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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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我市节能目标,根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东府〔2006〕35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7〕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取得较好节能效果和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资金主要采取奖励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经贸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评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节能资金计划。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预算及财务管理。审核市经贸局编报的节能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经贸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励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八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开展的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

(二)项目管理费;

(三)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节能项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资金不予扶持:

(一)申报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申报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 对企业开展的节能项目, 按照实际节能效果给予企业奖励, 用于补充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经费。

(一)奖励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行业规范,企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当年实现节能量占年总能耗5%及以上,且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企业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因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以项目实施前后单位产品能耗的差值与基准产量为基础进行计算,具体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评定。

(二)奖励标准

根据当年实现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省、市清洁生产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补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经费。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贸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节能与清洁生产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跟踪管理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列入节能资金年度预算,由市经贸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局根据每年我市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公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企业根据节能资金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

(三)镇(街)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镇(街)经贸办提出申请,由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初审后再上报市经贸局;中央、省和市属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节能企业奖励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企业节能量审核报告;

4.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5. 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

6.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清洁生产企业奖励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清洁生产工作总结报告;

4.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和批复

(一)各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按申报指南完成对申报企业的初审,并上报市经贸局。

(二)通过初审的企业,由市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项目进行评定、验收。

1. 节能企业的审核

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企业实际节能量进行监测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市经贸局根据审核报告核定的节能量确定节能奖励金额。

2. 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认定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按《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进行认定;

省级清洁生产企业按《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进行认定。

(三)经评定、验收,拟纳入节能资金奖励计划的企业和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负责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项目, 由市经贸局会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节能资金奖励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申报企业和项目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节能资金奖励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节能资金奖励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申报企业;

镇(街)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到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给申报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设立专账对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项目奖励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单位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参照《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对企业年度节能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经贸局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节能资金奖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市经贸局网站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节能资金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节能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节能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总结和评估节能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二十四条 单位对节能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截留、挪用节能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节能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奖励、追缴项目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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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投资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廉政责任书制度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国有资产投资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廉政责任书制度》的通知

厦建办[2002]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建设,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建办监[2002]21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闽建监[200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国有资产投资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廉政责任书制度》,现予颁布。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有资产投资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廉政责任书制度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建办监(2002)21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闽建监(200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签订《廉政责任书》制度:

  (一)政府投融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

  第三条 《廉政责任书》制度采用建设部办公厅制订的《廉政责任书》示范文本。由甲、乙双方在签订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单位各持一份,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各持一份)。

  《廉政责任书》作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附件,与其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受其约束,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签订《廉政责任书》的双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执行《廉政责任书》情况负责监督。

  其中,国有企业投融资的,实行国有资产投资管理的,由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未实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及区委、区政府为投资主体的,由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外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资质性质相对应的协会组织负责监督。

  第五条 双方应当把签订、执行、督查《廉政责任书》纳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确保工程优质、相关人员廉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审查或施工许可时,必须提交已签定的《廉政责任书》。

  第七条 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应当做好《廉政责任书》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发现违反责任内容的行为,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八条 《廉政责任书》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印制。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19日)

深交〔2006〕255号

   为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分成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分成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分成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成资金,是指交通部按深圳市港建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我市,并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分成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港建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分成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政府统筹和代收单位(港口经营人,下称企业)自行使用相结合;
   (二)应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优先保证国家及我市港口重点项目建设;
   (三)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使用;
   (四)仅限于各征收单位使用,不得再向其他任何单位分成。
   第五条分成资金不超过我市上缴港建费的50%时,政府与企业各占50%。分成资金超过50%时,超出部分由政府统筹。
   企业确因需要委托相关单位协助征收的,经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可按其协征额的2%增拨给相关企业。
   第六条分成资金使用的范围如下:
   (一)政府统筹部分:
   1.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政府码头、疏港道路、公共航道和锚地等;
   2.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港口支持保障系统中地方政府负责部分、港口公用信息系统、港口保安设施等;
   3.促进港口发展的多式联运,主要包括海铁联运、江海联运、国际中转及水上过驳措施项目建设等;
   4.扶持港口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5.港口规划、科技开发与运用相关项目经费;
   6.经市政府同意安排的其他有关港口发展的项目支出;
   以上支出范围不得与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的部门预算经费供给范围相重复。
   (二)企业分成部分:
   1.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2.港区道路、浮筒、锚地、堆场、航道疏竣、仓库等;
   3.港口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4.水上过驳措施项目建设;
   5.偿还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内外贷款。
   第七条政府统筹分成资金的使用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在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属于政府投资的港口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有关规定经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立项计划后,市财政局再据以安排资金;
   (三)年度计划(含项目分析报告、绩效分析及公示结果)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再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遇到突然性项目,需要追加调整计划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分成资金的使用划拨程序如下:
   (一)经市财政局批准,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设立分成资金支出专户;
   (二)企业分成部分待分成资金拨入市财政局港建费专户后,由市财政局按确定的分配比例及时划入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分成资金支出专户,再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审核后拨付各代收单位;
   (三)政府统筹部分的分成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划拨和使用。
   第九条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应当对政府统筹部分分成资金的使用建立内部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支出绩效进行评估,并将相关报告抄送市财政局。
   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应将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估情况在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分成资金的使用、划拨、结存情况,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按财政部、交通部的规定,编报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分别报送交通部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分成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违反分成资金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