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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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办字〔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快捷、高效地运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互联网上设立的统一、规范的政府行业性门户网站,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印发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的注册域名为http://www.sipo.gov.cn,简称“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宗旨是: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的要求,构建方便、快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便民服务和信息发布平台,使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状况,及时掌握知识产权信息。


  第三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由中央主站、中央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组成。

  中央主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简称“国知网”;中央子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子站和以全国省级知识产权局为单位的地方子站;直属单位网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网站,地方站点是指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第四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并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等工作实施监督。

  中央各子站单位设立子站工作组,子站工作组负责本级子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直属单位负责直属单位网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地方站点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为本级站点的信息发布单位,各信息发布单位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信息,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
  转载其他媒体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以服务社会为宗旨,通过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开展政务信息发布、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等各类便民服务活动,增强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联系沟通。


  第八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加强网上互动应用与日常办公的整合工作,建立网上互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网上政务,促进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第九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增强网站信息的安全保密意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中央各子站工作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上传工作,以及确保本单位(部门)信息上传渠道安全、通畅。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站信息发布、维护保障、人员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检查监督工作,对中央各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建设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中央主站、中央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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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及制度创新

洪碧华


[内容摘要]:《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本文分析了《物权法》立法背景、基本理论和制度创新。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物权、物权法、 立法背景、制度创新

《物权法》历时14年,8次提交审议。围绕物权法的诸多争论,终在全国“两会”上得以平息。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物权法》以高票获得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物权法的立法背景
按照国家立法规划,到2010年,我国要出台《民法典》,目标是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典》的内容包括五大部分:主体编、合同编、物权编、债权编和责任编。法律条文至少要超过1000条。为了实现立法目标,必须早日制定《物权法》。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成立了以粱慧星、王利明为首的两个课题小组,从事《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不少市场交易规则,同时十分关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1993年物权法开始起草,1994年正式列入立法计划。1998年3月,成立了民法典研究小组,开始了对物权法的研究和讨论工作。2002年1月,公布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2002年12月23日,《民法》(草案)被首次提请审议,物权法是作为其中的一编。2004年,对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物权法草案。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10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六次对草案进行审议。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近3000名人大代表的投票结果:赞成的2799人,反对的52人,弃权的37人。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
物权法破了我国立法的记录,是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是12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法律之一,在2005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中,共收到11543件来信,召开了100多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的一封公开信。题目是《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在全国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因为涉及政治问题,有关领导叫停了立法步伐。双方各持己见。
巩教授说《物权法》草案照搬西方法律,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没有。没有写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反而强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
起草小组粱慧星和王利明等民法学专家辩解:第一、对合法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是物权法准则。其二、《物权法》是民事法律,不是宪法。没有写明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由:①宪法已规定,物权法没有必要重复;② 如果重复该规定,易引起误解。第三、贫富分化是社会本身问题,不是物权法问题。
正在物权法即将审议通过之际,不知是巧合还是刻意,“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屋主杨威、吴苹夫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适时出现,向为城建热点的拆迁与“钉子户”问题再度升温。各大媒体纷纷跟进,一场关于物权法与“钉子户”的争论就此展开。最牛钉子户用它的“大海中的一叶孤舟”筑就了一座公民私产的堡垒,实践了物权法中“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捍卫了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
二、物权法的基本理论
(一) 物权与物权法
所谓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汽车、火车、飞机、轮船和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以及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物权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法律形式,特别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胜利成果进行的法律确认。
物权法与财产权法在内涵和外延上不同。财产权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内容,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才上是难以确定其价值。有些无形财产简直就是无价之宝。
(二)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意义
物权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农民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②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公开表示出来的意思。③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
制定物权法,意义重大。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二是体现了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三是实现宪法原则的需要; 四是维护群众物质财产利益的需要;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商鞅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物权法从表面上看是保护物权,透过物权实际上是保护人权。物质资料是由人类控制的,只有先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保护物权,不尊重人权就难以保护物权。
英国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 物权和人权是公民两大基本权利。王利明提出: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物权法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基本法,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西方国家有一句格言,对私人住宅,“风可进,雨可进,国王的军队不可进”。
这就是著名的“波茨坦磨坊”故事。1866年10月13日,刚刚打赢奥地利的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大批臣属的前呼后拥之下临幸他在波茨坦的行宫。然而,行宫前的一座破旧磨坊却让他大为扫兴,他想拆除,但磨坊却并不属于王室;他想赎买,奈何磨坊主死活不卖。暴怒的国王强令拆除,但被磨坊主诉至法庭。本来平民告国王已经是破天荒头一遭,但审理案件的三位法官毅然一致裁定:被告人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触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责成被告人威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人150元德国马克。波茨坦磨坊的故事被视为西方司法独立、民主法治的经典案例,后来成为法律院校的学生法制教育的基地。
物权制度是罗马人的创造,物权法体系则是德国人的智慧,经由日本人提供的桥梁,通过清末沈家本、伍廷芳等中国人的努力,最终来到了古老的北京。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完备的法律,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是参照罗马法而制定的。古罗马到处侵略扩张,成了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历时1100多年)。在奴隶制社会,古罗马人用军事统治世界;在中世纪,古罗马人用宗教统治世界;在资本主义社会,古罗马人用法律统治世界。公法与私法是大陆法系依古罗马法划分出来,宪法、行政法是公法,它体现国家统治阶级意志或者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民法、物权法是私法,它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老百姓意志。
三、物权法的创新规定
《物权法》分为总则(包括基本原则、物的变动、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共五编、19章247条,约22000字。主要内容涉及:①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②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③关于国有财产的范围和保护问题,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问题;④关于集体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有权;⑤关于房屋等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⑥关于征收补偿。
(一)平等保护
物权法是私法,本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保护私产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利益,不能采取杀富济贫的办法,否则就会挫伤大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改革就是要破除平均观念,肯定会出现贫富差异,但对穷人和富人的合法所得必须予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自然人无论贫富、强弱,其财产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对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是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一体保护,就是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财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尤其是,这种财产不仅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9亿农民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这些权利都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二)采光通风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二) 车库绿地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四)业主权利
 《物权法》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征地补偿
  《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物权法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兼具“充分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关于“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规定,说明在拆迁时除了依法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充分补偿之外,还应当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不下降。
当前,征地、拆迁是引起群体性上访的主要原因。某些地方官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非法拆迁并且不给予合理补偿,这就使得一些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平等保护,实际上有利于维护穷人的利益。一段时间以来,拆迁后不能就地安置,被拆迁人在房地产开发的浪潮中,被迫离开城市中心而居住于城市边缘,从而造成了一部分人生活质量下降,甚至生计受到影响,人民群众对此很有意见,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反映了民意,将来必将成为拆迁就地安置的重要法律依据。
(六)70年产权
  《物权法》第149条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如何处理是许多住宅所有权人的一块心病。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如何处理并不明确。此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住宅所有权人的担忧。但是,续期时,要不要交费,怎么交?有的认为,自动续期就无需办理任何手续,这当然更指的是无需另行交纳土地使用费。向私人再次收取土地出让金会引发许多问题,例如,新的土地出让金如何作价?如何保证每户私人住宅的所有权人均有二次土地出让金的支付能力?对于没有支付能力的人要不要没收住宅还是采取其他办法制裁等等,这些都是难以解决的。
(七) 农民权益
“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物权法能否保护好农民的土地利益是个大课题。《物权法》用了第十一章共11个条文的篇幅,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独具特色的用益物权种类,肯定了这个具有独创性的物权,既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也不同于其他国家中的用益权,是中国物权法的一个最具特色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一个独具特色的农村土地权利。按照《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这个权利仅存在于农村,是农民的权利,解决的是农民建筑住宅供其居住、生活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安居乐业、居有定所。因此,物权法第十三章也做了专章规定,使农民的这一权利得到保障。但城市居民不能到农村买地建房。
《物权法》规定的这些关于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以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派生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乡(镇)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再加上根据约定可以产生的地役权,构成了我国独特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这种独具特色的农村不动产用益制度,产生于我国农村经济实践和社会现实,又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而固定于《物权法》,是保护农民权利的根本性法律制度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关于衢州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关于衢州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2]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科技局制订的《衢州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衢州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市科技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01〕13号)文件精神,规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研发中心)的组建、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市级研发中心旨在强化高新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形成和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企业和行业的技术进步,提供基本技术支撑和优化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市级研发中心是企业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开发实体或组织,可建立在企业,也可建在所依托高校院所及其所在的大中城市。
  第四条 市级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开发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新。
  (二)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行业、领域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第五条 由企业提出组建或认定市级研发中心申请。企业原有的研究开发机构,符合验收认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对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先组建,后验收认定。
  (一)申请组建条件。
  1、申请组建市级研发中心的单位原则上应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2、具有国内一流的产品,且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3、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资源综合优势;
  4、市级研发中心的建设有明确的中长期研究目标和发展规划,对市级研发中心机构设置、仪器设备添置和人才队伍建设有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
  (二)验收认定条件。
  1、省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2、具有能承担市级研发中心任务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队伍。市级研发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比例和结构,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市级研发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市级研发中心总人数的40%以上,直接从事工程技术研究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
  3、市级研发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4、市级研发中心所依托企业每年的科研开发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额的3%以上,研究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
  (三)批准组建和认定程序。
  1、市级研发中心的审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科技局负责,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2、申请单位应当填写《衢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份,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市级单位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
  3、市科技局对申报组建或认定的市级研发中心进行必要论证、综合评选后,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并列入市级研发中心建设计划。
  4、组建完成后或企业中已有符合市级研发中心条件的,由企业填写《衢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向市科技局申请认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市级研发中心专职及兼职科技人员名单、学历资格证书复印件,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依托单位的有关情况;
  (2)上一年度所依托企业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和提取技术开发费明细表;
  (3)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其他科技成果证明文件,以及市级研发中心近期拟进行的科研项目申报书;
  (4)市级研发中心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5、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研发中心予以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将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支持市级研发中心的发展:
  (一)批准组建认定后,授予"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
  (二)组建中给予一定的经费。
  (三)在有关科研计划立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四)对建在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市级研发中心,条件成熟时,推荐申报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七条 市级研发中心应在每年12月份向市科技局和所在县(市、区)科技局上报工作总结。
  市科技局将不定期对市级研发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名不符实或确实不能适应任务要求的将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一年整改。未见成效的,将撤消其市级研发中心的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