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血液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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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血液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血液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血液资源,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吉林省血液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它与血液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血液管理工作的领导,输血工作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坚持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积极促进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他人献血,不得对献血者敲诈勒索,不得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
第五条 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
第六条 凡采、供血单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取得《采供血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采、供血业务。未取得《采供血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擅自从事采、供血业务。
第七条 各级血站是国家专业采、供血机构,负责向医疗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血液及血液成份。
第八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核发《采供血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末前停止采血工作。
各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院停止采血前应与当地血站取得联系,做好本单位用血的衔接安排工作。
第九条 各高等医学院校因科研、教学确需自行采血的,应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书、教学执行计划到当地血站办理供血手续,由血站统一调配血源,不得自行组织和管理血源。
第十条 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血库,应根据医疗、急救的实际需要,按每百张床3千毫升全血量储备临床医疗用血,其中A、B、O型血各占30%,AB型血占10%。
第十一条 各医疗机构的血库需要补充的血量,应在补给的前一日下午报当地血站,由血站按预约的血量于翌日补给医疗机构血库。
第十二条 当血站储备的血量不足时,血站可调用各医疗机构血库的库存血液,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血站调用的血量应在调用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 血站和各医疗机构血库应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科学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和履行用血报批手续,不得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血液。
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用血前的检验、核对制度,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第十五条 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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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6〕20号


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三条 市级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

(二)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必须体现依法、积极和稳妥;支出预算力求科学、合理和公平。

(三)坚持“厉行节约,艰苦创业”和“区分轻重缓急,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

(四)坚持“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分配透明、结构优化、内容细化”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基础上的部门预算编制方式。预算编制的主体以一级预算单位为依托,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在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下分别编制,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部门预算编制的内容应包括部门的全部收支活动,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并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实行“收支脱钩”,保证预算的统一性、完整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 市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

(一)部门基本支出全面实行定员和运行费用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各项基本支出预算依据人员工资和基本运行费用分类分档分项的定额标准分别核定。

(二)项目支出(含部门专项公用支出)全面实行项目备选制度,在充分论证、遴选排序的基础上,建立备选项目库,编制一至两年滚动项目支出规划,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量财办事、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分类依次从项目库所列项目中确定。除应急性支出外,未进备选项目库的支出项目不列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六条 预算编制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收入预算按来源和性质编制到目级;支出预算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分别编制到项级和款级。部门预算支出按“先由非税收入安排,不足部分由预算内收入安排”的原则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尽可能分类细化,凡能编制到具体项目的,均编制到具体项目。

第七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同时将预算批复文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部门应当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 市政府进一步完善收入目标考核机制。市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强税收收入征管,强化征管手段,防止发生“跑、冒、滴、漏”行为,做到既应收尽收,又不收“过头税”。

市财政局要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各项非税收入,全面执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

第十条 预算拨款和补助资金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局应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市级预算支出资金。对政府采购项目和可以明确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拨商品(劳务)供应商或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除难以预见的紧急、重大事项外,在预算执行中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要求。未经财税部门会签,制发的文件中不得含有减税、免税和退税或增加支出等影响财政收支平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对列入预算的大额项目支出(含需再分配的省专项资金)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大额项目预算中归属职能部门使用或管理的资金(如农业产业化、教育、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已细化到具体项目的,由分管该部门的副市长审批,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每笔(项)支出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分管该部门的副市长商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同意后签批;每笔(项)支出在5万元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分管该部门的副市长报市长同意后签批;超过20万元的,报市长办公会议研定后,由分管部门的副市长签批。

(二)大额项目预算中的综合专项资金(如会议费、接待费、出国经费、招商费等),每笔(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报市长同意后签批。

(三)总预备费支出,每笔(项)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分管财政副市长报市长同意后签批;20万元以上的,报市长办公会议研定后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签批,其中超过100万元的支出由市长签批。

大额项目支出的预算执行每月报批一次,由市财政局列表提出审核意见,按上述权限和程序报批。市财政局每月将所有大额专项预算执行情况分项列表报送市长和分管副市长。

第十三条 预算追加。原则上平时不追加预算支出。因部门预算未列但确实需要的项目支出,由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年预计新增财力(包括上级追加财力补助、当年超收财力、其他调剂财力)和实际需要,从备选项目库列出需追加支出的项目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研定后,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签批;其中单项支出超过100万元的由市长签批,并向市委报告。同时,市财政局将预算追加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追加当年预算支出。每个部门追加支出每年不超过两次。



第四章 决算的编制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决算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决算组成。

第十五条 在一个预算年度终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决算编制的原则、方法、要求及报表格式,在认真清理、核实各项收支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部门所属单位决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决算经批准后,市财政局要向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章 预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收支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部门预算的监督,定期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以保证市级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运转。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全面推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问效问责制度,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与市财政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有违反《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池政〔2001〕19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9-8-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

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203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闻媒介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9)1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单位申请设立的广告公司凡符合国家登记和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受理其登记申请。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广告公司不能代行新闻单位广告部的职责;

二、广告公司人员不兼有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职工的双重身份;

三、广告公司必须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广告公司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新闻单位的名称;

五、广告公司不得与新闻单位的广告部在同一经营场所办公。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