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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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试行)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试行)通知
新政〔200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九日

新乡市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制度施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工程建设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责任人是指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其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其首席责任人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为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
  (一)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为此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等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其指挥长和领导小组的主要负责人;
  (三)建设工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该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四)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五)以其他形式实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行使项目法人下列权利:
  (一)组织工程的招标工作,评选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召开和组织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三)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驻工地代表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四)根据合同的约定,决定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履行项目法人下列质量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有审查资质的部门进行审查;
  (三)不得将建设工程支解发包,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四)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必须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必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六)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按各自职责对所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要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管理,积极支持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的工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的,相应责任人无论在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都应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条 实施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评价登记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良记录登记备案,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和主动配合建设工程质量首席责任人的工作,并按国家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质量目标责任制。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责任目标,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由下列情况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建设工程首席责任人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参建单位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政府对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应予以表彰。重点建设工程被评为国家优质或省优质工程的,其首席责任人由政府从财政资金中给予奖励;其他建设工程被评为国家优质或省优质工程的,其首席责任人可从单位自有资金中提取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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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工作,我部组织专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在总结防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修订了SARS疫情处理的有关技术方案(共有6个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我部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2、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3、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
     4、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
     5、农村地区SARS防治指导原则
     6、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附件:6、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
附件:5、农村地区SARS防治指导原则
附件:4、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
附件:3、SARS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2、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附件:1、SARS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附件下载地址:
http://www.moh.gov.cn/jbkz/gzdt/1200311020002.htm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通知

2007年6月25日 财农[2007]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部、农业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国务院扶贫办财务司(组):
按照财政部党组和全国农业财政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2006年,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的要求,在全国选择了160多个县开展试点,其中,中央财政在13个粮食主产省区选择26个县开展试点。一年来,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做好2007年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安排
2007年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财政部党组对深化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支农资金整合试点的规模和范围,重点研究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体制性、机制性措施。
(一)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全面总结2006年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总结推广各地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对中央财政支持的26个试点县进行中期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给予奖惩。在总结2006年试点经验、做好中期评估的基础上,研究支农资金整合的体制性和机制性措施。
(二)全方位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重点研究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体制机制性措施,进一步扩大以县为主的支农资金整合试点规模和范围,积极推进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整合工作。
1.从体制机制方面积极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有效途径。一是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积极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横向方面,第一,逐步建立财政部门内部的支农资金统筹安排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作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特点和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各项财政支农资金支持的重点,统筹安排财政支持新农村资金。特别是对目前比较突出的财政支持农业发展资金分散问题,要积极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第二,逐步建立部门之间支农资金分配使用的配合协调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各涉农部门的沟通和协商,积极推动和支持部门开展项目支出整合,对性质大体相同、用途大体类似的支农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要逐步做到统筹分配使用。纵向方面,重点研究和探索以县为主,合理整合县级、省级、中央级等各个层次支农资金的有效途径。试点县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围绕县级发展规划,统一申报和统筹使用上级财政支农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的整合工作的指导,对2007年中央财政确定的试点县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试点。二是积极推进支农资金管理运行机制改革。第一,加快资金和项目审批权的改革进程。逐步研究下放资金和项目的审批权限,中央和省级部门一般不再审批具体项目,对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第二,强化支农资金监管机制。实行严厉的支农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在监督管理上,实行追踪问效,进行效益评估。第三,积极探索奖惩机制。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推进支农资金管理运行机制改革。
2.扩大以县为主支农资金整合试点范围和规模。一是扩大资金整合渠道。要在2006年整合资金项目和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整合资金的渠道。2007年,中央财政将增加支持试点的引导性资金,同时,将选择一部分地区和县级单位开展扶贫资金和其他支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试点。省级财政和试点县也要进一步拓宽整合的支农资金渠道,整合的资金规模要进一步增加。二是扩大试点范围。2007年,中央财政将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县的数量,试点区域将从粮食主产省区扩大到全国范围,重点是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省级财政的试点县数量也要适当增加,并加大对县级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力度。三是丰富试点形式。通过多样化的试点,积累经验。2007年,中央财政除了安排引导性资金支持一部分试点县外,还将确定一部分试点县,中央财政不安排试点资金,由试点县自主开展支农资金整合。对自主试点工作开展好的试点县,中央财政将在下一年度根据评估情况给予奖励。
3.积极开展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2007年,中央财政将选择一部分省、区、市,开展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一是探索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有效途径。重点是整合用于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项目支出。二是深化省级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改革。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小型支农项目的资金要尽量“切块”下达到县。2007年,中央财政分配给试点省(区、市)的相关支农资金将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试点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支农资金,突出支持重点,避免资金分散使用。
4.推进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整合工作。切实加强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商,进一步规范农口部门预算管理。根据事业发展、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合理确定部门预算的支出重点。抓紧清理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对性质相同、用途相似的项目支出要进行适当的归并整合,统筹安排使用。重点项目支出的预算安排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评估论证。
(三)研究制定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有关制度。从维护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支农资金和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出发,针对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中面临的问题,进一步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相关制度或管理意见,逐步建立支农资金整合机制,为整合支农资金提供制度依据。
二、做好2007年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合支农资金的认识。整合财政支农资金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利于转变政府和部门职能,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整合支农资金首先要逐步建立举各方之力共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整合支农资金必然要对现有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管理方式进行一些调整,有可能触动现有的利益格局,但绝不是部门职能和利益的收缩。因此,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的战略角度,充分认识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重大意义,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商,不仅要整合支农资金,而且要统一思想认识,要将资金整合作为推动各项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新举措,要把各方面力量凝聚起来,集中财政支农资金优势力量办大事、办好事、办难事。试点县的党政领导及涉农各职能部门也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支农资金整合试点是一个大好的机遇,有利于充分利用好各级、各部门的支农资金,合理配置公共财政资源,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要在整合上做文章,整合支农资金试点的核心在于整合资金、整合资源、整合力量,要在整合支农资金方面探索经验,探索统筹安排和合理使用支农资金的有效途径。试点县要以整合支农资金试点为契机,从发展县域经济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围绕全县农业农村发展重点特别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重点,开动脑筋,解放思想,采取积极有效的具体措施,不断加大支农资金整合的力度,不仅要用好、管好上级财政部门支持整合试点的资金,更主要的是有效地整合各方面特别是政府各部门的支农资金,要逐步形成支农资金整合的社会氛围,加快建立支农资金整合的长效机制。省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农业处处长和分工负责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支农资金整合的意义、内涵和工作实质,要把推进支农资金整合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要从明确指导思想和试点目标、完善试点方案、强化资金监管、推进试点顺利开展等方面加强对试点县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二)认真组织和实施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尽管支农资金整合试点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还刚刚起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和试点县的党政领导对试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组织和实施好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整合方案要细化,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工作,当好参谋;加强与各部门的配合,合理确定支农资金投放的重点;加强整合资金的监管,跟踪支农资金的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列入2007年中央财政支持试点的县级单位名单和试点初步方案(包括安排引导性资金、自主试点两类)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农业司,中央农口部门2008年预算项目支出整合意见于2007年8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农业司。省级财政支持支农资金整合方案、财政扶贫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统筹使用试点方案的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三)加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的信息交流。加强信息交流有利于上下沟通,有利于相互学习和交流。各地、各部门要重视支农资金整合动态信息的报送,不仅要及时,而且要有质量。试点县的试点工作动态要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的基础上,至少每两个月直接报送财政部农业司一次。
(四)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宣传力度,一方面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另一方面,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理解,为支农资金整合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利用试点取得的成效来加强宣传,宣传资金整合的必要性、紧迫性,宣传资金整合的可行性,进一步统一认识,营造整合资金的社会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