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南京市防止和处理拆迁抢占房屋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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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南京市防止和处理拆迁抢占房屋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南京市防止和处理拆迁抢占房屋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房产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房屋管理的正常秩序,防止和正确处理拆迁抢占房屋纠纷,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拆迁安置中的房屋纠纷和拆迁抢占居住、非居住房屋案件的处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抢占房屋,系指拆迁安置中未经办理房屋租赁手续而擅自搬入各类房屋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抢占各类房屋。对抢占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拆迁抢占房屋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区(县)房产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拆迁抢占房屋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跨区的拆迁抢占房屋案件,由被抢占房屋所在区的房产管理机关负责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房产经营部门,在各自管理房屋期间为看管房屋的责任单位。
第七条 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必须按照本市拆迁安置标准执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依法签订的安置协议受法律保护。违反拆迁安置标准的协议应重新签订。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拆迁安置的复建房必须按本市拆迁安置标准设计,其单体平面图纸必须报市(县)房产管理机关审核。经核准的图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按有关程序重新申报核准。经核准的复建房图纸可作为房屋纠纷调解、仲裁的依据。
第九条 投资单位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企业自身的经济能力,经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建造一部分略高于复建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商谈拆迁安置时,须出示复建房单体平面图纸。双方签订的安置协议,必须写明建筑编号(幢)、层次、朝向、居住面积(因施工原因,实际居住面积与所签协议面积允许有百分之五范围内的误差),变更图纸经核准后,拆迁人应主动与被拆迁人重新签订拆
迁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 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尚未安置的,按拆迁时确定的安置人口,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标准的应予调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筑规范及时检查施工质量,并按基建程序及时申请供水、供电。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所建房屋如期通水、通电。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房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验收、接管,保障被拆迁人按期合法居住。
第十三条 对所建住房,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至房产经营单位、投资单位验收接管前,房产经营单位、投资单位在验收接管后至用户承租前,应切实履行看管房屋的职责。
第十四条 在抢占房屋的行为发生时,公安派出所应协助看管房屋责任单位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 对抢占房屋的案件,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看管房屋的责任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会同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抢房人的工作单位,共同做好劝退工作。对不听劝退的,可申请市、区(县)房产管理机关调解、仲裁。
第十六条 市、区(县)房产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管理拆迁抢占房屋案件,并在一个月内作书调解结论或仲裁与行政裁决。不服仲裁的,按《南京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服市、区(县)房产管理机关行政裁决的,可在接到行政裁决书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对既不执行又不起诉的,区(县)房产管理机关或当事人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市、区(县)房产管理机关在立案调解、仲裁时,参照法院立案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办案所需经费由责任单位支付。

第三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抢占房屋者按下列办法处罚:
(一)经教育后在限期内退出抢占房屋的,按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交纳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对拒不退出抢占房屋的,除追缴抢占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外,处以抢占期间房屋使用费三至十倍的罚款。
(二)煽动抢占房屋有较严重后果而又无悔改表现的,除按上款处罚外,另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对符合上款情节并有殴打、伤害他人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抢占房屋损毁公共和他人财物的,应由抢房人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给抢占房屋者以罚款处罚,处罚机关应发出处罚书,写明罚款内容、金额、交款期限。
第二十条 擅自修改经市(县)房产管理机关核准的复建房图纸造成抢房的,由区(县)房产管理机关对设计部门和委托单位按改动部门的设计费金额,分别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理和取消设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市(县)房产管理机关核准的图纸施工,擅自降低标准而引起抢房的,由区(县)房产管理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套被抢占房屋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罚款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参与处理抢占房屋纠纷的工作人员,均应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徇私舞弊者,其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收缴的罚款,除按规定留用办案等经费外,均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后,凡在建复建房项目,其单体平面图纸未报市(县)房产管理机关审核的,须补报审核。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抢占房屋经多次教育仍拒不退出的,适用本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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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0月21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为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捕捞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乳以及未经熟制的肉、脂、脏器、血液、头、蹄、尾和未经加工的绒、骨、角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生产、屠宰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购、销、贮存、冷藏、加工、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须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工商、卫生、技术监督、商品流通、公安、交通、铁路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制止违反本条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检疫
第七条 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产地、屠宰、市场、运输的检疫工作,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产地检疫。
第八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时,须取得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并有动物检疫员的签名或盖章。动物产品并须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
第九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出国家规定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时,须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隔离、封存、扑灭,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条 动物检疫员实施检疫时,对供屠宰食用的动物,一般只做临床健康检查,其他动物除做临床健康检查外,按国家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对动物产品按不同类别,实施普遍检疫或抽查检疫及消毒。检疫、检验及消毒,分别按国家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县(区)境内流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须在启运前三日内报检,由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并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运出市、县(区)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须在启运前七日内报检,由县(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第十二条 运入市、县(区)境的供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须在货到两日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查证验物合格后方可放行。
运出市、县(区)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输单位(户)凭县(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运输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承运。
第十三条 从市、县(区)外引进供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引进两日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并在其监督下隔离观察,未发现动物疫病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动物、动物产品到达三日内,持出入境动物检疫机构证单,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途中,不得屠宰、销售患病动物和病死动物,不得抛弃病死动物、污物和腐败变质的动物产品,须在动物检疫人员监督下卸在指定地点,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
装运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车辆、饲养用具和装载工具等,在装货前和卸货后,须进行清扫、洗刷,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消毒并出具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消毒费用由货主承担。清出的垫草、粪便和污物,在动物检疫人员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凡屠宰的动物,必须进行屠宰检疫。宰前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须在动物检疫人员监督下,到指定地点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
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决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
(三)受理动物防疫行政案件和鉴定、裁决动物防疫行政纠纷及技术争议;
(四)负责动物防疫检疫证、章、标志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五)其它有关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
(一)来自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染疫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四)病死、死因不明或检疫不合格的;
(五)其它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贮存动物产品的冷库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严格的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二)货位安排合理,并与地面隔离,库内、垛间留有走道、走廊,便于检疫和消毒;
(三)供少数民族食用的肉类,须设专库或专垛贮存;
(四)贮存的肉类,入库时须有有效检疫证明,胴体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或具有检疫标志;
(五)在有效库温范围内,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时限;
(六)定期消毒,保持库内和周围环境清洁卫生,并做好灭鼠工作。
第十九条 对生猪、牛、羊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具体屠宰场(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研究确定。
定点屠宰厂(场、点)须符合下列动物防疫要求:
(一)远离居民区,有封闭的场地和充足的可供饮用的水源以及上、下水道;
(二)有待宰圈、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及消毒设施;
(三)屠宰间须有顶棚和便于冲洗的水泥地面及高一米以上的水泥围墙;
(四)有专用的屠宰用具;
(五)有病害肉、粪便、污水、污物等无害化处理设备;
(六)其它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 动物养殖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厂(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工程设计中有关动物防疫的部分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并参与竣工验
收。
凡从事动物饲养、生产、屠宰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销售、贮存、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申请领取市或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检疫证明、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检疫标志。
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员、检疫员在执行公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检查、调查情况,按规定无偿取样、取证和查阅、索取有关资料和证件。对违禁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以及有关物品有权依法重检、补检、没收、隔离、封存、留验、扣押、责令追回,并向同级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须主动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处以运输单位(户)和货主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应当依法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屠宰,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屠宰的动物和已屠宰的动物产品依法进行补检,补检的应加倍收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收缴不符合规定的检疫证明,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售动物、动物产品依法检疫。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其他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吊销其《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吊销其《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因动物和动物产品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挠、殴打动物防疫监督员、检疫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大同市人大常委会上报的由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10月21日通过的《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



1999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8年7月1日起调高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明电〔1998〕002号)。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总局参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调高退税率的七
类机电产品(见附件1)、五类轻工产品(见附件2)的具体商品码及名称进行了分类整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明电〔1998〕002号电报中有关海关商品码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七类机电产品商品码及名称
1.通信设备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517 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包括有线载波通信设备
85171100 无绳电话机
851719 其他电话机;可视电话
85171910 可视电话
85171990 其他电话机
85172100 传真机
85172200 电传打字机
851730 有线电话或电报交换机
85173011 容量≥5000门的局用数字式程控电话交换机等
85173012 其他数字式程控电话交换机
85173090 未列名有线电话或电报交换机
851750 其他用于有线载波通信或有线数字通信的设备
85175010 光端机、脉冲编码调制设备(PCM)
85175090 未列名有线载波通信及有线数字通信设备
85178000 其他有线电话设备有线电报设备

8525 无线电话、电报、广播电视发送设备;摄像机
852510 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85251010 广播电视用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85251090 其他无线电话、电报发送设备
852520 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85252011 电视用卫星地面站设备
85252019 其他卫星地面站设备
85252021 手持式无线电话机
85252023 对讲机
85252029 其他移动通讯设备
85252091 广播电视用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85252099 其他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852530 电视摄像机
85253010 特种用途的电视摄像机
85253090 其他电视摄像机
852540 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
85254010 特种用途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
85254020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85254090 其他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

8526 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及无线电遥控设备
852610 雷达设备
85261010 导航用雷达设备
85261090 其他雷达设备
85269100 无线电导航设备
85269200 无线电遥控设备
8527 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
85271900 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无线电收音机
85279010 无线寻呼机
85279090 未列名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
2.发电及输变电设备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4041010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8406 汽轮机
840681 输出功率超过40兆瓦的汽轮机
84068110 40兆瓦<输出功率≤100兆瓦的汽轮机
84068120 100兆瓦<输出功率≤350兆瓦的汽轮机
84068130 输出功率超过350兆瓦的汽轮机
84068200 输出功率不超过过40兆瓦的汽轮机
8410 水轮机、水轮及其调节器
84101100 水轮机及水轮,P≤1000KW
84101200 1000KW<P≤10000KW的水轮机及水轮
841013 P>10000KW的水轮机及水轮
84101310 P>30000KW的冲击式水轮机及水轮
84101320 P>35000KW的贯流式水轮机及水轮
84101330 P>200000KW的水泵水轮机及水轮
84101390 P>10000KW的其他水轮机及水轮

8501 电动机及发电机(不包括发电机组)
850110 电动机,P≤37.5W
85011010 玩具电动机,P≤37.5W
85011091 微电机,P≤37.5W,20mm≤机座直径<39mm
85011099 其他电动机,P≤37.5W
85012000 交直流两用电动机,P≥37.5W
85013100 直流电动机及直流发电机,P≤750W
85013200 直流电动机及直流发电机,750W<P≤75KW
85013300 直流电动机及直流发电机,75KW<P≤375KW
85013400 直流电动机及直流发电机,P>375KW
85014000 其他单相交流电动机
85015100 多相交流电动机,P≤750W
85015200 多相交流电动机,750W<P≤75KW
85015300 多相交流电动机,P>75KW
85016100 交流发电机,P≤75KVA
850164 交流发电机,P>750KVA
85016200 交流发电机,75KVA<P≤375KVA
85016300 交流发电机,375KVA<P≤750KVA
85016410 交流发电机,750KVA<P≤350KVA
85016420 交流发电机,350MVA<P≤665MVA
85016430 交流发电机,P>665MVA

8502 发电机组及旋转式变流机
8502110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P≤75KVA
8502120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75KVA<P≤375KVA
850213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P>375KVA
8502131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375KVA<P≤2MVA
8502132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P>2MVA
8502200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发电机组
85023100 风力发电机组
85023900 未列名发电机组
85024000 旋转式变流机
8504 变压器、静止式变流器(例如整流器)及电感器
85042100 液体介质变压器,额定容量≤650KVA
85042200 液体介质变压器,650KVA<额定容量≤10MVA
850423 液体介质变压器,额定容量>10MVA
85042310 液体介质变压器,10MVA<额定容量<400MVA
85042320 液体介质变压器,额定容量≥400MVA
850431 其他变压器,额定容量≤1KVA
85043110 额定容量≤1KVA的互感器
85043190 未列名额定容量≤1KVA的变压器
850432 其他变压器,1KVA<P≤16KVA
85043210 1KVA<额定容量≤16KVA的互感器
85043290 1KVA<额定容量≤16KVA的未列名变压器
85043300 其他变压器,16KVA<P≤500KVA
85043400 其他变压器,P>500KVA

8402 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
840211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84021110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84021190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84021200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84021900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84022000 过热水锅炉
84029000 蒸汽及过热水锅炉零件
3.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471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等
84711000 模拟式或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3000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 其他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10 巨型、大型及中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120 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130 工作站
84714140 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190 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9 其他系统形式进出口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910 系统形式的巨型机、大型机及中型机
84714920 系统形式的小型机
84714930 系统形式的工作站
84714940 系统形式的微型机
84714991 系统形式的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
84714999 其他系统形式的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50 子目8471.41及8471.49以外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10 巨型机、大型机及中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20 小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30 工作站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40 微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90 其他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60 输入或输出部件,不论是否装有存储部件
84716010 显示器
84716031 针式打印机
84716032 激光打印机
84716033 喷墨打印机
84716039 其他打印机
84716040 巨型机、大型机、中型机及小型机用终端
84716050 扫描仪
84716060 数字化仪
84716070 键盘、鼠标器
84716090 其他输入或输出部件
847170 存储部件
84717011 存储容量在120兆字节及以下的硬盘驱动器
84717019 存储容量在120兆字节以上的硬盘驱动器
84717020 软盘驱动器
84717030 光盘驱动器
84717090 其他存储部件
84718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84719000 其他磁性或光学阅读机、数据转录及处理机器
84733021 针式打印机打印头
85232010 8471所列机器用磁盘
85044020 不间断供电电源
4.高档家用电器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415 空气调节器,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
84151000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84152000 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
841581 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换向阀的空调器
84158110 装冷热换向阀空调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84158120 装冷热换向阀空调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841582 其他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58210 其他空气调节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84158220 其他空气调节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84158300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81020 200<容积≤5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1030 容积≤2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2110 容积超过1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20 50升<容积≤1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30 容积不超过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2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183029 T>-40℃的柜式冷冻箱,容积≤500l
84184029 T>-40℃的立式冷冻箱,容积≤500l
84501100 全自动洗衣机,干衣量≤10KG
84501200 其他有离心甩干机的洗衣机,干衣量≤10kg
84501900 其他洗衣机,干衣量≤10kg
84502000 干衣量超过10公斤的洗衣机
85165000 微波炉
85199910 激光唱机

8521 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110 磁带型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11010 磁带型录像机
85211020 磁带型放像机
85219000 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8 电视接收机;包括视频监视器及视频投影机
852812 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210 彩色卫星电视接收机
85281291 彩色电视机,屏幕尺寸≤42cm
85281292 彩色电视机,42CM<屏幕尺寸≤52cm
85281293 彩色电视机,屏幕尺寸>52cm
85282100 彩色视频监视器
85283010 彩色视频投影机
5.农机及工程机械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2084000 农业、园艺或林业机器用的刀及刀片
84079010 沼气发动机
84079090 其他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9091 其他输出功率≤14KW的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99191 电控燃油喷射装置
84099199 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零件
84193100 农产品干燥器
84211100 奶油分离器
84212300 内燃发动机的燃油过滤器
84248100 农用液体或粉末的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
84248991 船用洗舱机
84249090 8424其他机器或器具的零件
8432 农、林及园艺用整地或耕作机械等
84321000 犁
84322100 圆盘耙
84322900 其他耙、松土机、中耕机、除草机及耕耘机
84323000 播种机、种植机及移植机
84324000 施肥机
843280 其他农业、园艺及林业用整地或耕作机械
84328010 草坪及运动场地滚压机
84328090 未列名农业、园艺及林业用整地或耕作机械
843280901 未列名农业、园艺及林业用整地或耕作机械
843280902 按17%征税的园艺机械
84329000 8432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3 收割机、脱粒机等;家产品清洁、分选机器等
84331100 割刀水平旋转草坪、公园或运动场机动割草机
84331900 其他草坪、公园或运动场地割草机
84332000 其他割草机、包括牵引装置用的刀具杆
84333000 其他干草切割、翻晒机器
84334000 草料打包机,包括收集打包机
84335100 联合收割机
84335200 其他脱粒机
84335300 根茎或块茎收获机
84335900 未列名收割机
84336000 蛋类、水果等农产品的清洁、分选、分级机器
843390 8433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39010 联合收割机的零件
84339090 其他8433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4 挤奶机及乳品加工机器
84341000 挤奶机
84342000 乳品加工机器
84349000 挤奶机及乳品加工机器的零件
8436 其他农、林业机器;家禽孵卵器及育雏器
84361000 动物饲料配制机
84362100 家禽孵卵器及育雏器
84362900 家禽饲养机器
84368000 其他农、林业机器
843680001 按13%征税的其他农、林业机器
843680002 按17%征税的其他农、林业机器
84369100 家禽饲养、孵卵及育雏机器的零件
84369900 8436所列其他机械的零件

8437 谷物等的清洁、分选机器;谷物等的加工机器
84371000 种子、谷物或干豆的清洁、分选或分级机器
84378000 谷物磨粉业加工机器或谷物、干豆加工机器
84379000 8437所列机械的零件
84261200 胶轮移动式吊运架及跨运车
84262000 塔式起重机
84264110 轮胎式自推进起重机
84264190 带胶轮的其他自推进起重机械
84269100 供装于公路车辆的其他起重机
84269900 未列名起重机
8427 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
84271000 电动叉车及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
842720 其他机动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工作车
84272010 集装箱叉车
84272090 其他机动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工作车
84279000 未列名叉车等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
84285000 矿车推动机、转车台、货车倾卸装置等
84286010 货运架空索道
84286021 单线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
84286029 其他客运架空索道
84286090 其他缆车、座式升降机、滑雪拉索

8429 推土机、筑路机、平地机、铲运机等工程机械
842911 履带式推土机
84291110 履带式推土机,P>235.36KW(320hp)
84291190 其他履带式推土机
842919 其他推土机
84291910 其他推土机,P>235.36KW(320hp)
84291990 未列名推土机
842920 筑路机及平地机
84292010 筑路机及平地机,P>235.36KW(320hp)
84292091 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84292099 其他筑路机及平地机
842920991 农业用的按13%征税的平地机
842920992 其他按17%征税的筑路机及平地机
842930 铲运机
84293010 斗容量超过10立方米的铲运机
84293090 其他铲运机
842940 捣固机械及压路机
84294011 机重18吨及以上的振动压路机
84294019 其他机动压路机
84294090 未列名捣固机械及压路机
84295100 前铲装载机
84295200 上部360度旋转的机械铲、挖掘机及装载机
84295900 其他机械铲、挖掘机及装载机

8430 泥土、矿物等运送、平整、铲运、挖掘等机械
84301000 打桩机及拔桩机
84302000 扫雪机及吹雪机
84303100 自推进的截煤机、凿岩机及遂道掘进机
84303900 非自推进的截煤机、凿岩机及遂道掘进机
843041 自推进的其他钻探或凿井机械
84304111 自推进石油及天然气钻机,钻探深度≥6000m
84304119 未列名自推进的石油及天然气钻机
84304121 其他自推进的钻机,钻探深度≥6000m
84304122 履带式自推进的钻机,钻探深度<6000m
84304129 其他自推进的钻机,钻探深度<6000m
84304190 自推进的凿井机械
84304900 非自推进的钻探或凿井机械
843050 其他自推进泥土、矿物等运送、平整等机械
84305010 其他自推进采油机械
84305020 矿用电铲
84305090 未列名自推进泥土、矿物等运送、平整等机械
84306100 非自推进的捣固或压实机械
84306200 非自推进的铲运机
84306900 其他非自推进泥土、矿物等运送、平整等机械

8431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8425至8430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12000 8427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13100 升降机、倒卸式起重机或自动梯的零件
84313900 其他8428所列机械的零件
84314100 戽斗、铲斗、抓斗及夹斗
84314200 推土机或侧铲推土机用铲
843143 钻探及凿井机械的零件
84314310 石油或天然气钻机的零件
8467 风动或液压及本身有动力装置的手提工具
84671100 旋转式(包括旋转冲击式的)手提风动工具
84671900 其他手提式风动工具
84678100 装有非电力动力装置的手提式链锯
84678900 其他液压工具及装有非电力动力装置手提式工具
84679100 手提式链锯的零件
84679200 手提式风动工具的零件
84679900 其他装有非电力动力装置手提式工具的零件
84743100 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
84743200 矿物与沥青的混合机器
84743900 固体矿物质的其他混合或搅拌机器
84748000 粉状浆状产品粘聚或成型及铸造砂模成型机器
84749000 8474所列机器的零件

8701 牵引车、拖拉机(8709的牵引车除外)
87011000 手扶拖拉机
87013000 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
870130001 履带式拖拉机
87013002 履带式牵引车
87019000 未列名牵引车、拖拉机
870190001 未列名拖拉机
870190002 未列名牵引车
87083910 牵引车、拖拉机用其他制动机器及其零件
87084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变速箱
87085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6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非驱动桥及其零件
87089310 牵引车、拖拉机用离合器及其零件
87089410 牵引车、拖拉机用转向盘、转向柱及转向器
87162000 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
87051010 最大起重量≥100吨起重车
87051090 其他机动起重车
87052000 机动钻探车
87054000 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85111000 火花塞
85112090 其他点火磁电机、永磁直流发电机及磁飞轮
85114091 输出功率≥132.39KW其他发动机用启动电机
85114099 其他起动电机及两用起动发电机
85115090 未列名发电机
85118000 内燃机用其他电点火及电起动装置及断流器
84314320 其他钻探机械的零件
84314390 凿井机械的零件
843149 8426、8429和8430所列机械的其他零件
84314910 矿用电铲用零件
84314990 8426、8429和8430所列机械的其他零件
6.飞机及航空设备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801 汽球及飞艇;滑翔机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88011000 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
88019000 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8802 其他航空器;航天器(包括卫星)及运载工具
88021100 直升机,空载重量≤2000kg
880212 直升机,空载重量>2000kg
88021210 7000≥空载重量>2000kg的直升机
88021220 空载重量>7000kg直升机
88022000 飞机等航空器,空载重量≤2000kg
88023000 飞机等航空器,2000kg<空载重量≤15000kg
880240 飞机等航空器,空载重量≤15000kg
88024010 45000≥空载重量>15000kg的飞机等航空器
88024020 空载重量>45000kg的飞机等航空器
88031000 推进器、水平旋翼及其零件
88032000 起落架及其零件
88033000 飞机及直升机的其他零件
84071010 功率≤298kw航空器用点燃往复或旋转式活塞内燃机
84071020 功率>298kw航空器用点燃往复或旋转式活塞内燃机
84091000 航空器发动机零件

8411 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螺桨发动机等燃气轮机
84111100 涡轮喷气发动机,推力≤25kN
84111200 涡轮喷气发动机,推力>25kN
84112100 涡轮螺桨发动机,P≤1100kw
841122 涡轮螺桨发动机,P>1100kw
84112210 2238≥功率>1100kw的涡轮螺桨发动机
84112220 3730≥功率>2238kw的涡轮螺桨发动机
84112230 功率>3730kw的涡轮螺桨发动机
84118200 其他燃气轮机,P>5000kw
84119100 涡轮喷气发动机或涡轮螺桨发动机的零件
84121010 航空、航天器喷气发动机,涡轮喷气机除外
84121090 其他喷气发动机,涡轮喷气发动机除外
84129010 航空器及航天器喷气发动机的零件
84129090 8412其他发动机及动力装置的零件

8801 汽球及飞艇;滑翔机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88011000 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
88019000 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8804 降落伞、旋翼降落伞及其零件、附件
88040000 降落伞、旋翼降落伞及其零件、附件
8805 航空器发射及甲板停机装置等及其零件
88051000 航空器发射装置和甲板停机装置等装置及零件
88052000 地面飞行训练器及其零件
94011000 飞机用坐具
7.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海关商品码 标准商品全名
84073100 车用往复活塞发动机,排量≤50ml
84073200 车用往复活塞发动机,50ml<排量≤250ml
84073300 车用往复活塞发动机,250ml<排量≤1000ml
84073410 3000≥排量>1000ml车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420 排量>3000ml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820 车用柴油机
84082010 车用柴油机,P≥132.39kw(180hp)
84082090 其他车辆用柴油机
840890 其他柴油机
84089010 机车用柴油机
84089092 其他14<输出功率<132.39kw压燃活塞内燃机
84089093 其他输出功率≥132.39kw的压燃活塞内燃机
84099920 机车用柴油机的零件
84099991 P≥132.39kw(180hp)柴油机的零件
84099999 未列名柴油机的零件

851120 点火磁电机、永磁直流发动机及磁飞轮
85112010 机车航空器船舶磁电机、直流发电机及磁飞轮
851130 分电器、点火线圈
85113010 机车、航空器及船舶用分电器、点火线圈
85113090 其他分电器点火线圈
851140 起动电机及两用起动发电机
85114010 机车航空器船舶用起动电机及两用起动发电机
851150 其他发电机
85115010 其他机车、航空器及船舶用发电机
851190 8511所列装置的零件
85119010 8511供机车、航空器及船舶用各种装置的零件
85119090 8511所列其他装置的零件
85123000 车辆音响信号装置
85124000 车辆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

8702 客运机动车辆,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
870210 柴油机客车,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
87021020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坪客车
87021091 柴油机客车,座位≥30
87021092 柴油机客车,20≤座位<30
870210921 20≤座位≤22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10922 20≤座位≤22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10923 23≤座位≤29的机动客车
87021093 柴油机客车,10≤座位<20
870210931 10≤座位≤19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10932 10≤座位≤19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90 其他机动客车,10座及以上(包括驾驶座)
87029010 其他机动客车,座位≥30
87029020 其他机动客车,10≤座位<30
870290201 10≤座位≤22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90202 10≤座位≤22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90203 23≤座位≤29的机动客车
87029030 机动客车,10≤座位<20
870290301 10≤座位≤19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290302 10≤座位≤19排气量≥2000CC的机动客车

8703 主要载人的机动车辆,(8702的车辆除外)
87031000 雪地行走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机动车等车辆
870321 汽油型其他机动车辆,排量≤1000ml
87032130 汽油小客车,排量≤1000ml
87032190 其他汽油型载人机动车,排量≤10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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