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贸易点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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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贸易点管理试行办法

新疆自治区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贸易点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7月16日,新疆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旅游贸易,促进富民兴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贸易遵循“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引缺泄余、增进友谊”的原则。
进入旅游贸易点的外国旅游者、港澳台同胞和国外侨胞(以下简称“侨胞”)都要遵守我国包括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旅游贸易点,是指对外国旅游者、侨胞在开放县(市)指定的交易点。
外国旅游者、侨胞经我国海关放行,允许进入旅游贸易点从事我国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商品交易活动。
第四条 旅游贸易点应按照方便交易,有利于监督管理、有利于安全的原则开放,一般可设在靠近旅客居住地而又符合条件的农贸市场、国营或集体商场(店)、机关单位闲置礼堂。
第五条 旅游贸易点开设地点,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备案。
经批准开设的旅游贸易点要挂牌匾。
第六条 携带物品入境的外国旅游者、侨胞进入我旅游贸易点从事销售活动,必须出示我国海关对物品的验放证件。
第七条 允许外国旅游者、侨胞携带我海关免征关税物品进入旅游贸易点进行销售。
第八条 我国的国营、集体商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进入旅游贸易点向外国旅游者、侨胞销售商品。
第九条 旅游贸易点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外国旅游者、侨胞进入旅游贸易点销售商品应在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在指定摊位从事商品交易,不准经销中国商品,不准逾期从事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外国旅游者、侨胞销售带进的物品,必须进入指定的旅游贸易点,不准在非指定地点进行交易活动。对在非指定贸易点进行交易者,要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 允许在旅游贸易点内易货交易。我区商品销售者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国际自由流通的货币。
进入旅游贸易点从事旅游商品经营或服务者收取外币和兑换券,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进入旅游贸易点的外国旅游者、侨胞销售商品,允许收取人民币,并允许用收取的人民币认购我国允许带出的商品。剩余的人民币允许存入我方银行或携带出境。具体规定请按(92)外管管字第73号和78号文件办理。
第十四条 外国旅游者、华侨在旅游贸易点出售的物品,必须是我国政策、法规规定允许上市的物品。凡是国家政策、法规禁止上市的违禁进口物品,不得进场交易。
第十五条 旅游贸易点严禁下列行为:
1.我国经营者无证经营;
2.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斤少秤;
3.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投机倒卖;
4.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利用计量器具作弊;
5.酗酒、打架、闹事,围攻、殴打市场管理人员,不服从正当管理;
6.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外国旅游者、侨胞进入旅游贸易点销售商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临商税,纳税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税务局制定。
第十七条 外国旅游者、侨胞进入旅游贸易点销售商品,要向旅游贸易点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货物总值5%交纳市场管理费。纳费具体办法由旅游贸易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商物价局、旅游局核定,可以委托旅游接待单位代收并收取代办手续费。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海关、检疫、外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据我国以及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制定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旅游贸易点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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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更好地为申报单位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咨询接待制度。咨询范围为我部负责审批的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等健康相关产品有关审批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解释。

  申报单位应先就近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初审的部门咨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回答的,可向我部咨询,我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咨询电话为:68792580。

  接待咨询时间为每周三下午1:30至4:00,咨询地点为:卫生部办公大楼103室。

  二、设立查询电话,方便企业了解审批进度。电话号码分别为:68792568、68792569(保健食品);68792571、68792638(化妆品);68792570(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没有超过审批时限的,不在查询之列。

  三、在产品评审过程中,对我部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有异议者,可直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也可以要求进行口头申诉。书面申诉材料请寄我部食品化妆品监督审批办公室或直接交到卫生部办公大楼103室,也可传真至68792639;口头申诉请提前预约。我部将于10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内容给予答复。
上述有关工作自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

二OO一年十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工作直接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加,加上元旦、春节临近,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开始集中返乡,给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工作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
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困,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尽可能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裁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相互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培训就业和劳务输出;在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托市场机制发展各类培训就业服务组织,多渠道推动农民工就业;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农民工劳务输出。灾后重建、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多招用因企业关停或减产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农民工。
二、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各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的适应能力;围绕回乡创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自主创业能力;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农业技能;对青年农民工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期限,强化职业技能实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职业技能。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掌握了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创业门槛,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更大的支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鼓励农民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生态农业和县域中小企业。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支持力度,提供符合农民工返乡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继续加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力度。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帮助其解决创业资金困难。
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公共卫生院、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建设。利用当前农民工提前返乡、农村劳动力增加的有利时机,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加快解决农村供水、用电、修路、求学、就医等突出问题,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利用冬春农闲时期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吸纳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四、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稳定就业的良好环境,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
五、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按照国家政策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农民工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抓紧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做好农民工返乡的管理服务工作。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相互衔接和协调,及时沟通情况,组织返乡农民工有序流动,帮助他们解决返乡中的实际问题,对困难人员给予适当救助,使农民工顺利回家过节。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春运高峰提前的情况,及早制订相应的疏导预案,安排组织好运力,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各地区特别是交通枢纽地区要积极做好返乡和回城农民工的交通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好车站、码头和客运车船的公共秩序,避免农民工滞留,有效防范、坚决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六、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农民工是流动在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耕地仍然是他们的基本保障。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统计监测网络,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切实做好农民工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经营困难。加强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管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研究解决农民工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