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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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


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1998年9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为适应这一历史性的转变,从具体情况考虑,需要提前对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在原有公众假日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调整。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如下:
1.元旦
2.农历正月初一
3.农历正月初二
4.农历正月初三
5.耶稣受难日
6.复活节前日
7.清明节
8.劳动节
9.端午节
10.中秋节翌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翌日
13.重阳节
14.追思节
15.圣母无原罪瞻礼
16.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17.冬至
18.圣诞节前日
19.圣诞节
上述安排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适当程序实施。
二、对于澳门佛教团体及有关人士提出的增加“佛诞日”为澳门公众假日的强烈愿望以及其他有关建议,拟转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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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山水库渔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峡山水库渔业管理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生产与渔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峡山水库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管理秩序,切实保护好水源地水质,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峡山水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峡山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增殖、捕捞、收购、加工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峡山水库渔业生产坚持科学养殖、增殖、捕捞、加工并举的方针,重点发展无污染、附加值高、出口创汇型的名、特、优水产品,不断改善水库水质,提高渔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峡山水库渔业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峡山水库渔业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水利、公安、水产、财政、科委、工商、环保、外贸、法制等部门及安丘、高密、昌邑、诸城四市组成,办公室设在峡山水库管理局。库区各市有关乡镇成立相应的渔业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直接对市政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维护库区渔业生产秩序,搞好渔政管理。
第五条 峡山水库管理局受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管理峡山水库的渔业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峡山水库管理局设立水政渔政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其渔政工作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其渔政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查处违法行为;
(二)审核、发放捕捞许可证;
(三)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查处理渔业纠纷;
(四)会同环保部门对水库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监测;
(五)对渔船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抢险救生;
(六)办理市政府及水利、渔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渔业证件、渔具、渔船和渔获物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八条 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九条 渔业捕捞实行许可证制度。凡进入峡山水库从事捕捞活动的,应事先向水库监察大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活动。捕捞许可证每年审核一次,不得伪造、买卖、涂改、出租、转让。
第十条 渔业捕捞由乡镇、村组织捕捞。作业渔船实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的捕捞时限、捕捞品种、数量和渔具、渔法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捕捞许可证发放实行限额控制的原则,每年的发放数量经峡山水库监察大队根据当年水库渔业资源总量核定后,由峡山水库渔业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库区县市移民状况,将捕捞许可证指标分配到各县市、再由县市分配到乡镇。
第十二条 根据投放鱼种和渔政管理需求,对渔业捕捞者按规定从低征收渔业资源费。征收的渔业资源费按财政有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增殖渔业资源和改善渔政管理手段。
第十三条 峡山水库管理局应加强对主要经济鱼类种群数量和生长情况的监测,合理放养经济鱼类苗种,适当引进经济价值高、自然增殖能力强的新品种,改善鱼类种群组成。
第十四条 峡山水库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从埠望庄放水洞至引峡济潍取水厂两点连线西北一侧的水域为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活动。捕捞期由峡山水库水政渔政监察大队根据鱼类生长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捕捞期以外的时间为禁渔期。禁渔期间,所有捕捞渔船必须离开水面,并按指定地点定位存放。对拒不离开水面的渔船,由水库监察大队统一封存看管,由船主支付看护费。
第十五条 为保护水库水质,禁止进行网箱养鱼,并严格控制使用机动渔船作业。库区现有网箱养鱼设施要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前由养鱼单位或个人自行清除。库区现有机动渔船要限期清理,至一九九八年底取消使用机动渔船捕鱼。
第十六条 禁止在峡山水库从事下列活动:
(一)炸鱼、毒鱼、电捕鱼和用鱼鹰捕鱼;
(二)使用迷魂阵等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捕鱼;
(三)捕捞小于规定起捕标准的鱼类。
第十七条 银鱼等特种水产品每年要严格控制出库数量,保证水库内有合理的资源留存量。对其他主要经济鱼类,应达到可捕标准后方可捕捞。
第十八条 银鱼等特种水产品加工保鲜应符合国际国内市场的要求。其收购、加工和经营由水库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加工和经营。
第十九条 获准经营银鱼等特种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大队发放特种水产品收购或加工许可证。收购要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者,由水库监察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处以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毒鱼、炸鱼的,每次处2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用电捕鱼的,每次处500至1000元罚款。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每次处5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捕捞经济鱼类不符合起捕标准的,每次处50元至1000元罚款。
(四)无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普通水产品的,非机动渔船每次处100元至150元罚款;机动渔船每次处200元至500元罚款;无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银鱼等特种水产品的,每次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五)未按捕捞许可证规定项目作业的,非机动渔船每次处25元至50元罚款,机动渔船每次处50元至100元罚款。
(六)未经许可,使用机动渔船捕捞的,每次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七)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对许可证持有者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八)未经许可,擅自收购银鱼等特种水产品的,以及出售、收购违规捕捞渔获物的,按没收鱼货数量每公斤5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责令赔偿损失,并交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赔偿费按造成损失的程度交纳。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正在水上违规进行作业的,渔政检查人员有权暂时扣押渔具、渔船和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交清罚款和资源赔偿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扣押的渔船、渔具变价处理。
第二十四条 渔政检查人员在执行处罚时,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执行处罚。罚款收入全部上交市财政。对扣押的渔具、渔船、渔获物等应向当事人开具凭证。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寻衅报复渔政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论汉字书写规范化与笔迹检验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王义然 程连栋


笔迹检验作为文检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物证技术不可缺少的一个门类,其根本任务是解决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的同一认定问题。笔迹可以鉴别是因为一个人的笔迹具有反映性、自身同一性、和总体特殊性。笔迹的这些属性,都与书写习惯密切相关。而书写规范是全社会都应共同遵守的规则,是影响人们书写习惯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汉字书写规范化与笔迹检验肯定存在某种关系。揭示这种关系,清除人们的模糊认识,对文检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书写规范在笔迹检验中的地位
在书写规范与笔迹特征之间存在着一种对应关系。如书写规范要求人们正确书写汉字,不写错别字,笔迹检验中就有错别字特征;书写规范要求人们要写标准汉字,不写已被废除的异体字和非标准简化汉字,笔迹检验中就有异体写法特征和习俗写法特征;书写规范要求写字要有正确的笔顺,不出现倒下笔,笔迹检验中就有笔顺特征 ……如此等等。不难看出,书写规范每提出一项要求,笔迹检验就有一种具体特征与之对应;书写规范所禁忌的,正是笔迹检验所寻求的。这种对应关系,不是偶然巧合,是由书写规范在笔迹检验中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的。
笔迹检验的核心步骤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三个阶段,书写规范在笔迹检验中的基础地位,在这三个阶段中都得到充分体现。
分别检验的主要任务是分别在检材和样本中寻找笔迹特征。从理论上讲,特征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表征,所以,要发现特征就必须把一事物与他事作比较。但从表面上看,分别检验只是文检人员对检材和样本独立进行的观察和分析,没有明显的参照物,不存在什么比较不比较的问题。实际上,这种观察和分析正是文检人员运用书写知识对检材和样本进行衡量的过程,仍是一个比较过程。只不过这一比较的参照物不是某一特定个人的笔迹,而是一般书写规范在文检人员头脑中的反映。这种反映是规范笔迹的一种“复写”,一种“影像”,是在对文字书写规范一定认识和掌握程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说到底,分别检验中的比较是检材和样本笔迹与一般书写规范的比较。在分别检验中,笔迹特征是在规范与不规范的比较中被发现的。一般说来,明显脱离规范的是特征,而稳定重复出现的是习惯,二者的结合便是文检所需要的反映行为人书写习惯的笔迹特征。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当某些字在个别地方多数人都书写不规范时,规范的笔迹也会成为特征。不过这也是规范与不规范的比较,同样说明一般书写规范是发现和选择笔迹特征的基本依据。
比较检验,就是对分别检验中发现的检材和样本上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找出二者的符合点和差异点,即找出检材和样本上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因为特征是在规范与不规范的比较中被发现的,所以,这里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也要通过与书写规范的比较来确认。毫无疑问,所谓相同特征,就是特征脱离规范的方向相同;所谓不同特征,就是特征脱离规范的方向不同。在物证技术业界,人们把区别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的根据称为特征的特征,其实特征的特征,指的就是特征在脱离书写规范的方向上的具体表现,即特征是在哪个方面脱离了书写规范。如错字是添笔错、减笔错还是偏旁部首错位错,只有相同字的错法完全相同才能算相同特征。
在综合评断阶段,要对经过比较检验所确定的符合点和差异点进行科学分析。分析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笔迹特征的价值评估,去说明符合点之所以符合是因为选用特征是必然本质的同一;差异点之所以出现差异,是因为选用特征是偶然的表面相似。因为笔迹特征是检材和样本与一般书写规范的比较产生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又是根据特征脱离规范的方向确认的,所以笔迹特征的价值高低,就应以其脱离规范的程度去衡量。在脱离规范的特征和规范的特征之间,前者的价值高于后者,这是因为书写规范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对书写习惯有普遍的影响力。把规范笔迹作为特征,只是个别现象,必须十分谨慎。在脱离规范的特征之间,脱离规范越远,特征价值就越高,反之越低。文检界一致认为错别字特征具有较高的价值,就是因为错别字与其他特征笔迹相比,其不规范性更明显、更绝对。书写规范是对笔迹特征进行价值评估的根本尺度。
二、汉字书写规范化的社会现状及其对笔迹检验的影响
汉字书写规范化问题,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建国初期就成立了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早在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就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废除了1055个异体字;1964年,国家又把先后公布的四批简化字总结归纳成《简化字总表》,并在1986年再次重印,使2238个简化字的形体固定下来,1965年,中央有关部门又把精心研制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公布于世,使汉字形体实现了印刷体和手写楷体的基本一致。国家发布行政命令贯彻“三表”,有效地控制了汉字传播的主渠道,使书刊印刷实现了汉字形体的统一,为全社会汉字书写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可以说,目前我国有了一个空前统一的汉字书写规范。但是由于汉字自身存在数目繁多 ,结构复杂、难记难写的弱点,任何权威的规范,都不可能让千千万万个汉字使用者把每个字都写得完全符合要求。在现实生活中 ,汉字书写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一些规范化意识不强或书写技能低下的人那里,往往舛误叠起,错谬横生。音同字异的随便通假;形近意远的挑李相代;笔画稠密的掐头去尾;结构扶疏的添枝加叶。有的笔顺颠倒;有的部首错位;有的字迹了草怪异,难以辨认;有的几经传抄,乌焉成马,面目全非。如此等等,各种不良书写习惯在社会上传播蔓延,“交叉感染”,严重影响了汉字的交际职能。
汉字书写规范化的社会现状对笔迹检验有方向相反的两种影响。首先,书写规范的高度统一,为笔迹检验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既使发现和选择笔迹特征的分别检验有了高质量的参照,又使选择笔迹特征和评价特征价值有了高标准的尺度。其次社会上流行的各种不良书写习惯也会使检材和样本书写人受到“感染”,在检材和样本上留下大量脱离规范的笔迹特征,使之更具可检性。这是有利的一面。与此相反的是,文检工作者同样会受到不良习惯的影响,致使他们对汉字书写规范化的认识和掌握程度受到局限,头脑中形不成高标准的规范汉字“影像”。这样,在笔迹检验实践中,就会因参照物质量低而影响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检验结果的准确。面对方向相反的两种影响,文检工作者要看到有利的一面,增强搞好笔迹检验的信心,也要看到不利的一面,努力克服自身的弱点,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三、文检人员加强汉字书写规范化训练的必要性和途径
对汉字书写规范化的认识和掌握程度的提高。有赖于书写实践的强化。文检人员加强汉字书写规范化训练是完全必要的,这不仅由以上论述得到证明,而且为检察机关文检队伍的现状进一步证明。在我国,检察机关的文检工作起步较晚,且从业人员多是半路出家,只经过短期培训便走上了文检岗位,规范化书写的基础很薄弱。从事文检工作之后,原有的不良书写习惯没有得到纠正,这对技术水平的提高是一大障碍。更何况我们的文检人员都已进入书写习惯定型阶段,书写技能的发展已处于迟滞状态,受书写动力定型因循守旧特性的支配,改变不良习惯有较大难度。因此,文检人员的规范化书写训练,不但一定要抓,而且要下大气力才能抓好。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增强规范化意识。笔迹检验对书写技能有特殊的要求,而书写技能提高的过程就是把自己的书写习惯向书写规范靠拢的过程。每一个文检工作者,都应充分认识这一点,把汉字书写规范化训练当成文检技术的一项基本功,一门必修课,多动脑筋,刻苦练习,全面纠正多年养成的不良习惯。
二是要明确规范化的标准。国家颁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简化字总表》和《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从音、形、义三者的结合上,构成了汉字规范的主体,也是我们进行规范化书写训练的基本标准。特别是《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不仅统一了字形,而且以其排列顺序统一了笔顺,可从多方面规范人们的书写活动。
三是要充分运用工具书进行训练。各种字典、辞典以及现代汉语课本,都贯彻了“三表”的精神,是“三表”的具体化。文检人员对这些工具书不能只是一般性翻阅,而是要研究,反复推敲琢磨,最大限度地挖掘它们对书写训练的指导作用。如有的字典中的《笔画查字表》可用于校正笔顺,有的字典把收入的汉字按使用频率注明级别,可作为分级练习的依据。这些特有的用途只有认真分析,才能发现。
总之,书写规范是笔迹检验的基础,汉字书写规范化的现状对笔迹检验的影响有喜有忧,文检人员的规范化书写训练不容忽视。建议广大文检工作者引起重视,利用工作间隙找几本字书切磋一番,并坚持汉字的规范化练习,以提高笔迹检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