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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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保障彩票发行工作在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彩票有关的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彩票是人民政府集资兴办公益事业的一种手段。彩票集资收入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海南省的彩票发行权属于海南省人民政府。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行彩票。
  本省每年发行彩票的集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全省的彩票管理工作,授权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彩票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六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草拟有关彩票发行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我省彩票发行规则,合理安排、使用、管理发行彩票所筹集的公共建设基金。


  第七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设立省彩票管理中心,负责本省彩票的印制、发行、销售,并组织及时上缴公共建设基金。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彩票管理机构,组织彩票在本市、县发行、销售。市、县彩票管理机构接受省彩票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各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彩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省发行的彩票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彩票。


  第十一条 彩票的销售由省彩票管理中心和市、县彩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彩票销售点由彩票管理机构确定,并发给彩票销售许可证。销售点的数量由省彩票管理中心核定。


  第十二条 组织发行和销售彩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省彩票的摇奖由省彩票管理中心负责。摇奖工作必须在国家公证机关监督下公正进行,摇奖结果应及时在海南日报和海南电视台公布。


  第十四条 彩票销售收入除去发行和销售成本费外,用于兑奖、上缴公共建设基金,具体比例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彩票发行的种类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本省发行彩票所筹集的公共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该项基金必须用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省统筹安排使用的公共建设基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市、县公共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当地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代销国家发行彩票的单位,其彩票集资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必须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建设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检举和制止非法印制、发行、销售彩票等扰乱彩票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非法印制、发行彩票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发行彩票者提供印刷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为非法发行彩票者提供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没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彩票发行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三)拒绝、阻碍彩票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三条 彩票发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对彩票集资收入免收各项规费。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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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九五”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九五”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部分至今年年底到期,有些需要进行调整或者制定新的政策。在此期间,为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国家税收,保证平稳过渡,经商财政部,现就将于2000年底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
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下述政策至2000年底到期,自2001年1月1日起,暂时征收税收全额保证金放行,待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后按规定结案。在此之前,已经办好减免税审批手续但进口货物尚未到的,在《特定减免税批准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内,其减免税优惠准予执行至
2001年6月30日。
(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中有关2000年前对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税收优惠规定(署税〔1997〕227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暂予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6〕281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进口自用物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342号)(其中,额度内进口原材料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部分,按下述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产化轿车、轻型客车、摄录一体机国产化税收优惠政策,准予继续执行,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一)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0〕署税字第495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颁发〈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税〔1992〕746号);
(三)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税委会〔1997〕19号);
(四)总署关税司《关于国家定点生产汽车企业进口的汽车关键件执行降低关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税二〔1998〕122号);
(五)《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摄录一体机国产化关税优惠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税〔1997〕603号)。
三、在边境贸易政策调整前,现行的边境贸易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暂继续执行。
四、“九五”期间每年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品种、额度,或者核定单位,以及国家有关部门个案审批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按规定截止时间于2000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口的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但属于下列进口税款先征后返的物资,2000年已
经进口的,准予在2001年1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申请和报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70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署税〔1998〕535号);
(三)《关税征管司关于调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工用铜进口单位的通知》(税管〔1999〕316号);
(四)海关总署下达《关于2000年第一批南沙渔业进口渔用化工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署税〔2000〕310号);
(五)海关总署下发《关于对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2000年度进口农药原料和中间体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通知》(署税〔1999〕136号)。
五、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口的化肥、农药成药和原药;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物种源;进口的饲料,在新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未明确前应暂时征收全额增值税税款保证金放行。其中,准予征收增值税保证金的进口饲料范围,按《海关总
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署税〔1999〕414号)的规定办理。
六、上述各条所列范围内的进口物品征收保证金时,如2001年属于关税实行公开暂定税率的商品,应按公开暂定税率征收。
以上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总署请示。



2000年12月27日
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受贿案件应如何审查起诉?
——谈办理时某受贿案的几点做法和体会

徐蔚敏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以及打击力度的加强,贿赂犯罪活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与此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也日趋隐蔽,反侦查、反审讯的经验逾加丰富,加之贿赂犯罪自身的特点——实施犯罪过程中,多是“一对一”的形式,是钱物与无形的权力的交易,除行受贿双方以外往往没有第三人在场,此时若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则必然使这类“二人转”式的特殊犯罪呈现出立案率远高于有罪判决率的态势。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审查起诉,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近来,我院审查起诉了原淮阴市交通局副局长时某受贿一案,该案的被告人自1997年至2000年,利用其负责扶贫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扶贫对象所送的贿赂4万元。这位在扶贫工作中找到生财之道的副局长,抱定“死活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宗旨,自归案后,拒不供认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因此只能依靠间接证据定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对于能否顺利地诉至法院大家都捏着一把汗。经过领导的精心组织和承办人员的细致工作,终于将犯罪分子推上法庭,并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文试就该案的成功办理,谈谈有关此类案件审查起诉的一些要点,供读者参考。
一、 改变阅卷方略,严把证据审查关
一般案件,我们在阅卷中,往往重点审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他从简。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受贿案件,可从审查发破案的经过,查明案发原因,若是行贿方检举的,查明其检举的背景,行受贿双方是否有恩怨或矛盾,看有无陷害的可能,从而坚定指控其犯罪的信心。如时案是在查处时某负责扶贫乡的有关领导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关犯罪嫌疑人供述参曾向时某行贿而案发,其案发是正常的。这些人无诬告陷害时的可能,其证言是可信的。从而坚定了认定时某有罪的信念。其次,仔细地梳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一点一滴地发现问题、破绽,对前后矛盾处一一标记,突出重点和薄弱环节,做到心中有数,并将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嫌疑人的供述逐一对照,找出矛盾,以便确定提审、补充完善证据的思路。
二、 调整讯问策略,把好提审关
一般案件,提审犯罪嫌疑人,常让其如实回答问题,问的多,听得少。而对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可利用其急于表白自己的心态,采取以听为主的讯问方法,从其口供中发现漏洞,辅之以必要的发问,从而掌握并固定其对有关问题的辩解,然后作有针对性的取证,以揭穿其谎言。如提审时某时,我们有意让其谈谈扶贫的情况,果不出所料,时很委曲地大谈其在蒋集乡如何变“输血工程”为“造血工程”,蒋集乡“六公司”在其尽心尽力的扶持下兴旺发达,蒋集乡领导如何对其歌功颂德,当问及95年以后,乡领导是否利用节假日去其家中慰问,以表感激之情时,却矢口否认,并辩称95年元月已搬入引河路新生居,其余几年的春节前本人均不在家......针对犯罪嫌疑人自证无罪的谎言,承办人决定下一步将重点补查这几年春节前后时某是否在家居住?经查,95年7月左右,时某才搬入新居,96至2000 年春节前一天才离开淮阴,从而为在庭审中揭穿被告人的谎言奠定了基础。
三、讲究证据收集、完善的策略,严把证据关。
对于直接证据“一对一”的受贿案件,应注意全面收集案件中应该收集,也可能收集到的间接证据,特别是挖掘、收集相互吻合,构成锁链的间接证据,从而运用间接证据去印证行贿人证言,驳斥犯罪嫌疑人的狡辩。
1、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逻辑漏洞,及时地收集新证据,以补充、完善证据体系。如时某为否认1998年10月曾收受“六公司”蒋某所送的2万元好处费,辩称当时确实收到过蒋某送到其办公室的55000余元现金,但此款系正当的车辆运力费,而非贿赂款,且已将此款如数交给车主。一起送来的一份清单随手处理了,而车主证实收到时转交的运费不到5万元以及一份清单。行贿人蒋某只是含糊地证实将清单与钱款一并交给时某,共计69000元。以上供证谁的更为可信,时某、车主及蒋某所说清单是否是同一张?带着这些问题,承办人再次找有关人员核实。经查,证人胡某证实准备行贿款时,不仅写了一份真实的运费单据49000元,而且为使时某放心地收下这笔好处费,还将入帐用的加大为69000元的运费单据抄写了一份,一并交给蒋某;蒋某证实将真假二张单据一同交给时某,并告知帐上已处理好让其放心,在送给时20000元的同时,还送给蒋集乡党委书记陆某2万元;陆某证实收到此款;车主证实本人不识字但认识数字,收到的运费不足5万元,与单据上最后所列的数额一致。同时发现当月时妻的股票帐户上存入现金2万元。至此不仅查明了行贿款的来源、行贿的过程,而且查明了行贿款的去向,从而间接证据环环相扣,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2、复核主要证据,固定完善原有证据。
新的庭审方式,使控辩双方都极力获取于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为此要求公诉人在庭前准备工作中必须复核、固定主要证据。对于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受贿案件,不仅要复核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行贿人的证言,还应对主要的证人证言进行固定,以排除言词证据形成过程的违法,确保此类间接证据的真实可靠。
3、串连间接证据,以间接证据为先导,分析判断 直接证据的真伪,确定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
“一对一”的证据在受贿案件中并非不能定案,而是应把收集到的大量间接证据进行分析,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点,将它们有机地串连起来,并将行贿人孤立的证明放在证据体系中比较和鉴别,看它是否和整个证据体系相一致,如果一致就可以采信,使间接证据从量发展到质的飞跃,从而有力地揭露犯罪嫌疑人口供虚假的本质。
四、 庭审中运用讯问、举证技巧,严把出庭公诉关。
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受贿案件,庭审前公诉人对其在法庭上有可能提出的辩解可谓了如指掌,庭前应据此详细拟定“三纲一词”,把庭审的重点放在法庭调查阶段。庭审中首先应注意讯问与佐证相结合,即先讯问某一事实,然后,当即举证予以否定,这样通过讯问---举证否定---再讯问---再举证否定的讯证交替方法,可以充分揭露、证实犯罪,从而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如公诉人问被告人时某:“95年春节前,住在何处?”答:“元旦前已搬入引河路新居。”公诉人出示引河路宿舍区验收单及负责基建的刘某的语词证实:该宿舍于95年5月经验收完毕,交付使用。被告人又辩称:“房屋未竣工即搬入部分物品,与妻子一起入住。”公诉人问:“此后有无再回北京新村原住处居住?”答;“没有。”公诉人出示证人徐某等4人的证词证实:95年春节前引河路新房无人居住,95年5月前经常在上下班时看见时某出入北京新村。 证人孙某等5人证实95年春节前到过时某在北京新村的家并送了土特产。至此,时辩解95年春节前已搬离北京新村的谎言已不攻自破。其次,以间接证据定案的在举证时不仅要将相关证据组合出示,还应对证据进行必要的归纳总结,分析论证证据间的关联性全面评断控方证据,这样有利于加深合议庭对公诉人所举证据的理解,推动合议庭采纳公诉主张,为法庭准确、全面地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另外,必要时可以动员行贿人当庭作证,与被告人在庭上对质,从而打击被告的器张气焰,强化庭审效果。通过有力的法庭举证、质证,整个案情已基本清楚,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应乘胜追击,对公诉观点、公诉理由进行全面系统的阐述,使法庭对公诉主张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合合议庭最终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对初步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以上是我们审查起诉时某受贿案的一些比较成功的做法,希望能通过不断地总结经验,更好地掌握制服各类犯罪分子的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