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32:40   浏览:9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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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4〕153号)(04-12-24)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编报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
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


引言
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
③单位价值较高。
(2)房地产,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3)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4)评估增值,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房地产价值的变动。某次评估的评估增值等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减去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后的金额。
(5)减值,指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
(6)准备金,指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在认可负债表中列报的责任准备金,其中,不包括计入认可负债表“独立账户负债”项目的单位准备金。
(7)新公司,指开业时间不满5年的保险公司。

固定资产分类
3.保险公司应当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工程、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其中:
(1)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屋和非营业用房屋。
(2)机器设备分为: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电器设备;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医疗设备。
(3)交通运输设备分为:专用理赔车和其他运输设备。

固定资产减值
4.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固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则应当计算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定该项固定资产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5.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的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6.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不能任意处置的固定资产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担保物的固定资产;
(2)作为诉讼标的的固定资产;
(3)被扣押、查封的固定资产。

房屋
7.房屋为认可资产。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下述两项之和:
(1)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的15%;
(2)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的5%。
保险公司应当以房屋的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机器设备
8.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9.电器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10.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为认可资产。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下述两项之和:
(1)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的3%;
(2)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的0.4%。
保险公司应当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11.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12.医疗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交通运输设备
13.交通运输设备为认可资产。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下述两项之和:
(1)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的1%;
(2)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准备金的0.2%。
保险公司应当以交通运输设备的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在建工程
14.在建房屋和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为认可资产,其他在建工程为非认可资产。
在建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本规则第7条规定的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与房屋的账面净额之差。保险公司应当以在建房屋的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本规则第10条规定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与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之差。保险公司应当以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15.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新公司的固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
16.新公司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法确定房屋、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房屋和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
(1)按照本规则第7条、第10条、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分别确定房屋、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房屋和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
(2)房屋、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房屋和在建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总额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之和的50%。

土地使用权
17.土地使用权为认可资产。但由于担保物权限制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任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为非认可资产。
18.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以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19.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连同房屋一并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如果不能单独区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则应当与其所附着的房屋或在建工程一同按房屋或在建工程的认可标准认可;如果能够区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则可以按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认可,并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摊销和列报。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方式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20.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土地使用权可能发生减值,则应当对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21.如果表明土地使用权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使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则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

房地产评估增值
22.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而大幅度变化时,保险公司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导致资产价值发生变动的事实或者原因以及该价值变动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可能影响。
23.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认为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24.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房地产评估。
25.保险公司应当对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进行评估,不得仅就个别资产进行评估。
(1)账面净额在5000万元以上;
(2)账面净额占全部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账面净额5%以上。
26.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增值为认可资产。如果中国保监会认为评估增值有失公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确定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并调整认可资产表相关项目余额。
27.保险公司应当以评估增值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折旧(摊销)方法按其剩余折旧(摊销)年限对评估增值余额计算折旧(摊销)。

计算机软件
28.在电子计算机制造环节预装的计算机软件以及与电子计算机一起购买的在取得成本上无法区分的计算机软件,应当按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
29.核心业务系统形成的资产为认可资产,但最高认可金额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之和的3%。
30.除本规则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的软件外,其他计算机软件均为非认可资产。

披露
31.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2)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折旧(摊销)政策,包括折旧(摊销)年限、折旧(摊销)方法、预计净残值以及折旧(摊销)政策的一致性;
(3)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方式及其一致性;
(4)正在进行的房地产评估和预计完成时间;
(5)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支付的金额。
32.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固定资产的认可情况,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账面净值、非认可价值和认可价值;
(2)房屋的所在地点、状态、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减值准备、认可价值;
(3)承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出固定资产的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租赁期、账面净值、报告期内收取的租金总额;
(4)出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所在地点、出租人、租赁开始日、租赁期、报告期内支付的租金总额;
(5)土地使用权的所在地点、状态、取得时间、取得方式、摊销年限、取得成本、账面净额、认可价值;
(6)最近一次房地产评估时间、评估增值以及房地产评估增值余额;
(7)计算机软件期末和期初的认可价值,以及核心业务系统的描述。

附则
33.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4.健康保险公司参照本规则执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5.本规则自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36.《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保监发〔2003〕121号)中有关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
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本规则不涉及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

定义
3.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货币资金,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包括现金和存款等,但不包括结构性存款。
(2)现金,指保险公司的库存现金。
(3)存款,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银行、邮政储蓄机构等金融机构以及登记结算公司的货币资金。
(4)结构性存款,指由银行提供的与国际市场利率或汇率等挂钩的外币存款产品。银行可以在存款期内提前终止该结构性存款,但若保险公司提前终止存款,可能要承担有关的风险及损失。

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4.有迹象表明到期不能支取,或者保险公司对其支配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依法冻结的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
(2)被质押的存单和结构性存款;
(3)由于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如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被宣告破产等)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支配受到限制的存款和结构性存款;
(4)由于当地的外汇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支配受到限制的境外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
5.现金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现金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6.保险公司的下列存款为认可资产:
(1)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的存款;
(2)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比例限制的,在中资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银行的存款;
(3)在邮政储蓄机构的存款;
(4)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
(5)在证券公司的存出投资款。
保险公司应当以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结构性存款
7.结构性存款为认可资产。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提前支取时银行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披露
8.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形式、币种、折算汇率、账面价值等信息。
9.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类存款期末和期初的账面价值、期末和期初的认可价值;
(2)银行存款比重居前十位的银行的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存款期末和期初的账面价值以及期末和期初的认可价值;
(3)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机构的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存款期末和期初的账面价值以及期末和期初的认可价值;
(4)外币货币资金的账面价值和认可价值以及主要外币货币资金的币种、折算汇率、账面价值、认可价值;
(5)结构性存款的存款银行、存款合同的相关信息、存款的账面价值和认可价值。

附则
10.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有关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1.本规则自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1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货币资金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
应收及预付款项


引言
1. 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 本规则规范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保证金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暂付款项。

定义
3. 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应收保费,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
(2)应收利息,指保险公司的各类存款、购买的债券和次级债、保单质押贷款等资产产生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以及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定期银行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尚未到期的资产产生的应计利息。
(3)其他应收款,指保险公司除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和存出保证金之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
(4)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包括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直接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境外公司(含分公司)。

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4. 保险公司应当合理预计除预付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和存出保证金之外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可收回程度和潜在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
5. 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6.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保费
7. 账龄不大于12个月的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其中,账龄不大于3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100%;账龄大于3个月但不大于6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80%;账龄大于6个月但不大于12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30%。保险公司应当以账面价值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8. 账龄大于12个月的应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分保账款
9. 账龄不大于9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0. 账龄大于9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利息
11. 除本规则第12条所列的应收利息外,其他的应收利息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2. 下列应收利息为非认可资产:
(1)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而持有的资产的应收利息;
(2)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第6条所列的存款之外的其他存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3)逾期3个月以上的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13. 账龄不大于3个月的应收股利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4. 账龄大于3个月的应收股利为非认可资产。

预付赔款
15. 预付赔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存出分保准备金
16. 存出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存出保证金
17. 存出保证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其他应收款
18. 账龄不大于12个月的其他应收款为认可资产,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80%。保险公司应当以账面价值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19. 账龄大于12个月的其他应收款为非认可资产。

披露
20.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
21.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
(2)各险种应收保费的账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3)应收分保账款的前十大债务人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以及相应债权的账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4)其他应收款的前十大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债权内容简述,以及相应债权的账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5)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债务人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债权内容简述,以及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期末账面余额、期初账面余额。

附则
22.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3. 本规则自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24.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
委托投资资产


引言
1. 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 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委托投资,指保险公司(委托人)委托境内或境外投资机构(受托人)进行投资的行为。
(2)委托投资资产,指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认可条件
3. 不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要求的委托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1)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如有)和托管代理人(如有)的资格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委托与托管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安排。
(3)委托人与受托人、托管人(如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如有)。
(4)委托投资资产以委托人的名义交易和持有。

编报基础
4. 委托人进行委托时,应将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须单独管理、设立单独账户或单独核算的资金与其他资金严格区分,区分方法应科学、合理、一贯。
5. 受托人或托管人应对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分开管理,应对受托管理的不同委托人的资产分开管理,应对受托管理的同一委托人的须单独管理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
6. 委托投资资产的所有权凭证应由委托人或托管人(托管代理人)保管。
7. 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如有)应及时核对委托投资资产的相关数据,确保数据准确、一致。
8. 委托投资资产应由委托人或托管人作为主核算人。委托人和托管人必须确保委托投资资产核算的完整、准确。
9. 主核算人应对本规则第4条所列的不同类别资金形成的资产单独核算。
10. 当托管人担任主核算人时,应采用委托人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所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11. 委托人应将委托投资资产的不同投资品种归入相应资产项目在认可资产表中分项列报。

披露
12.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委托投资的受托人、托管人(如有)、托管代理人(如有)的基本情况及各方之间的关系;
(2)本规则第4条所列的不同类别资金的区分方法及一致性;
(3)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如有)和托管代理人(如有)各方关于资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约定,以及报告期资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金额。
13.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不同资金来源形成的委托投资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和期初账面价值;
(2)不同投资品种的委托投资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值(跌价)准备,以及分别按成本和市价计价的期末账面价值和期初账面价值。

附则
14. 本规则自2005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
证券回购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证券回购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本规则不涉及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证券回购业务。

定义
3.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证券回购,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证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包括封闭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2)封闭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证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证券的融资行为。
(3)买断式回购,指证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证券卖给证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证券的交易行为。
(4)到期结算金额,指在到期结算时,按照回购协议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

认可标准
封闭式逆回购
4.保险公司(逆回购方)应当在封闭式回购协议生效时,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资产(买入返售证券)。
5.买入返售证券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以账面价值与质押证券的市价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6.除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社保基金理事会外,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他交易对手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非认可资产。

买断式逆回购
7.保险公司(逆回购方)应当在支付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资产(买入返售证券款)。
同时,逆回购方应当在购入待返售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应付返售证券)。待返售证券应当并入相应证券类别进行认可。
8.买入返售证券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9.应付返售证券为认可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0.逆回购方在买断式回购期间售出待返售证券,应当减少待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
11.买断式回购期间证券派息,应当视同正回购方提前偿还部分融资款,逆回购方应当冲减买入返售证券款的账面价值。
12.买断式回购协议到期时,逆回购方应当将到期结算金额与买入返售证券款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3.买断式回购协议的任何一方违约,逆回购方应当终止确认买入返售证券款和应付返售证券。

封闭式正回购
14.保险公司(正回购方)应当在封闭式回购协议生效时,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卖出回购证券)。
15.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6.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正回购所形成的质押证券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同时,应当遵循本规则第23条的修正性认可标准。

买断式正回购
17.保险公司(正回购方)应当在售出证券时以售出证券的账面价值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资产(待回购证券)。
同时,在收到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卖出回购证券款)。
18.待回购证券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同时,应当遵循本规则第23条的修正性认可标准。
19.卖出回购证券款为认可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0.买断式回购期间证券派息,正回购方应当冲减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账面价值。
21.买断式回购协议到期时,正回购方应当将到期结算金额与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2.买断式回购协议的任何一方违约,正回购方应当终止确认待回购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款,并将待回购证券的账面价值与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正性认可标准
23.如果卖出回购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账面价值之和超过债券投资和待回购证券的账面价值之和的50%,保险公司应当将质押证券和待回购证券的认可价值修正为零。

披露
24.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正(逆)回购业务资金融入(出)的目的及交易策略;
(2)本规则第5条中质押证券市价的确定方法及确定方法在不同期间的一致性;
(3)证券回购业务重大事项(如违约)的特别说明(如有)。
25.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从事回购业务的类型、累计结算金额、未到期余额和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价值;
(2)报告期内单日交易金额居前十位的各类回购业务的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场所;
(3)报告期内累计结算金额居前五位和报告期末未到期余额居前五位的正回购期限、逆回购期限以及相应的结算金额;
(4)报告期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的各类回购业务中累计结算金额居前五位的交易对手及结算金额、未到期余额。

附则
26.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有关证券回购业务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7.本规则自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28.《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证券回购业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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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要求,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企业每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涵盖了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各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不同安全生产水平的企业数量,为加强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

(四)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能够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现场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把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取得实效。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国办通知》精神,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科学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防范技能,杜绝“三违”。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专业技术装备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改进现场作业条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各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二)目标任务。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要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严格把关,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实施方法

(一)打基础,建章立制。按照《基本规范》要求,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规范为一、二、三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分行业(领域)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完善达标标准和考评办法,并于2011年5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企业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严格对应评定标准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二)重建设,严加整改。企业要对照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建立企业达标建设基础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分类指导,严抓整改。对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企业要重点抓巩固、二级企业着力抓提升、三级企业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抓整顿。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的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要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跟踪督办。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隐患限期整顿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在规定限期内未及时整改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参评资格。

(三)抓达标,严格考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督促检查,严格组织开展达标考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有关事项,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实施;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中不得收取费用。要严格达标等级考评,明确企业的专业达标最低等级为企业达标等级,有一个专业不达标则该企业不达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积极推进,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地方政府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关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考评结果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抽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和达标细则。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投入,规范管理,加快实现企业高标准达标。

(二)分类指导,重点推进。对于尚未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的行业(领域),要抓紧制定;已经制定的,要按照《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规范已达标企业的等级认定。要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加强工作指导,把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系统改造、产业技术升级、应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等作为重点,在达标建设过程中切实做到“六个结合”,即与深入开展执法行动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与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与促进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结合,着力提高先进安全技术装备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等信息化水平;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结合,改善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与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加快救援基地和相关专业队伍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实战救援能力。

(三)严抓整改,规范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促进隐患整改。对达标的企业,要深入分析二级与一级、三级与二级之间的差距,找准薄弱点,完善工作措施,推进达标升级;对未达标的企业,要盯住抓紧,督促加强整改,限期达标。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四个一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一批;对具备基本达标条件,但安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要促进达标升级,改造提升一批;对在本行业(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巩固发展一批。

(四)创新机制,注重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促进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强化先进安全理念、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的重要手段,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式,扎实推进。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及有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要积极研究采取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将达标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和评先推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提高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五)严格监督,加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分行业(领域)、分阶段组织实施,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对有关评审和咨询单位进行规范管理。要深入基层、企业,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专题服务指导。加强安全专题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技能素质。充分利用各类舆论媒体,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标准要求,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达标企业、关闭取缔企业名单;及时总结推广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经验做法,培育典型,示范引导,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7月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1991年7月1日起实行。请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提高审查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经济工作是建设银行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是审查与管理工程造价;会同或参与有关部门修编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材料预算价格。
第三条 技术经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认真核实工程造价;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该增则增,该减则减;本着以理服人,协商办事精神,做好审查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拨付工程价款。
第四条 审查工程造价,要树立服务第一,客户至上的思想,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注重社会效益和建设信誉,把监督寓于服务之中,将审查工作与扩大吸收存款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以审吸存,通过提供优质服务稳定老客户,吸引新客户,增强资金实力。
第五条 各级行应健全机构,有条件的行应设专职审查机构,归口管理技术经济工作。充实人员,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素质,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审查业务,全面完成技术经济工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总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或参与有关部门做好全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和全国通用及专业通用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的修编审定工作。收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及时研究有关问题。
2.对定额、费用及建筑产品价格的改革进行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
3.指导全行系统技术经济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认真分析研究和解答各行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巡回检查、考核工作质量和效果。
4.负责组织研究运用计算机审查工程造价的软件开发工作,提出计算机配备和管理的有关意见,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5.负责对全行系统编审工程造价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做出统一安排,提出管理办法,做好统一发证工作。
6.组织指导技术经济工作的业务学习、人员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竞赛评比等,并督促落实和实施。
7.负责汇总分析各行报送的技术经济工作报表和资料,并定期反馈,沟通信息。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或参与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材料预算价格的修订、审批、管理和交底学习工作;会同或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和完善招标承包制改革。
2.对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材料预算价格以及建筑产品价格进行研究,并提出改革的意见或建议。
3.组织和管理本地区重点项目审查工作,负责调配专业齐全的技术力量,组织业务技术培训、职业道德和评比竞赛活动,不断提高技术经济工作人员的素质。做好对编审工程造价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的考试、考核、审批等工作。
4.负责计算机审查工程造价的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工作。
5.归口管理与指导所属行技术经济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和考核工作质量;搜集和积累有关基础资料,组织交流经验,研究处理基层行工作中反映的问题。
6.负责汇总上级行规定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搜集分析工程造价资料,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及时沟通信息。
第八条 地市中心支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或参与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材料价差调整系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负责标底审查,参加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督促甲乙双方履行承发包合同和及时结算工程价款。
2.归口管理所属经办行及本行经办任务的技术经济工作,负责行内部门之间技术经济工作的联系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审查定案的价值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统一口径处理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
3.做好计算机审查工程造价的软件开发系统的应用工作。
4.制定考核指标,经常检查技术经济工作开展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及时组织业务交流,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5.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业务学习,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做好编审工程造价资格认证的申报等工作。
6.认真积累技术经济工作资料,做好有关定额的基础工作,对定额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上级行反映;测定分析本地区年度工程造价,建立技术经济工作档案。
7.按规定及时报送技术经济工作有关统计报表以及年度工程造价调查分析资料。
第九条 经办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或参与有关部门编制材料预算价格和单位估价表,制定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等,做好审查工程造价基础工作,负责标底审查;参加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督促甲乙双方履行承发包合同和结算工程价款。
2.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的具体审查及有关工作,全面掌握本年度应审工程造价的数量,及时收审工程造价并主动上门服务,保证审查任务的完成。
3.积极认真负责地做好利用计算机审查工程造价工作。积极参加资格认证工作。
4.建立健全行内收审工程造价审查复核及资料档案保管等规章制度,并确保落实执行。
5.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工程造价、标底审查方面的统计报表和工程造价调查分析资料。
第十条 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职责,可以比照第七条及第八条有关款项执行。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 各级行在明确职责范围后,归口管理技术经济业务。有条件的行在地方政府支持同意下,可设立专职审查机构,由建设银行代替政府负责本地区全部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审查业务。
第十二条 各行必须按照审查任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平均每1000-2000万审查工作量,设置一名专职审查人员,县级行也应设专人负责技术经济工作。管理行还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行要根据审查任务的需要不断加强和充实技术经济工作力量,保持技经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审管理,省级行要组织设置重点工程审查组,由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采取固定人员,临时抽调的方式,遇有重点工程需要审查时,由省行统一组织,集中前往项目所在地,开展全面审查工作。

第四章 资格认证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审查工程造价人员的管理,由总行负责统一布置和组织,对专职审查工程造价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从事专职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是建设银行专职审查人员从事编制、审查、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资格证件。
第十六条 各省、自冶区、直辖市分行要成立资格认证领导小组,负责考试、考核、审批及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资格认证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试要按专业进行,分为土建、一般安装、市政园林、各专业安装工程等,要严格把关,坚持原则,保证质量。考核应将实际工作能力及业绩作为确定资格的重要依据。其他条件按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由总行统一发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管理。发放证书由个人申请,所在行同意推荐参加,省行组织考试、考核并负责审批其资格。确定资格后上报总行核发证书。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各行要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验证,并在证书记事栏加以鉴定。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吊销证书。
第二十条 证书不得转借、转让或利用证书谋取私利。已了取得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变动不从事本专业工作或调离建行时,其证书由各行负责收回并上交总行备案。如有丢失证件者,由所在行出具证明,上级行核实后,报总行补发。
第二十一条 证书要贴近期2寸免冠照片,在照片处加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钢印章,由总行统一编号,内容包括行名、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认定专业、记事栏目等。证书设置暂不按专业不分级别,在证书内注明所从事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现从事专职审查工作,没有取得证书的人员,通过参加考试仍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可暂时继续在岗,次年继续进行补考,连续两次补考不合格者,原则上不能在现岗位上工作。无证人员审查的工程造价,需经持证人员复核后方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五章 工程造价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审查范围
1.对建设银行经办建设项目的各类工程预、结算、招标工程的标底和非标设备制作价格等,都必须进行认真审查(有条件的行要积极开展概算审查业务),作为结算工程价款和择优选择中标企业的依据。
2.对建设银行经办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平方米造价包干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项目,必须审查其包干造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3.对非建设银行经办的项目,应积极主动地接受委托,代编代审工程预结算或标底。
4.按受有关部门委托、处理工程经济纠纷。
第二十四条 审查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定额或综合扩大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承发包合同或洽商协议,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送审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概算文件、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计划任务书等。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洽商协议等。
3.工程概、预、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4.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
5.招标文件、标底及其编制依据等。
6.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查内容
1.工程项目及预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2.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套用、换算及取费是否准确;
3.材料价差计算是否合理;
4.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5.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7.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查形式
1.一般项目的工程造价,可由建设银行组织力量,单独审查。
2.大中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造价,可由建设银行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联合会审。
第二十八条 审查要求
审查前,除熟悉施工图设计和规定的施工方法外,还要对工程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和有关数据,做好审查准备工作;审查中,要全面审查,逐项核实,审查后,要做好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价值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六章 工作制度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的工作,都要进行年度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报上级行。总结内容包括:技经工作的基本情况(必含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以编吸存,以审吸存情况等),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意见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总结报告,应在下年1月底前上报总行。
第三十条 各分行每年都要对本地区不少于3个的典型住宅工程和其他典型工程根据审定结算的档案资料和表四到表六要求,按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工程进行年度调查分析并附文字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年度工程造价调查分析报告,在下年3月底前报总行。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审定后,应按表三要求及时下达定案通知书,并随时检查定案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审查的工程造价,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内容包括:原始记录卡(表一)、工程量计算书,审查变更调整表(表二),定案通知书,有代表性竣工项目的单位工程造价分析表(表四——表六)等。每个项目的审查资料,应统一装订归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均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审查,复核,抽查制度;制定审查面、定案率、准确率和审查深度等考核指标,并定期检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 考核指标
按照保证重点、巩固土建、扩大案装,开拓专业工程的原则,土建、安装、重点工程必须全面审查,专业安装工程要在短期内逐步做到全面审查。
送审价值
1.审查面=━━━━×100%
应审价值
应审价值:指本行经办的当年和上年结转投资额的建安工作量。
已审价值
2.审查率=━━━━×100%
送审价值
已审价值:指送审造价中累计审查的价值
送审价值:指上年未审价值与当年收到造价价值的总和。
已定案价值
3.定案率=━━━━━×100%
已审查价值
已定案价值:指已定案的造价送审价值的累计。
复审准确份数
4.综合准确率=━━━━━━×100%
复查份数
单份造价审 复审价值-原定案价值
查 准 确率=(1-━━━━━━━━━━)×100%
原定案价值
单份造价审查准确标准:审查准确率应达到97%以上(含97%)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工程造价审查档案表格式:
一、审查工程造价原始记录卡
二、工程造价调整表
三、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
四、工程基本情况表
五、工程造价构成表
六、主要材料消耗表

附表一:审查工程造价原始记录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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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招标单位)┃ ┃承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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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中标单位)┃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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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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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地址┃ ┃开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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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送文件日期┃ ┃审查日期 ┃ ┃定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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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送审文件内容┃ ┃项目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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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造价 ┃ ┃送审价值 ┃ ┃定案价值 ┃
┃ ┃ ┃ ┃(标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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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 ┃ ┃审后价值 ┃ ┃中标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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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案增减分析┃单价┃ 工 程 量 ┃费 用┃材差┃税金┃其 他┃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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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减价值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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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增价值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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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分析栏数字统计按附表二累计金额分别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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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及审查情况说明:

附表二:工程造价调整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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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 原 预 算 ┃
┃ ┣━━━━━━━━━━━━━━━━━━━━━━━━━┫
序 号┃项 工┃ 定 额 ┃单┃ ┃ 直接费 ┃ 人工费 ┃
┃ ┃ ┃ ┃ 工程量 ┣━━┳━━╋━━┳━━┫
┃程名称┃ 号 编 ┃位┃ ┃单价┃合计┃单价┃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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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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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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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 整 后 预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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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额 ┃单┃ ┃ 直接费 ┃ 人工费 ┃核增额┃核减额
┃ ┃ ┃ 工程量 ┣━━┳━━╋━━┳━━┫ ┃
┃号 编 ┃位┃ ┃单价┃合计┃单价┃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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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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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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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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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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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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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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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承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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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期: ┃ 审查人 ┃ ┃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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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定案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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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签章)
199 年 月 日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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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价值:
━━━━━━━━━━━━━━━━━━━━━━━━━━━━━━━━━━
定案价值:
━━━┳━━━━━━━━━━━━━━━━━━━━━━━━━━━━━━
┃核增:
其 ┣━━━━━━━━━━━━━━━━━━━━━━━━━━━━━━
┃核减:
中 ┣━━━━━━━━━━━━━━━━━━━━━━━━━━━━━━
┃净核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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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你单位提送的
审查结果送给你们,接到通知后如有不同意
见,请于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行商议,逾期则按本通知办理。
建设银行(签章)
19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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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签章)
199 年 月 日

附表四:工程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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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单位工┃ 建筑面积 ┃ 居住面积 ┃ 使用面积 ┃结构┃设计抗
号┃程名称┃ (平主米) ┃ (平方米) ┃ (平方米) ┃类型┃震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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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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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构 特 征 ┃ 开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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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外装修┃内装修┃基┃楼地面┃屋┃门┃壁┃碗┃阳┃ 日 期
┃数┃高┃ ┃ ┃础┃ ┃面┃窗┃橱┃橱┃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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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系按民用建筑的土建工程设计,其他单位工程可参照此表设计
填表;
2.本表以单位工程预(结)算书为依据填列;
3.本表根据办法中要求填报。

附表五:工程造价构成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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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结算造价分析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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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单位┃预┃结┃人┃机┃其他┃管┃临时┃劳┃计┃税┃材┃设┃摊 派
┃工程┃算┃算┃工┃械┃直接┃理┃设施┃保┃划┃ ┃料┃计┃费 用
号┃名称┃造┃造┃费┃费┃费 ┃费┃费 ┃支┃利┃金┃价┃变┣━┳━
┃ ┃价┃价┃ ┃ ┃ ┃ ┃ ┃出┃润┃ ┃差┃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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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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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主要材料消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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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平方米材料消耗量
序┃单位工┣━━┳━━━┳━━┳━━━┳━┳━━━┳━━━┳━━━━
┃ ┃钢材┃木 材┃水泥┃ 砖 ┃砂┃石 灰┃玻 璃┃铸铁管件
号┃程名程┃(吨)┃立方米┃(吨)┃ 千块 ┃吨┃(吨)┃平方米┃(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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