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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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2003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3年6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一、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审查完毕,事实成立的,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年缴车从下年度)停缴纳养路费。被盗车辆返还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恢复运行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
  二、车量因火灾等原因导致灭失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枝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停缴养路费。
  三、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以车量被盗、灭失等为由,骗取养路费征稽机构同意停缴养路费的,按照逃缴养路费的车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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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田永东


  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所谓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即在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控诉职能主要由国家的公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被害人或其他单位、个人也可行使。在我国,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辩护职能,是指反驳起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决的职能。
  一、控审分离
  所谓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利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被动性是审判的一个重要特点,此即“不告不理原则”。
控审分离的意义在于:一是使国家司法机关内部有明确具体的分工,有利于强化国家追诉犯罪的能力,提高公诉的质量;二是使审判机关中立化,保证审判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和裁判案件。
  二、控辩平等对抗
  所谓控辩平等对抗,是指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不仅要设置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相对抗,而且双方应当诉讼地位平等地相对抗,这是辩护职能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刑事诉讼中,行使辩护职能是为了针对控诉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其合法权利,辩护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委托的辩护人来行使。因行使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不论在权力、手段和物质条件上都明显超过被追诉人,从实际力量对比来说,双方是难以对抗的,故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必须刻意构建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程序,以保证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应当注意:控辩平等对抗集中体现于审判程序,而在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中,则应根据程序运作的特点适用这一理念。
  三、审判中立
  所谓刑事审判中立,是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审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没有中立就谈不上公正。审判中立是对审判的基本要求,也是审判职能的基本特征。
  为了保证审判中立,控审必须分离,而且控辩双方主体在审判中的诉讼地位必须平等。总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互相联系,构成控辩审三者之间最科学最合理的关系,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21日,能源部

为了落实电力修造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职能,强化质量管理,现将《关于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所属修造企业认真贯彻实行。
各主管局要把所属修造企业的工作列入局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职能,并根据生产的需要,支持企业充实和改善工艺装备和测试手段,争取更大的成效。

附:关于加强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电力修造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明确各级质量职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修造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质量第一,以高水平的工作质量为电力生产建设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经济发供电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厂质量管理职能
第三条 厂长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和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全员质量教育,特别是提高各级正职领导干部的质量意识教育。增强群体质量意识,提高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第五条 企业要做到“五不准”:
1.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和组装;
2.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第六条 企业应贯彻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按照“学习、对照、剪裁、完善、实施和总结”的贯标步骤,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本企业的质量体系,制定质量计划,积极开展产品创优活动。
第七条 要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应按要求达标入级。
第八条 要十分重视产品的质量检验,不断加强和完善质量检验机构。
1.企业质量检验机构要由厂长领导,确保质检机构能独立对产品的符合性质量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对打击报复检验人员者要严肃处理。
2.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思想素质,专业技术素质和身体素质,由企业组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成品出厂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经主管局资格认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理化、无损检测人员和计量人员都必须通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和经过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合格,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3.企业专职检验人员数量必须与质检工作量相适应,检验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直属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4.对质量检验部门和质检人员的考核必须与其工作质量挂钩。
第九条 质检部门的职能:
1.质检工作的质量职能是预防、监督及时反馈质量信息,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
2.严格执行产品质量考核规定。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用户技术服务。
4.对于企业违反“五不准”要求的,劝阻无效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严格把好新产品设计的质量:
1.新产品的开发、试制、鉴定、投产,应严格执行《水利电力修造企业新产品开发研制管理规定》。
2.开发新产品要有先进性能要求,必须把安全可靠放在首位,凡直接影响发供电的重要产品,必须在设计阶段明确可靠性要求,否则不准予试产和鉴定。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工艺部门的质量职能,必须从保证工艺准备的质量抓起。明确规定生产制造程序,分析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采取有效的控制方法,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部件和环节,设置质量管理点,实行重点工序的控制,保证产品生产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第十二条 企业要严格工艺纪律,严格按图纸和工艺规程生产,认真做好各项原始记录;管理人员要敢于从严管理,严肃处理违反工艺纪律的事件。在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中,要继续加强工艺工作,深入开展“工艺突破口”工作。要重点抓好工序质量控制和定置管理,实现生产现场管理优化,保证和提高产品的制造质量。
第十三条 考核工艺部门的质量职能主要是工艺覆盖率,工装覆盖率和工艺纪律。
第十四条 产品和零、部件出现不符合标准和图纸要求,需考虑代用或降级回用者,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准人对使用的后果负责。
第十五条 加强对联营企业和外协外购件的质量管理,必须按照择优选点的原则选择联营外协点,实行质量、技术、采购等部门负责的质量认证制度,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成品厂、整机组装厂要对成品整机的质量负全责。
第十六条 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要派得力人员深入现场技术服务,保证设备按期投产。

第三章 网、省局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各网省局应明确分管修造企业产品质量的归口部门,充实人员落实职责。主管局长对所属厂的产品质量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在与企业签订的经济承包合同中,应列出质量指标,对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也应列出明确要求。
第十九条 主管局对企业的主导产品的重要原材料、外购件、半成品及成品,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查,每年不少于二次。根据抽查结果,对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使质量在奖金以及并入奖金部分工资的分配上具有否决作用。
第二十条 网、省局主管修造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所辖修造企业,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主管局对所辖修造企业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要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对排除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隐患,减少事故损失和提高产品质量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质量管理奖和企业上等级评审,及优质产品评选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考核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凡发生重大责任性产品质量事故的企业,自事故发生年度计起,二年内不得评选为部质量管理奖和国家级企业;已经获得部质量管理奖、国家级企业称号的,按规定撤销上述荣誉称号。获奖产品发生责任性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的,原则上取消其优质产品称号。获奖产品质量明显下降,明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使用优质产品称号。整改效果不显著,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量大面广的产品,采取“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的办法进行质量监督;对归口产品实行行业检查评比;对出口产品、为重点工程配套的重要产品,根据需要推行监造和派驻厂员(组)制度。由部主管部门提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颁发电力归口产品生产许可证,优质产品评选等工作,仍按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