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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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城乡规划管理、市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等事项的议事决策,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若干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相关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实行议事决策事项责任制。
  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的事项,由议事决策机构审议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 议事决策机构实行全体会议、主任(组长)办公会议等分级会议制度,集体审议决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拟提请议事决策机构全体会议和主任(组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应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存在分歧意见的事项,由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分歧意见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审核,由其确定是否纳入会议议题。
  第六条 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事项,需要以议事决策机构名义发文的,由议事决策机构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议事决策机构副主任(副组长)审核后,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签发。
  不需以议事决策机构名义发文,但需各成员单位落实的具体事项,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签发。
  议事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七条 议事决策机构实施重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重大决策应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四)利益兼顾。议事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决策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六)决策后评价。议事和重大事项决策后应当进行评价。
  
  第二章 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土委),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九条 国土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国土资源、发改、监察、财政、人社、建设、环保、农业、商务、文体、审计、规划、安监、国资委、房管、城投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国土委成员。国土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土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国土委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全体成员。
  主任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国土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规划、城投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还可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定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
  (二)审定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计划;
  (三)审议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重大事项、重大行政措施;
  (四)审议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的调整方案;
  (二)审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面积区域的划定;
  (三)审定国家、省级土地整理项目;
  (四)审定重大项目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供应方式以及重大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出让底价;
  (五)审议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用地政策;
  (六)审议全市基准地价的制定、更新、调整;
  (七)审定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
  (八)审定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九)其他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开发利用、供应等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定职权、按法定程序具体负责。
  
  第三章 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全面负责城乡规划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十五条 规委会由一名主任、两名副主任、若干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席位委员为市政府秘书长


、分管副秘书长和孝南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发改、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水利、商务、安监、人防(地震局)、房管、城管、招投标、城投、消防、交警等机关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议题委员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议题涉及的地方、单位负责人。专家委员从专家库中抽选,一般根据议题内容和类型抽选2-3名相应专业专家。公众委员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或群众代表,各1名。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第十六条 规委会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分级议事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2/3。
  主任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规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根据议题内容和类型确定的部分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参加人员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确定,报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相关专家委员、市规划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相关席位委员、议题委员参加。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草案;
  (二)审议涉及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
  (三)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图则)、重要地段大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
  (四)审定重要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重要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等;
  (五)审议或审定其他重大规划事项。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定近期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二)审定一般地段和中小型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小型城市设计和建筑景观;
  (三)审定一般性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审定城市雕塑、城市小品、景观灯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规划设计;
  (五)审定经营性用地容积率变更事项;
  (六)审定规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和拆迁安置项目的规划选址,并按程序将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二)审查城市临街建筑街景规划、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临时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并按程序将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三)审查拟提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或审定的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定规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规定,规委会建立专家库和公众代表库。对拟提交上会审议或审定的项目需先期采取论证会、审查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专家和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上会的附具材料。

  第四章 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决策规程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资金管理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财政的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需召开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一)提出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建议;
  (二)提出重大专项支出建议;
  (三)提出财政预算调整建议;
  (四)动用预备费;
  (五)审定人代会已通过预算之外的临时性支出;
  (六)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认为应当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交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审查方案,经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审查同意后,再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及时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经讨论通过后再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五章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财政、公安、监察、人社、编办、国土资源、建设、审计、规划、物价、工商、地税、房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议题包括:
  (一)审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审定涉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全局性的重大改革事项;
  (三)审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奖惩办法、评价机制;
  (四)需要由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监察、审计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
  (二)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三)调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重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方案;
  (五)市级有条件事业单位向市场化、社会化转企改制的国有资产审批;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考核和奖惩;
  (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八)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除本规程特别规定外,按《孝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孝感政发[2007]17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决策规程
  
  第三十三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重大决策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分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国资、发改、监察、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建设、商务、审计、法制、规划、工商、国税、地税、房管、城投、国资营运机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组长办公会议制度。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组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议题包括:
  (一)审议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审核市属重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项目;
  (三)审定市属重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方案;
  (四)需要由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组长办公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财政、审计、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组长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市级国有企业产权(资产)、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份(股票)转让等重大事项;
  (二)市属拟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项目的转让方案;
  (三)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四)需要由组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2: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3: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附件4: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5: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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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彭真委员长主持下,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适应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加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会议对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根据宪法规定,进一步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继续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职能,特别是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密切同全国人大代表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更大的成就。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7)9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2007年4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方便存量房交易登记,建立公平、公开、安全、透明的存量房交易秩序,根据《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的要求以及《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存量房的交易,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网上管理。溧水县和高淳县内城镇存量房的交易可参照本办法实行网上管理。

  第三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该局所属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屋产权监理处负责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以下简称网上管理实施机构)。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在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向网上管理实施机构申请注册网上操作系统用户,取得网上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网上操作系统用户注册包括经纪机构用户注册和在经纪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下简称经纪人员)用户注册。

  经注册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立即到网上管理实施机构变更注册用户信息。

  第五条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经纪委托前,应核验房地产权属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资格,并通过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房屋现场等调查、核实房地产的权属状况和房屋的自然状况。

  第六条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委托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并在经纪合同签订后将合同信息上传至网上管理实施机构。

  经纪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经纪合同的约定,向交易双方当事人收取佣金。

  第七条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经纪委托的,在经纪合同信息备案时,应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的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二)房地产交易条件;

  (三)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

  (四)经纪机构的特殊说明事项和网上管理实施机构要求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经纪机构依存量房交易经纪合同促成交易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申请书(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下同)的网上操作服务。申请书的内容经交易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经纪机构应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当事人打印申请书,并同时将申请书信息上传至网上管理实施机构。

  房地产权利人自行与买受人或承租人达成存量房交易的,网上管理实施机构应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申请书的网上操作服务。

  在达成交易前,经纪机构、交易当事人可再次查询权属登记信息。

  第九条 交易当事人应在申请书信息上传后3日内,持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打印的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文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经纪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变更或解除经纪合同的,经纪机构应及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更新经纪合同上传信息。

  申请书信息上传后需变更或撤销申请书内容的,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规定共同到网上管理实施机构更新申请书上传信息。

  第十一条 存量房交易经纪合同的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自行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交易并进行申请书网上操作的,网上管理实施机构可将交易当事人的申请书信息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反馈给受托的经纪机构。

  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应对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经纪机构应如实提供经纪合同的上传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如实提供申请书的上传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遵守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

  经纪机构不得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与存量房经纪业务无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经纪机构应加强对经纪人员从事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的日常管理,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对其经纪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网上管理实施机构应做好日常抽查和定期检查等网上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各项操作规程的经纪机构,网上管理实施机构可将经纪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经纪机构的诚信档案,并可责令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可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可视情节限制其用户权限。

  第十五条 网上管理实施机构应根据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信息,做好存量房信息的采集、汇总、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存量房市场形势的分析和评价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存量房供求情况和房价情况。

  第十六条 网上管理实施机构应充分利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生成的动态信息,做好存量房交易系统和商品房网上交易系统的信息整合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形成房地产市场监测报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网上管理实施机构应切实贯彻《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积极发展交易资金管理机构,专门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具体实施和操作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交易资金管理机构监管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交易资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也不属于交易资金管理机构的负债。

  第十九条 网上管理实施机构应会同我市经纪人协会鼓励并逐步推行经纪机构独家代理关系下的信息共享、佣金分成的存量房经纪运行机制。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经纪人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