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不披露对刘晓庆的不起诉/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9:12   浏览:9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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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不披露对刘晓庆的不起诉

杨涛


著名演员刘晓庆已收到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下达的不起诉通知书。据悉,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通知书是于本月10日、11日分别下达给刘晓庆及其妹妹刘晓红的。这就意味着取消了刘晓庆“取保候审”的身份。由于对刘晓庆不起诉与检察院有约,双方都不要披露此事,所以记者去电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求证时,答复是“无可奉告”。(《深圳商报》5月20日)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作为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对于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国家、社会的利益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必须体现公开的精神。《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让被害人及时选择是否对于不起诉的决定进行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当然,公众也可基于刑事案件也侵犯了国家、社会的利益的角度了解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对于主要是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无被害人的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公众更有充分的知情权,了解检察机关何时、用何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作为一种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裁量权的诉讼决定,从监督检察机关正确地行使权力的角度出发,也必须体现公开的精神。有权力的存在就有滥用的可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权力也应当受到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要让人民群众来监督检察机关对于包括不起诉决定等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提高检察监督的公信力。
因此,除在特殊的情况下(如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考虑),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及其理由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体现诉讼民主、公开、公正及对司法权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刘晓庆所涉嫌的是偷税罪,这种犯罪无特定的被害人,损害的主要是国家利益,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况且刘晓庆作为公众人物,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人们对于其涉嫌犯罪极为关心,有理由追问对其到底作出如何处理,因为公众人物的是否公正处理将更加关乎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此外,这种对于涉嫌偷税罪的不起诉决定,既非刘晓庆个人隐私又非国家秘密,检察机关无保密的必要及义务。因此,检察机关理应向公众宣布(通过媒体)对刘晓庆不起诉决定,以及为什么对刘晓庆不起诉的理由作个交待(是不构成犯罪还是犯罪情节轻微抑或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让不同意该不起诉决定的人有可能知晓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提出意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真正让公众信服。而因为“对刘晓庆不起诉与检察院有约,双方都不要披露此事”,从而对媒体“无可奉告”,给人的印象是似乎对刘晓庆不起诉的处理这种司法权力的行使是一种检察机关与刘个人的一种交易,操作是在秘密中进行,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精神,不利于不起诉的正确行使,必将引起公众的质疑。
不过,笔者还是希望所谓“对刘晓庆不起诉与检察院有约,双方都不要披露此事”的说法是记者的道听途说,检察机关要敢于站出来,用正式的公告来代替“无可奉告”。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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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

1951年4月25日,(195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一)现役革命军人配偶以婚姻法公布前军人与家庭二年无通讯关系,婚姻法公布后又有一年无通讯关系为理由提出离婚者,必须向该军人家属、亲友与当地群众及县、区、村机关和群众团体慎重调查。调查如证明在婚姻法第十九条法定期间内有通讯关系者,应驳回离婚之诉,否则应即向该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调查;如不明其目前所在部队番号,可指明其参军时所在部队,或其最后一次通讯上所知的部队番号,向其原参军地的省军区政治机关查询。查询结果如该军人尚在部队服务,而有连续作战与家庭通讯确有困难,或确曾发信而家中未收到的情形,则依婚姻法第十九条得不准其配偶离婚(军人同意离婚者当然应判离)。该军人如已志愿参加抗美援朝战争,或因所负任务不便通讯者,则应于说服其配偶无效后驳回离婚之诉。凡向部队政治机关调查者,如调查无结果,或自法院发出调查文件之日起,逾六个月不得复,而部队机关又未提出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理由时,得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准离婚。
(二)退役革命残废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者,应严格审查离婚理由,如以对方残废或因残废影响劳动力而要求离婚者,不能认为是正当理由,于说服无效后,应驳回其离婚之诉。
(三)各级司法机关应即主动联系民政部门与妇联及其他有关群众团体对当地军人婚姻问题加以研究,与抗美援朝爱国运动相结合,深入开展爱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的教育,表扬军人配偶中支援前线、和睦家庭、劳动生产等模范事迹;并对其进行军属光荣的爱国主义教育。发扬群众爱国拥军的责任心和热情,协助政府切实帮助军属与荣军解决困难、建立家务。


河北省厂矿企业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厂矿企业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厂矿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工作,是发展科学技术的一个重要途径。各类厂矿企业根据需要与可能,分别建立不同形式的科研机构,开展利学技术研究,是厂矿企业加速技术改造,谋生存、求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加强厂矿企业科研工作的管理,使之充分发挥作用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方向任务
第二条 厂矿企业科研工作,要坚持与生产结合,为生产服务的方向,研究课题要来自生产,成果要用于生产。课题安排要以当前为主,以解决本企业生产技术关键问题为主,以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为主。研究一项,试制一项,应用一项。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安排少量长远课题
,也可承担对外协作和上级下达的科研课题。
第三条 厂矿企业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研制新产品,改进老产品。为使产品不断更新换代,要逐步做到改进一代、研制一代、予研一代。
2、围绕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消除污染、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革新。
3、学习、消化、吸收、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
4、开展技术经济研究,做好市场调查和技术预测,为企业发展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三章 科研条件
第四条 厂矿企业科研工作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测试手段等由企业负责解决。
第五条 科研工作经费来源按财政部关于企业新产品试制费和科研经费开支的规定及省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分别通过以下渠道解决:
1、为试制新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工资和费用(包括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专用工卡具、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试验费,样机和样品购置费),可计入新产品试制成本。第一批试制成功的产品,如果由于各项费用过高,一次计入新产品试制成本有困难,可作为待摊费
用,在两年内分期摊入该项新产品成本。
2、新产品试制成本高于售价发生的损失,作为正常损益处理。该项产品如不再成批生产,其成本高于售价发生的损失,可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专案核销。
3、因新产品试制失败造成的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案批准后,列营业外支出项目。
4、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上述2、3两项费用应在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
5、企业内部的科研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各项研究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6、支付技术转让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根据不同的支付方式分别处理:双方协议商定,一次支付费用的,在本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一次支付的费用较大,可采用待摊方法处理,最长可在两年内分期摊销;协议商定按产量提成的,在该项产品利润中支付。
7、为试制新产品和研究新技木必须购建固定资产,包括增添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其支出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更新改造资金,试制新产品和生产发展资金暂时不足的,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技措贷款,用以后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偿还。


8、集体企业的科研经费可在税后利润企业提留部分中解决。
第六条 科研所需仪器、设备和物资等,应首先在企业内部调剂解决,确实不足的部分再行购置。有条件的企业,应为科研机构配备试验车间(组),不断改善试验手段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厂矿企业制定科研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科研项目,须按审批程序填写计划任务书,拟定设计方案、经费预算及进度计划,经主管厂长批准,并报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科委审查备案。科研项目完成后,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第八条 企业的科研工作规划要同生产规划同时制订,并注意与生产规划相协调,坚决克服科研和生产相脱节的现象。
第九条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如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革新成果,按规定经鉴定和审批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设置,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贯彻精简的原则。地、市属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力量较强的县属企业,一般设立科研所(室、组)。其它企业,或设计科(股、组),有条件的可在科室内分设科研组。有些企业可以按行业合办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条件是: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有熟悉业务的专职领导干部和专职科技人员(包括科技情报人员);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试验场地。
第十二条 企业建立科研机构,要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企业所在地科委和经委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的科研机构,隶属于厂部,在业务上同时受企业主管机关的科技管理部门和科委的指导。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厂矿企业科技工作的领导,要把企业科研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的条件之一。厂矿企业要摆正科研同生产的关系,象抓生产那样抓好科
研工作。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厂矿企业科研机构的人员属于生产编制,由企业内部调剂解决,一般可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到五,有试验车间的,可酌情增加。
第十五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人员要相对稳定,要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其来源,除选拔大、中专毕业生外,还要有一些有专长的技术骨干和有实践经验的革新能手、能工巧匠。
第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技术专长和作用,要保证他们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工作。对科技人员要定期进行技术考核,并按规定做好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厂矿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做出具体规定。



1982年5月27日