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50:10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明政文〔2010〕176号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三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区内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四条 依附于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园林绿地的落地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由三明市建设局负责;依附于两区管护的城市支路、巷道、社区道路的户外广告,建(构)筑物外表上的户外广告,高速公路南北连接线的户外广告,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两区政府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公安交警、交通、民政、市政、园林、公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审批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有关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鼓励广告设置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等,并在日常广告设置审批管理中予以指导。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其周围会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的位置和妨碍安全视距的位置;

  (五)立交桥、高架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

  (六)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七)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八)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

  (九)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

  (十)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宽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和人行横道口附近影响行人通行的位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场地与设施。

  第七条 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但公益性广告、店牌店招除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设置技术规范,按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六年。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非税收入,主要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八条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和店牌店招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申请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和店牌店招,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职责范围,分别向所属管理部门(市建设局、两区城监大队)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三明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三)广告位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白天、夜景)、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作整体设计方案;

  (四)房屋产权证、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文件、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公益广告和店牌店招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实地勘察。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公益广告和店牌店招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年。设置期满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需要延续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五)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一条 设置招牌除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

  (二)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三)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巡查监管,发现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下落不明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出现版面空置,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断亮、残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按时拆除的,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未按时拆除原设置招牌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甲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乙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甲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乙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甲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及乙办法第三条第(一)、(四)项自二○○○年七月一日起逐月预提,年终一次性划拨;乙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自二○○○年七月一日起,由结算会员逐日交纳,交易所年终一次性划入风险基金帐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请你们将本办法中要求会员履行交纳义务的相关事项通知会员。通知中应明确规定,会员交纳的风险基金不得转嫁给投资者。同时,应当在指定报刊上配发简要新闻稿。下发会员的通知及配发的新闻稿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转,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二)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百分之十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三)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帐;
(四)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
(五)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第四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十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提取资金。
第五条 每一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十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七条 本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理事会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证券交易所资产分开列帐。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帐,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交易所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提取的资金,应当在该条其他项资金支付完毕后才能动用。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以及防范与证券结算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事故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
(一)按登记公司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
(二)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交纳;
(三)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帐面余额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四)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四条 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三十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资金,结算会员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交纳,但每个结算会员加入结算系统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交纳资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 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三十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结算会员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继续交纳。
第六条 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第七条 登记公司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基金资产与登记公司资产分开列帐。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帐,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登记公司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第十一条 因结算会员违约导致出现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按以下次序动用本基金:
(一)违约结算会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二)其他结算会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
(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四)、(五)项所提取的资金;
(四)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提取的资金。
第十二条 登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动用本基金后,登记公司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会员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贯彻GB/T 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贯彻GB/T 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通知



建设[1993]56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省、自治区计委:

  自1990年我部(90)建设字第268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发出后,我国勘察设计单位普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体系、手段和方法,建立健全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在提高设计质量,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提高单位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等方面都取得显著的成效。截止1991年底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的达标验收工作基本按计划全部完成。在此基础上,1992年我部以建设[1992]471号文公布表彰了一批甲级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并于今年上半年颁发了奖牌及奖状。当前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仍是各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重点,不能放松,必须坚持下去深化发展,确保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进一步巩固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成果,适应国际国内市场发展的需要,不少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我部1990年建设字第268号文中提出的“学习、研究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的意见,开展了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以下简称“系列标准”)活动,三年来积累了不少经验。今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由“等效”改为“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发布了GB/T19000“系列标准“,以代替1988年的GB/T10300系列标准。今年4月我们又组织制订了工程设计行业GB/T19004—ISO9004的实施导则,并已在具有对外经营权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试行。为了使勘察设计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更好地贯彻“系列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领导。

  甲级勘察设计单位,要继续在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方面下功夫,对行之有效的措施要坚持落实,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开展贯彻GB/T19000系列国标活动,健全完善质量体系。获奖单位更要继续巩固深化现有成果。为了鼓励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主管部门可以从10%技术开发费中提取资金奖励那些至今还保持先进的单位及个人。对已取得先进证书,但质量滑坡较严重的单位要收回奖牌,情节严重的要吊销TQC合格证书。各地各部门对乙级单位要进行抽查,对于领导质量意识不强、管理混乱、出现严重设计质量事故的单位要吊销其乙级资格证书。各地各部年内应组织抽查组,有计划地抽查本地区(本行业)十个工程项目,并请将抽查情况总结后年终报我部。对于新升乙级或新成立领取暂定甲、乙级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要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对于换证后获乙级资格的单位要继续巩固、实施行之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成果;新成立获甲、乙级证书的单位,两年内要达到全面质量管理基本标准,两年后要进行TQC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发正式定级的新证书,以保证甲、乙级单位的整体素质水平。

  二、提高认识,正确理解深化全面质量管理与贯彻系列标准之间的关系。

  “系列标准”是世界各国质量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国际公认的标准。“系列标准”对于完善质量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适应市场竞争都有重要意义。“系列标准”的主要原理、指导原则与全面质量管理基本是一致的,方法可以互相兼容。前一段我们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所取得的成效,为实施“系列标准”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系列标准”为全面质量管理走向规范化提供了准则和指南。贯彻“系列标准”是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的进程中顺理成章的事,绝不是丢开全面质量管理另搞一套。因此,要把贯彻“系列标准”作为当前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和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原理、方法仍应在单位内部的质量管理工作中加以运用,那种以全面质量管理排斥“系列标准”,或以“系列标准”取代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和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三、单位领导要率先研究“系列标准”,把握标准要求的内涵。

  由于“系列标准”所产生的文化背景与我们有较大的差异,为了把握“系列标准”的含义,要有一个认真学习、研究的过程。因此,各地、各部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组织学习“系列标准”,通过学习、研究,达到以下目的:

  1.正确理解和处理贯彻“系列标准”与全面质量管理的关系;

  2.懂得应如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系列标准”;

  3.能对本单位的贯彻“系列标准”工作做出正确的决策,力求实效,防止流于形式。在领导率先学习、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和贯彻。

  四、认真总结全面质量管理的经验,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健全完善质量体系。

  贯彻“系列标准”的核心是按标准的要求健全完善本单位的质量体系。过去七年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理结合行业的特点都建立了质量体系。从总体来看,现有的质量体系与“系列标准”的要求是相近的。贯彻“系列标准”并不是要求否定过去,一切从头做起,而是要求在总结过去全面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系列标准”的要求健全完善现有的质量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设计质量。因此,一定要认真总结本单位质量管理的经验,凡是过去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都应当保留。例如目标管理、质量信息反馈、QC小组活动等,虽然在“系列标准”中没有具体要求,但我们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加以保留,使之进一步健全、发展。

  “系列标准”的目的并不是强制质量体系的统一性。各单位的实际状况和需要各有不同,贯彻“系列标准”必须密切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从实际需要出发按标准的要求健全完善质量体系,注重实效、避免“走形式”、“一刀切”的现象。

  五、贯彻“系列标准”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

  “系列标准”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在贯彻中也必须要具备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应当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对勘察设计全行业不要求齐头并进,不搞一刀切。总体部署是:

  1.我部组织制订勘察设计单位实施“系列标准”的指导原则。

  2.分期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学习、研究“系列标准”,培训骨干。

  3.组织试点,对试点单位重点辅导,适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4.逐步实施质量体系审核注册工作,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法规,通过政策导向和市场导向,促进勘察设计单位自觉地贯彻“系列标准”,自愿要求体系认证,并使获得认证合格的单位取得质量信誉上的优势,从而有利于在市场竞争中取胜。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相应作出贯彻“系列标准”的总体部署,注意总结经验,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贯彻“系列标准”工作主要在有条件的甲、乙级单位进行,丙、丁级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完善质量上下功夫。

  六、做好体系认证的准备工作

  获得质量体系认证合格,作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已成为世界趋势。目前,勘察设计行业已有50多个单位获得了对外经营权,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将会有更多的勘察设计单位走向国际市场。因此,各勘察设计单位,特别是具有对外经营权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系列标准”的基础上,做好体系认证的准备,编制必备的质量体系文件,健全和实施内部的体系审核和评审制度,待时机成熟时,即可申请第三方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