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商标设计/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4:30   浏览:8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如何规范商标设计

王瑜


一、商标使用规范的基本原则

1.尽量醒目
商标标注的原则是一定要突出、醒目,尽量吸引眼球。国外公司特别重视商标的使用问题,比如“百奇”装饰饼干的包装上的商标就非常吸引眼球(如图)可口可乐的包装给人深刻的印象,“可口可乐”几个字占据了包装标识将近四分之三的位置,给人极大的冲击力。葡萄酒商标的标识方式全世界都比较相近,基本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模式。因此不能像“可口可乐”、“百奇”那样醒目,那样过于标新立异,不过可以尽量突出商标,标识可以向国外产品那样设计得简洁一些。

图1 图2
国内企业产品包装标识也经过精心设计,非常精美,但是要找带圈的R却要费一番工夫,常小小地蜷缩在一个角落里。让人感觉国内企业是在应付法律规定,随意在一个地方标注一下就算了。国内企业对商标的这种使用方式还容易误导消费者,比如大家都知道金嗓子喉片,但是极少有人知道“都乐”商标。如图:

图3

2.无处不在

商标应当尽量将使用范围扩大,尽量使用在不同的地方。以葡萄酒为例,消费者购买产品,有的论瓶买,有的买盒装的,也有的整箱购买。那么消费者直接接触到商标的地方有瓶子的标贴,有包装盒,有手提纸袋,有包装箱。企业一般都会将商标使用在瓶子的标贴、包装盒、包装箱上,可能会忽略在手提袋上使用注册商标标志。在其他消费者非直接接触的地方,比如企业的宣传册页、对外发布的纸质广告、大型广告牌、展会上的展台布置等,企业就不是那么注意使用注册商标标志。而企业内部使用的名片,信纸、信封、内部装潢、厂服、统一发放的公文包……等地方使用注册商标标志更容易被忽略。
为了处处宣传企业品牌,只要出现公司注册商标的地方就有带圈的R紧紧跟随。比如微软公司标志性的广告,几乎只要有微软公司的商标出现的地方就可以看到这个满是商标的图样。包括电脑上,电脑开机的屏幕上等。

图4 图5 图6

二、如何规范商标设计

国外的大型公司对商标的规范使用要求非常严格,而且将该规范设定为高级机密只有极少数的高层主管知道。比如商标图样在设计时设定为一个方形的图形,不管商标图样变大多少,缩小多少,这个方形的长度和宽度之比一定永远都是固定的不允许更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之间的距离比也是固定的,如果商标同时包含中文和外文甚至还有图形,那么中文、外文和图形之间的距离比同样不容更改。假设商标有固定的颜色,那么该商标由几道颜色组成,各道颜色的色值等都要固定,使商标无论使用在哪里颜色永远保持一致。这是对商标图样本身设定的规范,该原则可以称为“不变原则”,这个“不变原则”将成为检验带有该商标图案的产品真伪的重要依据。商标图样只有大小的变化,图样本身不能有其它的变化。下图两个图是为一个客户策划的商标,其商标图样由设计师吕纪提供。公司只需要向设计单位要一个这样的设计图,以后印刷遵照就行。

图7

图8

三、如何建立使用规范

对于在不同的地方如何进行标示也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不能因为不是消费者直接接触的,就随意使用。除了商标图样本身的“不变原则”以外,商标图样摆放的位置,占整个版面的大小等都要进行严格规定(下图是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书中发现的),图书出版社都如此重视商标的使用问题,对商标的大小,所在的位置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图9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9〕11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按照行业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 实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指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市交通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予以公布,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公布范围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发生一般(含重伤3人及以上,无人员死亡)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二)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四)企业所属车辆一个季度内重复发生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或未经安全检测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其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由市交通运管部门认定后,及时在《遵义日报》以及“遵义市人民政府网站”、“遵义在线”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进入人民银行遵义支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抄告市安委办、市工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安委办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

第九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与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负责查处车辆违法行为,并于次月5日前将市内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前一个月的违法情况抄告市交通运管部门和市安委办。

第十条 市交通运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黑名单”企业的审核、认定、告知和撤销工作,每季度向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抄告“黑名单”企业,负责制定“黑名单”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实施限期整改或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报当地交通运管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完毕经当地交通运管部门验收合格,由市交通运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

在限期整改期间再次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月向当地交通运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整改情况,并抄送市安监部门。交通运管部门每月至少对“黑名单”企业进行1次重点检查。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交通运管、工商、公安交警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审批其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其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累计进入“黑名单”3次(含3次)以上,由相关部门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并由市、县安监部门组织对其所属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强制培训。

第五章 核销规定

第十五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半年内未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况,由企业向市交通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从“黑名单”中核销,核销情况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经审查合格恢复正常经营活动后,一年内再次进入“黑名单”的,自再次进入“黑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核销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进入“黑名单”的外地道路运输企业,由市安监部门负责协调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安[2010]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责任,加强通信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责任

  (一)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工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职责的要求,紧密结合行业管理职能,认真对照《通知》有关要求,加强所管理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指导,严格实施行业准入管理,重点抓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健康危害等方面工作。

  (二)要进一步细化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定位和工作思路,完善组织机构、充实人员和必要业务经费,加快建立部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明确各相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着手建立本地区的工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专家队伍和技术支撑机构,主动联系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参与事故调查、安全生产督查等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三)督促企业严格安全生产管理。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在行业管理工作中,凡是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生产过程和技术管理领导责任不落实、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不达标的,要依法在行业管理权限内对企业进行处理,或在立项审批、投融资、招投标、进出口、技术改造、从业资质、股票上市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并及时提请有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权限的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四)加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在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明确项目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鼓励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不得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投入使用的不得开工生产。发现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要依法在行业管理权限内对企业进行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五)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要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标准的推广应用,禁止使用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于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要在技术改造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要配合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做出的处理决定,尚未建设的不准开工,在建的要进行清理,已建的要限期改造。

  二、加强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各地通信管理局要严格规范辖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照《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信电[2008]176号)要求,迅速、妥善应对,并及时、如实上报。

  (二)加强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做好辖区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及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深刻吸取近年来通信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各环节、各单位的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强化施工现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工程总包及分包单位的管理,防止因无资质参与工程建设、资质挂靠、层层转包等造成安全管理漏洞。

  (三)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行为。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按照《2010年全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要点》(公通字[2010]7号)要求,积极配合当地“三电办”,加强电信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护和重要部位的重点保护,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防护力量,推广技防应用,不断提高电信基础设施防护能力,共同防范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强化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管。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企业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和职工安全培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切实强化生产、销售及建设工程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事故举报制度,对于事故的谎报、瞒报和迟报,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开展应急体系建设。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要根据新修订的《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预案修订导则,修订本地区、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应的演练,以形成完备的民爆行业应急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下半年组织对各地、各企业开展应急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大安全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要对事故企业停产整改6个月以上,安全隐患及安全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不得复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受到行政及经济处罚;企业在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有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该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名单,并向全行业公布,对其采取重点检查、减排生产计划、暂停能力审批等措施。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行业内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与民爆行业相关的职业。对于连续两年发生“超产”行为的企业,责令一年以上停产整顿。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重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存在“四超”、“三违法”的行为。

  请各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