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高浩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35:32   浏览:88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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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
高浩瀚 梁 岩

    证人出庭作证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权利和责任能否得到确定的关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在控辩式审判方式中产生了新的举证主体——公诉人(控方)和辩护人(辩方)。控、辩双方在向法庭举证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力度不断加大,使证人出庭作证的司法实践不引向深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证人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本文仅从证人出庭作证的现行立法、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亟待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立法四个方面,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现行立法
  证人资格  所谓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作证的自然人。证人,贯穿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证人所提供证据的真伪,对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能否相清案件事实。因此,修订后的刑诉法对证人的资格做了比较严格的界定。从证人的定义可以看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作证人。对于自然人也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作证人。刑诉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即: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中不能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言的人,如患病的精神病患者、无能力提供有效证言的幼儿等,都不能作证人。除此以外,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中能辨是非、能正确表达,能提供合法有效证言的人,如可以通过翻译陈述其所看到的案情的聋哑人,能辨别是非并又可正确表达的,在法定代理人在场也可以提供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证言的幼儿等,都能作证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如处在精神病间歇期的精神病患者等,都能作证人。值得说明的是,证人中也包括那些能辨是非、能正确表达,能提供合法有效证言的非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服刑的犯人和服刑期满正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自然人等。
  除单位不能作证人外,根据有关法律(如宪法)规定,那些具有特定身份或处在特定环境中的人也都不能作证人。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担任本案的证人;辩护人不能充当所辩护案件的证人;共同犯罪中同案被告人也不能互为证人等。
  证人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参与人参加的诉讼法律关系不同,因而所具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也不同。证人权利是证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它是证人依法参与诉讼的基本保障。(1)根据刑诉法第84条1款、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的规定,证人有向司法机关报案、举报或者控告的权利。(2)根据刑诉法第14条1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规定,证人作证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限制和剥夺,证人有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保障作证的权利。(3)根据刑诉法第9条1款“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的规定,证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作证的权利,并有要求司法机关对不通晓的语言文字给予翻译的权利。(4)根据刑诉法第97条1款和第151条(4)项“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的规定,证人有要求司法机关及时通知其作证的权利。(5)根据刑诉法第98条1款“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证人有要求司法人员告知如何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6)根据刑诉法第99条、第95条和第97条1款、2款“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以及“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证人有自选方式进行作证的权利。根据刑诉法规定,证人提供的证据形式有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两种。其中,证人证言包括书面证言和陈堂证言。(7)根据刑诉法第99条“本法第95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和第95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和第167条2款“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证人有检查司法办案人员取证真伪的权利;对错误取证有拒绝签字和证明的权利。(8)根据刑诉法第14条3款“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的规定,证人有人身权、人格权不受侵犯的权利;并有对办案人员对其侵权和侮辱的行为有予以控告的权利。(9)根据刑诉法第49条1款、2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证人有要求司法机关对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给予保护的权利,并有要求司法机关对行为人予以惩处的权利。
  证人义务 证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证人义务是证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赋予的诉讼行为规范。它是司法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判的重要保障。(1)根据刑诉法第84条1款、2款的规定,证人有向机关报案、举报或者控告的义务。(2)根据刑诉法第10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和第11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规定,证人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司法的义务。(3)根据刑诉法第45条1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第48条1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的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4)根据刑诉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规定,证人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义务。(5)根据刑诉法第161条1款“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证人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6)根据刑诉法第156条1款、2款“证人作证,……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定,证人有如实接受审判长、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询问的义务。
  证人责任 证人在享有权利同时,不仅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必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证人责任是证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不履行作证义务,扰乱公正司法,应受到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它是公正司法的法律保障。根据刑诉法第45条3款“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的规定,证人应当承担伪证责任。
  证人出庭作证 修订后的刑诉法对证人是否应当出庭作证、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怎么办等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在刑诉法第151条(4)项中只规定了审判机关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没有赋予审判机关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采取的权利措施。这无疑对控辩式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庭审质量,起到了一定的阻碍和制约作用。
二、关于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
  控辩式的审判方式,要求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事实查清在法庭,是非辨明在法庭,罪责确认在法庭,裁判公开在法庭。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在案件审判环节上的作用尤为显得重要。但是,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并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审判在庭审中都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它需要从案件性质,证人证言对案件定性的关系的大小,控、辩、审三方有无举证要求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所要解决的问题的实质,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目前,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控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这里有几种情况:被告人始终不认罪的;被告人起诉前认罪,起诉后不认罪的;起诉的主要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的;为反驳辩方提出的观点和事实的;自诉案件中原告人与被告人各执一词的;原告人要求与证人对质的,等等。
  2?辩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这里有几种情况: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在调查了证时发现起诉的事实有出入或者变化的;为反驳控方观点和事实的;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与原告人各执一词的;被告人要求与证人对质的,等等。
  3?控、辩、审三方都有可能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这里有几种情况:庭审中,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或者供证发生变化的;案件证据欠缺或者取证不到位或者供证不一的;案件的主要证据有很大矛盾的;主要证人提供的证据有变化的;主要证人出据的证言不稳定的;案件定性有可能改变的,等等。
  (二)关于什么样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中经常遇到也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之一。对一个案件来讲,并不是所有证人不分主次一律出庭作证,这样势必造成审判程序繁琐。应该说,对证人出庭作证也要有所取舍。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有以下几种情况: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关系案件事实变化与否的证人;证言反复变化的证人;控方认为应该出庭的证人;辩方认为应该出庭的证人;原告要求与其对质的证人;被告要求与其对质的证人;主动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对案件的某个环节需要作出重要说明的证人;合议庭或者审判员认为其它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等等。
  对以上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司法人员和律师应当主动讲明公民作证的法定义务,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对证人保护等法律规定,促使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庭作证。
  (三)关于对应当出庭而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的情况处理
  根据现行立法,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也会遇到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出庭而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其特殊情况有如下几种:证人已经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人丧失记忆或者无意识能力的;证人身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证人是依法不能出庭作证的幼儿或者少年儿童的;证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而无法出庭的;一方证人不出庭经对方允许的;证人有其他原因的;证人有正当理由、经法院允许虽未出庭但出具了书面证言,经法庭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查证属实的,允许其证人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对于其出现特殊情况以前的证人证言,法院应当允许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宣读其证言进行质证,经过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且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证人出庭作证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证人出庭作证,是在新的审判方式中健全刑事证据制度,提高庭审质量的重要一环。但由于目前对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具体的立法,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却令人堪忧,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证人不愿出庭现象比较普遍;证人证言虚假性强;证人证言反复变化的多;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干扰证人作证的多;14岁以下少年或者幼儿作为证人作证时理解能力差;对聋哑证人作证没有专职的或者专业人员翻译;控、辩双方在请求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时存在随意性和临时性;证据欠缺或者供证不一的案件,当事人或一方或双方均没有请律师委托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为其调取证据或者查找和提供证人;证人作证时所需住宿费、差旅费、误工补贴费等各种费用的补助如何核销,操作实施比较困难;司法机关在保护证人的权利上、职责上或者保护期限上责任分工不清;司法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认识程序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强;法庭对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审查取舍判断比较困难;因证人不及时出庭作证而造成的案件审判期限无限延长,无端增加和浪费审判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费用,等等。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分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来自证人本身的原因。许多证人法律意识淡薄,作证意识不强,不知道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认为惩罚犯罪、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事情与己无关而不愿出庭作证;多数证人由于怕惹麻烦、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而拒绝出庭作证;个别证人本身是受害人,但由于受到心灵上或者精神上伤害产生恐惧心理而惧怕出庭作证;大部分证人认为作证的责任大,出于不愿意为他人承担责任而回避出庭作证;出于保密的心理都愿意在背后单独作证,而不愿公开出庭作证;极个别证人在侦查阶段作证时说了谎话或者假话,害怕对质公堂被揭穿后承担刑事责任而逃避出庭作证;有的证人因为与当事人熟悉或者关系密切,怕出庭作证面子上过不去而不愿出庭;有的证人因出庭作证所需的住宿费、差旅费、误工补贴费等无处开支而不愿出庭;有的证人对当庭作证感到不习惯,有的人虽然愿意出庭,但当听说到了庭上还要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审判人员等多人交叉询问,因产生畏难情绪而不肯出庭,等等。
  (二)来自司法实践的原因。有些当事人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诱导、许愿或者胁迫等手段,指使证人在法庭上作伪证;有的证人出于某种利益或者意图在出庭作证时无视法律尊严,故意作伪证;一些司法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可替代性认识不清,对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所做的工作不细致或者应该做的工作而没有做;律师由于经济或者水平等多种原因对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所做的工作不到位或者力不从心;一些司法人员认为书面证人证言语言简单、易于收集,而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复杂、工作难做,习惯于用书面证言来代替证人出庭的陈堂证言;个别司法人员为了完成所承办的案件,以为其保密或者对其保护等各种借口胡弄证人,取证后并不履行承诺,导致证人在受到干扰或者遇到危险时无处救助感到受骗而不相信司法机关;由于刑诉法在如何保护证人(如:前期保护、后期保护、全期保护等)上及公、检、法三机关对保护证人如何分工上未作具体明确,致使公、检、法三机关在对证人保护问题上相互推诿、扯皮,各司其事或者不履行职责;由于刑诉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在对证人及其近家属的保护上缺乏必要的法律制约,给证人及其近家属在精神和生活上造成恐慌和混乱;由于一些司法人员的错误认识或者重视不够,在司法实践中对伪证的追究上以及打击力度上缺乏强有力的措施和司法手段,等等。
  (三)来自立法本身的原因。立法中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没有明确规定;立法中对应当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怎么办没有明确规定;立法中对权利和义务规定有不对等、不平衡;立法中规定的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脱节,权利多、责任少,对违反证人义务的证人没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立法中对司法机关对待证人的义务和权利上规定不统一,如:只规定了司法机关通知证人及时作证的义务,而对不及时作证或者拒绝作证的证人却没有赋予司法机关相应的司法权利;立法中对司法机关对待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的不完善,对司法人员在对待证人的义务上失职或者渎职行为没有规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刑诉法第157条和第151条(4)项规定的诉讼原则矛盾,第157条是关于控方和辩方举证主体的规定,第151条(4)项是关于由审判机关通知证人出庭的规定,这种规定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也违背“一步到庭”的原则;立法中只规定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等法律效力的大小,却没有对证人出庭的陈堂证言与不出庭的书面证言的证据的法律效力的大小作出明确规定;立法中对证人保护如何操作没有规定具体细节,等等。
  总之,对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司法机关对待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不统一、不完善,对诉讼原则规定的不一致,对各种证据的证据力的大小规定的不细致、不具体,使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证人出庭作证难以操作。
四、亟待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立法
  证人出庭作证既然对于健全诉讼制度及刑事证据制度,对完善庭审和公正司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在立法中加以具体规定。
  (一)在立法中增补明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款。建议在刑诉法中增补明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款。
  (二)在立法中增补完善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建议在刑诉法中增补完善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内容。
  (三)在立法中增补完善司法机关对待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建议在刑诉法中增补完善司法机关对待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
  (四)调整诉讼原则中举证义务和举证责任不一致的内容。建议修改刑诉法第151条(4)项的内容。
  (五)明确证人出庭作证时所提供的证据的法律效力的大小。建议在刑诉法中明确证人出庭作证时所提供的证据的法律效力的大小。
  (六)在完善司法机关对待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同时,要求在刑诉法中确定审判机关对证人是否应当出庭的裁决权和强制执行权。由于审判机关是裁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终审机关,如果案件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只因立法中没有赋予审判机关对证人是否应当出庭的裁决权和强制执行权,就有可能使审判机关因证据不足而作出错误的终审裁判,使有罪的人无罪释放或者使无罪的人被冤枉有罪。又由于控、辩双方在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证人又拒绝作证时,如果立法中不赋予审判机关对证人是否应当出庭的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就有可能无法保证审判机关作出正确的终审裁判。
  总之,确定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完善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立法,是保证司法公正,加强法制的重要环节。
  
  (作者单位: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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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印发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9〕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农业厅(委、办、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文件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组织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进度要求上报规划成果。
                         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二○○九年二月九日



关于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编制秸秆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意见,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现就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
  我国秸秆数量大、种类多、分布广,每年秸秆产量近7亿吨。长期以来,秸秆是我国农村居民主要生活燃料、大牲畜饲料和有机肥料,少部分作为工业原料和食用菌基料。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和各类替代原料的应用,加上秸秆综合利用成本高、经济性差、产业化程度低等原因,开始出现了地区性、季节性、结构性的秸秆过剩,特别是在粮食主产区和沿海经济发达的部分地区,违规焚烧现象屡禁不止,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还严重威胁交通运输安全。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积极推动和支持下,秸秆综合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果,各地投资建设了一批秸秆人造板、秸秆直燃发电、秸秆沼气、秸秆气化、秸秆成型燃料等综合利用项目。同时,多种形式的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快速腐熟还田、过腹还田、栽培食用菌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秸秆焚烧现象。但是,秸秆综合利用仍然存在利用率低、产业链短和产业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秸秆综合利用认识不足。一些地区没有把秸秆真正作为资源来看待,缺乏统筹规划,综合利用推进不力。二是秸秆资源与利用现状不清。长期以来,由于对秸秆利用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尽管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了一些调查和分析工作,但仍存在着秸秆资源不清、利用现状不明等问题。三是市场化机制不完善,缺乏政策激励。目前,各地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和储运体系,秸秆商品化水平低,缺乏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秸秆产业发展滞后。四是缺乏农民经济实用的配套技术设备。在农作物轮作茬口紧的多熟农区,秸秆便捷处理设施不配套,农民收集处理秸秆的难度大,随意遗弃和露天焚烧现象严重;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应用规模较小,尤其是适宜农户分散经营的小型化、实用化技术缺乏,各项技术之间集成组合不够。
  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利用现状和发展潜力,明确秸秆开发利用方向和总体目标,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安排好建设内容,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逐步形成秸秆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彻底解决秸秆露天焚烧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保护生态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把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创新为保障,通过秸秆多途径、多层次的合理利用,逐步形成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有效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大对秸秆焚烧监管力度,在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充分调动农民和企业积极性的同时,对现有的秸秆综合利用单项技术进行归纳、梳理,尽可能物化和简化,坚持秸秆还田利用与产业化开发相结合,鼓励企业进行规模化和产业化生产,引导农民自行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各地种植业、养殖业的现状和特点,秸秆资源的数量、品种和利用方式,合理选择适宜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推广应用。在满足农业利用的基础上,合理引导秸秆成型燃烧、秸秆气化、工业利用等方式,逐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益。近期做好机场周边、高速公路沿线和大中城市郊区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对交通运输和城乡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
  依靠科技,强化支撑。加强技术集成配套,建立不同类型地区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模式,强化技术支撑;依靠科技入户、新型农民培训、科技特派员、星火12396等项目,强化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简捷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促进技术普及应用;大力开发操作简便、集约利用水平高的实用新技术。
  政策扶持,公众参与。统筹考虑国家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情况,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以市场为基础、政策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三、编制的主要任务和进度要求
  (一)主要任务
  以省为单位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按2008年底数据),规划水平年为2010年和2015年。规划编制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编制的方法。各省(区、市)要在开展秸秆资源调查,进一步摸清秸秆资源潜力和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适宜本地区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饲料、肥料、燃料、食用菌基料和工业原料等)、数量和布局,设定发展目标,鼓励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产业的共生组合,并编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同时,规划中要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和支持政策,还要体现加强秸秆转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集成,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等具体的科技支撑内容。按时提交本地的规划成果。
  (二)规划目标
  秸秆资源得到综合利用,解决秸秆废弃和焚烧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2010年在东部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周边、机场和高速公路沿线地区基本实现禁烧。力争到2015年,在全国建立较完善的秸秆还田、收集、储运体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还田和产业化综合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0%。
  (三)进度要求
  规划工作涉及面广,调查、统计、分析工作量大,各省(区、市)编制单位要精心组织,在2009年8月底前按质按量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四、重点实施领域
  各地区尤其是农业主产区,应因地制宜重点选择当地优势产业带,以小麦—水稻和小麦—玉米为主,在秸秆剩余量大、茬口紧、焚烧严重的地区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近期对于交通干道、机场、城市周边等重点地区,要重点规划,尽快解决秸秆的季节性和结构性过剩问题。
  品种上,重点解决量大面广的玉米、小麦、水稻、棉花秸秆及各地农业优势产业的秸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是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部门多,难度大,任务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精神,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注意与已有的农业、工业、环保、农村能源、畜牧、饲料、农业机械化等规划的衔接工作。
  (二)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要认真做好秸秆资源调研与评价等前期工作。各地要通过深入细致地系统调研,摸清本地区农作物秸秆资源总量和利用的种类、分布、产量及利用途径等情况,对秸秆资源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为编制秸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要选配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熟悉情况的骨干人员,组建得力的规划编制队伍,统一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为规划编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采取科学的工作方式。要广泛动员多学科力量,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科学确定秸秆资源调查和评价方法,合理选择技术路线。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编制各项工作。
  (五)加大公众参与力度。要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扩大公众参与,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听取公众意见。
  附件:1.秸秆综合利用重点技术
     2.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纲(建议)


附件1:

秸秆综合利用重点技术

  1.秸秆收集处理体系
  为解决茬口紧的多熟农区秸秆收集、处理困难等问题,应加快建立秸秆收集和物流体系,推广农作物联合收获、粉碎、捡拾打捆全程机械化,对收获后留在田间的秸秆进行及时高效的处理。我国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通过自主创新,在秸秆机械化收获、粉碎、打捆、转移等秸秆田间机械化处理技术领域取得了一大批成果,开发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适合我国国情的各种类型、不同规格的秸秆还田粉碎机和打捆机、压块机、青贮机等,相关机具的技术和制造水平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2.秸秆肥料化利用技术
  秸秆还田技术主要包括秸秆机械粉碎还田、保护性耕作、快速腐熟还田、堆沤还田等方式以及生物反应堆等方式。
  机械化粉碎还田主要将收获后的农作物秸秆刈割或粉碎后,翻埋或覆盖还田。对小麦秸秆采用联合收割收获,使小麦秸秆基本得到粉碎,再配以秸秆粉碎及抛洒装置,实现小麦秸秆的基本还田;对玉米秸秆采用中型拖拉机牵引秸秆粉碎机将玉米秸秆粉碎两遍,用大中型拖拉机翻耕或旋耕,将秸秆翻入耕层。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能够节省劳力,增加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具有便捷、快速提高土壤保水保肥性能,适用于玉米、小麦产区。
  保护性耕作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节本增效为目标,以秸秆覆盖留茬还田、就地覆盖或异地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施肥复式作业、轮作、病虫草害综合控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先进农业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具有防治农田扬尘和水土流失、蓄水保墒、培肥地力、节本增效等作用。
  快速腐熟还田主要利用微生物菌剂对农作物秸秆进行发酵腐熟直接还田。具有增加稻田土壤有机质,改良土壤理化性质,促进腐殖质的积累与更新、改善土壤耕性等功能。南方地区适宜推广稻田秸秆腐熟还田技术、墒沟埋草耕作培肥技术,北方地区适宜推广秸秆粉碎腐熟还田技术、秸秆沟埋腐熟还田技术。
  堆沤还田主要是在田间地头挖积肥凼,将农作物秸秆堆成垛,添加适量的家畜粪尿或污泥等,调整碳氮比和水分,或者添加菌种和酶,使秸秆发酵生成有机肥。该项技术适用于秸秆产量丰富的粮食主产区和环境容量有限的地区进行推广,尤其是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城乡结合部。
  秸秆生物反应堆主要是将农作物秸秆加入一定比例的水和微生物菌种、催化剂等原料,发酵分解产生CO2。通过构造简易的CO2交换机对农作物进行气体施肥,满足农作物对CO2的需求;同时可以有效增加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提高地温,抑制病虫害、可减少化肥、农药用量。该技术方便简单,运行成本低廉,增产增收效果显著,适用于从事温室大棚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生产的农户应用。
  3.秸秆饲料化利用技术
  秸秆饲料利用主要指通过利用青贮、微贮、揉搓丝化、压块等处理方式,把秸秆转化为优质饲料。青贮、微贮是指利用贮藏窖等,对秸秆进行密封贮藏,经过一定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制成饲料,饲喂牛、马、羊等大牲畜,并将其粪便还田,即过腹还田。对提高秸秆饲料的营养成分等作用显著,具有简单易行、省功省时,便于长期保存,全年均衡供应饲喂等特点,既解决了冬季牲畜饲料缺乏等问题,又节省了饲料粮,具有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揉搓丝化可有效改变秸秆的适口性和转化率。秸秆压块饲料便于长期保存和长距离运输。
  4.秸秆能源化利用技术
  秸秆能源化利用技术主要包括秸秆沼气(生物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热解气化、直燃发电和秸秆干馏等方式。
  秸秆沼气(生物气化)是指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作用生产沼气和有机肥料的技术。该技术充分利用稻草、玉米等秸秆原料,有效解决了沼气推广过程中原料不足的问题,使不养猪的农户也能使用清洁能源。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秸秆粉碎后进入沼气厌氧罐内中温发酵,产生大量的沼气能源,通过输气管道送到千家万户。此外,秸秆沼气技术分为户用秸秆沼气和秸秆沼气集中供气两种形式。秸秆入池产气后产生的沼渣是很好的肥料,可作为有机肥料还田(即过池还田),提高秸秆资源的利用效率。
  秸秆固化成型燃料是指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作用下,将农作物秸秆压缩为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等成型燃料,从而提高运输和贮存能力,改善秸秆燃烧性能,提高利用效率,扩大应用范围。秸秆成型后,体积缩小6—8倍,密度为1.1—1.4吨/立方米,能源密度相当于中质烟煤,使用时火力持久,炉膛温度高,燃烧特性明显得到改善,可以代替木材、煤炭为农村居民提供炊事或取暖用能,也可以在城市作为锅炉燃料,替代天然气、燃油。
  秸秆热解气化是以农作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以及农村有机废弃物等为原料,在气化炉中,缺氧的情况下进行燃烧,通过控制燃烧过程,使之产生含一氧化碳、氢气、甲烷等可燃气体作为农户的生活用能。该项技术主要适用于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建设。
  秸秆直接燃烧发电技术是指秸秆在锅炉中直接燃烧,释放出来的热量通常用来产生高压蒸汽,蒸汽在汽轮机中膨胀做功,转化为机械能驱动发电机发电。该技术基本成熟,已经进入商业化应用阶段,适用于农场以及我国北方的平原地区等粮食主产区,便于原料的大规模收集。
  秸秆干馏是指利用限氧自热式热解工艺和热解气体回收工艺,将秸秆在一个系统上同时转化为生物质炭、燃气、焦油和木醋酸等多种产品,生物质炭和燃气可作为农户或工业用户的生产生活燃料,焦油和木醋酸可深加工为化工产品,实现秸秆资源的高效利用。该项技术适用于小规模、多网点建设,集中深加工的发展方式。
  5.秸秆生物转化食用菌技术
  食用菌是真菌中能够形成大型子实体并能供人们食用的一种真菌,食用菌以其鲜美的味道、柔软的质地、丰富的营养和药用价值备受人们青睐。由于秸秆中含有丰富的碳、氮、矿物质及激素等营养成分,且资源丰富,成本低廉,因此很适合做多种食用菌的培养料,通常由碎木屑、棉籽壳、稻草和麦麸等构成。目前,利用秸秆栽培食用菌品种较多,有平菇、姬菇、草菇、鸡腿菇、猫木耳等十几个品种,而且有些品种的废弃菌帮(袋)料可以作为另一种食用菌的栽培基料,不仅提高了生物转化率,延长了利用链条,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
  6.秸秆炭化、活化技术
  秸秆的炭、活化技术是指利用秸秆为原料生产活性炭技术,因秸秆的软、硬不同,可分为两种生产加工方法。
  (1)软秸秆。如稻草、麦秸、稻壳等,可采用高温气体活化法,即把软质秸秆粉碎后在高压条件下制成棒状固体物,然后进行炭化,破碎成颗粒,通过转炉与900℃左右水蒸汽进行活化造孔,再经过漂洗、干燥、磨粉等工艺制成活性炭。
  (2)硬度较强的秸秆。如棉柴、麻杆等,可采用化学法。即把硬质秸秆粉碎成细小颗粒状,筛分后烘干水份控制在25%左右。经过氯化锌、磷、酸、盐酸等,配制成适合的波美度和PH值溶液浸泡4—8小时,进行低温炭化(250—350℃)和高温活化(360—450℃),再经回收(把消耗的原料稀出再经过煮、漂洗、烘干、筛分、磨粉等工艺)制成活性炭。
  7.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利用
  秸秆纤维作为一种天然纤维素纤维,生物降解性好,可以作为工业原料,如纸浆原料、保温材料、包装材料、各类轻质板材的原料,可降解包装缓冲材料、编织用品等,或从中提取淀粉、木糖醇、糖醛等。其中,最主要作为纸浆原料。可用于造纸纤维原料的秸秆为禾草类,包括稻草、麦秆、高粱秆、玉米秆等。其中,麦秸是造纸重要的非木纤维资源,其他秸秆尚未大量使用。造纸用麦秸占总量的30%以上,主要集中在麦秸主产区的河南、安徽、山东、河北等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科学使用秸秆生产非木纸浆、秸秆板。


附件2:

××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纲(建议)

  前  言
  一、 秸秆资源潜力和综合利用现状
  (一)秸秆资源潜力
  (二)秸秆综合利用现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三、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一)重点领域
  (二)主要任务
  四、重点项目内容及布局
  (一)项目布局及建设内容
  (二)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三)实施步骤
  (四)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包括秸秆综合利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试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及对策

洪碧华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文探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产生的主要原因及防治的具体对策,目的在于遏制家庭暴力,惩治家庭暴君。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对策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90%以上的施暴者为男性。当然也有少数妇女欺凌男人,如千古淫妇潘金莲通奸害夫就是最好的例证。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毒瘤”。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如2000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又如暂住福建漳州龙文区西坑村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小孩成了孤儿。调查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二、 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封建残余影响是其思想根源。儒家礼教“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落后地区尤为严重。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封建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认为“丈夫打老婆天经地义”。改革开放后,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影响,嫖娼卖淫死灰复燃,有些人道德沦丧,“温饱思淫欲”、“男人有钱就变坏”,婚外偷情,包二奶、养小蜜,违背忠实义务,喜新厌旧,人为制度矛盾,逼迫原配离婚,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总之,哪个家庭有第三者介入,哪个家庭就会出现暴力或婚变。
(二)经济收入差异是其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财大气粗”,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女职工下岗增多,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弱势妻子只好依赖强势丈夫,从而助长家庭暴力。经济是基础,有些夫妻常常为钱而吵架,引发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每当经济危机到来,离婚率就上升。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其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家务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扬,劝一劝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有的受害妇女既希望有关部门来干预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罚款。
(四)立法不完善是其法律原因。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导致法条的规定似有却无,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家庭暴力案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难以认定和区分,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杀人和重伤害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保存证据(如住院病历、伤情鉴定),给有关部门的查处带来困难。另外,相关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打击不力,谁都有权管,谁都不愿管、管不好!存在难作为或不作为情况。
三、 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对策
(一)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注重立法,使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国际社会非常重视人权保障,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可操作性;预防为主,明确各种救助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二)执法部门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要及时出警并区分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把好第一道防线;人民检察院对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并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请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保护;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重要作用,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三)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单位、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综合治理,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如建立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由法院设置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聘请专兼职人民陪审员;由公安或司法牵头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具体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148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站、妇联、村居委会、医疗机构等组成的社会救助网络;同时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妇女避难所,收留受暴妇女,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简单的技能培训。
(四)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必须从家庭和学校抓起;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要靠自己去努力争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知识女性社交宽广就不易被欺负,一般地,文化程度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经济上自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状况。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结合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法制,消灭文盲与法盲,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再次要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俗语说得好:“惜妻真丈夫、打妻猪狗牛”,但愿天下的夫妇都恩恩爱爱,白头谐老。( 注:全文:4242字)

试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及对策
洪碧华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文探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产生的主要原因及防治的具体对策,目的在于遏制家庭暴力,惩治家庭暴君。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对策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90%以上的施暴者为男性。当然也有少数妇女欺凌男人,如千古淫妇潘金莲通奸害夫就是最好的例证。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毒瘤”。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如2000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又如暂住福建漳州龙文区西坑村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小孩成了孤儿。调查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二、 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封建残余影响是其思想根源。儒家礼教“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落后地区尤为严重。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封建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认为“丈夫打老婆天经地义”。改革开放后,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影响,嫖娼卖淫死灰复燃,有些人道德沦丧,“温饱思淫欲”、“男人有钱就变坏”,婚外偷情,包二奶、养小蜜,违背忠实义务,喜新厌旧,人为制度矛盾,逼迫原配离婚,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总之,哪个家庭有第三者介入,哪个家庭就会出现暴力或婚变。
(二)经济收入差异是其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财大气粗”,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女职工下岗增多,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弱势妻子只好依赖强势丈夫,从而助长家庭暴力。经济是基础,有些夫妻常常为钱而吵架,引发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每当经济危机到来,离婚率就上升。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其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家务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扬,劝一劝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有的受害妇女既希望有关部门来干预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罚款。
(四)立法不完善是其法律原因。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导致法条的规定似有却无,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家庭暴力案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难以认定和区分,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杀人和重伤害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保存证据(如住院病历、伤情鉴定),给有关部门的查处带来困难。另外,相关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打击不力,谁都有权管,谁都不愿管、管不好!存在难作为或不作为情况。
三、 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对策
(一)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注重立法,使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国际社会非常重视人权保障,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可操作性;预防为主,明确各种救助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二)执法部门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要及时出警并区分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把好第一道防线;人民检察院对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并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请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保护;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重要作用,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三)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单位、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综合治理,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如建立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由法院设置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聘请专兼职人民陪审员;由公安或司法牵头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具体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148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站、妇联、村居委会、医疗机构等组成的社会救助网络;同时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妇女避难所,收留受暴妇女,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简单的技能培训。
(四)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必须从家庭和学校抓起;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要靠自己去努力争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知识女性社交宽广就不易被欺负,一般地,文化程度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经济上自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状况。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结合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法制,消灭文盲与法盲,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再次要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俗语说得好:“惜妻真丈夫、打妻猪狗牛”,但愿天下的夫妇都恩恩爱爱,白头谐老。( 注:全文:424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