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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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下设:

  (一)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以下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以下公民、组织:

  (一)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向国外输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带动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6项。

 第三章 推荐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实行限额推荐。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奖励委员会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参考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并提出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

  推荐单位和个人对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未经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推荐参加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不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予以受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作为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委员会评审和决议;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项目分别由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以奖励办公室名义在公众媒体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初评。

  奖励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复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评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作出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并将决议在公众媒体上公示30日。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单位或个人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结束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各奖项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5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3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三十六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并符合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三十八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发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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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一些地区出于种种考虑,超越权限规定股份制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统一税收政策,严格执法,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自定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由各地税务机关或提请当地政府立即发文纠正。今后,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再擅开减免税口子。



1999年9月28日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认定第二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认定第二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3〕336号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对14个提出申请的大学科技园进行了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建议,科技部、教育部决定认定深圳虚拟大学园大学科技园等14个大学科技园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见附件)。

  各级政府特别是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大学科技园建设,进一步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在经济建设、培育创新创业人才等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第二批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序号
所在地
国家大学科技园名称
依托单位

1
深圳
深圳虚拟大学园国家大学科技园
深圳市高新区

2
上海
上海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上海大学

3
天津
南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南开大学

4
上海
同济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同济大学

5
秦皇岛
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燕山大学

6
南京
南京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南京理工大学

7
哈尔滨
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哈尔滨工程大学

8
上海
东华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东华大学

9
北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0
长春
吉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吉林大学

11
北京
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北京理工大学

12
北京
北京邮电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北京邮电大学

13
北京
北师大-北中医国家大学科技园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14
绵阳
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西南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