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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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11日,国务院

通 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汽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转手倒卖活动,保证物资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物资部门设立的汽车贸易中心(包括销售点,下同)和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设立的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可以从事汽车销售和组织汽车的交易活动。上述中心和公司开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凡是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投放市场的汽车,以及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超产自销的汽车(包括军工生产的汽车转入民用市场销售部分),必须进入物资部门的汽车贸易中心或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工业贸易公司交易。非定点厂生产的汽车,也应进入上述中心或公司交易。
属于生产协作、调剂串换的汽车,可由双方协商,入场成交。不准借协作串换之名倒卖牟利。
三、汽车交易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生产企业可以在场内设点自销,也可以委托代销或函购函销;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期货交易。凡搞期货交易的,购销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四、凡在物资部门的汽车贸易中心或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工业贸易公司成交的汽车,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发货票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监理部门不发牌照,不予立户。
五、进入物资部门的汽车贸易中心或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工业贸易公司销售的汽车,凡国家有规定价格或浮动幅度的,应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或在规定幅度内浮动成交。凡国家没有规定价格或浮动幅度的,由生产企业自行定价,挂牌销售,随行就市,议价成交。
六、旧的机动车辆(计划进口的旧汽车除外),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按规定应报废的机动车辆禁止销售。
七、对汽车交易市场,物资部门和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要提供信息,搞好服务;工业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适销对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协调各方的经济关系。
八、汽车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规定,照章纳税,接受监督管理。不准无照经营,不准非法转手倒卖,不准将指令性计划内产品议价销售,不准倒卖计划指标、购销合同、发货票和提货凭证,不准以次充好。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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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定损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定损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425号


山东光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公估机构能否受托参与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的请示》(鲁光政公估发〔2009〕0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会在《关于防范车险理赔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中规定,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但未就保险公司车险查勘定损的授权作出排他性限制规定。

  二、保险公司可自主委托公估机构或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车险查勘定损。公估机构或专业中介机构可以依照授权,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查勘定损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13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2年6月19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1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


(2012年6月1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2年9月1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对违法吸烟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