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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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9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林业厅(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
近几年,各地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2)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3)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4)对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不得层层下放管理权限。(5)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6)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7)游览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全面清理整顿门票价格。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用1年时间,对全国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1)重新核定门票价格。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门票价格过高的,要适当降低。(2)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严格审批。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要低于相应各类门票价格之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3)限定门票销售优惠率。除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对外公布。对超过最高优惠率销售的,建设、旅游等部门要降低其游览参观点等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新核定其门票价格。(4)纠正越权定价、违反规定调整价格和游览参观点擅自涨价的行为。(5)清理整顿期间,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一律不得提高。
三、加强服务价格监管。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地确定经营者。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对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核定价格。
四、完善经营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依托国家资源的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等游览参观点,不得以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经营权打包上市。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逐步实行与游览参观点一体化管理,防止部分企业利用国家资源获得不合理收益,损害游客利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遏制门票价格竞相攀比、过快上涨;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实行免费开放游览参观点的投入,同时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旅游、宗教和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对游览参观点等级的认定和监管;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监管;宗教事务部门要规范宗教人士的资格管理。
以上各项落实情况,请各地于2009年4月底前书面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 林 业 局

国 家 旅 游 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 家 文 物 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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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专发〖1995〗36号
1995-3-27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中的一些 科技专家陆续回国(来华)定居工作。这些专家多数在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学习并 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他们回来后大部分安排在高教或科研岗位工作,许多人已成 为本单位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少人做出了突出贡献。这些专家知识新、年纪轻, 他们回国(来华)定居工作,带动了我国一些新学科领域的发展,有的还填补了国 内空白。1992年,3位回国定居工作的专家被增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还有不少做出突出贡献的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先后享受到政府特殊津贴。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科技专家回国(来华)定居工作。国内有关部门和驻 外使、领馆的领事、教育、科技、文化部门为推荐、引进科技专家回祖国服务也做 了许多细致的工作。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 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国办发[1994]102号), 适当提高了来华 定居工作专家的生活待遇。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吸引海外专家、学者 回国(来华)定居,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中的科技专家回祖国大陆或来华 定居工作,由人事部审批,具体工作由人事部专家司负责。

  二、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的科技专家是指: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对某一门学科有专门研究或擅长某项技术的人才。为适应我国科技和经济事业的发展,我们的工作对象重点是那些在科学技术或其他领域做出显著成绩、学有专长、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人才,以及其研究和工作领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有发展前途的、我国急需的青年尖子人才。请各驻外使、领馆有针对性地物色一批国内急需的微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航空航天、自动化、新能源、激光和海洋等高新技术领域或经济、金融、贸易、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人才,并及时向国内推荐。

  三、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中的科技专家申请回国(来华)定居工作,具体程序为:先由本人填写《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申请表》(表样见附件),再由受理的驻外使、领馆审核提出意见,并将《申请表》和能反映其学历、经历、专长等有关材料及近期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一并报送人事部专家司;待国内为其安排好工作和生活等事项,并经批准后再通知申请人。对申请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应热情地向他们介绍国内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形势及国内对人才的需要情况,同时也要把各种困难充分地向他们讲清楚,请他们认真考虑;要详细了解他们的要求、业务水平及身体健康状况;对有条件的,可建议他们先自费前来对国内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做些了解,以便为定居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四、对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1966年以来,从中国大陆去国(境)外留学(包括公费、自费)、现留居国(境)外已取得居住证件或加入外国国籍的科技专家,对其中我国急需的优秀人才,我们要积极争取和吸引他们回国(来华)服务。如其愿意回国(来华)定居工作,可参照上述做法按规定程序由驻外使馆教育处确认为优秀技尖人才并签署意见,经国家教委外事司审核后,报人事部专家司。凡经批准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的,享受国办发〖1994〗102 号文件所规定的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待遇。

  请各有关驻外使、领馆与国内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人事部专家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决定


(2002年8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