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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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和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具体包括:

(一)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二)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三)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

(四)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用途明确,具有技术必要性;

(二) 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三) 不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

(四) 在达到预期效果时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工作,制订安全性评估技术规范,并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作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受理、组织安全性评估、技术审核和报批等工作。

第五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六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受委托申请人应当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四)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资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食品、化工、材料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审评机构应当及时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审评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试验的,审评机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验证试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评机构应当在评审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卫生部公告要求的食品相关产品(包括进口食品相关产品),不需再次申请许可。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性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公告自动废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重新评估: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二)有证据表明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经重新评价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四条 使用《可用于食品的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中所列原料生产消毒剂的,应当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卫生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审评机构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建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检索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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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的管理,保证计费准确,维护国家和乘客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里程计价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市区范围内出租小汽车的里程计价表实行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从事以里程计价的出租小汽车,必须安装里程计价表,并办妥有关手续,方准营运。
第五条 营运里程价格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 对与计量准确度有关的部位(如三叉、传感器等)必须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进行铅封,不得擅自启封、拆除和改变其结构。
第七条 计量监督、客运管理和物价检查人员有权现场检查里程计价表的使用情况,并按规定权限依照本办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三章 检定管理
第八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营运的出租小汽车的里程计价表,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及其授权单位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的周期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受检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检定费。
第九条 里程计价表经综合检定合格后应加封铅印,发给统一合格证。合格证应张贴在汽车的显眼位置上。
合格证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新购买或经修理的里程计价表须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方准使用。
第十一条 里程计价表的检定周期,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审定。
第十二条 里程计价表的综合检定必须按照检定规程进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以里程计价的出租小汽车未安装里程计价表而投入营运的,除责令立即停止营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里程计价表不按规定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除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不使用里程计价表或不按里程计价表所显示的数目收费的(不包括规定的附加费),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多收部分退还乘客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伪造铅封或合格证书的,除没收铅封、合格证书和违法所得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擅自启封、拆除铅封,破坏里程计价表的准确度或者改变与计量有关的部位结构,造成计价不准的,除没收其里程计价表及违法所得,多收部分退还乘客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发现与计量准确度有关的部位没有铅封者,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阻碍、刁难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检定人员故意出具错误检定数据或检查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计量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罚没财物,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市属县的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广州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1年5月16日

铁路春节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办法

铁道部


铁路春节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办法
1994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春节旅客运输(简称春运)是全国交通系统春运的重要组成部分。春运主要是民工、学生、探亲客流,时间性强、流量大、流向集中且极不均衡。为使全路春运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安全优质地完成各项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春运期限规定为60天。其中,节前20天,节后40天。
第三条 春运工作是全路第一季度的中心任务,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总分司,下同)、站、段主要领导要全力以赴抓春运,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加强各部门的联系,确保安全正点,搞好路风、站车服务和治安秩序。
第四条 春运期间按照“以客为主,客货兼顾”的原则,统筹安排机车、车辆和客运能力,充分挖掘既有设备潜力,增加人员、设备投入,做好人员培训,圆满地完成运输任务。
第五条 各局、分局应成立春运领导小组,分别由局长、分局长任组长,主管运输副局长、副分局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客运、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公安、财务、劳资、安监、宣传、生活、环卫、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下设春运办公室,贯彻落实领导的决策,及时掌握和沟通信息,处理春运工作中的重要事宜,逐级上报春运工作情况。春运期间,春运办公室实行昼夜值班制度。由各级干部组成的春运工作组,及时下基层帮助、检查春运工作。
第六条 主动及时地向各级人民政府汇报铁路春运情况,依靠当地政府和驻军、武警部队做好春运工作。客流高峰期间,请当地政府协调其他交通部门增开车、船、航班次,实行铁路与公路、水运、航空分流,减轻铁路压力。

第二章 运 输 组 织
第七条 积极挖潜扩能提效。要扩大列车编组,图定客车按规定满轴运行,该加挂回转车的必须加挂。客运量大的始发站或中转站要备车底,客流积压时,及时加开图外临客。
第八条 坚持“以能定量”、“先中转后始发”、“始发站兼顾中间站,、“大站兼顾小站”的运输组织原则,中间站做到组织旅客按车厢号上车,组织旅客均衡输送。
第九条 严格执行旅客计划运输有关规定。各车站要按计划发售车票,三等及其以上车站要做到凭条售票。各车站、列车要密切配合,坚持验票进站、上车,防止列车严重超员。列车严重超员时,列车长必须及时发报,并注明超售客票的车站。对造成列车严重超员的站、车,要通报批评,对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条 严格控制列车超员率。
1.全列卧铺列车和全程对号的优质优价列车均不准超员;
2.全程对号的非优质优价列车在始发站每车厢准增加10个无座号;
3.其他特快列车始发不准超员,途中准超员20%;
4.直快列车始发不准超员,途中准超员30%;
5.直通客车始发准超员20%,途中准超员50%;
6.管内列车由各局自行规定;
7.春运直通临时快车始发准超员20%,途中准超员50%,开行直达临时快车,每车厢不准超过180人;
8.棚代客车始发每车厢不准超过120人,途中不准超过150人,开行棚代客直达临时快车时,每车厢不准超过150人。
9.在客流高峰期需超出上述超员范围时,直通列车必须经铁道部批准,管内列车必须经铁路局批准,并以调度命令下达。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学生运输。全路43个较大车站要组织到校售票,托运行李包裹;部分大站要办理学生往返车票,保证学生按时返校,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要增设流动售票点,增加学生售票窗口,对学生购票、托运、候车、上车实行“四优先”。
第十二条 安排好民工运输。民工运输要纳入运输计划。要请地方政府加强民工外出管理,组织有序流动,协助铁路掌握民工的流量、流向,合理安排运输能力。对乘车有计划的民工团体,铁路要优先安排运送。民工客流量大、方向集中的地区,可组织开行民工直达临时快车,发售客票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终到站。
第十三条 加强调度指挥。
1.各级客运调度要认真掌握客流变化,及时组织开行临客,做到“有流开车,无流停运”。
(1)跨三局及其以上的临客和直达临客的开行日期,一律由铁道部客调命令公布。跨两局临客的开行日期由两局商定后报铁道部,以铁道部客调命令下达。
(2)春运临客,图内的直通临客的开行应提早5~7天向铁道部客调请令,图外的应提早3天。
(3)春运临客运行图前后,如因客流大量积压确需提早或延长开行日期的直通临客,须报铁道部审批后,由铁道部客调下达命令执行,直通临客仍按春运时刻运行。
(4)加开图外直通临客由铁道部客调组织有关局定点并下达命令。开行临客所影响的货物列车由调度日班计划定点,按正点统计,分界口货物列车停运事宜由铁道部行车调度命令布置,提前或延期开行的直通临客与施工有抵触时各局要尽早做出妥善安排。
2.春运期间,车底套用及临客车底交路较紧,各级调度要严格按列车等级组织会让,车底回送应按客车掌握运行,提高列车正点运行水平。
3.春节假日期间客车停运较多,要及时加开货车,抢运货物,具体车次、时刻由调度日班计划确定。
4.各级调度要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协调掌握好跨局机车运用,确保机车供应。

第三章 站 车 管 理
第十四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配合公安维护售票秩序。
第十五条 加强旅客乘降组织工作。
1.民工、学生客流大的车站要设专门候车区域,实行集中候车,上车时由客运员引导组织有序进站。
2.要组织机关干部协助车站加强站内巡视,在候车室、天桥、地道、站台等主要部位设岗,防止旅客拥挤、抓车、钻车、跳车和横越线路,协助公安、武警严守各进出站口和通道,阻止无票旅客和闲杂人员进站、上车,保持站内秩序良好。
第十六条 客流较大的车站要抓重点,巧安排,合理分流,定岗定位,可采取凭票候车、分区截留、横向切块、纵向成行、提前预剪、专人带队、进站分批、乘降有序的组织方法。对军人、老弱病残旅客购票、候车、进站、上车实行“四优先”。
第十七条 加强饮食供应工作,饮食以大众快餐为主,送饭下车厢,组织棚车专列跨局运送民工时,应预先指定供饭、供水车站,安排充足的停车时间。春运期间要加强客车给水工作,较大车站要在站台设置开水桶并组织送开水活动,所需供水费用列入年度计划加以保证。

第四章 临客运行组织
第十八条 各局于春运前4个月,认真组织调查春运客流,预测流量、流向,分析客流变化情况并于春运前3个月将春运客运量预测和直通临客开行方案报铁道部。
第十九条 根据客流需要与线路通过能力情况,确定春运临客开行方案。直通临客和影响能力的管内临客开行方案由铁道部确定,其他管内临客开行方案由各局确定。
第二十条 春运前一个半至两个月,铁道部组织有关局、分局编制春运临客列车运行图,落实部定直通临客运行方案。在铺画临客运行线时,基本图图定客车运行时刻原则上不得变动;严格遵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尽力提高临客速度。各局于春运前15天将临客时刻表(一式五份)报部。
春运期间,因客流变化和加开临客需要增印的各种票据,各局客运部门应于春运前40天,部署有关站及时向印票厂提报客票请领单,印票厂应于收到请领单后20天内印好发出,确保春运的客票供应。
第二十一条 开行直通临客时,各局间分界自停运货物列车原则上单线区段按1比1停运、双线区段按1比1(或1比2)停运,局间分界口停运货车对数由铁道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线路区间通过能力紧张的区段,由于开行临客,线路大、中修施工暂停。确因线路病害危及行车安全或由于基建技改工程工期需要,不能停止施工时,由铁道部酌情安排。
第二十三条 直通临时快车编组,应比照图定直快列车编组辆数办理。棚代客列车编组,跨局运行的应不超过40辆,管内运行的由各局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临客开行时,必须按规定派运转车长值乘,运转车长值乘交路原则上根据相应区段的临客机车交路予以安排。有关局要安排好临客运转车长的食宿和接送事宜。
第二十五条 在外段停留6h以上的客车底,原则上都可以套用短途客车,套用局应按本局春运期间的标准支付外局乘务人员的加班工资,并妥善安排乘务人员的食宿。增开、延长旅客列车和支援外局的人员所需工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机 车 运 用
第二十六条 春运期间增开临客,应尽量使用客运或停运货车的内、电机车担当,并贯彻先跨局客车后管内客车的机车担当原则,在春运临客运行图中加以安排;严格掌握机车乘务员一次连续工作时间标准,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图上和实际执行中出现“超劳”。
第二十七条 各局应在春运开始前组织力量,对运用机车进行技术状态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安排计划,认真整修,确保投入春运的机车质量良好。
第二十八条 担当临客牵引任务的机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机车各部位应符合出段牵引列车的有关规定;
2.机车“三项设备”故障,在本外段不得出段牵引列车,运行中“三项设备”临时发生故障,应立即设法通知列车调度员,请示运行指示,并在运行中加强了望,注意认真确认信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货运机车担当临客牵引任务,原则上按货运机车交路接运,并应提前确定临客区间运行时分等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增开图外直通临客时,原则上按货运机车交路接运,在日班计划中布置。
第三十一条 担当临客牵引任务的机车,要严格执行干部添乘制度。
第三十二条 春运临客的牵引定数按现行运行图有关规定办理。各局要妥善安排好新增临客驻班机车乘务员的食宿,对跨局的机车交路应优先解决,有关局要明确换班乘务员便乘客车的卧铺安排,以保证机车乘务员的休息。各局要为跨局机车的整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车 辆 运 用
第三十三条 压缩检修车,增加运用车。对进行厂、段修竣的客车,要做好回送的组织工作,及时派人接车投入运用。春运期间厂、段要多修不常用车,少修运用车,尽量压缩检修残车,抢修临修车。
第三十四条 车辆段应在春运开始前,做好常用配件及易损配件的储备工作,保证春运客车整备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对临客车底要提前编组整备,并符合列车出库质量标准,由车辆段逐辆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为掌握临客运行情况,车辆段应派干部添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第三十七条 棚代客车的使用,要规范化管理。
1.临客车底使用有“人”字标记的木(竹)地板的棚车,定检不得过期。加强对棚车特别是对走行部的检修。每组车底应设有临时发电机组,贯通车列的电力配线,及临时照明设备和配电装置。车底两端的车辆应有紧急制动阀和风表。每车应安装标准型的临时厕所;两个固定的乘务
员座椅;车门、车窗及车门止挡、护栏作用良好;车门上涂打定员标记;配齐车梯。
2.棚代客车要提前编组、整修,派专人看管。棚代客车底使用前,各局要组织卫生防疫等部门进行严格清洗和消毒,使用期间坚持一次一清扫,一次一消毒,建立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凡因列车超员,造成车辆弹簧压死或走行部零件与车体发生顶抗、磨碰以及车钩钩差过限等危及行车安全时,列车长要会同车站及时采取疏散措施,消除后方准继续运行,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七章 安 全 管 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是春运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领导必须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1.各局、分局、站段分别召开春运专门会议,传达上级对春运安全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以及其他各种方式宣传春运安全。
3.春运前和春运期间,业余职工教育和各种会议要增加春运安全的内容。
4.搞好站车宣传教育。车站候车室、售票厅、行包房和列车车厢要有醒目的宣传标语、宣传画,并定时向旅客广播宣传,特别是列车乘务员要与旅客进行面对面宣传。
第四十条 安全检查组织。
组成各级春运综合检查组和各业务部门的专业检查组,采取“包片、包线、包点”等方式,深入春运第一线检查、督促,并带领广大职工完成春运任务,保证春运安全。
第四十一条 列车安全检查。
1,对“两炉、一灶、一电”及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并加强“用、管、修”工作,保证性能良好,正常使用。加强列车乘务人员的操作技能培训、考试等的检查,促进“两纪一化”的落实。
2.加强对列车乘务人员熟知“危险品”种类等知识的教育,把好车门关,力争把“危险品”堵在车下。对可疑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开包检查。建立、健全查堵“危险品”责任制与奖惩制。
3.列车上要健全防火组织,强化防火设施检查,有应急处理办法和人人熟知的防火预案与措施,并进行训练与考核;加强对吸烟管理,使“不吸烟车厢”落在实处。
4.客车上的轴温报警器要性能良好,性能不良的不准出库,严禁途中关机,值乘中乘务员要有巡回检查、登记制度,乘检与站检严格按标准化检查列车,防止燃、切轴。
5.列车乘务人员必须熟知和会用紧急制动阀、轴温报警器、手制动机、风表、灭火器、配电盘,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6.强化对行李车、邮政车的安全检查,防止超载、偏载、堆放不牢、倒坍、堵塞中间通道,禁止有闲杂人员及火种隐患,对押运人员严格管理,对可疑行包要会同有关人员开包检查。
第四十二条 车站安全检查。
1.检查车站春运安全的准备,对有关安全设施要进行全面检查,如进出站口、天桥、地道、护栏、围墙、消防、防火设施等。
2.检查春运客流调查与组织工作准备、客流疏导方案、客票的预售与出售、旅客的候车、上下车、进出站等情况的安全措施是否健全、落实。
3.对附近生产或使用“危险品”的工厂、矿山、煤矿、采石场等进行走访、宣传,对他们的出售管理、防止流失等安全问题签订包保合同。客流较大的车站必须装备对危险品的检测设施,各站要有足够的人力对所有进站旅客携带或托运的行包进行开包检查,对车站两端与检票口以外的一切进出站口派人把守检查。
4.车站消防设施要齐全、良好,各部门、各区域要制定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5.对各站行李、邮政、送货牵引车及拖车的管理要加强,要有具体的速度要求和几个单位的执行协议,共同执行,对站内平交道口的安全规定必须健全、落实。
第四十三条 设备安全检查。对机车、车辆、牵引、供电、给水、线路、道岔、通信、桥隧、道口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质量良好。

第八章 治 安 保 卫
第四十四条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打击的重点是,站车抢劫、拆盗路材、盗窃运输物资和严重暴力等犯罪活动。对发生的大、要案件,要由领导指挥,迅速破案,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春运前,要根据刑事犯罪规律特点,适时组织不同形式的专项打击、专项治理行动。
第四十五条 严格治安管理。以各级铁路公安机关为主,客运等部门配合,大力整顿站车治安秩序。封闭不必要的进出站口。对必须保留的进出站通道,要严格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出入。认真清理闲杂人员,取缔无证摊贩,严禁围车、随车叫卖。认真维护售票秩序,严厉打击票贩子。
对开行的临客特别是棚代客车要组织相应数量的警力上车值乘。对治安复杂区段要与地方政府配合,及时增加警力进行整顿治理。配合客运部门维护旅客高峰时的乘降秩序,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要制定处置紧急治安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演练。
第四十六条 严密治安防范。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在巡逻、守护、维护治安秩序中的作用。在车站、列车和铁路沿线,要发动和依靠群众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联防。
第四十七条 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春运前,各铁路公安局、处要会同有关部门,普遍开展防火灾、防爆炸、防破坏、防盗窃、防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发现设备、管理上的隐患,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整改。对行车要害部位,要进行检查布置,严格制度,明确责任。严格铁路内部单位爆炸、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制度,防止丢失、被盗事故的发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春运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