAABBCCC八位数,AAA代表省,BB代表市,CCC代表顺序号,顺序号区间必须为600~699。密押机标识码仅作为与计算机联机入网身份识别。
第六条 密押机与计算机联机时,只核对日期为当天的实时汇兑往来业务密押,并且在有效工作时间内密押机一直处于开机状态。
第七条 密押机颁发和领用。
(一)密押机标识码由省级分行(或总行直属分行)授权,密押机行号由省级分行或地市分行授权。密押机和编押机授权联行行号必须相同,标识码后三位数不同。密押机操作手册印有编号,编号为密押机机身号码。
(二)下级行凭本行介绍信向上级行领用密押机。领取时,必须登记密押机具领取登记簿(格式由各分行自定),详细记载密押机机型、联行行号、标识码、机身号码等内容,并由领取人签章。
(三)经授权后的密押机、密押机操作手册必须由专人、专车领取,不得委托他人捎带。运送车辆不准搭乘其他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中途不得无故停留或绕道办理其他无关事宜。
第八条 密押机使用。
(一)密押机由编押机管理员、编押员管理使用。密押机开机口令修改,密押机日期、时间、星期、有效工作时间、周末工作方式等内容的设定与编押机完全相同。
(二)编押员打开密押机电源开关,查看密押机标识码,输入开机口令,按下“AC”键盘,直接进入与计算机联机核押状态,密押机各种功能键盘全部被锁定,拒绝接收来自键盘的全部信息。
(三)核对实时汇兑业务密押,连续五次核押不符,密押机锁定。重新启动时,与编押机处理方法完全相同。
(四)密押机核对实时汇兑业务往账、来账密押,无需对密押机日期进行调整。密押机遇到“死机”或编押员忘记开机密钥由上级管理行管理机解锁。
第九条 密押机保管。
(一)备用密押机及其操作手册应集中存放在省级分行,并由专人装箱入库保管。备用机在保管时不得预先设置标识码和输入行号。
(二)暂时离开岗位或午休时,密押机不关闭电源,但必须锁入专用保险箱。全天营业终了,密押机必须装箱,放入保险柜中保管。
(三)密押机操作手册可发至经办行,视同机密材料与密押机分别保管使用;培训教材集中在支行以上机构保管;培训笔记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条 密押机发生故障,应将其上交管辖行换取备用机。故障机由省级分行集中后,统一与生产厂家联系、修理。不得自行拆修或随意拿到社会上委托他人修理。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编押机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密押机使用之日起实行。



19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