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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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用本部门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也可以用本部门的名义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
(三)解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方面的法律问题;
(四)填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五)负责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决定的备案;
(六)负责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事项的督办。
第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国家公务员或者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非行政机关人员;
(二)取得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者大学本科以上非法律专业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从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
(四)经培训、考试合格。
行政复议人员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有关组织和人员不得阻挠、拒绝。
行政复议人员在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行政复议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进行。
第六条 对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区行政公署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以外的其他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管理该机构的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对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级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或者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对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协商选择共同的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受理。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但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提出的审查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并抄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
(二)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提出的审查申请,转送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
(三)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的审查申请,转送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负责处理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六十日内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将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再送该规定制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处理。
对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团体联合制定的规定提出的审查申请,比照前两款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处理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属制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处理的,还应当送规定的制定机关。
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申请人提出或者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转送的对有关规定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但对该依据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送制定机关处理,或者送其他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省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其他省以下规定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受理的,向该机关发出责令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一)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仍不受理的;
(二)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可能影响行政复议公正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证据、依据有异议的,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九条 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而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机关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继续进行。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第三人的请求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五)行政复议结论;
(六)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写明赔偿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上述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送备案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上级行政机关提出,但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向其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发现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告知提出建议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使用范围限于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和相关业务活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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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票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票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为适应外汇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外汇票汇结算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行制定下发了新版“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汇票”,该汇票自1998年1月1日启用。为了该项业务顺利实施,并控制好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手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票据结算的有关规定,将外汇票汇业务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汇汇票的适用范围
外汇汇票是由出票行签发,由付款行受出票行委托在见票时按票面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新版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汇票(以下简称外汇汇票)为即期汇票,不得转让,不可设定质押。本通知适用于建设银行境内机构客户非贸易项下的外汇票汇结算,建设银行境外分行不签发该外
汇汇票,但可作为该外汇汇票的解付行。
外汇汇票的出票,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办理。
外汇汇票的付款,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限于我行的境外分行和账户行。
二、外汇汇票的出票
(一)申请人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出票银行应要求申请人交足现金或有足额存款后,按规定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一式三联,并签名或盖章。第一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后交客户,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银行根据汇款申请书填列的汇款金额
计收手续费和邮电费。签发行受理客户汇票申请时,应认真审查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签名或盖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单证,经审核无误,收妥款项后方可为其签发外汇汇票。
(二)银行缮制汇票。
1.签发的外汇汇票必须记载下列内容:
(1)表明“外汇汇票”字样;
(2)表明“不得转让”字样;
(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4)出票金额和币种;
(5)付款行名称;
(6)收款人名称;
(7)出票日期;
(8)出票行签章。
外汇汇票上欠缺记载上列内容之一的,外汇汇票无效。外汇汇票记载事项均不得伪造、变造,否则为无效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2.金额与币种。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为5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币种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大小写金额应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否则应作废票处理。
3.日期与地点。出票行应在汇票的上方填写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以汇款人申请日期为缮制汇票的日期,并在外汇汇票左上角加盖“境内使用时提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戳记。出票地点为出具汇票的分行所在的城市名称。并在右上角编码后填写出票行(一级分行)代码(见附一)。
4.收款人。汇票的收款人一栏填写与汇款申请书一致的收款人名称。不允许出具以来人为抬头的汇票,即“Pay To The Order of Bearer”。
5.付款行。出票行应将付款行的名称和地址填在汇票的左下方。
外汇汇票的境外付款行原则上为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签发汇票金额如小于或等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签发行不必发送汇票开立通知书,也不必划拨头寸,境外分行或账户行见票后会主动借记我行账户;签发外汇汇票金额大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我行
需向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发送加押电传予以证实,但不必划拨头寸。我行与境外账户行签有汇票解付协议的,则应根据协议要求办理。
外汇汇票的付款行为境内系统参加外汇清算资金往来的机构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出票行应在出票同时以SWIFT MT205向付款行发出加押付款通知,在报文的第72栏中注明汇票出票日期,并通过总行拨付汇票头寸。
6.有权签字人签字。外汇汇票必须经两名有权签字人双签,其中至少有一名是C级签字人员。签发的汇票金额不得越过授权权限,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汇票。解付行如买入或承兑此汇票,应由解付行自身承担损失。外汇汇票的签字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违者依法处理。
7.划线。外汇汇票不得转让,出票人需制作划线汇票,即在汇票正面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并在平行线中注明“A/C PAYEE”或“NON-NEGOTIABLE”,或用印章打一戳记。
如:A/C PAYEE或NON-NEGOTIABLE
三、提示和付款
收款人为境内的,外汇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付款行收到出票行发送的SWIFT MT205后应作专夹保管,并对汇票号码、币种、金额、出票行、出票日作专门登记,超过一个月尚未提示付款的,即在第二个工作日主动将头寸退回出票行。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付款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为境外的,外汇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行提示付款,视同收款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日以收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交外汇汇票的时间为准。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付款行提示付款未获付款,并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行请求付款的,应向出票行出具付款行拒绝付款证明,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说明,出票行审核无误且收到付款行退回的头寸后办理付款。
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应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付款行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付款通知后办理付款。未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为个人的)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应在汇票背面签章,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名称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 行矸葜ぜ侵妇用裆矸葜ぁ⒕僦ぁ⒕僦ぁ⑽闹案刹恐ぁ⑹勘ぁ⒒Э诓尽⒒ふ铡⒏郯奶ㄍ叵缰さ确戏伞⑿姓ü嬉约肮矣泄毓娑ǖ纳矸葜ぜ?。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付款通知后办理付款。付款金额应与被解付汇票的票面金额一致。
汇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行应注意审核下列内容:
(一)汇票是否已挂失;
(二)出票行的名称及签字级别;
(三)汇票表面是否有变造痕迹;
(四)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五)汇票要素是否完整并符合有关规定;
(六)汇票背面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退票
外汇汇票申请人要求退票,撤销票汇申请,必须交回我行开出的银行汇票正本,并经申请人背书,记载“请求退票”字样,如系未在我行开立存款户的申请人,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对于已划付头寸的境内外汇汇票退票,出票行必须向付款行发送SWIFT MT299,要求其退回相应头寸。付款行收到MT299后经确认后向原出票行发送SWIFT 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后方可办理退汇,由于撤销汇款指令而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均应由汇款申请人承担。
五、挂失
外汇汇票遗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出票行或付款行挂失止付,失票人需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外汇汇票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外汇汇票的号码、币种、金额、出票日期、地点、出票行名称、付款行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境内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后应立即向汇票付款行发出汇票止付通知,由于汇票挂失而发生的一切邮电费用均由收款人承担。付款行也可直接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付款行查明挂失外汇汇票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向原出票行发
送SWIFT 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并在失票人取得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票据权利的证明后方可办理退汇,客户如继续申请开立外汇汇票需重新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
境外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申请后应立即向境外账户行发出汇票止付通知。
对于失票人的挂失止付申请,我行应积极协助客户办理。我行不承担止付通知到达付款行前款项已解付的责任。
外汇票汇业务会计核算程序详见附二。
六、查询和查复
出票行、付款行办理票汇业务查询查复时,应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付款行收到出票行开具的外汇汇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第二天按照SWIFT MT299格式向出票行发出汇票查询查复通知书,并登记有关汇票业务查询查复登记簿。
(一)整个票面模糊不清的;
(二)出票行漏写缩写编码的;
(三)付款行名称、地址不准确的;
(四)有权签字人签字不清或有怀疑的。
出票行收到“汇票查询查复通知书”,应立即书面查复付款行。对于有权签字人签字不清或有怀疑的,须以加押电传确认。
出票行和付款行如因工作差错而影响客户用款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生差错的行及有关当事人承担责任。凡属出票行的错误或对查询不及时答复,由出票行负责,付款行发现错误不及时查询负连带责任;凡属付款行对有效完整的汇票解付处理有误由付款行负责。
七、保管和销毁
外汇汇票是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总行统一印制下发。外汇汇票的保管、使用、销毁按照总行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求办理。自新汇票启用之日起,原有的外汇汇票一律作废并销毁,销毁的汇票按票码报总行备案。

附:一

各分行行名简写字母一览表
--------------------------
| 行 名 | 代 码 || 行 名 | 代 码 |
|-----|-----||-----|-----|
| 总 行 | HOX || 南 京 | NJX |
|-----|-----||-----|-----|
| 营业部 | HYX || 浙 江 | ZJX |
|-----|-----||-----|-----|
| 北 京 | BJX || 宁 波 | NPX |
|-----|-----||-----|-----|
| 上 海 | SHX || 安 徽 | AHX |
|-----|-----||-----|-----|
| 天 津 | TJX || 江 西 | JXX |
|-----|-----||-----|-----|
| 河 北 | HBX || 福 建 | FJX |
|-----|-----||-----|-----|
| 山 西 | IXA || 厦 门 | SMX |
|-----|-----||-----|-----|
| 内蒙古 | NMX || 河 南 | HAX |
|-----|-----||-----|-----|
| 辽 宁 | LNX || 湖 北 | HPX |
|-----|-----||-----|-----|
| 沈 阳 | SYX || 武 汉 | WHX |
|-----|-----||-----|-----|
| 大 连 | DLX || 湖 南 | HUX |
|-----|-----||-----|-----|
| 吉 林 | JLX || 广 东 | GDX |
|-----|-----||-----|-----|
| 长 春 | CCX || 广 州 | GZX |
|-----|-----||-----|-----|
| 黑龙江 | LJX || 深 圳 | SZX |
|-----|-----||-----|-----|
| 哈尔滨 | HRX || 海 南 | HNZ |
|-----|-----||-----|-----|
| 陕 西 | SXX || 广 西 | GXX |
|-----|-----||-----|-----|
| 西 安 | IXN || 四 川 | SCX |
|-----|-----||-----|-----|
| 甘 肃 | GSX || 成 都 | DCX |
|-----|-----||-----|-----|
| 宁 夏 | NXX || 重 庆 | CQX |
|-----|-----||-----|-----|
| 青 海 | QHX || 贵 州 | UZX |
|-----|-----||-----|-----|
| 新 疆 | IXJ || 云 南 | YNX |
|-----|-----||-----|-----|
| 山 东 | SDX || 苏 州 | JSS |
|-----|-----||-----|-----|
| 青 岛 | QDX || 三 峡 | HP3 |
|-----|-----||-----|-----|
| 江 苏 | JSX || | |
--------------------------

附:二 外汇银行票汇业务核算程序
一、概述
外汇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由付款行受出票行委托在见票时按票面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新版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汇票(以下简称外汇汇票)为即期汇票,不得转让,不可设定质押。
外汇汇票的出票,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境内建设银行机构办理。建设银行境外分行不签发该外汇汇票,但可作为该外汇汇票的付款行。
外汇汇票的付款,境内付款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境外付款限于我行的境外分行和账户行。
二、签发外汇汇票的核算
申请人需要使用外汇银行汇票,应按规定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一式三联,并签名或盖章。出票行受理时,应认真审查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签名或盖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客户是否提交了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单证,是否交足现金或有足够的外汇存款,经审核无误后
方可办理。
外汇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由出票行按缮制汇票的要求签发后交汇票申请人;第二联为副本,由签发行留底备查;第三联为记账凭证,由出票行在汇票被解付后销账时使用。
出票行签发外汇银行汇票后,应同时向代理付款行发送清算电文。
(一)签发境内汇票的核算。
1.以原币存款办理汇票。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将汇票第一联(正本)连同汇票申请书第一联一并交申请人,汇票第二、三联专夹保管,申请书第二、三联分别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或有关科目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银行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和汇款手续费核算从略。(以下同)
2.以人民币办理汇票。申请人以人民币办理外汇汇票的,出票行需办理结售汇,另外填制外汇买卖水单一式八联,第一、七联盖章后交客户,二、三、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以留底清算电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结售汇 外币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3.以外币现钞办理汇票。申请人以原币种外钞办理外汇汇票的,出票行需进行钞买汇卖。另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第一联连同现金交款单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第二、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
借:现金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钞买价)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汇卖价) 卖出外币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卖出外币
如果是非美元外币现钞折算为非美元外币汇出,则以套汇凭证第三联作为美元双科目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4.以不同币种现汇办理汇票。申请人以不同币种现汇办理外汇汇票的,出票行应进行代客套汇。另填制外汇套汇水单一式六联,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第二、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买入外币
贷: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 卖出外币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卖出外币
(二)签发境外汇票的核算。外汇汇票的境外付款行原则上为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
签发汇票金额如小于或等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签发行不必发送汇票开立通知书予以证实,也不必划拨头寸,境外分行或账户行见票会主动借记我行账户。
签发外汇汇票金额大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出票行需向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发送汇票开立通知书(加押电传或MT110)予以证实,但不必划拨头寸,在MT110的32栏注明“32B”,境外分行或账户行见票时与我行发送的汇票开立通知书核实无误后借记我行账户。
小于、等于或大于5000美元三种类型的核算完全相同。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将汇票第一联(正本)连同汇票申请书第一联一并交申请人,汇票第二、三联专夹保管,申请书第二、三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以留底加押电传或清算电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或有关科目
贷:汇出汇款
非原币存款或现钞办理境外汇票的核算参照“签发境内汇票的核算”。
三、系统内外汇汇票付款的核算
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应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付款行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付款通知后办理付款;未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在汇票背面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并提供持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收款
人为个人的,应在汇票背面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名称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付款行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汇款电文后办理付款,并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付款金额应与被解付汇票的票面金额一致。
汇票收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行应注意审核下列内容:
第一、汇票是否已挂失;
第二、出票行的名称及签字级别;
第三、汇票表面是否有涂改痕迹;
第四、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第五、汇票要素是否完整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汇票收款人是否为该持票人,汇票背面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一)付款行先付款后收到头寸的核算。
1.原币现汇付款的核算。付款行接到汇票正本及进账单两联并审核无误后,在进账单第一联盖章后交客户作为收账通知,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解付汇票作为贷方凭证附件,另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或其他科目

2.支付现金的核算。收款人要求提取现金,付款行需进行汇买钞卖。另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第一联盖章后交客户,第二、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另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钞卖价) 卖出外币
贷:现金 卖出外币
如果是非美元外币汇款项提取非美元外币现钞,则以套汇凭证第三联作为美元双科目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3.付款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时,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二)付款行先收到头寸后付款的核算。
1.付款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贷:汇入汇款——境内户
2.付款时的核算。
(1)原币现汇付款的核算。付款行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一联盖章后交客户作为收账通知,另两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解付汇票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入汇款——境内户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或其他科目
(2)支付现金的核算。收款人要求提取现金,付款行需进行汇买钞卖。另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第一联连同现金交款单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第二、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
借:汇入汇款——境内户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钞卖价) 卖出外币
贷:现金 卖出外币
如果是非美元外币汇款项提取非美元外币现钞,则以套汇凭证第三联作为美元双科目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四、外汇汇票结清的核算
出票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第二联副本和第三联记账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境内汇票的结清。将留底的汇票第二联副本联作为借方凭证,并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一联,总行清算报文及汇票第三联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贷: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以签发行电文作为记账依据,会计分录为:
借:分行活期外汇存款——签发行
贷:分行活期外汇存款——付款行
(二)境外汇票的结清。
1.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见票后,主动借记或与我行汇票开立证实书核实后借记我行账户,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收到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的清算报文,以此作为记账依据,并据此扣收出票行的“分行活期外汇存款”,向分行发送清算报文。会计分录为:
借:分行活期外汇存款——××出票行
贷:存放境外同业——××代理行户
2.签发行如果未在境外账户行开立分账户,则在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将留底的汇票第二联副本联作为借方凭证,并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一联,总行清算报文及汇票第三联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贷: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3.签发行如果在境外账户行开立了分账户,则在收到境外账户行的清算报文后,将留底的汇票第二联副本联作为借方凭证,并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一联,境外账户行清算报文及汇票第三联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贷:存放总行资金——境外分账户
待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另填制两联借贷方凭证,总行清算报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境外分账户
贷: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五、退汇的核算
外汇汇票申请人要求退票,撤消票汇申请,必须交回我行开出的银行汇票正本,并经申请人背书,记载“请求退票”字样,同时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签发行受理申请人退汇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副本和记账凭证联,认真核对无误后,连同正本全部加盖“注销”戳记,并专夹保管。
(一)境内汇票退汇的核算。对于境内外汇汇票的退票,出票行必须向付款行发送止付电文MT111,要求其退回相应头寸。付款行收到MT111后经确认后向原出票行发送SWIFT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后方可办理退汇。
1.付款行的核算。付款行退回汇票头寸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退汇电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入汇款——境内户
或有关科目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付款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贷: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2.出票行的核算。出票行收到付款行退回头寸的电文后,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一联贷方凭证盖章作为退款收账通知,另两联作为借贷方凭证。加盖“注销”戳记的三联汇票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或有关科目
出票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二)境外汇票退汇的核算。对于境外汇票的退票,出票行必须向付款行发送止付电文MT111,收到境外行确认止付电文后方可办理退汇。
1.原币存款汇出项下的退汇,出票行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三联汇票和境外行确认止付电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外币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 外币
2.结售汇项下汇款的退汇,签发行需办理结汇。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外币
贷:结售汇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科目 人民币
3.以原币种外钞汇出项下退汇,签发行需进行汇买钞卖。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外币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外币
借:代客套汇(钞卖价) 外币
贷:现金 外币
如为非美元的钞汇折算,还需增加如下分录: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4.不同币种汇出项下的退汇,签发行需进行代客套汇。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外币
贷:代客套汇 外币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 美元
六、挂失的核算
境内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后应立即向原汇票付款行发出汇票止付通知,付款行确认后向出票行发送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并按规定可付款后方可办理退汇。付款行也可直接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付款行查明挂失外汇汇票确未付款时,应立即? 萃VЦ叮⒂诘诙龉ぷ魅障蛟銎毙蟹⑺蚐WIFT 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并按规定可付款后方可办理退汇,客户如继续申请开立外汇汇票需重新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由于汇票挂失而发生的一切邮电费用均由原收款人承担。
境外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申请后应立即向境外账户行发出汇票止付电文MT111,收到境外行确认并按规定可付款后方可办理退汇。
核算同退汇的核算。



1998年6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各盟市建设局(委)、房地产局(处):
根据建设部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现将《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设委员 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
2.副主任:
3.执行秘书: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由 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0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