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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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有关精神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现就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日本政府贷款除外)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具体措施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贷款投向, 确定合理贷款规模。继续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加大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力度。同时,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借用国外贷款规模,确保本地区偿还国外贷款的能力。
二、充分发挥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效益。要继续注重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为载体,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设备,以及先进的发展理念和经营管理经验,促进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要严格控制外国政府贷款用于土建的比例。除沙特、科威特政府贷款外,其他国别贷款项目的外国政府贷款额中用于土建的部分不得超过30%;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项目,用于土建部分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三、做好国别比选工作,提高上报材料的规范性和质量。项目单位在申请列入备选项目规划前,应参照本通知所附《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比选指引》,向工程咨询单位、招标机构和转贷银行以及政府部门,就技术设备方案、融资条件、商务条件等方面进行充分咨询。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符合本通知所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试行)》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用大纲(试行)》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四、加强可行性研究工作,切实履行项目初审职责。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要督促项目单位提高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质量。对于地方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要求项目单位选择乙级以上资格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列入规划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等上报材料的初审职责,认真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单位的实施能力。要严格审查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对于配套资金来源为银行人民币贷款的项目,在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应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省级以上分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各地方发展改革委上报我委的列入规划申报材料及资金申请报告的文件中,应包含对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国外贷款国别及申请额、配套资金及来源、招标采购方式、偿还担保责任等主要内容的明确表述。
五、规范项目调整变更管理。对于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增国外贷款规模10%以上、对贷款使用方案作重大变更(如拟采购关键设备的重大变更、增加用于土建及购置非专用设备和材料的贷款额等)、对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作重大变更(前置行政许可手续需调整或重新履行的为重大变更)以及沙特、科威特、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北投等特定国别变更(具体国别可视情况调整,届时另行通知),须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备选项目规划变更申请。其它变更事项可在报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并批复。
对于已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贷款国别和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不得突破贷款规模和改变资金用途。如中标报价超出资金申请报告批准的外债规模,应通过减少采购内容、用国内资金购汇支付等方式解决。重大变更事项以外的必要调整,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后自行处理。确需进行重大变更的,原则上视同新项目重新履行有关手续。
六、把好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出具项目确认书时,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及招标采购内容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一致性的审查。若发现问题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后,方可出具项目确认书。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七、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协调有关方面明确项目的实施监管单位,并对建设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时跟踪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反馈项目签约、招标、开工、竣工等项目进度信息。项目建成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安排或协调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要充分发挥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查部门在项目实施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合作,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稽查和审计工作制度化。
八、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外国政府贷款安排思路、外国政府贷款程序衔接、项目进展信息等方面的沟通与交流。要会同财政部门对省以下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进行梳理,在确保前期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管理工作中的重复、交叉和不必要的环节,提高效率。
为使国家发展改革委备选项目规划下达时间与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备选项目清单下达时间更好地衔接,从2009年第一季度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下达该季度的备选项目规划。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列入当季备选项目规划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前一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
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各项要求,把改进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落实到项目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地、县级发展改革委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为项目单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水平。

附件:一、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试行)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用大纲(试行)
     三、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比选指引(附:国别比选报告参考文本(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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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1997年5月21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和就业条件,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为本规定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安排,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进行待业调查、能力评估、就业登记、职业介绍、上岗前的培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应指导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搞好残疾人就业中介工作,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合理配置。 


  第六条 本规定安排就业的对象,应在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经审核符合就业条件的,接受就业推荐。


  第七条 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一点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已在岗的残疾人包括在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内。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安排对象不足的,经当地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可按实有残疾人数量降低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比例。


  第九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未达到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比例的;应按照差额人数,以上年度当地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标准,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的单位,每年应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下年度录用残疾人就业计划。


  第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自接到缴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凭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决算报表,经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减缴、缓缴或免缴。


  第十三条 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下级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收缴总额百分之十的比例提取。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作出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进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6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进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将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建成高水平、高效益、高质量的国家级高科技生态农业科技园区,确保进区项目体现生态特色、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现将《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进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


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
进区项目管理办法
(2003年6月)



  随着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投资环境不断改善,招商力度不断加大,示范区进区项目不断增加。为加强对进区项目和企业的审核与管理,促进示范区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管理范围


  第一条 所有单位或个人在示范区投资新办的各类项目。
  第二条 所有单位或个人兼并、购买、租赁示范区现有企业或其它经济实体。
  第三条 国家、省、市在示范区政策性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 利用政府贷款、世行贷款以及其他国(境)外投资机构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的中长期贷款在示范区投资兴建的各类项目。


进区项目种类和标准


  第五条 示范区投资项目包括:农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生物工程、生物制药、生物有机肥料、生物农药、农业工程设施、旅游业、房地产开发业等。
  第六条 在示范区投资的各类项目要有较高科技含量,符合生态方面要求,进核心区项目必须符合高新、高效、高科技、生态的要求。
  第七条 示范区优先选择安排设施农业技术(温室工程、工厂化育苗、无土栽培、无公害生产及智能化管理)、生物工程技术(转基因育种、组织培养、胚胎移植、克隆技术等)、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集约化种养、信息网络技术、教育培训和观光休闲旅游等方面项目。
  第八条 进示范区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并达标排放,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 在示范区生产的农产品及深加工品必须按照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质量安全要求进行。
  第十条 在示范区项目生产的农产品要积极申报安全农产品认证,确保示范区所有农产品全部为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


进区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所有进示范区项目必须报请管委会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需提交材料: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2.项目合同;3.土地租赁合同;4.项目整体概况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5.招商引资项目申报备案表;6.项目设计平面图(或效果图)。
  第十三条 凡县、区,市直各单位,示范区乡、镇、场圃没有经示范区管委会审批的项目,将不列入年终对该单位招商引资任务考核范围。该项目与区内已审批项目在建设上发生冲突时,示范区将优先考虑已审批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后,须每月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未按计划进度开工建设,经2次督办仍无进展的视作自动终止,示范区有权取消其用地资格。
  第十五条 在进区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内容发生变更,须正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若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示范区将取消该项目用地资格。


进区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区管委会对进示范区项目依法实行管理。所有进示范区项目必须接受管委  会,包括土地使用情况督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七条 进示范区项目涉及土地租赁占用的,在核心区内须与管委会签订合同;在其他区域租赁占用由管委会负责与有关乡(镇)、村协调,进区企业直接与乡(镇)、村签订租赁占用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建设不得随意破坏示范区现有树木、草地、道路、水电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进区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堆放物料、搭建棚亭及其它设施,以保证示范区道路整洁畅通;如系确需应报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进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渣土应倾倒在示范区管委会指定的消纳场,不得随意抛撒。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设置的标志牌、标语牌、宣传横幅外型要美观、用字要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如有破损或内容不全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15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