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成熟高效的废钢进口利用,政府应“削权变服务”/彭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52:11   浏览:9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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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战后开始至今,各国政府对废钢铁的再利用都非常重视,已经成为非常成熟而高效的循环利用的重要成果,因为这在经济上是很划算的。

中国很多官员往往陷入了无法自拔的怪圈误区,认为:其重要职责就是监督,别出大麻烦,而在经济上是否划算?是否有效益?是否造成社会负担等等这些问题不是他们所考虑的。而他们的行政行为恰恰是给社会造成负担的根源。对于废钢进口领域的监管,政府部门一方面采取违背法律原则的不科学合理的监管程序和措施,同时又陷入了形式主义的简单化管理怪圈之中。另一方面,国内回收体系的落后、初级和混乱,造成回收企业成本的巨大浪费而致使回收率低,无法满足生产的需要。

废钢铁既是炼钢的重要原料又是冶炼冷却剂,由于硫、磷等有害元素含量很低,这就大大缩短了冶炼的时间。

一吨废钢铁用于炼钢的经济价值核算公式为:

节省:3吨铁矿石(少采矿石15吨)+ 0.68吨焦炭 + 0.3吨石灰石+降低能耗80% + 减少废水70% + 减少运输30—40吨。

因而,“多吃废钢,少吃铁矿石”就成为钢铁企业的必由之路。钢铁产业绿色转型和升级的重要条件要素就是废钢铁最高程度的再利用。

我国对于废钢利用的现状是:废钢资源量少,废钢质量低,回收成本高而造成废钢利用率低的不良状况。我国钢铁产业的转型升级更重要的是要依赖废钢铁最大比例的再利用。因而,更大程度地充分利用优质的进口废钢铁是产业转型的重要战略。



1、废钢资源少的原因

废钢资源少的背景是政府对废钢铁进口的不合理控制限制与高成本的监管。2010年起,我国进口废钢铁同比下降了63%,对于本来国际市场价格就飙升的废钢贸易而言,我国政府的三道苛厉门槛的行政许可和离岸到岸的重复收费检验,就如一道道鬼门关,对废钢贸易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外国供货贸易商而言,无法忍受和承受而放弃与中国的贸易机会。而在与国家质检部门官员的对话中,他们对这一现象却被视为“政绩”,认为:没有承受能力的中小外国企业就别做对中国的生意,只有世界500强才欢迎合作。

这种怪诞的思维观点和行为不仅属于国际惯例和商业规则最最忌讳的“市场垄断”范畴,从而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同时更违反了交易自愿和权利均等的公平公正原则,而这些都是各国法律共同的基本原则。执政的官员们在本来就不懂法律的基础上,还故意逆法而行。可见,习总书记的“宪法梦”应该视为是18大以后全国人民第一个做的美梦,而公务员们理应将做这梦视为第一要务,即使在没有酒没有美女陪伴的情况下,也要做这个梦!

2、废钢质量坏的原因

进口废钢的质量高于和好于国内收购的质量,美国废钢标准的1号、2号重型废钢是钢铁冶炼企业最喜欢的,这些重型钢的质量和数量都高于国内,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的重型废钢最被看好。民用和基本建设业的废钢包括汽车外壳、钢结构等,一般外国供货商都做了切割和粉碎处理后才出口的。

显然,进口废钢铁与进口食品药品是完全的两码事,不能以同样的门槛设置、规模条件要求和监督检查作为政府的行政工作。进口废旧原材料是我们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一环,政府的审批监督职能完全应该转到服务的职能上来。在这一领域的政府工作应转变为事前备案,市场自律管理的模式,这才符合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到服务”的战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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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总有效面积二十二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部分面积为十九平方公里,边界走向为:长江道——红旗北路——黄河道——芥园西道——陈塘庄铁路支线——中等教育区规划大学道——外环线——迎水道——红旗南路——宾水道——水上西路——水上北路——卫津路;武清新建
区面积为三平方公里,位于天津市武清县郑楼地段:东至京津公路,北至七支路临京津塘高速公路,西至京津公路以西一点五公里处平行线,南以五支路为界。
园区设有六个功能区:
(一)科研基地(南开大学西侧);
(二)服务基地(鞍山西道中段);
(三)科技贸易街(鞍山西道、白堤路及复康路延长
线);
(四)北 草坝小区;
(五)华苑产业区;
(六)武清开发区。
第三条 园区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是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是对外开放的窗口,是推进管理体制、企业机制和劳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的实验区。其主要任务是:
(一)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
(二)促进高新技术商品的产业化;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园区内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五条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械。园区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和实施国家和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审批园区各功能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进区审核事宜;
(四)统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与统计工作;
(五)协调市有关部门设在园区的分支机构(工商、财税、金融、海关、商检等)工作;
(六)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科贸街管理机构和武清开发区管理机构,两个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园区管委会领导。
第七条 建立园区开发总公司,为园区管委会领导下的全民企业,主要从事土地及房屋开发、科技风险投资、进出口贸易、物资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人才交流市场、劳动服务等项业务。
第八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市有关委、局与园区管委会建立定期联合办公制度和对企业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
第九条 园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符合《天津市总体规划》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其计划和规划管理报园区管委会审批,并纳入市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条 园区内建成区的企业基建、技改项目仍按原主管渠道办理;园区功能区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基建、技改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园区功能区内的土地和资源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 园区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园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第四章 财 政 与 税 收
第十三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零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园区,用于园区建设。
第十四条 园区内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认定批准后,可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或园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内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按0%税率);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
第十六条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及职业学校在园区内独立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仍执行国家规定的校办工厂的税收优惠政策;高等院校与科研单位、企业及外商联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实行先分后税。

第五章 信 贷 与 保 险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可发行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发行股票。
第十八条 园区内建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吸收其他方面资金。市各金融单位可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银行每年确定一定的信贷规模,专项用于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发、生产及周转的贷款。
第二十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所需的投资和贷款,银行优先解决并加强管理,加速周转。
第二十一条 在园区内实行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保险。企业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提取待业、退休、医疗保险金及房屋储蓄金,并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监督。

第六章 劳 动 人 事
第二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制订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招工计划,经市劳动局批准后,可公开向社会招工。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自行确定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和管理办法,自行确定招聘员工标准。
第二十四条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待遇,根据高智力、高投入、高风险、高效益的特点,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所创效益挂钩,个人收入与贡献大小挂钩,并进行适当控制。
第二十五条 对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由实行工资总额控制逐步过渡到实行比例控制,使企业积累的增长大于消费的增长,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大于工资总额的增长。
第二十六条 园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及奖金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保障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不影响国家和市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前提下,通过调离、兼职、停薪留职或辞职的方式到园区任职。对以各种方式调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仍保留原所有制身份和档案工资,工龄原则上连续
计算。园区实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单列,可公开向社会招聘。
第二十八条 外地科技人员应聘到园区工作的,经园区人事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批准,可办理临时户口;对确有实绩的外地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经园区审核,由人事、劳动部门优先批准进市,并在住房、子女就学、就业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
凡调入武清开发区工作的科技人员,配偶及子女户口可迁入武清开发区,并享受天津市区居民户口待遇,配偶是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九条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专职科技人员,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应系列任职条件,实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制,由园区管委会制订工作计划,经市职改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国发〔1990〕9号文件及津科发外字〔1990〕第332号文件的规定审批。凡园区固定工作人员出国(包括外地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由档案所在单位进行政审。

第七章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园区功能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归口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园区内原有建成区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原隶属关系不变,经园区管委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接受园区管委会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按规定向园区管委会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内资企业在园区内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书,经批准后,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书》。
外商在园区内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向园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书》。
园区管委会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园区内企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书》。
高新技术企业持《认定通知书》到税务部门办理享受本年度各项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办者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时应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向税务部门登记备案,到相应的银行开户。
第三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更改名称,变更法人代表以及在园区内转产、迁移、停业、合并、转让及提前终止的,须经园区管委会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三十六条 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经营一年后,园区管委会将按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进行年度复查,经园区管委会核定,由市科委批准,并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按规定继续给予优惠;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通报税务部门立即停止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并追缴企业上一年内减免的各项税款。
第三十七条 被停止享受园区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享受市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政策。
第三十八条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市物价局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自行定价。
第三十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自营出口条件的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由有关部门批准授予外贸经营权,并可在国外建立销售机构,根据需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外设立分厂,建立合资企业。
第四十条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收汇,企业留成部分经主管区、县、局同意,自行支配使用;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部分配给企业使用,以鼓励高新技术及产品出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有关事宜,按国务院、市政府和园区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8日
渎职侵权犯罪成因分析及对策

王学孟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的公证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本文主要是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并研究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根据当前的客观实际和司法实践,渎职侵权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其发展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后经历了计划与市场并存的时期,既所谓的双轨制,现在基本上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地位,但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在经济迅速发展并处于转型的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社会出现一些不太公平的现象,许多人心理失衡采取非法手段来捞取权利和金钱,钱权交易、官商勾结这些负面影响随之产生。主要表现在:
1、社会分配不公,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增大,是产生某些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诱因。
社会分配不公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而又突出的社会问题,目前中国居民基尼系数已超过零点四五的红色警戒线,社会分配不公平现象已经相当突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很多地区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有的是政策的漏洞致福,而有的地方依然发展缓慢,有的人一夜之间暴富而有的人含辛茹苦却收入不多,其突出表现之一就是一些担任公职的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工资偏低。而某些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人员收入较高,他们的每年所得往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几倍甚至十几倍。面对这样的分配体制,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心理失衡,便利用手中的权利,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由此产生。国家公职人员的这种心理失衡可以从一些贪官的忏悔中看出来: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在忏悔录上回忆,“1998年,总行租了一批设备,某些供货商得到利益后,为表示对我给予他们关照的感谢,送钱给我。当我看到商人一夜之间就可以成为暴发户,觉得他们挣钱真容易,送给我这点钱对他们来讲可谓‘九牛一毛’,我受之酬款也讲得过去。当我知道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介绍的一家公司通过我做了农发行租赁业务,而徐的朋友从这家公司一次就拿走700多万元,不言而喻,这个时候大家都在抓钱,我不捞白不捞。当这家公司的经理送我200多万元钱时,我就欣然笑纳了”。
2、经济意识的冲击,很多人非法地把自己的权力作为挣钱的资本。
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之一,市场经济的存在所产生的经济意识给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受其冲击,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对于做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在心理上也认为是一种付出,应当得到等价“回报”,不给钱不办事,给了好处,就滥用职权,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在经济意识的冲击下,在计划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成了寻租的武器,许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办企业、开公司或者入股参与经营或利用权力争夺市场,从而使得某些行业或者公司企业受到了特权的保护,渎职犯罪就容易在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滋长产生。近来最典型的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股煤矿,从而好多煤矿得以在不符合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大规模生产,造成矿难频发。
(二)、政治体制改革滞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治体制显示出了一些不足,突出的就是权力过分集中,民主法制意识淡薄,官僚作风盛行。主要表现是:
1、政治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制约。
计划经济是高度集中的,与此对应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集中的,计划经济是政府对当时的资源进行分蛋糕式的运作,分多分少如何划分都是某些领导说了算,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有效约束。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权力高度集中很少受制约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有些领导干部有法不依忽视民主、压制民主和破坏民主,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谁要违抗他们的意图和做法,就会遭报复,从而构成专权型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广西大贪官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说得很“实事求是”:“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构对于我形同虚设”。所以,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监督,民主法制意识淡薄,很多制度成了摆设,导致了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的高发。
2、官僚作风,是产生渎职侵权犯罪的集中表现。
官僚主义作风,主要表现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摆官老爷的态度,对于自己的职责怠慢,贻误了处理事件的战机,或者对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对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生命比较淡薄。官僚作风容易滋生玩忽职守罪、失职犯罪,也容易滋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官僚主义视群众生命于不顾的例子很多,在此举个例子:李俊等四被告人系四川省威远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客运管理办公室稽查员,2000年7月16日6时30分许,四被告人在威远大桥头商议往何处去执行早间检查时,发现私营业主陶帮华驾车往威远城区中心街方向行驶,便尾随其后,企图在陶下人收钱时抓住其非法营运。当陶帮华的车行至距威远县人民医院300余米处的席草田街区避让其他车辆停下时,四被告人即上前拦住陶。陶告知四被告人车上拖的是临盆孕妇,四被告人在明知陶帮华所驾车辆系运载孕妇到医院救治的急救车辆时,为达到处罚陶帮华的目的,仍拒不放行。李俊收了陶帮华的证件,四人将照顾孕妇的丈夫从车上带到运政车上盘问,要其承认付了钱给陶帮华,并由李俊制作询问笔录。于7时许李俊等人将救助车放行开往医院,7时15分,医生开始对孕妇进行抢救。7时40分,孕妇及其胎儿因抢救无效死亡。该案中,四被告看似依法办事,实质上就是典型的官僚主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
个人教育背景、家庭背景、生活背景、工作背景不一样是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自己职权的重要因素。从司法实践看,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侵权犯罪的个人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品质不高。个人品质对于行为人实施渎职侵权犯罪有重要影响,由于人品的不同,在同样条件下,有的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个人品质好,对待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执行职务时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自觉抵制外界的各种不良诱惑。个人品质不好,往往以权谋私,欺上瞒下,寻求一切机会实施渎职侵权犯罪。
2、缺乏敬业精神。
最近我们立案侦查某乡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乡长,其负有组织炸封非法煤矿的职责,但在下级多次汇报某煤矿有非法开采情况确不采取果断措施,后来,该煤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这就是一典型的缺乏敬业精神的例子。现实中,国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干好干坏一个样,正是这样,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工作失误,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四)、消极思想的影响。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宗祖观念和特权思想严重,受这些思想影响,使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于亲情、族情、友情等,而实施枉法徇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个人谋私的筹码和便利条件,颠倒了公仆与主人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在与资本主义国家接触交流的过程中,很多人盲目崇拜它们的生活方式,但不明白在资本主义国家,很多人也是通过诚实劳动挣钱。我们的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想模仿人家的生活,所以放肆捞钱,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置党和国法于不顾,铤而走险,运用手中的权力干着侵犯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的勾当,实施职务犯罪。
(五)、对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不够,对许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威摄力。
当前,司法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据报道: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这样的结果后面还隐藏着由于各方面的阻力,检察机关对很多渎职侵权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实践表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不力,实际上是对该类犯罪的一种纵然,从经济学的角度就是大大降低了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这也是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预防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针对以上渎职侵权犯罪发生的原因,我们认为,必须采取措施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同时加大打击力度,使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兢兢业业,克己奉公,力争在工作中不出或少出差错、不敢利用职权进行渎职侵权犯罪。
(一)、做好预防工作。
1、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源头上遏止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第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坚持改革开放,保持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钱不是万能的,但经济发展了,可以解决许多社会问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的问题。
第二,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现有的收入分配制度,主要目的是通过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兼顾效率和公平”,“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在收入分配改革过程中,公务员工资改革是一个重点,这一改革将有望增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敬业爱岗,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第三,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很多渎职犯罪就是利用国家在改革环节上对国有资产监管不到位的缺点,有意无意地造成了巨大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不到位,特别是资产评估没做好,只注重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了无形资产的评估,贱卖了企业的无形资产,另一个原因是在评估中有些资产被隐匿。
2、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第一,加快民主政治体制的改革,包括宪政的改革。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配,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独立,能够使各级机关顺利地履行职责,同时制约其他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大局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实行政企分开,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各种盈利活动。国家机关应树立服务意识,为经济发展创造环境,而不是直接参与经营。现在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股煤矿开发而引起的许多问题被暴露出来,今后如果不加强管理,其他形式的参与营利的活动也会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第三,加强权力监督,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完善国家机关的权力设置,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不受制约,将能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建立一种完善的监督体制,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要受到上下级的监督、群众和新问媒体的监督。建立全方位、多方面的社会化监督网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让渎职侵权犯罪没有任何藏身之地。工作之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有所牺牲,接受必要的监督,包括对其财产和生活状况的合理监督。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进行申报的制度、清查的制度,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产阳光化。
3、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第一,培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淡化管理色彩,强化服务意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被赋予一定的权力,执行公务,服务国家和人民。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很多人管理意识比较强,而服务意识比较弱。这种思想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树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有利于权力的正确行使。
第二,规范权力运作程序,培养细心谨慎的工作作风。很多渎职侵权犯罪是由于过失所致,这主要是对工作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当然也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程序有关,所以制定合理细化的规范程序,可以培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细心谨慎的工作作分,避免犯罪发生。
第三、明确执法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全社会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预防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自我防范机制。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法的本质要求,执法责任就是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执法错误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完善执法责任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次,明确违反职责的相应法律责任。据报道各部委参加了国务院召开的“国务院各部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国务院各部委要全面完成本部门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职权的梳理工作,并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形成样本发到县政府以上机关。另据报道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公布的《郑州市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中,郑州市市属46个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都写得清清楚楚。权力的明确化分一方面可以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可以有利于对权力进行监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二)、加大打击力度。
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沉重的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只有让腐败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也才能达到查处一批人,震慑一批人,警醒一批人,最终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加大打击力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增强地方检察院的独立性,使检察机关在人、财、物上脱离地方,摆脱检察机关是政府拐杖的尴尬地位。当前,高检院正采取措施在三年内使地方检察院的财政经费脱离地方,地方检察院的财政经费列入中央和省级预算,这是在财和物上的脱离。我认为还可以采取措施,在人事上脱离地方约束,回归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的轨道,这种垂直领导不仅包括业务上的领导,也要包括人事、财政等方面体现出垂直领导关系,真正实现检察一体化。
第二,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作用。案件线索经接收单位评估后,再经上一级评估,统一分配,由下一级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侦查,在现在检察机关地方化严重的情况下实行检察机关异地办案制度能有效摆脱地方政府各部门的约束,在侦查重特大案件过程中,上级检察机关应加强领导作用,从而帮助下级检察机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
第三,建设专业化的队伍。一是侦查队伍的组成人员相对固定,这样随着工作的经验积累,有利于发现线索、调查取证,提高办案的效率。二是强化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办案的专业水准,渎职侵权犯罪涉及四十多个罪名,要在特定时期针对特殊类型的案件展开培训,使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案件的背景知识。三,在条件具备的地方,上级部门,对侦查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然后统一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