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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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4月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依法治省规划。会议肯定了省人民政府为实行依法治省所做的工作。会议认为,实行依法治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战略方针的重要步骤,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
程,必须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根据省委八届五次全委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依法治省的精神,特作如下决议: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依法治省的要求。实行依法治省,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目标,加强地方立法,强化执法力度,使各项工作逐步法制化和规范化,保障人民群众依照宪法、法律的规
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人,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提高对依法治省的认识,制定好依治省的规划。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实行依法治省的重大意义,努力增加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省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组织实施好全省政府系统的依法治省的规划。各级国家机关要紧
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治理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实施。全省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武装力量和全体公民,都要积极参与和支持依法治省工作,保障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加强地方立法工作。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坚持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加快立法步伐,深入调查论查证,广征求意见,充分发扬民主,抓紧制定经济、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和廉
政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可行性、实效性和操作性,使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相适应,更加有利于推进依法治
省工作。
四、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省的核心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社会事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必须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加强监督工作是实行依法治省的重要环节。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放在突出位置,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执法责任和错
案赔偿制度,坚决纠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现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重视和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确保依法治省工作健康发展。
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实行依法治省的基础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我省第三个五年制宣传教育规划,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省相结合,与守法、用法、执法相结合,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通过法制宣教育推进依法治省,
在依法治省中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学法、守法、执法中起表率作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落实工作。加强领导是实行依法治省的组织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把依法治省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扎扎实实地搞好依法治村、治乡(镇)
、治县(区)、治州(地)、治市、治省和部门、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



199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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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8〕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居民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一)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三条 经各区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150%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他非从业居民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非从业居民应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的规定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

  第四条 非从业居民应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并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非从业居民,其缴费基数可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第五条 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由财政给予医疗保险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10元;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20元。

  第六条 医疗保险费补贴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由各区财政先行垫付后,再与市财政结算。

  第七条 非从业居民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补贴在下一医疗保险年度一并发放。
  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7月15日前根据上一医疗保险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情况核算医疗保险费补贴经费,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将补贴经费划拨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于9月1日前将补贴划入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

  第八条 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非从业居民,其医疗保险费补贴逐年划入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

  第九条 非从业居民有以下情形的,不享受本规定的医疗保险费补贴: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
  (三)已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的;
  (四)已享受《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8〕49号)规定的补贴或补助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十条 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费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准确地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 (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制定。
(二)国家公务员的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德、勤的内容和考标准,适用于所有公务员。能、绩的内容和考核标准,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应有
所区别,由各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考核标准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三)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其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失误。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乡 (镇)政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在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由县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二、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一)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按照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方法进行。省级机关的委、办、厅、局和地、市、州级机关的委、办、局的分管领导和各处 (科、室)的处长 (科长、主任)为主考人,分管领导考核处 (科)长、主任,处 (科)长、主任考核处 (科、室)内人员;委、办、? ⒕值闹魅?(厅、局长)为部门负责人。县级机关,各部门的分管领导为主考人;部门的局长 (主任)为部门负责人。乡 (镇)机关,分管副乡 (镇)长为主考人;乡 (镇)长为负责人。人数较多,工作量较大的部门负责人或主考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对一部分考核对象进行平时考核
或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被考核人应如实做好工作记录,主考人应定期检查审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年未或翌年年初结合目标管理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其基本程序是:
1、被考核个人总结。
2、主考人在听取群众意见或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终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小组对主考人提出的考核等次和评语进行审核。
4、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在年度考核时一般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级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一般为7-9人,负责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日常事务由政府人事部门承担,其职责是: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指导、协调、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审核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年度奖金。
4、审核优秀等次的比例。
5、审核对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国家公务员的申诉。
未设立考核委员会的,可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其工作职责。
(三)县以上政府各部门和乡 (镇)政府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或乡 (镇)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人事等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一般为3-7人。其中公务员代表人数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
分之一。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其职责是: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2、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主考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平衡等次比例。
4、向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
5、颁发优秀等次证书。
6、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四)考核担任县 (市、区)及其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三、考核的结果及其使用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1、国家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2、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或当年度有重大贡献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3、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4、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即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额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为标准,计发一次性奖金。
上述晋级、晋升工资及发放年度奖金,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办。

5、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
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三)国家公务员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内向本部门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收到申请后须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向本级
政府的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考核委员会须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将考核结果统计表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总后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
(四)国家公务员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四、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公务员。其中担任县 (市、区)及其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由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五、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具体事宜由省人事厅负责部署。



199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