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资料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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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资料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函〔2008〕6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资料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资料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衡阳市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资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国家档案局关于《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市档案馆是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是接收征集和永久保管全市有关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三条 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市档案馆应将属于收集范围内的一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及相关资料,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逐步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将归档范围内文件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定期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执行公务中形成的本属国家所有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印鉴、实物、声像、磁盘、光盘等各类档案资料据为己有。禁止擅自销毁或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对已到进馆期限的档案要依法及时移交进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无故不交。
第五条 档案资料的移交与接收。
一、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资料的范围:
(一)中共衡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市级机构、团体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以及临时性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形成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经协商同意,接收和代存市各民主党派形成的档案。
(三)党的关系在地方,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四)市级各撤销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全部档案和资料。
(五)重大活动(事件)、重点工程档案。
重大活动(事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或事件:
1、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及国内知名人士在本市的重大参观访问;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领导人、著名外国友人和著名华侨华人在本市的参观访问;
3、市主要领导人的重要公务活动;
4、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5、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活动;
6、本市与国外友好城市相互往来的活动;
7、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重大活动档案实行告知登记制度,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在项目确定后一周内向市档案馆告知。市档案馆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派员直接参加有关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工作。
(六)其它应该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
二、档案形成(移交)单位的职责义务:
(一)立档单位依法移交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的档案,保管条件差的单位由市档案局决定提前接收进馆年限,撤销机关应自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移交档案工作。
(二)本市重大活动档案由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它协办单位及负责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以交复制件。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后60日内,向市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原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市档案局同意。
(三)移交单位对拟移交进馆的档案要先自检,保证档案的完整、规范,由市档案馆派员检查验收,认可后正式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对档案利用有参考价值的各种史志、刊物、专题资料、目录等检索工具一并移交进馆。
(四)移交单位与纸质档案同版本的电子文件及机读目录要同时移交,在移交纸质档案前已移交合格的电子文件等则不需重复移交,没有形成或者原有电子文件及机读目录已经丢失要数字化处理后一并移交。
三、移交、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
(一)进馆档案应当保持全宗的完整性,一个单位的全部档案作为一个整体不得随意割裂和分散。
(二)档案进馆前应当由立档单位按规定整理好,档案整理、编目等符合规范化要求。
(三)立档单位应当编制组织沿革、全宗介绍、有关检索工具以及产生电子文件的非通用性软件光盘,随同档案一起移交。
(四)接收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第六条 档案资料的征集与管理。
一、市档案馆征集档案资料的范围:
(一)本市建国前的革命历史档案,旧政权机关、社会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
(二)同本市有关的下列名人档案资料。
1、建国前后在本市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历史名人及各界知名人士的著作、书信、任免文书、谱牒、证件、传记、资产凭证、墓志、纪念评价材料及声像史料等档案资料。
2、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视察工作等活动形成的,散存在各单位和个人手中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3、建国以来已离退休或已故去的市级主要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尚未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4、荣获全国荣誉称号的各行业先进模范或标兵等,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三)反映本市自然面貌、自然灾害、重大历史事件、风土人情、名胜古迹、典籍藏故、名优特产、传统建筑等方面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四)反映地方“文化大革命”历史面貌的小报、期刊、传单、大小字报、印章、旗帜、照片等档案资料。
(五)其它反映本市历史面貌具有保存价值的本地出版物等档案资料。
二、市档案馆征集档案资料的方式:
(一)移交。征集范围内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持有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档案馆无偿移交。
(二)捐赠。档案持有者主动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
(三)寄存或代为保管。档案持有者与市档案馆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市档案馆实行寄存代保管服务,其档案所有权不变。
(四)收购。市档案馆向档案持有人收购档案,拟收购的档案必须经相关机构或专家的鉴定,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五)征购。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所有人又不愿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保管或出卖的,市档案馆可以经过国家认可的档案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予以征购。
三、征集档案资料的发证:
  对捐赠或以其它征集方式提供的档案资料,一经征集进馆,均开列收据,发给相关证书。
第七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人向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应当报市档案局批准;严禁倒卖档案牟利,严禁将档案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接收征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捐赠重要和珍贵档案的。
(二)为档案征集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以及擅自销毁或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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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和国际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和国际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各有关船公司、船舶代理公司、港务局、集装箱装卸公司、海监局:
为加强国际班轮运输和内支线班轮运输的管理,建立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班轮运输市场,促进我国国际班轮运输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的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
(一)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简称内支线运输)是指固定船舶在国内港口之间按照公布的船期表或有规则地在与干线船舶衔接的固定航线上从事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运输。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包括沿海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和内河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
沿海支线运输是指国内沿海港口之间的内支线运输。
内河支线运输是指内河港口至内河港口或至沿海港口之间的内支线运输。
(二)申请经营内支线运输的船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中方全资船公司和此文发布前已经交通部批准从事沿海、内河集装箱运输的中外合资企业;
(2)自有船舶总运力500TEU以上,仅经营内河支线运输的,自有船舶总运力250TEU以上;
(3)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申请经营内支线运输应向交通部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影印件;
3.船公司与港口签订的支线意向协议,列明航线、船舶、停靠泊位、船期等;
4.内支线运价本;
5.与干线船公司签有支线运输协议的,应提交该协议书;
6.船公司的企业法人执照影印件;
7.交通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交通部在收到上述全部资料后,根据该航线箱源情况及实际需要,在45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四)经交通部批准可以经营内支线运输的船公司,有国际货物运输经营权的,凭批件由交通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临时)》;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权的,凭批件由交通部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批准的内支线运输
船舶,凭《许可证》和批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营内支线运输的船公司和船舶,应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按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需要调整内支线运输的船舶或增减班次,必须事先得到交通部批准。我部在接到船公司的申请后20工作日内予以批复。船公司在未得到批准前不得擅自调整船舶或增减班次。
如需调整航线、增减挂靠港口应按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交通部每年定期公布《内支线运输船舶名录》。
(八)内支线运输船公司每季度5日前将上一季度“内支线国际集装箱运量(进、出口)”统计报表(附表一)向交通部报送,同时抄报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水运主管部门。
(九)任何公司不得变相经营内支线运输。
二、加强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
(一)凡定线、定港、定期经营的国际集装箱船舶运输均视为国际班轮运输,必须事先报交通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际集装箱船舶以协议船、定线船、航次运输船等名义经营国际班轮运输。
(二)各国际班轮公司均应向交通部或部授权单位申报班轮运价并须严格按申报的运价执行。变更时,须提前45天向交通部或授权单位书面报备。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根据交通部《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未经我部批准已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将给予处罚。需要继续经营的必须在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补办审批手续。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拟开设国际班轮运输或内支线运输,必须事先经交通部批准。经营国际班轮和内支线运输的船舶,应向港务局、海监局出示交通部批准文件(复印件),不能出示的,港务局不予安排船舶装卸,海监局不予办理进出港手续。
(四)加强统计工作。各班轮船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国际标准箱运输量(进、出口)”统计报表向交通部报送(附表二),同时抄送挂靠港口所在地省级交通水运主管部门,该部门将当地的“国际集装箱运量”汇总后向交通部水运司报送;外国船公司经营挂靠中国港口班轮运输
的,其“国际标准箱运输量(进、出口)”报表应通过船舶代理报送(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船务代理公司将所代理的外国船公司的报表汇总后报送交通部水运司)。
(五)各船公司、各船舶代理公司、各港务局、各海监局等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我部已颁布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规定。违反者,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按《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际班轮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内支线国际集装箱运量(进、出口)____年____季
表号:交业水3表
制表机关:交通部
填表单位: 报送期限:季后5日前
------------------------------------------
| | 箱 数 | 重 量
|合|-------------------|---------
航 线 | | 空 箱 | 重 箱 | |
|计|---------|---------|合计|内:
| |TEU|40|20|TEU|40|20| |货重
| |小 计|英尺|英尺|小 计|英尺|英尺| |
----------|-|---|--|--|---|--|--|--|------
| 总 计 | | | | | | | | |
|------|-|---|--|--|---|--|--|--|------
| 航线 | | | | | | | | |
| A | | | | | | | | |
本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季 |------|-|---|--|--|---|--|--|--|------
|一(二)程船|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A | | | | | | | | |
度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
|------|-|---|--|--|---|--|--|--|------
| 航线 | | | | | | | | |
| A | | | | | | | | |
自 | B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初 |------|-|---|--|--|---|--|--|--|------
|一(二)程船| | | | | | | | |
累 | 公司 | | | | | | | | |
| A | | | | | | | | |
计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电话:

附表二:
国际标准箱运输量(进、出口)____年____月
表号:交业水3表
制表机关:交通部
填表单位:____国内挂港:____报送期限:季后5日前
--------------------------------------------------------
| 本 月 | 自年 初累 计
|-------------------|---------------------
| 箱数(TEU) | 重量(吨) | 箱数(TEU) | 重量(吨)
--------------|-----------|-------|-----------|---------
| | | | |其 中| | | | |其 中
总 计 |合 计|重 箱|空 箱|合 计| |合 计|重 箱|空 箱|合 计|
| | | | |货 重| | | | |货 重
--------------|---|---|---|---|---|---|---|---|---|-----
20英尺箱 | | | | | | | | | |
--------------|---|---|---|---|---|---|---|---|---|-----
40英尺箱 | | | | | | | | | |
--------------|---|---|---|---|---|---|---|---|---|-----
45英尺箱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航线分类 | | | | | | | | | |

--------------|---|---|---|---|---|---|---|---|---|-----
1.香 港 | | | | | | | | | |
--------------|---|---|---|---|---|---|---|---|---|-----
其中中转量 | | | | | | | | | |
--------------|---|---|---|---|---|---|---|---|---|-----
2.日 本 | | | | | | | | | |
--------------|---|---|---|---|---|---|---|---|---|-----
其中中转量 | | | | | | | | | |
--------------|---|---|---|---|---|---|---|---|---|-----
3.韩 国 | | | | | | | | | |
--------------|---|---|---|---|---|---|---|---|---|-----
其中中转量 | | | | | | | | | |
--------------|---|---|---|---|---|---|---|---|---|-----
4.东 南 亚 | | | | | | | | | |
--------------|---|---|---|---|---|---|---|---|---|-----
5.波 斯 湾 | | | | | | | | | |
--------------|---|---|---|---|---|---|---|---|---|-----
6.地 中 海 | | | | | | | | | |
--------------|---|---|---|---|---|---|---|---|---|-----
7.澳、新线 | | | | | | | | | |
--------------|---|---|---|---|---|---|---|---|---|-----
8.欧 洲 | | | | | | | | | |
--------------|---|---|---|---|---|---|---|---|---|-----
9.美加(美西) | | | | | | | | | |
--------------|---|---|---|---|---|---|---|---|---|-----

10.美 东 | | | | | | | | | |
--------------|---|---|---|---|---|---|---|---|---|-----
11.南 美 | | | | | | | | | |
--------------|---|---|---|---|---|---|---|---|---|-----
12.非 洲 | | | | | | | | | |
--------------|---|---|---|---|---|---|---|---|---|-----
13.新 加 坡 | | | | | | | | | |
--------------|---|---|---|---|---|---|---|---|---|-----
其中中转量 | | | | | | | | | |
--------------|---|---|---|---|---|---|---|---|---|-----
14.海 参 崴 | | | | | | | | | |
--------------|---|---|---|---|---|---|---|---|---|-----
15.国内支线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填制时间: 电话:
附表一填表说明:
1.此表由经营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填报;
2.“航线”应列明“装运港”、“中转港”,比如:“南通、上海/欧洲”。
3.“箱数”是指内支线运送的国际集装箱数量。比如、南通、上海/欧洲航线上,南通-上海的运量是内支线运量,上海/欧洲的运量不能算做内支线运量。
4.“一(二)程船公司”以南通、上海/欧洲出口箱为例,是指南通/上海的内支线运量,在上海港中转时,装运到二程船公司A公司、B公司……的箱量分别是多少。比如:南通/上海出口箱量为1000TEU,到上海由COSCO二程船转运到欧洲的为500TEU,由马士
基转运到欧洲的为500TEU。
5.“TEU”是指按长度折合20英尺标准箱。
6.国际标准箱按TEU算的换算系数:
箱 型 数 量 折合TEU
45英尺箱 1 2.25
40英尺箱 1 2
35英尺箱 1 1.75
20英尺箱 1 1
10英尺箱 1 0.5
附表二填表说明:
1.进出口应分开填写,并注明进、出口;
2.国内有两个以上挂港的,应分港填写;
3.表中所列航线不够或不需要时,可增加或省去;
4.国际标准箱按TEU算的换算系数;
箱 型 数 量 折合TEU
45英尺箱 1 2.25
40英尺箱 1 2
35英尺箱 1 1.75
20英尺箱 1 1
10英尺箱 1 0.5





1997年2月14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
1994年2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制度,健全外汇市场管理,维护外汇交易的公正和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实行会员制,为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本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 本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市,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其他地区设立分中心。
第五条 本中心公告刊载于公开发行的日报。

第二章 注册资金
第六条 本中心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一亿元。

第三章 业 务
第七条 本中心办理以下业务:
1.提供外汇集中交易系统;
2.组织外汇交易品种的上市买卖;
3.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
4.提供外汇市场的信息服务;
5.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成为本中心的会员。中心应将会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撤销会员资格。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经其总行或总部授权,也可按同样程序成为本中心的会员。
第九条 本中心会员拥有如下权利:
1.有权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对本中心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有权利用本中心的通信及计算机网络进行外汇交易,享用本中心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5.有权对本中心的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中心会员具有如下义务:
1.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外汇交易活动;
2.遵守本中心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中心的决议;
3.指定合格代表从事外汇交易活动;
4.维护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6.维护本中心的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服务设施;
7.接受本中心的监管。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中心有权给予如下处分:
1.口头警告;
2.书面通报;
3.罚款;
4.暂停交易资格;
5.开除会籍。
以上处分,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并处。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中心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通过理事会和总裁的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决定设立或撤销本中心专门委员会;
6.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理事长指定常务理事担任。
第十六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有30名会员联合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须由出席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始得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六章 理 事 会
第十八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中心的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承担如下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根据总裁提名,审议新会员加入本中心的申请;
3.聘任总裁;
4.审定总裁提议的业务规章和工作计划;
5.审议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6.审定总裁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13人组成,其中会员理事8人,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5人,由主管机关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任期为两年,均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非会员理事担任,经主管机关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7人,其中包括理事长、总裁、非会员理事3人,会员理事4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工作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常务理事代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特别会议。

第七章 总 裁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设总裁一人,为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并可自然成为本中心理事会之常务理事。设副总裁若干人协助总裁工作。总裁经主管机关提名,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总裁承担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本中心日常工作;
3.聘任副总裁和总中心部门负责人以及分中心负责人;
4.代表本中心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第八章 财 务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中心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鉴定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九章 解 散
第三十条 在本中心遇如下情况可予以解散:
1.因不符国家规定之设立条件。
2.遇有不可抗拒之事件发生,致使无法正常运转。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未尽事宜,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外,本中心将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中心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