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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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导和推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和法律援助工作(以下称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司法部决定自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主题实践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部署,围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这一实践主题,从促进社会和谐和加强自身建设两个方面,把握学习讨论和工作实践两大环节,推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着力点,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立足点,依法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主题实践活动的目标要求

  开展主题实践活动,要强化思想认识,规范执业行为,完善制度机制,提高队伍素质,努力达到以下具体的目标要求:

  一是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增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行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明显增强,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是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政策措施更加完善,法律服务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始终保持正确的服务方向,积极介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鉴定工作的薄弱环节得到加强,社会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的受援面进一步扩大,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法律的公正。各项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质量监管工作得到加强,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是服务成效进一步显现。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市场经济主体依法经营、当事人依法维权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起到重要作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队伍诚信为民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树立。

  三、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工作原则

  开展主题实践活动,要坚持"以人为本,贴近群众、发挥职能、服务社会、共建和谐",努力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主题要求"与"具体实践"相结合。此次主题实践活动的主题是"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围绕学习、实践和建设,分别明确了不同的工作内容。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实际,结合自身职能,进一步明确本地、本单位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将"主题要求"具体化,使实践活动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

  二是"促进社会和谐"与"加强自身建设"相结合。积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着眼于社会和谐,致力于社会和谐,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切实加强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要求。

  三是"学习"、"实践"与"建设"相结合。要紧密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学习讨论、工作实践和工作建设三项活动。学习是手段,通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开阔工作视野,增强服务本领;实践是目的,通过实践检验学习效果,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价值;建设是保障,通过建设提高实践能力,规范执行活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展示社会形象。

  四、主题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特点,分别按照以下三项内容,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一)围绕"历史机遇?职业使命?社会责任",开展学习讨论活动。

  学习讨论的主要内容:1.中央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决策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2.如何培养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始终坚持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正确的服务方向;3.如何培养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明辨荣辱,奉献社会;4.如何培养理论素养和岗位技能,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努力适应新时期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5.如何结合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特点,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始终坚持党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6.如何从本地、本单位实际出发,研究明确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有效途径和工作机制;7.如何进一步发挥律师工作参与诉讼调解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工作预防矛盾纠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司法鉴定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8.如何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增强物质保障、组织建设、管理工作、服务工作和社会影响等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基本满足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工作目标等等。

  在此基础上,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丰富有关学习讨论的内容,采取专题辅导、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和论坛研讨、演讲比赛等形式,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的历史机遇,深刻认识自身的职业使命,深刻认识肩负的社会责任,切实把握新形势下开展这次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努力增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二)围绕"促进和谐?保障和谐?建设和谐",开展工作实践活动。

  工作实践的主要内容:1.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推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积极为国家、地方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等提供服务;2.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工作优势,充分运用调解方式,预防和化解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3.帮助群众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努力满足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认真做好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4.推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参与信访处理工作,预防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5.切实纠正法律服务行业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畅通反映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对存在的个别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以良好的行业作风服务于民,促进社会和谐;6.推进法律服务行业文化建设,树立和弘扬先进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促进和谐文化建设;7.加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明确建设任务,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所(处、中心)主任的管理责任,进一步形成所(处、中心)内部和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局面,发挥其在管理工作中基础环节的重要作用; 8.开展行业互助,规范执业秩序,努力实现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事业协调发展等等。

  在此基础上,各地、各单位要联系工作实际,贴近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工作实践的具体内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工作指导,统筹安排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实践内容,使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形式多样,优势互补,相得益彰。要研究制定体现活动主题、符合工作特点、切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提出本地、本单位开展实践活动的主题口号,形成活动声势。要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明确年内办结的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1至2件实事,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担任法律顾问、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举办免费法律咨询活动以及进一步推动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进乡村、进社区等形式,切实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作用,为促进和谐、保障和谐、建设和谐做出新的贡献。

  (三)围绕"完善规范化工作体系?建设高素质服务团队?展示新时期执业风采",开展工作建设活动。

  工作建设的主要内容:1.继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强化党建工作,加强行风建设,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教育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培养和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职业道德;2.继续推动《律师法》修订工作,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公证法》的工作,加快制定出台与《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相配套的司法鉴定基础性规章制度,完善行政规章和行业规范体系,使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3.继续推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做好深化律师收费制度改革、推进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等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动力、增添活力;4.加强工作监管,强化管理效能建设,推动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加强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重点抓好鉴定的执业管理、教育培训和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5.推进公证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6.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使服务环境和工作条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7.推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和展示良好社会形象等等。

  在此基础上,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查找队伍建设、制度规范和工作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确定本地、本单位工作建设的重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协会要致力于全面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理念先进、遵循规律、符合国情、制度科学的工作体系,努力建设高素质服务团队,在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中,充分展示新时期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执业风采。要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重视工作建设,在确保整体推进的前提下,切实抓住1至2个工作重点,强化措施,力求取得明显成效。

  五、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方法步骤

  这次主题实践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学习讨论阶段(2007年4月底至2007年6月)。司法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此次主题实践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各地组织学习传达,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指导意见,在全国广大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中普遍组织开展学习讨论活动。

  二是工作实践阶段(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各地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工作实践和建设活动,全面落实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各项任务。司法部将对此次主题实践活动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这一阶段结束后,要指导督促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对第一、二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

  三是总结表彰阶段(2008年3月至2008年4月底)。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对主题实践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司法部。整个活动结束后,司法部召开总结表彰大会,交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工作成果,通报表彰在主题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一)高度重视。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是事关司法行政全局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贯穿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全年工作的一条主线。这项工作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进行,部办公厅、政治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鉴定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局、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等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编发简报、建立工作联系点、进行实地督查、组织专题评议等形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主题实践活动顺利开展。

  (二)形成合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要注重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要注重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和法律援助工作不同的职能作用,形成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整体优势;注重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力量向相对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乡镇(社区)工作联系点,加强乡镇(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

  (三)注重实效。开展主题实践活动,要力戒形式主义。各地研究制定指导意见、确定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公开承诺年内要办的实事,都要从实际出发,紧扣主题要求,体现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的工作思路。对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督导和检查,也要重实践、重效果,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工作进度表,对其活动内容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防止和克服走过场,确保这次主题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要加强以"诚信为民"为主题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主题实践活动征文比赛,交流学习讨论的思想认识,展示工作实践的丰硕成果,展现工作建设的积极成效,营造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良好氛围。对各地的有效做法和经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各种媒体,同步进行广泛深入地报道;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要指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切实突出活动主题,不断探索具有丰富内涵、效果明显、影响力强的活动新载体,扩大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树立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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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教[2009]49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后应审批事项的处理问题

  《办法》出台前,中央级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不再追溯。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资产状况、所签合同、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未报批理由、收益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审核,并将审核认定情况以部发文形式正式报财政部备查,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应将法律纠纷解决后报备。

  《办法》出台后未按规定报批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督促中央级事业单位限期改正,同时相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资产使用事项的申批资格。

  二、资产短期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程序问题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后,应将复印件报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管理,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所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等事项的报批程序。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践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深入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按照实施“立足宁波、依托浙江、服务长三角、辐射中西部、对接海内外”大开放战略的要求,充分发挥宁波的港口优势,培育和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推进物流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物流业与进出口贸易业产业、金融服务业等产业协调发展,实现将我市建成国际一流的深水枢纽港、全国重要对外贸易口岸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企业运作、政府推动原则。积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培育第四方物流业的市场主体,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相关的政策,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信息化原则。根据第四方物流信息技术的特征、现状和发展趋势,建设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息平台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消除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信息瓶颈,满足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发展。
——规范化原则。按照WTO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行和监管规则。在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优化整合现有资源,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注重先进物流技术和管理模式的推广应用,加强服务的标准化和管理的规范化。
——便利性原则。建立高效便捷的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行规则,提高交易的速度和效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同步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解决存在问题。
二、积极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市场主体
(三)优化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设计。按照上市公司的组织构架要求,采用服务外包的方式承包电子口岸业务,组建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明确出资主体和资本构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明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运营机制。优化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和银行的双主体设计,密切双方优势互补的联合运作关系,提升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业务整合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建立确保交易安全的会员制度。以确保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质量为目的,建立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准入制度,实行由核心会员和普通会员组成,以核心会员为主的交易主体制度。明晰会员的准入条件、与市场的权利、义务关系,健全会员的鼓励、奖励、惩戒制度,提高会员和市场交易的质量与水平。
(五)促进物流企业功能的有机整合,推动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变。鼓励传统物流企业和其它投资者设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鼓励金融、保险、电信等机构及生产、流通企业与现代物流企业合作,以技术信息化和管理专业化为基础,提高物流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六)积极提高物流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扩大物流领域的对外开放,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物流企业的先进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模式,鼓励国内外物流企业来我市投资、经营物流公司;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鼓励利用国内外资金、设备、技术参与我市物流市场的经营活动。
(七)加快第四方物流市场中介机构建设。鼓励依法成立有关物流信息传播、人才培训与引进、行情分析、业务交流等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现有中介机构增加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发挥中介机构在行业发展、行业自律中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技术保障
(八)加快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以建设“数字宁波”为契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专业化、信息化、系统化和集成化的要求,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完善以电子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和电子数据交换等为基础的物流信息系统,提高物流信息系统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强物流信息规范化管理,降低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成本,鼓励物流企业积极利用信息技术。
(九)加强物流信息平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协同共享。结合国家和省有关物流信息化标准,完善与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与仓储、运输、港口及物流园区等物流信息系统,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的金融信息系统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有效整合与电子口岸系统的市场、客户等资源,统一认证管理,实现两个系统的软硬件、安全设备、客户服务和运营管理系统的共建共享。
(十)积极推广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标准。积极应用国家和国际性的物流术语、编码等标准,推广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物流设备设施和信息技术,遵守国际通用条码标准体系。鼓励开发研究先进的运输、仓储、装卸等标准化物流专用设备,不断提高物流技术和设备设施的标准化水平。
四、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不断拓宽服务外包的内容和范围。鼓励各类经济组织集中发展核心业务,将软件研发与技术、业务流程、创意设计、产品购销、运输、仓储等委托给服务外包提供商处理。积极开拓第四方物流市场所需的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数据处理及分析、客户服务等专业业务的服务外包,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十二)逐步优化交易程序、拓展交易标的。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编制科学交易制度,简化交易程序、优化交易流程、密切各单位之间的协作。以格式合同为基础,推行网上市场交易格式和程序的标准化,逐步扩展第四方物流市场经营对象和业务范围。
(十三)加大对会员企业的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对在网上市场交易额达到一定数量的会员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并在企业融资、企业推广、运政管理、人才培养、特许经营等方面予以优惠。
(十四)加大对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的支持。为推动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在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营初期,结合电子口岸的服务外包业务,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其他支持。按规定对电子口岸服务外包业务及市场培育业绩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五)有效整合现有货源、车源和中介资源等物流资源。积极扶持并充分发挥我市的塑料城、液体化工产品、煤炭、再生金属、钢材、木材等有形市场和船、货代理企业的作用,积极支持培育和发展海铁联运业务,合理配置和利用港口、码头、堆场、仓库、物流园区等现有资源,共同推动货源在第四方物流平台的集聚,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
(十六)加快物流基础性、公共性服务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物流规划调研和编制、物流专业人才培训、物流技术和信息标准的制定推广、物流产业发展研究、物流市场规范、物流政策法规完善。
五、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秩序
(十七)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用制度。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以第四方物流市场为平台,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工商、税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共同配合的信用信息体系,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用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的共建共享。逐步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布、授信、惩戒制度,形成具有规范市场、约束行为、联合惩戒功能的信用机制。
(十八)健全安全监管的行政司法绿色通道。工商、公安、交通、司法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同步监管,坚持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加强对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第四方物流市场提供有效的行政保障和法律保障。
(十九)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金融服务。对通过第四方物流市场网络平台进行的交易实行银行网上结算。推动网上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网上支付业务的结算规则,加强网上支付服务管理。建立由银行监管下的货款支付和收取制度,保证货款支付和收取安全,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拓宽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保险覆盖面,增强化解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十)加强市场交易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第四方物流业的规章制度,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经营,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流服务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对企业网上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各会员企业和金融机构,要优化交易程序组合,建立健全交易、结算制度,提高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
(二十一)及时化解交易纠纷,保障第四方物流市场和谐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预防和及时化解第四方物流市场各方的纠纷。充分发挥和解、调解、民商事仲裁等途径的积极作用,及时解决交易纠纷,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保障
(二十二)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组织保障。成立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和协调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交流,切实发挥综合组织协调作用,培育和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三)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工作保障。各部门、单位要服从服务于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大局,把加快推进第四方物流业发展作为抓住发展机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推进创业创新的实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国家在甬直属单位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十四)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智力保障。加强研究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建物流发展规划研究机构,跟踪第四方物流发展,及时研究存在问题,为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