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办科函〔2010〕9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我部定于今年12月中旬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检查各地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建筑节能有关规定情况。
(二)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10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及“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三)总结推广各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明确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检查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城市照明节能及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情况。
(一)建筑节能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各项规定及有关配套政策措施情况。
2.各地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建筑节能“十一五”工作任务情况,重点检查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情况等。
3、对2009年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供热计量改革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及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情况。
2.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中的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款情况。
3.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办法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请受检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提供辖区内全部地级以上城市有关热计量价格文件并负责汇总。
4.新建建筑(含公建、居住)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5.既有建筑(含公建、居住)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6.供热单位负责选型、采购、管理计量和温控装置工作落实情况。
7.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供热计量收费情况。
8.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的完成情况。目前尚未实行此项改革的城市要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情况,请省(自治区)的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汇总。
9.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
10.供热安全保障情况(具体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燃料储备情况等)。
(三)城市照明节能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有关城市照明文件落实情况。
2.贯彻执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有关能耗、照明技术指标规定和节能措施的情况。
3.城市道路照明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的情况。
4.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等景观照明能耗的情况。
5.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建设规模的情况。
(四)城镇污水处理检查内容
1.各地城镇污水处理的总体情况。
2.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设施2010年建设情况,《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十一五”建设规划》完成情况,《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在建项目管理确保按时完成2010年建设任务的通知》执行情况。
3.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再生水设施运行情况。
4.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收缴和使用情况。
5.“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上报情况。
6.对2010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季度通报中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内容
1.《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垃圾处理规划、配套政策措施、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实际运行情况及垃圾处理收费情况,重点是全国第二次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定复核中未达标设施整改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2010年12月中旬。
(二)检查地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宁夏、新疆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个省(自治区)检查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以及抽查1个地级市、1个县,直辖市抽查市本级及1个区(县)。
没有列入到本次检查的省(自治区),应根据本次建筑节能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建筑节能2010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及“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总体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12月31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三)组织方式: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共分9个检查组,每组检查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受检地级城市及县(区)由检查组确定,并于12月6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每个检查组的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受检城市提供2010年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清单及施工进度满足检查要求的在建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地级以上城市检查6个项目(其中:4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6个项目(其中:4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现场;县级城市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3个项目(其中: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现场。
3.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并于12月31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根据检查内容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请各受检城市提供2010年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现场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和热计量收费情况。
3.请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分别认真填写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于12月10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三)城市照明专项检查
1.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根据检查内容向检查组汇报城市照明节能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供2010年竣工验收的城市照明工程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检查大型公建、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项目各1个,城市道路2-3条。
3.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认真填写城市照明节能专项检查表,于12月10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四)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1.贯彻落实国家污染物减排有关要求及工作推进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汇报材料。
2.依据我部《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0〕166号)的自查情况。
3.现场考核项目,地级及以上城市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在建项目,2个运行项目),县级市或县城检查2个项目(其中:1个在建项目,1个运行项目),项目不足的,可酌情进行调整。
4.对于在建项目,应提供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等相关材料;对于运行项目,应对照运行数据原始记录、化验记录、运行报表等相关材料核实“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数据。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垃圾处理有关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及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贯彻执行垃圾处理技术标准情况,落实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经费到账和垃圾处理收费情况,实际运行中的垃圾处理设施及整改评定复核中未达标设施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2.请地级以上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汇总各城市情况并认真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上报我部城建司。
五、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对违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三)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将针对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由高到低排序。
附表:1.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6/001e3741a2cc0e66ddc701.xls
2.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专项检查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6/001e3741a2cc0e66ddcb02.xls
3.受检工程一览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6/001e3741a2cc0e66ddcf03.doc
4.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6/001e3741a2cc0e66ddd304.doc
5.公共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6/001e3741a2cc0e66ddd705.rar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6/001e3741a2cc0e66dddb06.doc
7.省、自治区、城市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6/001e3741a2cc0e66dddf07.doc
8.公共建筑、2010年前住宅及2010年新建(含既有建筑节能)住宅项目供热
计量收费项目清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6/001e3741a2cc0e66dde208.doc
9.省、自治区、城市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评分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6/001e3741a2cc0e66dde609.doc
10.2010年城市照明节能检查工程项目检查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6/001e3741a2cc0e66ddea0a.doc
11.省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城市照明节能检查目标责任自查考核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6/001e3741a2cc0e66ddf80b.doc
12.城市照明节能专项检查现场及自查考评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6/001e3741a2cc0e66ddfc0c.rar
13.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及运行项目情况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6/001e3741a2cc0e66de000d.xls
1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及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06/001e3741a2cc0e66de030e.rar
检查表可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网络著作权侵权之地域管辖
许登甲
2008年6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新京报社与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上诉人新京报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致使被上诉人未能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导致其管辖异议无效。一审裁定无法律依据并剥夺了上诉人行使选择管辖法院的合法民事诉讼权利。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网络服务器是被上诉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之一,且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因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诉讼便利原则,本案应由北京法院审理。
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京报社指控浙江在线传媒公司旗下的浙江在线网站未获得新京报社许可使用其作品,侵犯了新京报社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由于浙江在线传媒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这一事实是明确的,因此,本案不能以新京报社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确定管辖法院,而新京报社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新京报社关于其网络服务器是浙江在线传媒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之一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首先根据被控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只有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时,才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本人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并无任何异议,但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着实有些欠妥,上述解释把侵权行为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方式之一,本是为了方便著作权人提起诉讼,但是由于适用发现地管辖必须以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为前提,但是一旦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案件则无法立案。因此,以侵权行为发现地作为管辖的情形能否得以实现,这将是现有立法的挑战。再者,以侵权行为发现地作为管辖的依据,还会出现原告任意选择某地作为侵权行为发现地进而出现任意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形,这无疑违背了管辖确定的原则,有损害被告权益之嫌。但是,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的今天,要求著作权人往返全国各地打击侵权行为,利弊权衡,也许相关的维权行为就此夭折。
参考文献:
1. 蔡毓斌: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的思考http://www.apcyber-law.com/details.asp?ID=2778
2. 网络侵权中对确认管辖权的探讨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1601_21713_/2009_3_30_ji082314151903390025418.shtml
附:“新京报社与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新京报社与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6-18)
新京报社与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高民终字第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京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东楼707室。
法定代表人戴自更,社长。
委托代理人江荣卿,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俐,女,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新京报社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新闻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应金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小龙,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卓伟,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新京报社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浙江在线传媒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致使被上诉人未能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导致其管辖异议无效。一审裁定无法律依据并剥夺了上诉人行使选择管辖法院的合法民事诉讼权利。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网络服务器是被上诉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之一,且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因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诉讼便利原则,本案应由北京法院审理。
经查,一审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向浙江在线传媒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浙江在线传媒公司于2月13日签收并于2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新京报社于2008年2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追加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以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本案中,浙江在线传媒公司系于2月13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并于2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所提管辖权异议申请在法定答辩期间内,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应予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应首先根据被控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只有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时,才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新京报社指控浙江在线传媒公司旗下的浙江在线网站未获得新京报社许可使用其作品,侵犯了新京报社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由于浙江在线传媒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这一事实是明确的,因此,本案不能以新京报社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确定管辖法院,而新京报社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新京报社关于其网络服务器是浙江在线传媒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之一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正确。
虽然新京报社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追加百度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但因该申请系在浙江在线传媒公司已经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提出的,故一审法院对于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未予审查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